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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及其发展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和交错居住的格局。确立什么样的制度和模式来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是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中国共产党自成立的那一天起,就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在实践中逐步提出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辟了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这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也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民族问题的解决。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探索到最终确立经历了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解决民族问题政治形式的探索。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并结合当时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坚决反对国民党实行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政策,坚持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方针,主张实行彻底的、真正的民族平等;另一方面又积极探索解决民族问题的有效办法。这一时期的探索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张民族区域自治。

在中国共产党建立初期,由于对我国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对我国各民族的情况缺乏了解,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思路,较多地受到共产国际特别是苏俄模式的影响。从1922年7月党的二大一直到七大,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包括民族自决、联邦制、民族自治,但基本主张是在“民族自决”的基础上建立多民族的“联邦共和国”。

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作了《论新阶段》的报告,较全面地阐述了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他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这为我们党在后来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打下了思想基础。与此同时,我们党对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实践上也作了初步的探索。长征途中,曾帮助少数民族建立了甘孜博巴政府、豫海回民自治政府等。抗日战争时期,党建立了若干有少数民族参加的抗日民主政权和民族自治政权,实行一定区域内的民族自治。我们党关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思路,在实践和斗争中逐步明晰起来。

第二阶段:建立民族自治地区。

抗日战争胜利前夕,内蒙古的形势十分复杂,有王公贵族搞的“高度自治”,有国民党操纵的“地方自治”,有日本帝国主义扶植的“独立自治”。在领导内蒙古自治运动的过程中,特别是1945年2月雅尔塔会议之后,我们党意识到,用联邦制解决民族问题存在着被大国操纵和利用,可能会导致国家分裂的巨大危险。因此,在抗日战争胜利后,我们党关于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政策主张发生了重大转变。1945年10月,党中央发出《关于内蒙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自治政府。1946年2月,党中央明确指示:内蒙古的工作,根据和平建国纲领中关于民族平等自治的要求,不应提独立自决口号。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明确提出放弃民族独立自决的口号,表明我们党自觉地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方式。在党的领导下,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这对在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最终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时期,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式确立。

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民族压迫制度的结束和民族平等新时代的开始。相应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党和国家继续强调实行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的方针,特别是根据我国的历史情况、民族关系确定了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党的民族政策,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立法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还陆续颁布了一些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规定。比如,1952年2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8次会议批准施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以《共同纲领》所确立的原则为依据,就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作了详细规定。该实施纲要包括:“总则”、“自治区”、“自治机关”、“自治权利”、“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原则”和“附则”,共7章、40条。该实施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进一步确立和全面推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共同纲领》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陆续建立了一批自治州、自治县(旗)以及民族乡(镇),形成了三级地方自治的体系。

1954年颁布实施的《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进一步肯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中,第3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这样,我国先后建立起5个自治区,并延续至今。

第三时期,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恢复与重新确立。

在十年动乱期间,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少数民族中的许多干部和群众受到伤害。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根本指导方针,从此我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民族工作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1981年4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

1982年《宪法》不仅重新确立了我国的民族方针政策,而且在深刻总结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全面恢复了1954年《宪法》有关该制度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并根据新形势增加新的内容,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了新的更为完善的规定。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总结了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30多年的经验和教训,使《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具体体现,使得维护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

第四时期,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在保障民族地方的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维护国家的统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情况。因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了适当修改,科学总结了该法颁布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充分反映了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民主法制建设和民族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进一步对民族工作、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党中央于2005年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这个文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关于民族问题的第一个重要文件,也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党的十八大报告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集中表述了民族政策:“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 bx5Cc7lM+GtYfuzPOo6xehP449w4Nj3o3YbuQ1/Y2LYnv91WiL1/EeO/ziq4NIv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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