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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导读

朱熹称本章为“传之四章,释本末”。本章引用孔子的话,说明“听讼”是末,“明德”为本。朱熹说:“引夫子之言,而言圣人能使无实之人,不敢尽其虚诞之辞。盖我之明德既明,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故讼不待听而自无也。观于此言,可以知本末之先后矣。”(《四书集注·大学章句》)

原文

子曰 [1] :“听讼 [2] ,吾犹人也 [3] ,必也使无讼乎!”无情 [4] 者不得尽其辞 [5] 。大畏民志 [6] ,此谓知本。

注释

[1]子曰:孔子说。以下引文可见《论语·颜渊》。

[2]听讼:听诉讼,审讯讼案。

[3]吾犹人也:我和别人是一样的。犹,如同。

[4]情:实。

[5]不得尽其辞:不能乱说虚妄之辞,巧言辩说。辞,这里指虚妄之辞。

[6]大畏民志:使民心畏服。民志:民心。

译文

孔子说:“审理案子,我是和别人一样的,一定要使人民没有争讼。”要使那些没有真情实事的人不能乱说虚妄之辞。使民心畏服,这就是知道根本。 4fHFw6fqJsrcfzE8QoZeJjTBKNmz+4twGopYx00QrlO3MqtJvDJ8M7+IyEnQa9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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