古之取士也宽,其用士也严;今之取士也严,其用士也宽。古者乡举里选,士之有贤能者,不患于不知。降而唐宋,其为科目不一;士不得与于此,尚可转而从事于彼,是其取之之宽也。《王制》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升之学曰俊士;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升之司马曰进士;司马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一人之身,未入仕之先凡经四转,已入仕之后凡经三转,总七转,始与之以禄。唐之士,及第者未便解褐 ① ,入仕吏部,又复试之。韩退之 ② 三试于吏部无成,则十年犹布衣也。宋虽登第入仕,然亦止是簿、尉、令、录 ③ ,榜首才得丞判 ④ ,是其用之之严也。宽于取则无枉才,严于用则少倖进。
今也不然。其所以程士 ⑤ 者,止有科举之一途,虽使古豪杰之士若屈原、司马迁、相如、董仲舒、扬雄之徒,舍是亦无由而进取之,不谓严乎哉!一日苟得,上之列于侍从,下亦置之郡县;即其黜落而为乡贡者,终身不复取解,授之以官,用之又何其宽也!严于取,则豪杰之老死丘壑者多矣;宽于用,此在位者多不得其人也。
流俗之人,徒见夫二百年以来之功名气节,一二出于其中,遂以为科目已善,不必他求。不知科目之内,既聚此百千万人,不应功名气节之士独不得入;则是功名气节之士之得科目,非科目之能得功名气节之士也。假使士子探筹 ⑥ ,第其长短而取之,行之数百年,则功名气节之士亦自有出于探筹之中者,宁可谓探筹为取士之善法耶!究竟功名气节人物,不及汉唐远甚,徒使庸妄之辈充塞天下。豈天之不生才哉?则取之法非也。吾故宽取士之法,有科举,有荐举,有太学,有任子,有郡邑佐,有辟召,有绝学,有上书,而用之之严附见焉。
科举之法:其考校仿朱子议:第一场《易》《诗》《书》为一科,子午年试之;《三礼》兼《大戴》 ⑦ 为一科,卯年试之;《三传》为一科,酉年试之。试义各二道,诸经皆兼《四书》义一道。答义者先条举注疏及后儒之说,既备,然后以“愚按”结之。其不条众说,或条而不能备,竟入己意者,虽通亦不中格。有司有不依章句移文配接命题者,有忌讳丧礼朋制不以为题者,皆坐罪。第二场周、程、张、朱、陆六子为一科 ⑧ ,孙、吴武经为一科 ⑨ ,荀、董、扬、文中为一科,管、韩、老、庄为一科,分年各试一论。第二场《左》《国》《三史》为一科,《三国》《晋书》《南北史》为一科,新、旧《唐书》《五代史》为一科,《宋史》、有明《实录》为一科,分年试史论各二道。答者亦必摭 ⑩ 事实而辨是非;若事实不详,或牵连他事而于本事反略者,皆不中格。第四场时务策三道。凡博士弟子员遇以上四年仲秋,集于行省而试之,不限名数,以中格为度。考官聘名儒,不论布衣、在位,而以提学主之。明年会试,经、子、史科,亦依乡闱 ⑪ 分年,礼部尚书知贡举。登第者听宰相鉴别,分置六部各衙门为吏,管领簿书。拔其尤者,仿古侍中之职在天子左右,三考满常调而后出官郡县。又拔其尤者为各部主事,落第者退为弟子员,仍取解试而后得入礼闱 ⑫ 。
荐举之法:每岁郡举一人,与于待诏之列,宰相以国家疑难之事问之。观其所对,令廷臣反覆诘难,如汉之贤良、文学以盐 铁发策是也。能自理其说者,量才官之;或假之职事,观其所效而后官之。若庸下之材勦说欺人者,举主坐罪,其人报罢。若道德如吴与弼、陈献章 ⑬ ,则不次待之,举主受上赏。
太学之法:州县学每岁以弟子员之学成者,列其才能德艺以上之,不限名数,缺人则止。太学受而考之,其才能德艺与所上不应者,本生报罢。凡士子之在学者,积岁月累试,分为三等:上等则同登第者,宰相分之为侍中、属吏;中等则不取解试,竟入礼闱;下等则罢归乡里。
任子 ⑭ 之法:六品以上,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州县学,补博士弟子员:若教之十五年而无成则出学。三品以上,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太学;若教之十五年而无成则出学。今也大夫之子与庶民之子同试;提学受其请托,是使其始进不以正;不受其请托,非所以优门第也。公卿之子不论其贤否而仕之;贤者则困于常调,不贤者而使之在民上,既有害于民,亦非所以爱之也。
郡县佐之法:郡县各设六曹,提学试弟子员之高翟贿分置之,如户曹管赋税出入,礼曹主祀事、乡饮酒、上下吉凶之礼,兵曹统民户所出之兵、城守、捕寇,工曹主郡邑之兴作,刑曹主刑狱,吏曹主各曹之迁除资俸也。满三考升贡太学,其才能尤著者,补六部各衙门属吏。凡廪生 ⑮ 皆罢。
辟召之法:宰相、六部、方镇及各省巡抚,皆得自辟其属吏,试以职事,如古之摄官 ⑯ 。其能显著,然后上闻即真 ⑱ 。
绝学者,如历算、乐律、测望、占候、火器、水利之类是也。郡县上之于朝,政府考其果有发明,使之待诏;否则罢归。
上书有二:一,国家有大事或大奸,朝廷之上不敢言而草野言之者,如唐刘贲 ⑱ 、宋陈亮 ⑲ 是也,则当处以谏职。若为人嗾使 ⑳ ,因而挠乱朝政者,如东汉牢修告捕党人之事 (21) ,即应处斩。一,以所著书进览,或他人代进,看详其书足以传世者,则与登第者一礼出身。若无所发明,纂集旧书,且是非谬乱者,如今日赵宦光《说文长笺》、刘振《识大编》之类,部帙虽繁,却其书而遣之。
【注释】
①解褐:谓脱去布衣,担任官职。
②韩退之:韩愈(768~824年),字退之,出生于河南河阳(今河南孟县),唐代文学家。著作有《昌黎先生集》。
③簿、尉、令、录:都是宋代地方官职的名称。簿指县主簿,掌管出纳官物、销注簿书;尉指县尉,掌管阅习弓手,锄奸禁暴;令指县令,一县的行政长官,总领县里面的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录指录事参军,府、州、军、监、一级的属官,掌州院庶务。
④丞判:指通判,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称。宋初,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宋太祖创设“通判”一职。
⑤程士:衡量、考察士人。
⑥探筹:抽签。
⑦《大戴》:《大戴礼记》,西汉戴德所编辑的礼学文献汇编,区别于戴圣所编写的《礼记》(亦称《小戴礼记》)而言。
⑧周、程、张、朱、陆六子:宋代理学家周敦颐、程颐、程颢、张载、朱熹、陆九渊。
⑨孙、吴武经:指孙武所著的《孙子兵法》与吴起所著的《吴子兵法》。
⑩摭(zhí):选取,摘取。
⑪乡闱:科举时代士人应乡试的地方,亦代指乡试。
⑫礼闱:礼部主办的考试,指会试。
⑬吴与弼、陈献章:吴与弼(1391~1469年),字子傅,临川人,明代学者、诗人。陈献章(1428~1500年),字公甫,号实斋,广东新会人,明代著名的思想家。
⑭任子:汉代高官子弟凭借父兄而得官的制度。高级官吏所享有的这一特权,明确地规定在法律条文中。西汉有《令》,令文说官秩在二千石以上,任职满三年,不问其子弟德才如何,都可获得任其子弟为官的资格。
⑮廪生:廪膳生员,科举制度中生员名目之一。明府、州、县学生员最初每月都给廪膳,补助生活。名额有定数,明初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每人月给廪米六斗。
⑯摄官:暂行代理的非正式任命的官员。
⑰即真:正式任职。
⑱刘贲(773~846年):字去华,幽州昌平人。唐敬宗宝历二年(826)进士。唐文宗大和二年(828)举贤良方正,痛论宦官专权。其秉公办事,为宦官所诬害,贬为柳州司户参军,客死他乡。
⑲陈亮(1143~1194年):字同甫,原名汝能,后改名陈亮,号龙川,人称龙川先生。婺州永康(今属浙江)人。南宋思想家、文学家。著有《龙川文集》《龙川词》。
⑳嗾使(sǒu shǐ):煽动指使人干坏事。
(21)东汉牢修告捕党人之事:汉桓帝延熹八年(165),陈藩做了太尉,名士李膺做了司隶校尉,二人不满宦官掌权,主张改革朝政,罢斥宦官,受到太学生拥戴。延熹九年(166),河内方士张成得知朝廷要颁布大赦令,便纵容儿子杀掉仇人。李膺派人将凶手捉拿归案。经审理,了解真相后,即下令杀了张成的儿子。张成素与宦官往来密切,于是,宦官让张成的弟子牢修向汉桓帝上书,诬告李膺和太学生、名士结为一党,诽谤朝廷,败坏风俗。桓帝即下令全国范围内逮捕党人,涉及二百余人。这就是东汉历史上有名的“党锢之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