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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者全拿的选举人团制

参议院的各州平权精神,也出现在另外一项美国独有的制度,叫“选举人团制”,一项每四年会被讨论一次,每四年就搞得全球新闻媒体头昏脑涨的制度。

选举人团制是针对美国总统选举而来的规定。美国公民当然拥有投票选总统的权利,每四年有一次大选,公民进到投票所领了选票,在上面圈选自己支持的总统候选人。不过和全世界其他举行总统选举的国家不一样,谁当选美国总统,并不是由谁得到较多的公民票来决定的。

2000年,小布什当选总统,击败了民主党提名的戈尔,但小布什获得的公民选票,其实少于戈尔得票。他是靠着拿下了较多的选举人团票而登上总统宝座的。美国选举史上大部分的时刻,拿到较多公民票的候选人,同时也就得到较多的“选举人团票”,不过偶尔也会出现像2000年这种反常状况。虽然“反常”,却是美国政治制度设计上本来就预想会发生、应该发生的事。

什么是选举人团?选举人团是以州为单位,每一州有一个理论上的选举人团,他们接受公民赋权,代表该州的州民去投他们的“选举人票”来选总统。换句话说,美国政治制度设计上,总统其实是经由两个阶段的间接选举,而非由公民直接投票选出的。理论上,公民投的票,是选“选举人”,是决定要叫“选举人”如何投票,而不是直接选总统。

不过在实际的运作上,并不存在“选举人”和“选举人团”的投票,那是幽灵选举人团。因为这些“选举人”没有自由意志,不能自主决定要将他的选举人票投给哪个总统候选人。而且没有所谓个别选举人的投票,而是每州的选举人团形成一个统一的单位,将他们的票数集体投给一个总统候选人。

实际的运作是:先按照人口比例,算出每次总统大选时各州拥有多少张选举人团票。这点的逻辑,和众议院是一致的,数人头,人口愈多的,就有愈多张选举人团票。然后公民投了票,票开出来,以州为单位,在这个州的公民投票上获得最多票数的总统候选人,就取得了这州全部的选举人团票。

选举人团以州为单位,这点原则,类似国会的参议院。各州的选举人团票是不可分割的。要么都投给奥巴马,要么都归于罗姆尼。假设这里有两个州,人口规模相等,都拥有十张选举人团票,奥巴马在A州大胜罗姆尼三十万票,他当然就取得A州的十张选举人团票;罗姆尼却在B州只以一百票险胜奥巴马,但他还是拿下了B州全部的十张选举人团票。两州加起来,从公民票上看,奥巴马领先二十九万九千九百张票,然而在真正决定谁当选的选举人团票上,两个人却是十票对十票,打成平手。

这样公平吗?B州明明有49.9%的选民支持奥巴马,然而最后他们的选票一点效果都没有,彻底被取消了,完全没有反映在选举人团票上,岂不等于他们的投票效力被剥夺了吗?

还有,这样不会产生政治上的后遗症吗?既然是赢者全拿,如果我是候选人,我估计在A州我落后对手十个百分点,若想要追上,得投注大量资源和时间,那么我会决定干脆彻底放弃A州,反正输十个百分点和输三十个百分点,反映在选举人团票上的结果完全一样,我何必还要去顾虑A州选民,还要去争取他们呢?既然我不争取A州,那么我的对手一定也不会把竞选重点放在A州,他也没有任何动机想要去扩大自己在A州的领先地位。如此一来,A州州民不就在选举中被冷落忽略了吗?

是的,这项制度有很多问题,每四年都会被拿出来反复讨论。然而,即便经历了2000年的大骚动,总统大选的结果迟迟无法确定,最后是由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投票决定小布什在佛罗里达州获胜,让小布什得以在公民票落后戈尔的情况下,依靠较多的选举人团票当选;而且选举争议还导致该届美国总统无法如期在2001年1月20日宣誓就职,得延期到3月才上任……但直到今天,选举人团制仍然没有被废除,美国仍然没有采取较简单又较公平的公民直接选举来决定谁当选总统。

一项好处就抵消了选举人团制的种种缺点。那就是选举人团制保留了各州分权的原则,显示了美国仍然是个由各州组成的联邦,而不是所有公民混同在一起的一般国家。州站在公民和联邦之间。或者说,美国公民不是直接隶属于联邦,他们是以某州的公民身份,透过州而和联邦发生关系的。

一百多年来,联邦政府的权力不断上升,实质上,联邦政府对美国公民的管辖、交涉愈来愈频密,但在政治理论的架构上,美国从来不曾放弃各州平等的立国精神,这份精神也正是使得民主能够运用在大国众民环境上的关键因素。 69P+TP1F8EFa6XsViA7IwiHFz8vwLXvl/jicmXd4lC6bnDj/1NyXfjVsx9Z2D1V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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