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著名的史学家司马迁曾深刻指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明确指出:“利益就是人的行动的唯一动力。”
马克思也曾明确指出:“人们奋斗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
今天,“利益”已是日常用语中使用频率极高的一个词,是许多学科经常运用的中心概念之一。但往往当我们不假思索地使用这个概念时,却缺乏对其进行深入的理论思考,从而很难把握利益关系的真正内涵与本质,更谈不上对利益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因此,我们必须对利益的本质、构成要素及分类这些基础性范畴进行严肃认真的探究。
(一)利益的本质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长河中,我们可以发现,利益在其中起着关键的动力作用。“利益”一词是人类文明史上最早出现的概念之一,从萌芽开始就一直受到政治、经济、道德、宗教等意识形态的影响和支配,到现代已发展成为许多学科的中心概念之一。然而由于历史时代的不同、各个社会所面临的问题不同和古今中外的学者所采取的立场、研究角度的不同等种种原因,我们陷入了对利益本质的众多论述所构成的一团迷雾之中。
从词源学的角度来考察,“利益的英文单词interest一词来源于拉丁文interesse。它是由inter+esse构成的,原义为‘处于……之中’,因为在其中就必然关心,产生兴趣,直至认识利害相关,最后形成利害关系,即为利益”
。就我国有文字可考的典籍而言,与利益范畴最相切近的概念是“利和益”。但往往把“利”“益”分开使用,而且多用“利”而少见“益”。就“利”而言,早在甲骨文中就已经得以使用,指的是人们从事农业生产,获得丰厚收获的寓意。此后,“利”又逐渐演变成为祭祀占卜意义上的“吉利”,并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表现为与“害”相对立,并引申出了“好处”的意思。
就“益”而言,其有文字可考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易》。“益”字同“溢”,指水漫出容器之外,有增加、增殖之意,这从与“损”结合组成“损益”的构词可以看出。在《周易》中,损与益是作为一对范畴出现的,损与害是同等程度的概念,利与益是同等程度的概念。损与益相对,即是利“益”与损“害”的对立。把利“益”与损“害”对立起来,旨在说明它们对立转化的道理:或益或损,或损中有益、益中有损,或不益不损,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尔后“利”“益”连用,表示“好处”。因此,《辞海》中就把利益等同于好处,所谓利益就是:“好处。如:集体利益;个人利益。”
与《辞海》将利益定义为“好处”一样,有一部分学者对此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利益的实质就是“好处”。但仅仅把利益解释为“好处”,只是对利益表现形式的一种笼统的描述。更多的学者是从“需要”的角度来界定利益概念的。例如,前捷克斯洛伐克学者奥塔·锡克认为:“利益是人们满足一定的客观产生的需要的集中的持续较长的目的;或者这种满足是不充分的,以致对其满足的要求不断使人谋虑;或者这种满足(由于所引起的情绪和感情)引起人的特别注意和不断重复的,有时是更加强烈的要求。”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认为,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
。洪远朋认为,利益是“人们能满足自身需要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之和,以及其他需要的满足”
。王伟光认为:“利益是需要主体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以社会实践成果为基本内容,以主观欲求为形式,以自然生理需要为前提,使需要主体与需要客体之间的矛盾得到克服,使需要主体之间对需要客体获得某种程度的分配,从而使需要主体得到满意。”
李淮春进一步认为,利益就是“社会化的需要,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社会主体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只有通过对社会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用才能实现,社会主体与社会劳动产品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就是利益”
。
关于利益问题的研究,国外学者一直都予以高度的重视。一些近代西方学者认为,利益与幸福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强调利益的一个本质特征就在于能使人们感到幸福和快乐。例如,西方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德谟克利特认为,利益是衡量痛苦和快乐的根本尺度,快乐是建立在使自己感到有利的事物基础上所产生的;伊壁鸠鲁认为,快乐是建立在感性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只要感到快乐和幸福,就实现了最高的利益;爱尔维修同样也是从感性的立场上来对利益的含义作出解释的,认为利益是人们逃避痛苦,向往快乐的一种自觉的东西,进而引申出了人的“自爱”本能。洛克从个人私有财产的角度出发,认为利益只有通过人们的劳动才能够得以实现;霍尔巴赫给利益下了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人的所谓的利益,就是每个人按照他的气质和特有的观念把自己的安乐寄托在那上面的那个对象;由此可见,利益就只是我们每个人看做是对自己的幸福所不可缺少的东西。”
从目前来看,古今中外学者关于利益的定义不胜枚举,各有不同,存在着争议。归纳起来,目前对利益本质的论述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把利益看作纯主观的东西,认为利益不过是人的主观情欲的要求。虽然从人的利益离不开欲望和需要这点来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简单地把利益等同于人的主观需要,就片面地强调了人的需要对于利益判断的重要性,而忽视掉了利益的客观性。第二种观点把利益看成从内容到形式都是纯客观的东西,认为利益就是某种实物的东西,是不以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这种观点完全排斥主体在利益中的作用,仅从客体的角度来定义利益,显然同第一种观点一样,也是片面的。第三种观点则把利益看成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东西,认为利益的内容是客观的,表现形式是主观的,利益具有二重特性。这种观点认为,利益是客观物质在主体中的反映:一方面利益首先表现为一种需要,具有主观性,另一方面又表现为一定的客观性,即必须有一定的客观物质满足人的需要。显然,这种观点比前两种观点更加全面,但如果把人实际得到的满足作为利益,就会把诸多对主体有用的、有价值的东西看作利益的唯一,所以也是不全面的。
从以上的归纳分析中可以看出,这三种观点都只是从一个方面去理解利益,它们都没能够完整地揭示出利益范畴的真正本质。那么什么才是利益的真正本质呢?
马克思曾明确告诉我们:“利益是社会化的需要,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社会需要。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范畴。社会主体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只有通过对社会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有才能实现,社会主体与社会劳动产品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就是利益。”
这一观点为我们揭示利益的本质给予了宝贵的启示。
马克思的这一观点首先强调指出,利益并不是一个实体范畴,而是一个社会关系范畴。它是需要对象在满足需要主体要求的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在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达成一致时所产生的。也就是说,利益既源于人的某种需要,又源于客观存在。利益只有通过主体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并在对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受的过程中才能够得以实现。所以如果简单地把利益对象等同于利益本身,就大错特错了,利益产生的第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利益必须属于人。只有把利益主体与利益对象相互联系起来时,它才是利益。如若没有人需要它们,它们即使有各自的用处,也不能构成利益的客观内容,而只能是利益的潜在对象。同时,人并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人在从事社会活动的过程中要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制约,所有这些关系都会影响到人(利益主体)的需要能否被满足和满足的程度。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利益不是一个实体范畴,而是作为社会关系范畴存在的。
其次,利益不仅是一个评价性概念,更是一个事实性概念。在利益主体和利益对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中才能够产生利益,而这种关系并不是停留在人们的头脑中的一种纯粹主观的东西,而是客观存在的,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实践当中,是社会现实的反映,表征着社会现实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曾说过:“共同的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
虽然看起来对利益的评价和利益本身有着密切关系,甚至有时相互缠绕,无法严格地区分两者之间的界限,但决不能把两者相互等同。那种简单地把利益等同于“好处”或“需要的满足”的观点,其实质就是把对利益的评价等同于利益本身了。当然,利益的实现确实能够在效果上体现出利益主体所得到的“好处”或“需要的满足”,但这仅仅只涉及某一利益主体的主观感觉,只有利益主体对某一对象作用于自身的效果有着自我认识与评价时,这个界定才能成立。因为每一个利益主体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以及感受来对利益进行评判,无法建立一个普适性的客观标准,从而使利益的判定失去了客观的依据。因此,我们决不能把利益当作一个评价性的概念来使用,而应注重它的事实性的概念。
最后,利益是在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虽然利益的直接来源是人的需要,是人的需要的一种本能反应,但我们并不能把需要与利益直接等同起来。需要是主体对客观对象的一种直接欲求,源于人的本能,而利益则只有通过社会关系的转化才能够表现出来。也就是说,只有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关系相一致,才能使需要转化为利益。如果需要主体能够毫不费力地占有需要对象以获得满足,那么需要是不能与利益相等同的。例如,在空气质量非常高的地区,人们对于清新空气的需要是不会变成人们的利益的,而只有当空气质量非常恶劣时,这种需要才会转化为人们的利益。正如奥塔·锡克所指出的:“成为利益的,通常只是引起人的最强烈的情绪和感情(爱好、满意、激动等)的需要的满足,或需要的满足是不充分的,并因此唤起他持久的注意和他对充分满足这种需要的追求。”
所以绝不是人们的所有需要都可以成为利益,也不是需要得到满足之后所表现出来的状态才是利益。那种把需要的满足或实现之后的状态等同于利益的观点,其实就是把利益的实现与利益相混淆了。因此,从本质上说,利益就是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存在的对立统一的关系。
(二)利益的构成
既然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利益的本质,相应地从利益的构成上来看,利益就是由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和利益中介这三个部分所构成的。但是这三个构成部分在利益中所处的位置以及所发挥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
首先,是利益主体。所谓利益主体,就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下从事生产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以便直接或间接地追求自身社会需要满足的人(个体或群体),即利益的追求者、承担者、生产者、实现者、消费者和归属者”
。所以利益必须是以利益主体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利益主体,就不可能存在利益,利益主体是利益存在的必要条件。利益主体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表现就是处于一定的群体和组织结构之中的人。当前,个人作为利益主体的重要性显著提高,而个人在追逐其利益的实现过程中也必然结成各种利益群体。所以从主体上可以把利益划分为利益个体和利益群体两个方面。其中利益个体是利益主体的基本单位,利益个体在实现其利益的过程中又结成了集合体,从而在利益个体的基础上又形成了利益群体。根据利益群体所代表的利益个体的差异以及所追逐的利益对象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利益群体划分成家庭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等各个方面。当然,这些利益主体并不是杂乱无章的、孤立的,它们共同存在于一种特定的利益体系之内。
其次,是利益客体。利益绝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欲望而产生的,它必须具有对客观对象的取向,必须依附于一定的客观对象的基础之上。所谓利益客体,就是“利益主体认识、追求、需要和创造的对象,即利益主体指向的对象。利益客体是利益主体追求并实现满足的客观对象”
。利益客体所包含的内容和范围非常广,不仅包括人类已经认识和接触到了的所有物质和精神的客观对象,而且还包括我们仍没有得以探究的客观对象。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认为利益就是某种具体的物品或产品,是不以人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把利益混同于利益的载体,即利益的客体或利益对象了。其实,利益本身就体现着主客体关系,利益是利益主体通过占有、享受利益客体,在实现自身需要的过程中产生的。没有离开利益主体而单独存在的利益客体,也没有离开利益客体而单独存在的利益主体,两者之间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因此,利益就是在利益客体的自然属性与利益主体的社会属性相结合的过程中产生的。只有把利益客体纳入到利益主体的活动范围之内,打上了人类的印记之后,才能成为现实的利益客体,利益现象也才会发生。
最后是利益中介。所谓利益中介,就是把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相互联系起来,以形成一定利益关系的桥梁。人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具有实践性质的,利益关系的形成正是通过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来完成的。所以利益中介实质上就是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当然,客观对象要成为现实的利益客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只有那些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可以满足利益主体需要的客观对象才能转化为利益客体。利益正是在通过对人的活动的对象化的过程中,也即在实践的过程中来实现的。正如列宁所指出的:“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
马克思也明确指出:人们“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
。正是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才真正实现了利益主体和利益客体的相互关系。利益客体作为纳入利益主体视野范围之内的客观对象,在人的活动的对象化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利益主体正是在对这些客观对象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实现利益获得的。因此,从根本上说,人们所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构成了利益的中介,实现了利益关系的连接。
总之,构成利益的这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缺一不可。即利益必须与特定的利益主体相联系,而每一个利益主体又会对利益客体有着各自的不同需要,利益客体也只有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才能够满足各个利益主体的需要,以此才真正地形成了利益。
(三)利益的分类
利益问题是非常庞大、极为复杂的,我们在对利益的本质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之后,还要进一步搞清楚它的类别。对利益进行分类,其目的就在于比较清晰和相对有序地把握错综复杂的利益及其相互关系。要搞清楚复杂的利益类别,就必须把握科学的分类法,掌握客观的分类原则,厘清其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揭示出社会利益结构的基本图景。
1. 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
关于利益,我们总是首先按照主体之间的差别来进行分类的,人们也总是会把利益与一定的主体相联系。可以说,对利益进行分类的基础就是按照利益主体之间的差别来进行的。大致可以把利益主体划分为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两个类别。所谓个人利益,也称私人利益或个体利益,它是个体行为产生的主要动机,反映了人们之间最基本的利益关系,是其他利益产生的基础。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
这充分说明了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共同利益。
所谓共同利益,也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它是为了社会自身存续和发展而由社会成员所享有的整体性利益。如当前所存在的能源短缺问题、人口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都是涉及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问题。人们为了更好地实现利益,可以根据利益的一致性组成各种利益群体,而每一个利益群体都是在本群体共同利益的指导下走到一起的,为本群体的利益服务,如家庭利益、企业利益、行会利益等。随着涉及个人利益得失的共同利益问题日益显著,在人的自私自利的背后,学者们也开始更加注重从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出发来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2. 阶级利益和国家利益
对阶级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划分也是在按照利益主体差别分类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们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列宁曾给阶级下过一个完整的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
由此可以看出,阶级利益就是由经济上处于不同地位的个人利益所组成的利益集团,按照阶级的地位来进行利益的分配,体现了阶级内部不同个人、群体、阶层的共同利益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分工是阶级产生的原因,正因为有了分工,才有了职业的不同,有了资本家和工人,从而产生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个对立的阶级。从根本上说,就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对立和矛盾。在阶级社会里,阶级利益矛盾与冲突是历史发展的动力,推动着阶级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与阶级利益相比,国家利益在更大范围上考察了利益的运行和实现,将国家作为利益的目的,把国家利益或宏观利益置于首要地位,是个人利益及阶级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国家利益的理解有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以及国家整体利益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国家的产生相伴随的是公共权力和暴力机构被掌握在统治阶级的手中。这一阶级实质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国家利益的实质,即国家利益是阶级利益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居于统治地位的一种阶级利益。二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国家作为一定的地域居民的集合体,存在着某些共同利益。当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关系表现为竞争大于合作时,相互对立的战争状态就会爆发出来。为了抵御外来的侵略,保护本国的利益,国内各民族和各阶级利益的对立便会降到次要地位而一致对外。实质上,只有国内居民共同需要的利益实现后,才能为统治阶级实现其利益提供保障。因此,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如何把国家利益与其他利益兼顾起来便是我们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
3. 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按照利益的客观内容来进行划分,可以划分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每一个利益主体都具有各自的物质利益需要和精神利益需要,缺一不可。物质利益需要的满足是人类从事一切社会历史活动的基础,只有这些物质需要得到基本的满足后,人才能得以生存并进一步发展。人们所进行的生产劳动、阶级斗争、甚至社会革命,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物质利益的满足。人们也正是在不断获得物质利益满足的过程中不断发展进步的。
所谓精神利益,就是以精神需要为实际内容的利益类别。人们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并不仅仅局限于物质利益,也包括自尊、荣誉、友爱等心理和精神的需要。人对精神利益的需要是在满足物质利益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对物质利益需要的进一步升华。正是在对精神利益需要的追求中,才产生出了人类巨大的精神力量。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统一,才能构成人的整体利益,如果某一方面得不到满足,利益主体也就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因此,我们决不能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截然对立起来,既不能把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视为单纯的拜金主义和道德沦丧的根源,也不能把人们对精神利益的追求看作脱离物质的基础和不食人间烟火的非理性追求。而应该把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结合起来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在追求物质利益满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之上,要进一步满足更高层次的精神需要,最终实现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统一,推进社会的进步,进而促进整个人类的和谐发展,才是主体追求的最终目标。
4. 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按照利益实现的时间来划分,利益可以分为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所谓当前利益,就是暂时的、眼前的利益,是人们可以马上就实现的利益。所谓长远利益,就是长期的、久远的利益,是人们要等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够实现的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都是一个主体自身所拥有的利益。长远利益要以当前利益为基础,只有当前利益得到满足,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得到一定保障的时候,才能够去自发地追求长远利益,否则长远利益根本无从谈起。而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如果只看重当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那就等于中断了未来的发展道路,也会最终丧失当前的利益,所以长远利益是一种高于当前利益的高层次利益。
利益的实现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长远利益往往脱离于一般群众的视野,便容易使一些人陷入对利益选择的盲目性中,只看重当前利益而不管是否会危害将来发展的长远利益。所以在其利益实现的过程中,人们必须认识到虽然当前利益可以满足人们目前最为急迫的需要,但它却有可能损害未来发展的需要对象,而长远利益却可以创造未来发展的需要对象,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源泉。必须使人们的行为不仅以当前利益为目的,更要与长远利益联系起来,当两者之间发生矛盾时,可以为了保证长远利益的实现而牺牲部分当前利益。我们当前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就指出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辩证关系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既能满足人们的当前利益,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又能不为一时得失而影响今后的发展,使其利益不断得到满足。
除了按照上述几种标准对利益进行分类外,还可以按照利益实现的程度重要划分出根本利益和暂时利益,按照利益实现与否划分出既得利益和将来利益,按照利益是否实现划分出现实利益和非现实利益。当然,利益的分类是相对而言的,利益主体的需要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利益客体,而利益客体也只有与利益主体联系起来时,才能发挥出作用。在对利益分类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当前的社会利益结构是一个多元、开放的利益体系。在这个利益场域中,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有着各自的对利益客体的需求,而这些需求又都是各异的。因此,从社会发展的趋势上看,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现实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