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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州的归州,联邦的归联邦

直到今天,美国各州之间,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各州也有各州的宪法,而且很多法律与制度上的规定,属于各州的独立权力范围,联邦是不能侵犯的。

用我们的观念来说的话,其实并不存在一种“美国的法律”,也没有一种“美国的教育”。

美国有些州有死刑,有些州却没有。所以用同样的手法犯下了同样的案子,在这个州会被判死刑,若是越过州界,发生在隔壁州,那就只会被判不得缓刑的终身监禁。一项在台湾很有名的法条,是“三振条款”,规定一个人若是累积犯过三项“重罪”(felony),就自动被判无期徒刑。我看了很多新闻上对“三振条款”的讨论,甚至有些出于法学专业人士的意见,都将之称为“美国法律”,但这事实上只适用于美国加州,是由美国加州州议会所订定的。

我还碰过台湾的家长们在讨论美国的教育学制,争执得面红耳赤。为了一个很简单的问题:美国的小学究竟念几年?美国的高中又要念几年?他们会吵得那么厉害,因为先入为主以为一定有一种通行于全美国的学制,而不晓得在美国,中小学教育属于州权范围,由各州政府而非联邦政府来决定。在很多州,甚至还将中小学教育权更进一步下放给各郡各市按照地方需要自行决定。也就是说,不只是各州会有不同的中小学学制,有时候同一个州里的不同地方、不同学校都会采用不同的学制。

美国的州,不等于中国的省。大陆的省委书记是由党中央派遣的,中央握有随时撤换省委书记的权力。台湾的“县长”尽管是“民选”的,其任期不受“中央政府”控制,然而“县长”、“县议会”的权力极其有限,县内绝大部分的事务,必须遵从统一的法律与行政命令。更重要的是,台湾不会有独立的县法院,大陆也不会有独立的省法院,法院都是从中央到地方统合的一套系统。

美国的州长权力很大,对州内事务的管控远超过总统。在有死刑的州,死刑令是由州检察长提出,由州长签署的。而且只有州长可以特赦死刑犯,象征州内最高统治权的生杀特赦权专属州长,也就象征了联邦总统无权干预州内司法。

各州的法院基本上按照该州的法律来审案、判案,其终审法院也是州最高法院,与联邦无涉。美国的文件中出现了supreme court时,我们可不能简单地译成“最高法院”,更不能理所当然译成“联邦最高法院”,因为每个州都有其州的最高法院,必须看上下文来理解究竟指的是哪个最高法院。只有在特殊状况下,能够提出证明说案件牵涉到跨州的法律,或牵涉到联邦法律,案件才会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其间的分别是非常清楚且严格的。

将各州视为独立单位的分权制,在历史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提供了美国能够将民主适用于大型国家上所需的空间。联邦与各州存在着复杂、拉锯的集权与分权关系;相对地,州政府与更下层的市镇地方政府间,也有着类似的集权与分权辩证关系。靠着分权,让民主能够落实,每个公民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参与政治;又借着集权,让这个国家能够维持其庞大规模,不至于分散瓦解。两百多年来,美国在集权与分权之间,进行了持续的试验,试验的成与败,不只决定了美国的兴与衰,而且决定了民主这个制度的效能与效度。 BG4K1DOdJXcOTUUP1rf9EQN+4pqZsxTjeD6omj0J/AWOF4H3lWGWBodWW3CS4z9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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