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的成功创举,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它具有极大的优越性,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把钥匙。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巩固和发展的过程中,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一,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确立并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基本国策,开创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民族区域自治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以民族平等、自治和国家统一为原则的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是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基石。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经过艰辛探索、长期实践、反复比较得出的必然结论。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对采用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来解决民族问题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就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并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和实践。抗战胜利前后,我们党冷静观察国内外的复杂局势,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及时举起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大旗。在党的领导下,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宣告成立,内蒙古各族人民从此走上了一条崭新的道路。内蒙古的成功实践,为我们党在全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积累了宝贵的经验。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按照民族大小和聚居的人口多少,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从此民族区域自治正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标志着我们党创造性地找到了一条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规定可以建立乡(村)、区、县、专区及以上的自治地方,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都称为“自治区”。1954年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级: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以民族乡为重要补充形式。。此后,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在全国获得了全面推广,陆续建立了新疆、广西、宁夏、西藏四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政府,并在青海、甘肃、新疆、云南、四川、贵州等地成立了20个自治州、54个自治县,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约90%的人口实行了区域自治。
可以说,中国共产党探索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的过程,就是一个对多民族基本国情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就是一个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的民族问题实际不断结合的过程,就是一个把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断运用于民族工作的过程。这在我国历史上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都是一个创举,发展和丰富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使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构想从美好的蓝图变成了生动的现实。
第二,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
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给加强民族团结增添了新的强大动力和时代内容。
首先,巩固和发展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1979年,邓小平明确指出,我国各民族已经陆续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中共中央于1980年4月在《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提法是错误的。后来,在中国共产党十二大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和1984年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都明确了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其次,坚持并实行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重新肯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979年4月召开的全国边防工作会议重申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此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全面贯彻。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指出:“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意思就是要让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组成自治机关,自己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事务。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增加了民族区域自治原则的内容。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使民族区域自治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成为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
第三,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地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道,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政治制度。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进一步强调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性,并发展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90年,江泽民同志在视察新疆时提出了“三个离不开”思想,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高度概括了汉族和少数民族、各少数民族之间关系的实质,深刻总结和概括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规律。江泽民同志还坚持和发展了我们党关于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的原则,认为:“在我国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地域大小,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都对祖国历史和现代化作出了宝贵的贡献,都是我们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成员,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的各个领域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同的义务。”更重要的是,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江泽民同志首次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并列为我国的三项基本政治制度。另外,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领导集体先后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构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理论,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勾画出美好蓝图。
第四,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做到“三个不容”。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世纪新阶段继承并发展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提出了新的思想观点,推动了民族、宗教工作不断发展。胡锦涛进一步认识了民族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指出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决定了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胡锦涛关于“两个始终”的新论断,把对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他还提出了“两个体现”,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更好地解决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005年5月颁布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在此之前的2004年10月,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会上第一次明确提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党政组织的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的重大论断。这一论断,明确地把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认真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为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处理民族问题、驾驭民族工作的能力,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胡锦涛强调要把民族工作作为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这些论断和要求,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重要保证。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证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也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伟大创举,具有巨大的政治优势和比较优势。因而,胡锦涛在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三个不容”充分表明我们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定信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和作用。
总之,中国共产党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找到了民族区域自治这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这条道路的开创经历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艰辛探寻和反复实践,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与心血。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创建与实施了民族平等、团结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辟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正确而宽广的道路。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与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党的民族政策,开创了民族工作新局面。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民族问题,继往开来,多次深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视察并指导工作,使我国民族工作沿着正确的道路继续前进。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在新世纪面临国际国内新形势,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扎实开展民族工作,为世界上其他国家处理民族问题树立了光辉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