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是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有以下显著的特色。
第一,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处理民族问题上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原则性是指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坚持所有民族一律平等。中国共产党制定民族政策始终遵循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民族平等,既包括各民族政治地位的平等,又包括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权利方面的平等,同时还包括各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等等。根据我国各民族相互交错聚居的特点,建立自治地方可以有几种情况。首先,一个民族可以在其他聚居的几个地方分别建立自治地方,比如回族,不仅建立有宁夏回族自治区,还建立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同时,还可以由几个聚居在一个地方的民族联合建立自治地方,如在四川省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族和羌族都是自治民族。所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也就是说,我国所以采取这一基本政策,既是由我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和民族特点所决定的,又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学说与国家学说的伟大贡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愿望。它不仅维护了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且保障了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和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以及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二,真实体现了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包含“民族”和“区域”两个基本要素,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地方自治,而是二者的有机结合。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即中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自治。各民族在地位上应当是一律平等的,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导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事实上的差异,各少数民族又具有自身的民族特点。因此,为了既促进少数民族地方的发展,又顾及少数民族的特点,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由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和制度。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又是区域自治。少数民族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因为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特点,决定了在我国以民族为单位实行自治是无法想象的,只能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比如回族,全国县以上的行政区域都有回族居住,仅主要分布地区就有1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我国其他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也同样存在类似情况。所以,只能从我国民族分布的实际特点出发,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的大小,建立不同行政级别和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既不同于脱离一定区域的“民族自治”,也不同于离开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因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具体的、符合中国民族实际情况的,而不是空洞的、抽象的“民族自治”。
第三,高度重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紧密结合。
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不是为了自治而自治,而是着眼于使这一制度有利于国家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的长远利益。就是说,要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发展,首先是有利于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有利于整个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根据这个着眼点,中央和各有关地区的人民政府在划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时,一般都重视把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紧密结合起来。经济因素,主要是指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基础、自然资源状况等;政治因素,主要是指国家统一、民族平等团结和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等。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将民族工作的中心及时地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加大了民族政策的落实力度,特别强调了发展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核心,提出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并且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文件和规划,这就为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提供了方向和依据。同时,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中央的宏观布局,根据自己的具体实际,也制定出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发展自治地方经济和文化。在国家大力支持下,经过各民族人民的长期奋斗,少数民族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工业从无到有,交通运输日益发达,文化教育也有了很大的发展。
总之,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不仅要彻底消除国内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少数民族赶上汉族的发展水平,同时还要使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赶上世界发达民族的水平。重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紧密结合,既能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既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又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各民族的发展进步。
第四,实现了同步解决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完美结合。
宗教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源远流长。到目前为止,占世界总人口的60%以上的人信仰宗教。我国既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又是一个多宗教国家。有些少数民族普遍信仰宗教,宗教问题往往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民族大家庭的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遵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我国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并把这一政策写入了我国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因此,民族地区就成了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窗口。可以这样讲,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是世界上处理宗教问题最成功的地区。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宗教信仰自由的特点是:其一,社会主义时期宗教与国家政权、学校教育相脱离,完全成了个人私事。其二,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废除了宗教剥削和压迫制度,广大教徒在政治上经济上都获得了解放。其三,宗教组织已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接受共产党领导的爱国团体。其四,宗教职业者和广大教徒拥护党的领导,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与不信教的公民是完全平等的,有着共同的利益。其五,广大宗教信仰者在各种社会慈善事业中捐资金、献爱心、比奉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成功地实现了同步解决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完美结合,有利于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五,实现了维护祖国统一和巩固民族团结的结合。
民族问题,始终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选择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直接关系到祖国统一的维护和民族团结的巩固。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民族团结是祖国统一的重要保证。今天,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伟大成就。同时,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特别是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加速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这一切必然会对我国民族关系产生深刻影响。在错综复杂的形势下,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毫不动摇地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不断培育各族人民的爱国主义情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重要保证。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始终着眼于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着眼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使各族人民像爱护自己眼睛一样地爱护民族团结,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大团结,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从根本上维护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适合中国国情,巩固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祖国统一,得到各民族的衷心拥护,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