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这种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中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56个民族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2010年11月开展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13792211人,占8.49%,比2000年上升0.08个百分点;少数民族人口十年年均增长0.67%,高于汉族0.11个百分点。
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如联邦制、邦联制、民主自治等。中国作为占世界人口近1 /5的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时采用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其前提是国家的集中统一,核心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根本目的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区自治地方共计155个,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44个民族实行了区域自治,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占全国总面积的64%。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不断巩固发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巩固和增强了国家统一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有力地抵御了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各种破坏和渗透。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着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第三,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