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地说,民族共同体发展史上的第一个类型是氏族。虽然,我们的远古祖先为了集体觅取食物和共同防御外来危险,早就过着群居的生活。但由于这种原始游群的生活方式极不稳定,内部成员多变,社会进步十分缓慢,所以原始游群还不是民族共同体的一种类型。氏族的形成经历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它开始于旧石器时代后期(距今约20万年),直到新石器时代初(约1万年前)也还是处在形成过程之中。只有当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逐渐学会了驯养和繁殖动物、经营农业、修筑比较完善的住所和过着定居生活时,氏族才进入到了它的发展阶段。
氏族的出现乃是人类进步的结果,但一旦形成以后,氏族本身又成为了促进人类进步的一个有力因素。随着氏族的形成,人类社会开始了蒸蒸日上的发展史。
“氏族就是一个由共同祖先传下来的血亲所组成的团体,这个团体有氏族的专名以资区别,它是按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 氏族已经过着定居生活,有共同活动的地域。恩格斯指出:“氏族制度的前提,是一个氏族或部落的成员共同生活在纯粹由他们居住的同一地区中。” 此外,氏族也具有自己共同的语言,这种氏族语言后来成了部落的方言。氏族也已经有一定程度的共同文化,如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名字,在伊洛魁人中,“每一个氏族都有一套个人名字,这是该氏族的特殊财产,因此,同一部落内的其他氏族不得使用这些名字。” 氏族还有特殊的宗教仪式、特有的风俗习惯、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等等。所有这些也就是氏族全体成员共同心理状态的反映。但这一切都取决于集体占有和共同使用生产资料这个为氏族所固有的基本特征。
氏族社会的组织形式同样取决于当时社会生产的水平和特点,以及当时的社会生活条件。最初的氏族集体是按母系组成(即所谓的“母权制氏族”)。妇女在氏族内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母系氏族不仅仅是因为在群婚制的条件下,孩子只知道他们的母亲,更重要的还是由于当时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一系列社会原因。
在农业进一步发展、驯养动物和自卫方式日趋完善的过程中,男子在劳动集体中越来越起着有决定意义的作用。于是世袭与财产继承开始按父系来计算,父权制代替了母权制,母系氏族进入到了父系氏族。由于生产发展和限制近亲通婚,逐渐出现了对偶婚、家庭、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继承制度。这时,俘虏已不是抓来便杀死,而是把他们留在家里充当劳动力。但由此而产生的血缘混杂并不能破坏按父系亲属结合起来的氏族制度。看来,这时已有近亲和远亲之分了。在许多氏族里,“近亲”这个概念只局限于从表兄妹,而不包括他们家庭的成员,超过这个范围就应算作是“远亲”了。因为在古代,为数众多的人们不可能都聚居和生活在一起,属于“远亲”的那部分人(如从表兄妹的孩子们)势必只好去建立新的狩猎或捕鱼集体。这样就开始形成了新的氏族,时过境迁也就逐渐忘却了自己的远古祖先。这一事实也从侧面告诉我们,早期氏族的规模不可能太大,每个氏族的成员最多也不会超过几代人。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经济生活得到改善,伴之而来的是人口增加。由于氏族成员的增长和内部联系日趋广泛复杂,要求进一步完善氏族组织和管理。于是,部落共同体就发展起来了。
部落是氏族共同体发展的第二个类型。部落是在若干有血缘关系的氏族结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从氏族到部落,在社会发展或是在民族共同体的发展史上,无疑是前进了一大步。仅从民族共同体所必须具备的几个因素来看,部落比氏族更趋稳定和完善。随着部落的发展出现了部落所有制。地域和自然财富成了部落的财产。在印第安人中间“每一部落除自己实际居住的地方以外,还有一块广阔的中立地带,一直延伸到邻近部落的地区边上;在语言接近的各部落中间,这种中立地带比较狭小,在语言不接近的各部落中间,中立地带比较大。” 除了共同的地域和语言外,部落还有独特的社会组织(部落酋长和部落会议等)、共同的风俗习惯、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
总之,氏族是在原始公社制生产方式发展的早期形成的,其特征有:共同制作和使用生产工具,生产资料集体占有,共同居息,有共同的祖先(母系或父系)、共同的原始语言(没有方言之分)以及共同的文化。部落则是在原始公社制生产方式的后期由各个不同的、但在语言上有亲属关系和地处邻近的氏族组成。这时,除土地属公社公有外,已出现部落公有制。部落语言分成若干方言,并比早期的氏族语言(孤立语言)更为发展。
氏族、部落也同其他的民族共同体一样,随着不同的具体条件而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例如,游牧民的氏族、部落关系史与定居居民的历史就有某些不同的地方。恩格斯指出:“正如几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一样,几个胞族就古典形式来说则组成一个部落;而那些大大衰微的部落则往往没有胞族这种中间环节。”
在原始公社制存在的后期,人们之间血缘联系的作用逐渐削弱而被地域联系所取代。基于共同参加军事活动的需要,有些部落结成了部落联盟。部落联盟的产生乃是氏族制度瓦解的开端,也是新的民族共同体——部族出现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