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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法(2011)

本法由肯尼亚国民议会制定,旨在对政党注册、条例、资金来源以及其他与之相关的内容作出规定。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本法案名为《政党法(2011)》,自内阁秘书通过《政府公报》宣布的日期起生效。

第二条

在本法案中,若无其他特殊规定,

“支部”指政党的任何一个完备单位;

“内阁秘书”指当时负责选举相关事宜的内阁部长;

“联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党,为追求共同的目标,受成文协议规范而形成的联盟,协议书需交注册机构留存;

“委员会”指按照宪法(2010)第88条规定成立的独立选举与边界委员会;

“选举”指从某个政党的一部分候选人中选出一人或几人成立办公室或团队,按照议会选举法案或总统选举法案所进行的议会或总统选举,也可以是按照地方政府法案所进行的地方政府选举;

“政党的创建者”指在该政党成立第一年为该党提供资金或其他政党启动财产的人;

“财产”指按照第二十三条建立的政党财产;

“政府公报”指由肯尼亚政府管理刊印的肯尼亚《政府公报》,或该公报的副刊;

“管理机构”指负责管理政党事务的委员会;

“合并”指两个或以上政党合并其运作,以及所有的办公室、组织架构和其他功能;

“政党官员”指由党员选举产生,在政党注册处注册担任职务的人;

“政党”指由一些人以支持候选人参与全国或地方政府选举,以影响肯尼亚全国及地方政府的组成为共同目标,所创建的协会或组织。

“公务人员”指为肯尼亚政府服务、担当某项永久性或暂时性,有报酬或无报酬职务的人。国民议会议员和地方议会议员除外;

“注册人”指按照法案第三条规定指定的政党注册人;

“国家”指法律规定的肯尼亚共和国;

“仲裁庭”指按照法案第五条规定所成立的政党纷争仲裁庭。

第二章 政党的注册与管理

第三条

1.政党应按宪法和本法案的规定,在肯尼亚成立,且不得与宪法、成文法冲突。

2.任何年满18岁的肯尼亚公民,都可按本法案和成文法的规定,在本政党内竞选党内职务。

第四条

1.只有按照本法案要求注册的团体和组织,才能以政党资格运作。

2.不合宪法第91条规定的团体和组织,注册人不得为其注册。

第五条

1.符合政党注册要求的团体和组织,可以向注册人申请临时注册。

2.在执行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时,若办理申请的团体和组织能在30天内具备第6款规定的条件,注册人可以为其出具临时注册证明。

3.按第五条第2款进行临时注册的政党,可最晚在180天内,从注册人处获得完全注册资格。

4.注册人需按第五条第3款要求,在收到申请7日内,在《政府公报》和至少两份全国性报纸上刊载声明,就该政党的名称、标志及其色彩以及其他问题,听取反对人士与政党的意见。

5.获得临时注册但未获完全注册的政党,其临时注册证明将在出具后第180天失效,届时该政党也失去法定效力。

6.申请临时注册的政党在申请完全注册后,要么获得完全注册证明,具备合法资格,要么申请被拒。

7.按照第2款临时注册的政党,不可参加选举。

第六条

1.政党申请的临时注册,须经书面申请提出,由申请人签字。

2.临时注册的申请:

(1)包括该政党创立者第一次会议的记录和签字;

(2)注明政党名称;

(3)若该政党愿意按该法案要求使用简称,则需注明简称;

(4)应按第九条之规定,附送该党之党章一份;

(5)应按本法案和附录一《政党行为规范》的要求,附送保证书一份;

(6)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3.临时注册申请应包含对标志的注册申请。

第七条 完全注册的条件

1.一个政党的完全注册申请,应由该党内经授权的官员撰写并署名。

2.一个临时注册的政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方有资格进行完全注册:

(1)在全国过半的县招收注册选民作为党员时,每个县所招人数不少于1000人。

(2)(1)中所指的党员,应反映地域和民族的多样性、性别平衡,代表少数民族和边缘化的群体。

(3)管理机构的组成应反映地域和民族的多样性、性别平衡,代表少数民族和边缘化的群体。

(4)管理机构中,同一性别的成员数不应超过2/3。

(5)该党已声明其管理机构成员符合宪法第六章和道德法的要求。

(6)该党已向注册人提交:

(a)列举全部党员姓名、地址和倾向特点的清单;

(b)该党本部的位置,该地址应在肯尼亚境内注册,且是邮政地址,以便投递通知和其他通信;

(c)该党在全国半数以上的分支机构的位置。

(7)承诺遵守本法案和附录一《政党行为规范》。

3.有以下情况的人,不能成为管理机构的成员:

(1)处于破产状态。

(2)触犯刑法并被处以六个月以上监禁。

(3)因违反政党管理守则而被停职六个月。

(4)违反宪法第六章条款的。

4.注册人应根据第2款之规定,在申请发出的30天内,为临时注册且符合完全注册条件的政党颁发完全注册证书。

5.非肯尼亚公民,不得加入肯尼亚的政党或担任任何党内职务或加入该党。

第八条

如果一个政党按本法所设的名称、简称或标志出现以下情况,则注册人可以拒绝该党的注册申请:

1.淫秽或令人不快。

2.与另一个政党按本法案注册的名称或简称相同。

3.与在本法案下注册的政党或在成文法下注册的政治实体的名称,或标志,或简称极其相似。

第九条

1.每个政党的党章或规章都应该按照本法案附录二之要求,详细规定各项事务。

2.注册人可以根据宪法、本法案和其他任何成文法的规定,通过成文通告的形式,要求任何政党在通告发布之时起的三个月内,修改其名称、党章或规章。

3.第九条第2款中提到的通告,应该细述违规情形、修改的类型以及修改的原因。

4.若有政党不遵守第2款提及的通告,则可以注销其政党资格。

第十条

1.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党可以在选举前后组成联盟,并应将盟约交存给注册人。

2.在选举前结盟的,至少应在选举前三个月向注册人交存盟约。

3.在选举后结盟的,应在签署盟约后21天内,向注册人交存盟约。

4.盟约应详细规定附录三中提到的各项事务。

第十一条

1.一个政党可以同另一个政党合并。

2.政党合并只有在符合政党的党章、规章和程序时,方可进行。

3.合并的决定应付诸书面形式,并由该党的官员受权代表该党按时执行合并协议。

4.计划按第2款进行合并的各政党的管理机构应该:

(1)制定党章、规章、条例和原则,并据此完成新政党的合并与注册。

(2)签订合并协议以及对依据本法案成立的新政党设立特殊的规定。

5.依据第4款(2)签署的合并协议,需在签署后21天内交存注册人。

6.根据本条合并进新政党的政党,在新政党获得注册之时,将予解散。

7.两个政党合并时,如果某政党的党员具有议员或县议员身份,但不愿随之加入新政党,则可以继续享有议员身份,可以选择加入其他政党,也可在剩余任期内选择作为独立成员。

第十二条

1.公职人员不应:

(1)成为政党的创始成员;

(2)在政党内任职;

(3)参与可能损害或被视为损害其职务政治中立性的政党活动;

(4)在选举中对某一政党或选举人表示公开的支持或反对。

2.第1款不适用于总统、副总统、议员、县长或县议员。

3.按宪法举行第一次选举后,第2款可适用于总理。

第十三条

根据宪法、本法案或成文法的规定,不适合担任公职的人,不可以在政党的管理机构中任职,或作为政党的创始成员。

第十四条

1.一个政党的党员如想退党,应在退党前30天写出书面通知:

(1)提交给该党;

(2)如果该党员是议员,则需将其提交给国会相关委员会的秘书;

(3)如果该党员是县议员,则需将其提交给县议会的秘书。

2.当议会相关委员会或县议会的秘书收到书面通知时,该党员的退党即告生效。

3.接受该党员退党的政党,或国会相关委员会的秘书,或者县议会的秘书应当将退党事宜通知注册人。

4.每个人不得同时成为一个以上政党的党员。

5.除第1款规定的情况,或任何其他成文法规定的情况,任何人在参与某一政党时若出现以下情况,视作退党。

(1)另外成立一个政党;

(2)参与创立另一个政党;

(3)参加另外一个政党;

(4)以任何方式,公开支持另一政党的成立;

(5)促进另一政党的意识形态、利益或政策。

6.第5款(4)、(5)不适用于以政党联盟为目的的党员行为。

7.只有当党员损害了党章,并根据党章规定在党内争论的解决机制中获得了辩护机会,才可以被驱逐出党。

8.镇压或试图镇压合法政治活动的人构成犯罪,应处以不超过100万肯尼亚先令的罚款,或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罪并罚。

第十五条

1.临时注册的政党有权:

(1)在肯尼亚任何地方举行公开会议,以宣传本党和招募党员。

(2)为保证和平有序的会议,而接受国际安全机构的保护和援助。

(3)由国家提供的公平机会,公平地利用国有媒体向公众宣传该党的项目。

2.临时注册的政党无权举行与选举有关的公开会议,或在任何选举中为候选人拉票。

3.违反第2款规定的政党构成犯罪。

第十六条

1.根据本法案完全注册的政党,应是一个具有永久继承能力和公信力的法人团体,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以下工作:

(1)获取和处置财产。

(2)起诉和被起诉。

(3)按照法人团体依法行事的样子,行使和处理所有类似行为和事情。

2.一个政党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获得完全注册的证书后,应在60天内向注册办公室提交书面声明,列举所有财产和开支的明细,包括政党创建者在初创第一年的捐赠、捐款或者捐赠或捐款的抵押权,无论现金形式还是其他,也无论是已经发行或即将发行的初始资产,均需说明。

3.根据第2款向注册办公室提交的声明应:

(1)说明政党所有资金及其他财产的来源。

(2)包含注册办公室规定的其他相关细节。

(3)由法定的声明作为支持,由指定的专人代表政党的管理机构发表。

4.注册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按第2款规定的声明后,在30天内将声明公布在《政府公报》和至少一家具有全国发行能力的日报上。

5.尽管本法案与其他成文法规定有处罚方式,但注册办公室应根据第二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在政党出现下述情况时,取消其注册资格:

(1)违反本款之规定。

(2)没有按照要求提交所需的声明。

第十七条

1.每个政党都应在本部和各县的支部,按照规定的格式,如实准确地记录以下情况:

(1)按附录二规定的格式记录党员。

(2)该党的党章副本。

(3)该党的政策、计划的副本。

(4)政党创建者获取的捐赠、捐款或者捐赠或捐款的抵押权,无论现金形式还是其他,也无论是已经发行或即将发行的初始资产,均需详细开列。

(5)根据公共财政管理的相关法律,该党的支出评估。

(6)该党所有财产以及获取方式的明细。

(7)该党最新的核查账目,账目应符合本法案要求的会计原则,并说明以下诸点:

(a)该党的财政来源、名称、地址,以及注册办公室要求的向该党捐资者的具体联系方式;

(b)党费;

(c)现金或其他形式的捐赠;

(d)该党收到的间接捐赠,所有收入、支出和交易;

(e)该党的所有金融交易、资产和债务记录。

(8)注册办公室规定的类似其他相关明细。

2.任何人干预、损坏或毁坏注册政党的记录,均构成犯罪。

3.政党的党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费用,检查、获取该党在本部或支部保存的记录副本。

第十八条

1.注册办公室可以按规定格式,向政党的主席或总书记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检查第十七条要求保存的记录,或注册办公室为贯彻本法案而合理要求保存的其他类似信息。

2.注册办公室可以按本条的规定,拷贝或摘录为其准备的记录或其他信息。

3.政党的主席或总书记应遵守注册办公室按第1款发布的通知。

4.政党主席或总书记违反本条规定的通知,视作犯罪。

第十九条

政党要在任何场合举行公开会议,都需遵守与公开会议相关的法律条款。

第二十条

1.当一个政党有以下打算时,需通知注册办公室,注册办公室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在《政府公报》上发布该党的变更通告:

(1)修改党章。

(2)修改规章制度。

(3)变更党内官员的职衔、名称或地址。

(4)修改政党的名称、标志、口号或标志色。

2.政党应按照第1款的要求,在至少两家具有全国发行能力的日报上,发布自己的通告。

3.第1款规定的公告以30天为期满,政党在考虑公众意见后,即可依照党章和规章使变更生效。

第二十一条

1.如政党有以下情况,注册办公室可以取消其注册资格:

(1)违反宪法第91条之规定。

(2)不支持候选人的自由、公平提名。

(3)不遵守与候选人提名相关的法律。

(4)不尊重宪法的精神与原则。

(5)以欺诈手段获得注册资格。

(6)参与了针对选举的犯罪。

(7)违反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2.在取消一个政党的注册资格之前,注册办公室应当:

(1)以书面形式,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告知该党。

(2)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意图通告该党。

(3)引导该党在90天内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出不取消其注册资格的理由。

3.注册办公室应按照第2款之要求,中止政党的注册资格,以帮助其改正通告中列举的违法行为。

4.依据第3款被中止注册资格的政党,无权享有第十五条赋予的权利和特权。

5.对于没有纠正违法行为的政党,注册办公室可以取消其注册资格。

6.依据成文法被宣布为非法组织的政党,注册办公室应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二十二条

1.当一个政党按照本法案规定被取消注册资格时,所有人均不得:

(1)组织该党党员或官员集会,但以解散该党或阻止该党被取消注册资格为目的的集会除外。

(2)以该党党员或官员身份,参加或让他人参加会议。

(3)发布与该党会议有关的通知或广告。

(4)邀请他人支持该党。

(5)为使该党获利而向其捐赠或借贷,或接受捐赠或借贷。

(6)为类似的资助作担保。

2.若有政党按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取消注册资格,该党被选进议会或县议会的代表,应作为独立议员或作为其他政党的成员,继续履行剩余任期。

3.除第2款之规定,凡因为某人的任意行为或疏忽导致该党被取消注册资格的,该党员若是议员或县议员,则应被中止议员资格。

第三章 政党的资金及账目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一个名为政党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由注册办公室管理。

第二十四条

1.资金的来源:

(1)此类资金应不少于中央政府税收的0.3%,并由议会供给。

(2)对该基金的捐赠应来自合法源头。

2.基金在每个财年末的结余,应根据财政学的相关法律,予以保留,以便于本基金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1.基金的分配原则如下:

(1)基金的95%按各党在上述大选中的得票份额分配。

(2)5%用于基金的管理开支。

2.除第1款之规定,若有以下情形,政党无权从基金会获取资助:

(1)该党在上述大选中没有获得至少全部选票的5%。

(2)该党注册的三分之二以上职务为同一性别。

3.为保证第1款(1)和第2款(2)的实施,一个政党的全部得票应同时计算该党在总统大选中的得票、在议会选举中的得票,在县长选举中的得票以及在县议会选举中的得票。

第二十六条

1.基金会分配给已注册政党的资金,应用于促进民主上,具体包括:

(1)促进女性、残疾人、年轻人、少数民族和边缘群体在议会和县议会中的代表性。

(2)促进公民积极参政。

(3)用于政党在选举中和宣传本党政策时的开销。

(4)政党为加强对公众的民主教育和选举知识普及而组织的活动,由此基金资助。

(5)将该政党的影响施加于公众,影响舆论的形成。

(6)分配给该党的资金,其中用于该党的行政支出和员工薪酬不得超过30%。

该党在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下获得的资助,其中用于第1款(1)的份额不应少于30%。

2.除本法案规定的目的,政党获得的资助不应用于其他目的。

3.政党从基金会获得的资助,不应用于以下情况:

(1)为非工作人员的党员或支持者间接或直接支付酬劳、费用、津贴或其他收益。

(2)直接或间接资助有违公职人员道德规范的事情。

(3)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商业,在商业活动中或不动产中获取并保有某种权利或金融利息。

(4)与促进多党民主、选举进程或宪法原则不符的行为。

4.政党在采购过程中应保证有财会记录,并具有透明性。

5.若有人违反本条规定,视为犯罪。

第二十七条

1.政党的其他资金来源包括:

(1)党费。

(2)来自合法源头的资源捐资。

(3)有合法来源的捐赠、遗赠和拨款,源自非公民、外国政府、跨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除外。

(4)该党从享有股权的投资、项目或企业中的收益。

2.外国机构,或者与某一政党具有同样意识形态的国外政党,可向在肯尼亚注册的政党提供技术援助。

3.第2款规定的技术援助不应包括向该党提供任何资产。

4.政党应向注册办公室提交全面的资金或收益来源。

第二十八条 有关资金来源的犯罪

1.政党若违反第二十七条1款(3)之规定,收受非公民的资助,视作犯罪。

2.根据第6款之规定,任何人或机构,在一年内捐赠给某一政党的数额,无论是现金或其他形式,不应超过该党总支出的5%。

3.第2款中的总支出是指该党在上一年经过审查的账目支出。

4.任何人或机构违反第2款之规定,视作犯罪。

5.政党收受资金超过第2款之规定,视作犯罪,根据本法案的惩罚方式,其收受数额应罚没入国库。

6.第2款与第5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政党创始人在初创第一年为募集初创党产而捐赠的现金或其他财物。

7.政党的官员或其他成员有义务代表该党,向注册办公室提交资金的来源。若没有提交或提交了虚假信息,视作犯罪,应处罚金,罚金数额与未提供来源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数额相等,或处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罪并罚。

第二十九条

1.政党应在每个财年末的90天内,公布以下信息:

(1)资金来源,包括:

(a)从基金会收取的资助数额;

(b)从党员及支持者手中收取的数额;

(c)该党收到的捐赠数额。

(2)该党的收入及支出。

(3)该党的资产与债务。

2.第1款提到的公告,应在至少两家具有全国发行能力的报纸发布。

3.违反该条的政党,视为犯罪。

4.除第3款之规定,不遵守该条规定的政党,在违规期间将无权从基金会获取资金。

第三十条

1.在大选前至少90天,政党应按规定格式,向注册办公室提交该党的党员详情和资产与债务的清单。

2.除本法案和成文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当政党出现下述情况时,注册办公室应取消其注册资格:

(1)违反本条之规定;

(2)提交了虚假的清单。

第三十一条

1.政党应对该党的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情况作适当的记录。

2.在每个财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政党应向总会计师提交该党的账目。

3.每个政党的账目都应由总会计师每年进行审计,并应向注册办公室提交,并制表呈送全国代表大会。

4.注册办公室可在任意时候要求总会计师审查政党的账目。

5.任何人均有权检查政党已审核的账目,并且可以按注册办公室规定的费用,获取账目副本。

第三十二条

1.政党注册办公室应就本办公室的收入、支出、资产做适当记录。

2.在每财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政党注册办公室应向总会计师提交该办公室的账目,以及:

(1)该办公室当年的收入和支出记录;

(2)该办公室当年的资产与负债记录。

3.本法案要求保存的所有账目,应在每财年至少由总会计师审查一次。

第四章 政党注册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1.政党注册办公室应是具有永久继承和公信力的法人团体,能够以法人名义起诉并接受起诉。

2.注册办公室应由三位助理注册官担任代表,同一性别的注册官不应多于两人。

3.根据宪法第260条的规定,注册办公室应是国家机构。

4.为按照本法案及其他成文法有效、适当地履行其职能,注册办公室可以聘任必要的员工、专家或顾问。

5.注册办公室应处于独立地位,不受任何个人或机构的指导或控制。

6.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方有资格被任命为注册官或助理注册官:

(1)在肯尼亚认可的大学获得学位。

(2)在以下任一领域证明具有经验知识:

(a)财政;

(b)管理;

(c)政治科学;

(d)法律;

(e)治理;

(f)公共管理。

(3)就注册官一职而言,起码具有15年专业领域从业经历,就助理注册官而言,起码具有10年专业领域从业经历。

(4)具有极高的道德操守,并满足宪法第6条的要求。

7.在过去5年中,作为议员、或县议员、或作为政党管理机构成员任职或参与竞选的人,不可被任命为注册官或助理注册官。

8.在就职之前,注册官和助理注册官应按照附录四规定的誓词宣誓并署名。

9.注册官和助理注册官一任6年,且不可续任。

10.注册官和助理注册官在职时期和卸职后5年内,不可参加竞选议员,或县议员,或政党管理机构的成员。

第三十四条

注册办公室的职能包括:

(1)对政党进行登记、规范、监视、调查和监管,以保证其遵守本法案。

(2)管理基金会。

(3)确保政党每年审计账目的公开。

(4)将政党所有党员的名单加以确认并公开。

(5)维护政党的注册资格和政党的标志。

(6)保证不会有人同时参加多个政党,并将调查所得报告委员会。

(7)按本法案之规定,调查相关投诉。

(8)执行由本法案和其他成文法确认的相类似职能。

第三十五条

1.在本法案生效14天内,当有注册官或助理注册官职位空缺时,总统应与总理商议后,经国民议会同意,任命一个遴选委员会,其中应包括:

(1)总统提名的主席一位。

(2)肯尼亚律师协会提名的成员一名。

(3)由肯尼亚注册公共会计师研究院提名的成员一名。

(4)由东非的专业社团联合会提名的成员一名。

(5)由政党根据在议会中的席位份额提名的成员两名。

(6)由政党根据在参议院中的席位份额提名的成员两名。

2.按照第1款提名之人,不应是议员。

3.只有根据宪法的第一轮选举结束后,总统方能根据本条第1款(1)的规定,与总理商议后进行提名。

4.附录五适用于第1款(2)、(3)、(4)所提到的提名和任命,以及遴选委员会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附录六适用于注册官和助理注册官的任命程序。

第三十七条

1.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时,注册官或助理注册官可以被免职:

(1)严重违宪或违反本法案。

(2)不遵守宪法第六章。

(3)身体条件或精神条件不允许其履职。

(4)破产。

(5)失职。

(6)严重渎职。

2.若有人想解除注册官或助理注册官的职务,应向公共服务委员会提交书面请愿书,列举要解除其职务的事实。

3.如请愿书证明第1款所说的违规情形,则公共服务委员会应考虑该请愿书,并将其提交给总统。

4.在收到请愿书并加以核查后,总统应:

(1)在等待请愿结果期间,暂停注册官或助理注册官的职务。

(2)根据第5款设立特别法庭。

5.总统任命的特别法庭应包括:

(1)主席一人,由司法委员会和具有最高法院法官资格之人提名。

(2)其他成员两人,一男一女,由肯尼亚律师协会和具有最高法院法官资格之人提名。

(3)其他成员两人,一男一女,由东非专业社团联合会和具有公共事务经验并能胜任裁决免职事宜之人提名。

6.特别法庭应尽快查明问题,向总统具报事实,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建议,总统应在30天内,依据建议作出决定。

7.根据本条被停职者,在停职期间仍可领取职务薪酬的一半。

第三十八条

1.建立政党联络委员会。

2.政党联络委员会应设立到全国级和县的级别。

3.政党联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为注册办公室、委员会以及政党提供对话平台。

4.政党联络委员会的上述职能由注册办公室具体规定。

第五章 政党纠纷裁判庭

第三十九条 裁判庭的建立

1.建立政党纠纷裁判庭。

2.裁判庭应包含以下成员,并由司法服务委员会任命:

(1)主席一名,其须具备高等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

(2)其他成员四名,其中一人须具有高等法院辩护律师的五年以上从业经验。

3.裁判庭的主席和成员应是兼职身份。

4.裁判庭的主席和成员一任6年,不可再任。

5.公共服务领域之人或政党活动的积极分子,不可被任命为裁判庭成员。

6.除本条规定之不可任职条件外,符合宪法第六章条件者,可以任职。

7.裁判庭的法定人数为三人,其中应有一人为支持派。

第四十条

1.裁判庭应裁决:

(1)政党成员间的纠纷。

(2)党员与政党间的纠纷。

(3)政党间的纠纷。

(4)独立候选人与政党间的纠纷。

(5)联盟伙伴之间的纠纷。

(6)注册办公室依据本法案做出的决策请求。

2.尽管有第1款之规定,但在政党内部机制做出裁决之前,裁判庭不得处理第1款(1)(2)(3)(5)。

第四十一条

1.裁判庭应尽快裁定纠纷,应在纠纷提交之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裁定。

2.上诉应以裁判庭的裁决为基础,以法律为准、以事实为据,向高等法院提出,并依法向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出。

3.裁判庭的裁决按照地方法院的裁决方式进行。

4.裁判庭应依据证据法案和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适用法条,必要时可做修改,以保证程序技术上不会出现偏差。

第四十二条

1.若裁判庭的成员出现以下情况,司法服务委员会可以将其免职:

(1)处于破产状态。

(2)被宣判有罪。

(3)长期病痛缠身不能履职。

(4)违反宪法。

(5)无法胜任该职务。

第四十三条 裁判庭的工作人员

司法服务委员会应任命裁判庭的秘书和其他工作人员,以便裁判庭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裁判庭的用度

1.裁判庭的员工工资及开销应由国会从司法基金会支付。

2.司法服务委员会应根据工资薪酬委员会的建议,确定裁判庭主席和成员的补贴与费用的报销。

3.在工资薪酬委员会筹建期间,司法服务委员会应与财政部商议后,确定裁判庭主席和成员的补贴与费用的报销。

第六章 总则

第四十五条

1.政党从事以下行为视作犯罪:

(1)没有按本法案规定提交政党的具体情况或信息。

(2)发表明知错误或虚假的言论。

(3)发布本法案严禁的声明。

2.政党触犯法律时,该党的主要官员也视作犯法。

3.非政党的团体触犯本法案时:

(1)该法人团体的所有负责人及秘书,均视作犯法。

(2)该团体法人的合作伙伴也视作犯法。

4.当事人若能向法庭或裁判庭证明被指控的行为并未得到自己的同意或默许,并已尽其所能地阻止该行为的发生,则不构成本法案规定的犯罪。

5.当政党触犯本法案时,注册办公室有权:

(1)对政党提出警告,并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改正,以遵守本法案。

(2)给予该党不超过12个月中止注册资格的惩罚。

(3)在不超过12个月内,扣留分给该党的资金。

6.第5款不适用之情形:被中止注册资格的政党之党员,若同时还是议员或县议员,则应继续其职务,直到任满。

7.注册官或注册办公室的雇员若明知故犯地违反宪法或本法案,视为犯罪。

第四十六条

被宣判触犯本法案之人,若无刑罚可适用,应处以不超过100万肯尼亚先令之罚款,或处以不超过两年之监禁,或两罪并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案之罪行,应由警察审理。

第四十八条

1.一个政党在被取消注册资格或依法被宣布为非法组织后,注册办公室应通知总检察长。

2.总检察长在收到通知后,应申请取缔或解散该政党,处置该党之财产、权利及债务。

3.高等法院在收到上述请求后,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出相关命令。

第四十九条

1.为更好地贯彻本法案,注册办公室应制定相关的总则。

2.为特别保证第1款之权力毫无偏私地具有普适性,注册办公室可制定规章以便:

(1)规定政党注册的方法。

(2)规范依据本法案注册之政党的活动。

(3)规范或限制政党名称、标志或标志色的使用或变更。

(4)规定执行本法案的方法。

(5)保证将与政党财产、债务、收入、开支相关的审核账目及财政账目提交给注册办公室。

(6)规定本法案所要求项目的所有费用。

(7)敦促政党将与本党党章、目标和党员资格相关的年度或其他周期性赢利,汇报给注册办公室。

第五十条

2007年版本的政党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一条 临时条款

1.本法案条款存在以下例外情况:

(1)在本法案生效前即存在之政党,应在本法生效后的180天内,开始遵守本法案,但可以免除初次的注册费。

(2)第八条不适用于在本法案生效前即存在之政党。

(3)已根据被撤销的政党法注册的政党和党员,仍应视作依据本法案进行了注册。

(4)本法案生效前刚就任的政党注册官应继续留任,直到新的注册官被任命。

(5)依据被撤销之法案而被任命的裁判庭主席及成员应继续留任,直到任满。

(6)以往注册办公室和裁判庭的所有记录、财产和债务,都应分别交接给本法案设立的各办公室。

(7)根据以前的法案建立的裁判庭应停止所有审批过程,在新法案建立新的审判庭后,所有程序应继续进行。

(8)直到本法生效后的第一次选举结束,第九条(4)款才予适用。

(9)直到根据宪法的第一次大选结束,2007年版的政党法第三十条(3)款关于基金分发的原则才予适用。

(10)宪法规定的第一轮选举之后,本法案中的“内阁”秘书应解释为“部长”。

2.宪法规定的第一轮大选之后,总统若需按照本法案的要求进行提名或任命,则应与总理商议后,按照宪法的要求进行提名或任命。

附录一 政党行为规范

1.政党应依据宪法第91条、第92条和本法案第八条之规定,遵守本行为规范。

2.本行为规范应规范政党党员和官员的行为,激励候选人及其支持者,促进良好治理、根除政治上的不端行为。

3.政治上的竞争与合作,均应在法律规范和公认的惯例基础上,由本行为规范辖制。

4.政党:

(1)为了肯尼亚公民的利益、关切和需要,应推进政策选择。

(2)为实现其政策而竞夺政治权力时,应尊重和坚持民主进程。

(3)在决策过程或重要的全国性事务中,应促进建立共识。

5.每一个政党均应:

(1)尊重所有人的参政权利,包括青年、少数民族和边缘化群体。

(2)尊重并促进性别平等、人权和基本的自由。

(3)在其所有的政治活动中持包容态度。

6.每一个政党均应:

(1)尊重、坚持、捍卫肯尼亚宪法。

(2)尊重、坚持本法案以及其他与选举、政党相关的成文法。

(3)尊重、坚持、捍卫各自的党章、选举规则、提名规则,以及依据本行为规范制定的党内规则。

(4)尊重、坚持和促进人的尊严、平等、社会正义、包容、非歧视,以及保护边缘化群体。

(5)尊重、坚持和促进人权及相关法规。

(6)促进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

(7)尊重、坚持和促进民主理念与原则,在国家的治理中,对党员的参与和代表性持包容态度。

(8)尊重、坚持和促进良好治理、统一、尊重、包容、透明和责任。

(9)在政治竞争中促进合作。

(10)促进权力、资源的共享与移交。

(11)通过党内和政党间常态化的自由、公平、可信的选举,建立民选的治理机构和政党机构,尊重、坚持和促进民主实践。

(12)通过自由、平等而可信的政党提名,尊重、坚持和促进民主实践。

(13)根据肯尼亚宪法之规定,尊重、坚持和促进领导能力与团结。

(14)在其所有规章制度、结构、程序和行动中,坚持透明性和可信性。

7.政党不应:

(1)参与或鼓励其党员或支持者实施暴力。

(2)参与或鼓励对其对手、其他人或其他政党实施任何形式的恐吓。

(3)参与行贿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腐败或渎职。

(4)接受或使用非法的资金。

(5)接受或使用并非政党基金会拨付的公告资源。

(6)支持能刺激种族问题、或中伤他人、或引发伤害的仇恨。

(7)阻碍、破坏、打断或以其他方式干预其他政党或其领导人的会议、集会或示威。

(8)建立或掌握准军事力量、民兵或类似组织,或与此类组织建立联系。

(9)使用国家资源用于党派间的竞选。

8.政党应以下列方式促进政党间的关系:

(1)保证不同政见的政党间的自由选举。

(2)通过合作机制促进信任。

(3)通过建设性的对话促进政党间的和谐,处理和缓和政治差别。

(4)促进民族和解,建设民族团结。

附录二 政党党章或规章的内容

1.政党的名称及其简称。

2.政党的徽标、标志和标志色。

3.政党的目标。

4.明确的观点、使命、指导方针和价值观。

5.政党注册办公室的实际地址和通讯地址。

6.党员资格要求包括:

(1)资格标准。

(2)入党的会费和党费。

(3)退党或终止党员身份的标准。

(4)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5)登记造册的党员资格细目,内容包括身份证明、民族、性别和籍贯。

(6)召开党内年度大会和其他会议的程序。

7.管理机构需要达成以下要求:

(1)管理机构的名称。

(2)管理机构选举的资格标准。

(3)职位、头衔和职务任期。

(4)管理机构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5)管理机构成员和政党其他机构,包括委员会的选举程序。

(6)管理机构及其委员会的运作原则。

(7)法定人数。

(8)会议频率。

(9)决策权。

(10)会议原则包括,召集会议的程序,会议通过决议的官方记录程序。

8.政党的办公室需有该党管理构架和体系的清单,包括:

(1)雇员的详情和雇佣期。

(2)该党的人力资源,以及财政审核和管理的政策与程序。

(3)该党在各县的分支。

9.政党各支部的组成,包括其在移民社群中的情况,以及成员的职务和责任。

10.财务结构和系统,包括:

(1)与该党财务相关的每个官员、机构、管理机构的作用和责任。

(2)对政党账目每年进行法定的审核。

(3)资金的使用目的,尤其是禁止将其分发给党员。

11.政党的总体组织和管理架构,包括县一级的架构和系统,县一级的管理机构。

12.国民议会、参议院和县议会决策会议的建立与管理。

13.针对政党党员和官员的纪律措施,包括:

(1)纪律处分的方法与程序。

(2)可能的纪律处分和理由。

(3)各种纪律处分的标准。

(4)每一种处分对国家一级和县一级造成的影响。

14.党员或公众有权检查该党党员的名单。

15.由政党授权的官员可代表该党在以下文件上签字:

(1)向注册办公室提交的文件,包括党员登记表、政党合并的相关文件以及其他向注册办公室提交之报告。

(2)政党的账目和银行账目。

(3)政党的年审账目和财务报表。

(4)本法案或其他成文法要求提交的任何报告或文件。

(5)政党党员在提名或选举中的提名证书。

16.政党要完善并据此行事的政策文件包含获得许可以及可实施的方法和程序。

17.政策报告及党内规章应包括文件形成、批准和公开的程序。

18.财产管理政策及程序包括,政党资金和财产的监管与投资办法,以及对相关负责人的任命。

19.政党中与选举和准备政党清单相关的提名制度。

20.修改政党名称、党章和规章的相关条款。

21.关于合并的规章包括:

(1)合并的条件和标准。

(2)政党年度大会通过的关于合并的程序和指导方针。

22.政党解散的条款包括:

(1)处置政党财产的条款。

(2)政党或政党支部的解散方法和程序。

23.党内纠纷解决机制。

24.民主实践,包括支持女性、少数民族和边缘群体参政。

25.反映民主实践,其中应包括人权和两性平等。

26.贯彻宪法规定的国民价值观和治理原则的方法。

附录三 联盟协议的基本要求

1.联盟协议应符合政党关于结盟的规章和程序。

2.联盟协议应由参与合并的政党之管理机构同意,协议应:

(1)由全国级别的党内官员授权起草并以书面形式呈现。

(2)宣誓官授权。

3.联盟协议应陈述:

(1)作为联盟成员的各方。

(2)联盟的政策与目标。

(3)联盟的总体框架。

(4)联盟的总体架构和管理,包括县一级的架构和系统,以及县一级的管理机构。

(5)在联盟内部分享职位、地位、责任的标准与方式。

(6)联盟选举的规章。

(7)联盟的提名规章。

(8)决策的构架、规章和程序。

(9)政策动议、政策咨询和决策的机制、规章、程序。

(10)联盟的行为规范,包括指导联盟内部个人或成员的价值观和准则。

(11)纠纷解决机制和程序。

(12)违反协议条款的执行和惩罚机制及程序。

(13)向裁判庭上诉的程序。

(14)联盟在处理自身事务时,联盟中各方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地位,包括相关的联系、机制和程序。

(15)政党基金会分别拨付给联盟成员的资金分享方式和机制。

(16)联盟解散的条件,包括其机制和程序。

附录四 政党注册官、助理注册官、遴选委员会主席及成员、政党纠纷仲裁庭主席及成员的就职宣誓、庄严承诺

我____被任命为____,庄严宣誓/承诺,我将时刻遵守和拥护肯尼亚宪法,以及肯尼亚共和国的其他法律,我将全心全意、毫无偏私地竭尽所能,肩负使命,不负信任,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无所畏惧,不受诱惑,不怀恶意。

上帝保佑我。

宣誓人签名____

宣誓日期____

首席大法官签名____

附录五 关于遴选委员会的程序

1.各提名机构为提名之目的,应各自向国民议会书记员提议并提交两位提名人,一男一女。

2.国民议会在收到上一条所指的提名人姓名后,应对其予以考虑,并

(1)同意其中一名,或

(2)拒绝两者。

3.国民议会书记员应将上一条之同意或反对的结果分别通知各提名机构。

4.若国民议会同意其中的一位提名人,国民议会书记员应将该人员之姓名通知总统,总统应任命其为遴选委员会成员。

5.若国民议会反对提名机构的提名,国民议会书记员应在考虑之后,要求提名机构向国民议会提出新的提名人,第1、2、3、4条可做必要之变通,应适用于对新提名人的考察。

6.当注册官或助理注册官职位出缺时,总统应在出缺时起的21日内,经由国民议会同意,任命一个遴选委员会,该委员会包括第34条(1)款规定之人,并依据1、2、3、4、5、6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遴选。

7.在遴选过程中,针对遴选委员会成员的提名和任命,国民议会、参议院和总统应确保遴选委员会反映肯尼亚人民的地域、民族多样性,同一性别的委员会成员不应占据2/3以上。

8.遴选委员会应从成员中选举一位主席和副主席。

9.遴选委员会应依据本法案决定自己的程序。

10.公共服务委员会应为遴选委员会提供设施及任何所需的支持。

11.在就职前,遴选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应按附录四规定的誓词宣誓。

12.遴选委员会任命的解除应按照第33条之规定进行。

13.在宪法规定的首次大选之前,为任命遴选委员会,总统应根据宪法要求,与总理商议后,向遴选委员会提名或任命。

附录六 注册官和助理注册官的任命程序

1.一旦出现空缺,遴选委员会就应在被任命后的7天内,在至少两家有全国发行能力的报纸和至少两家具有全国覆盖率的电台电视,以《政府公报》形式宣布注册官和助理注册官的职位出缺。

2.第1条规定的接受申请的期限结束后7天内,遴选委员会应考虑申请,决定最终的申请者名单,并进行面试。

3.遴选委员会的面试应公开进行。

4.遴选委员会应依据面试结果,向总统提名并递交3位提名人的姓名,以便做出对政党注册官的任命;递交9位提名人的姓名,以便做出对助理注册官的任命。

5.总统在收到提名人姓名后的7天内,应从以上备选名单中提名1位任命为政党注册官,提名3位任命为助理注册官,并将提名人名单提交国民议会裁定。

6.国民议会应在收到提名人名单的14天内,考虑是否同意上述提名。

7.当国民议会同意提名后,国民议会书记员应在同意后3天内,将获得同意的提名者的名单提交给总统,以便任命。

8.当名单提交给总统后,总统应在收到名单后的7天内,以《政府公报》的形式,任命政党注册官和政党助理注册官。

9.若国民议会反对提名,国民议会书记员应在反对后的3天内,将国民议会的决定通报总统,总统应从第4条提到的提名人中重新提名。

10.若国民议会依旧反对第9条的提名,应按照第1至9条的规定,在必要变通后,重新开始提名过程,以便最终同意一位新的提名人。

11.在宪法规定的首次大选之前,为任命注册官、助理注册官,总统应依据宪法与总理商议后,根据本法案做出提名。

(本文译自:The Political Parties Act,2011,Published by the National Council for Law Reporting with the Authority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MDNfq/lSxIO8TzpaYsXnDT9MPaOrKYCmEVRQTq9VqlR3vRSlAsoczvDKO0QcUQ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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