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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邓小平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出了充分肯定,他指出中国采取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能实行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和历史发展的。而且实践也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与我国具体情况相适应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制度,其特有的优越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越发明显。

第一,保障少数民族拥有平等的政治地位与权利。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政治地位与权利。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自主地安排和发展其经济文化事业,自主决定地方的发展政策和相关官员的任免,使少数民族群众的平等权利有了行使的空间。这既有利于全国的整体利益,又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利益和少数民族群众的个人利益。我国《宪法》以及相关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系都做出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自治机关必须服从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国家法令和政策规定,但是自治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规定赋予了少数民族地方较大限度的自主权,少数民族地方自主权的行使,体现了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与权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人民政权在民族地区的实现的具体形式,确立各族人民在管理国家大事时的基本权利,保障了少数民族在处理本民族事务中应有的地位。

第二,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民族问题存在于世界的很多国家,民族问题处理不当往往会引发矛盾甚至冲突。中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发展中的必不可少的基本国策,是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的重要政治制度,其巩固祖国统一的优越性尤为显著。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得各族人民将爱祖国与爱自己民族的感情融为一体,让少数民族人民深深感受到了自己不仅是本民族的主人,而且是整个祖国大家庭的主人。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国各民族以极高的热情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祖国统一得到全面巩固。

第三,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会发展和实现共同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从而实现全社会的共同繁荣、共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少数民族社会的全面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可以充分调动少数民族群众发挥才智建设家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其主人翁精神。在国家的帮助与相关政策的指导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地区实行,各族人民共同努力,民族地区的经济得到发展,从而带动文化的发展,最后完成社会各个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形式灵活多样。

民族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分布和少数民族生活习惯以及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实际情况,采取形式多样、因地制宜的民族自治形式。我国少数民族分布杂散聚特点也很显著,很多地区多个民族混住在一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做出不同的调整,除了根据聚居地域的大小划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外,在民族构成方面也可以有不同的形式。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围绕一个、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可以在某个民族自治区中建立其他少数民族的自治州或自治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形式上的多样性同时保障了人口较多和人口较少的民族共同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通过形式上的优越性保证了功能上优越性的实现。 C/WQzYccAvYzfkXumbgUyv5V12AbPVNwYjg+6nryQuPW4HZPrOqrM6pABIAQbT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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