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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医疗保险基础知识

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什么是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又称健康保险,是保险人负责承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疾病支出以保障医疗费用的人身保险。医疗保险分为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两大类。在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主要作为主险的附加险办理,如作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种较为常见。

什么是商业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以营利为目的,参保人自愿参加的一种医疗保险。在构建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医疗保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目前我国的现实需要来看,发展商业保险,一是可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尚未覆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问题,二是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健康投资意识,引导人们的健康消费。

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险种主要有:

1.一般医疗保险。如儿童住院医疗保险等。

2.大病保险。一般是针对肿瘤、心血管疾病按单病种设立的保险。

3.伤残保险。主要是针对工伤、意外伤害设置的一种保险。

什么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就是说,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当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医疗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

社会医疗保险具有哪些基本特点?

通观世界各国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呈现如下基本特点:

1.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形式为实物补偿。医疗保险的作用是在参保人员患病时提供经济上的帮助,使之尽快恢复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尽管医疗保险是通过支付费用补偿参保人员的经济损失的形式实现的,但参保人员最终获得的是医疗服务,而非现金。

2.医疗保险待遇补偿方式为非定额补偿。由于病情不同,每个患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额不相等。因此,医疗保险一般依据疾病的实际情况对每个患者确定补偿金额,不采用定额补偿。

3.医疗保险支付风险较大。疾病风险具有较强的不可避免性、随机性和不可预知性。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很难对疾病的发生时间、类型、严重程度进行准确判断,这加大了疾病风险的危害,同时也加大了医疗保险支付的风险。因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群体,无论患病与否,必须一律参加医疗保险,以有效分担不可预期的疾病风险,提高全社会的医疗保障能力。

4.医疗保险具有各方关系十分复杂的特征。实行医疗保险必须处理好医、患、保、药等方面的关系。患病时每个人的实际医疗费用无法事先确定,支出多少不仅取决于伤病的实际情况,也取决于所采用的医疗处置手段和医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由于在医疗服务消费中,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处于相对垄断地位,难以完全通过市场手段由患者选择医疗服务的内容和数量,来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因此,医疗保险的支出管理有别于养老、失业等其他社会保险,需要对医药服务提供者以及医药服务的项目和内容进行管理,以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效率。

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点不同:

1.性质不同。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强制推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承办,具有非营利性。商业性医疗保险则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具有经营性和营利性,遵循市场规则。

2.保险对象不同。基本医疗保险以城镇职工逐步扩大至全体劳动者为对象,凡是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则以个人自愿参加为原则。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同。在基本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互助金,职工在履行缴费义务后,就可以获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互助相关待遇的权利。商业性医疗保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一种商业契约关系。

4.保险费的缴纳方式不同。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个人的缴费负担较轻,而商业性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则全部由被保险人个人负担。

5.保险的待遇标准不同。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可能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而商业性医疗保险则按合同规定给付待遇。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什么时候诞生的?

最早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1883年诞生的,它出现于德国,其标志是《疾病社会保险法案》的颁布。从那时算起,医疗保险已有120多年的历史。19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是俾斯麦统治德国时期。在德国新历史学派的影响下,俾斯麦非常注重社会保险,他认为,德意志帝国面临的最危险的社会问题是劳工问题。社会保险是一种消除革命的投资,而应付革命的代价却会更大。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实行包括社会保险、孤寡救济、劳资合作等在内的一系列社会政策措施,自上而下地实行经济和社会改革。19世纪,德国率先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案,即《工人伤亡事故保险法》。以后很快又出台了疾病、老年和残疾保险法,医疗保险制度正式诞生。

国外医疗保险模式有哪些?

国外医疗保险模式有四种:

1.全民医疗保险模式。代表国家有英国、加拿大等,其特点是政府直接建立医疗保险事业,并将税收的一部分调给公立医院,由医院直接向居民提供免费(或收费)服务。其中,加拿大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为:(1)国家立法、中央和地方出资、省级管理。各省医疗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联邦政府和各省财政预算,各省独立组织、管理省内医疗保险计划。(2)保险内容覆盖所有必需的医疗保险服务,医药适当分离。住院医疗保险和门诊医疗保险中,除特殊规定项目外,公众可免费享受所有其他基本医疗服务。(3)鼓励发展覆盖非政府保险项目的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凡非政府保险项目均可由雇主自由投保,其所属雇员均可免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项目。

2.社会医疗保险模式。代表国家有德国、日本、韩国等,其中德国的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实行互助共济,费用主要由雇主和雇员承担,政府酌情给予补贴。德国模式的特点为:(1)保险金的征收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保险金的再分配与被保险人所缴保险费的多少并无关系,体现了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所得转移,无论收入多少均能得到治疗,参保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不付保险费而得到治疗。(2)由雇主、雇员、国家共同筹集保险资金。(3)在保险资金的使用上,由发病率低的地区向发病率高的地区转移。(4)对月收入低于610马克的工人,保险费由雇主承担,失业者医疗保险费的大部分由国家负责,不足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分担。18岁以下无收入者及其家庭收入低于一定数额的,可免缴某些项目的自付费用。(5)德国没有统一的医疗保险承办机构,而是以区域和行业划分为7类组织,各医疗保险组织由雇员和雇主代表组成的代表委员会实行自主管理,合理利用医疗保险基金。

3.商业医疗保险模式。代表国家有美国等,其特点是参保自由,灵活多样,适合多种需求。美国模式是以自由医疗保险为主,依据市场规律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制度。因此,其往往拒绝接受健康条件差、收入低的居民,所以公平性较差,同时导致医疗总费用失控,在此情况下美国有3000万人得不到任何医疗保险的保障。

4.储蓄医疗保险模式。代表国家有新加坡等。新加坡模式的特点为:(1)保险基金的筹集是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性地将个人消费基金的一部分以个人储蓄公积金形式转化为保险基金;(2)以个人责任为基础,政府分担部分费用,国家设立中央公积金,这部分的缴交率占员工工资总额的40%,由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同时雇员的保健储蓄金再由雇主和雇员分摊;(3)实施大病保险计划,其以保险储蓄为基础,在强调个人责任的同时,发挥社会共济、风险分担的作用;(4)保健基金计划,政府拨款建立保健信托基金,帮助贫困国民支付医疗费。总而言之,在新加坡所有国民均享受统一的医疗保险服务。

我国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属于哪种模式?

我国的医疗保险模式分两种:一种是社会医疗保险,我们通常称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种是商业保险。

我国医疗保障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当前,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基本医疗保险是核心和基础。在此之外,还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及社会医疗救助等。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标志是什么?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标志是《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本编以下简称《决定》)的实施。《决定》主要的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1.明确了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2.确定了覆盖范围、统筹层次和缴费的控制比例。

3.制定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主要政策。

4.规范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5.提出了配套推进医疗机构改革和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的要求。

6.规定了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7.提出了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要求。

这些内容基本上构成了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大致框架,奠定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便于各地在制订改革方案时有所遵循,同时也给各地留下了根据实际作出具体规定的空间。

《决定》作为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本着在大的原则上统一、具体办法体现差别的精神,明确了改革的任务、原则和主要政策,确定了新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了推进这项改革的具体要求。这个文件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和修改,是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总结,集中了各方面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决定》的颁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的高度重视,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提高广大职工健康水平的需要,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现我国跨世纪战略目标所作出的重大决策。

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所谓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指保证职工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所能提供给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的制度,它包括基本药物、基本服务、基本技术和基本费用等内容。

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待遇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变了过去由财政或企业包揽、资金来源单一的做法,实行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缴纳。

2.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即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支付本人的医疗费。

3.明确划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支付办法。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大额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时,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统筹基金支付,而是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4.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实现社会化。一是各统筹地区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的、政府主管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是社会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目的是要打破过去公费、劳保医疗的界限,打破过去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不同职工身份之间的界限,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二是在一个较大的地域范围进行统筹。在这一范围内,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基金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简称为统筹地区),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

5.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过去由用人单位分担的基金管理风险转为主要由政府承担,加强基金支出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和挪用。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统筹基金不能出现赤字,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必须建立健全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审计制度。

6.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医疗机构是职工医疗服务的供给方,是控制医疗费用的源头,其行为直接影响职工医疗费用的高低,因此,必须强化医疗服务管理。主要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职工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不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之列;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同时,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构调整,加快医疗机构改革,规范医疗行为,减员增效,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要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方便职工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7.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待遇标准,在此基础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此外,要解决好下岗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缴纳,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过去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有什么根本区别?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对过去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过去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有根本区别:

1.改变过去国家承担无限责任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状况,实现福利保障到社会保险的转变。

2.改变过去国家和企业包揽职工医疗费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增加了个人自我保障责任,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3.改变过去各个单位分散管理为社会化管理,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共济。

4.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医、患、保三方制约机制。

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居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险制度。

农民工能否参加医疗保险?

农民工可以参加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各地要逐步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险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险问题,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据此,在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农民工有权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2006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该通知曾指出要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争取2006年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突破2000万人,2008年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

失地农民能否参加医疗保险?

失地农民可以参加医疗保险。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在批准征用土地的时候,必须对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作出安排,包括对这些农民将来的养老资金安排和医疗资金安排。如果没有安排,不能批准征地。批准征地以后,有一部分农民可以就业,就业以后就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如果没有就业,因为在征地的时候已经作出了资金安排,也可以用这些资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目前,失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还没有国家统一的政策,各地方法不一。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种模式:

1.失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地农民可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院医疗统筹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失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宜“城”则城、宜“农”则农。已经就业的失地农民,通过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尚未就业的失地农民,引导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条件的地方,引导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为失地农民单独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如规定,失地农民可参加征地保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门诊医疗包干和住院医疗保险。

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相对于20世纪80年代以前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模式而言,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配套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着眼于建立一个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本着大的目标统一、具体办法体现差别的精神,在大的方面明确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政策,在具体办法和步骤上根据当前各地改革的现状和具体实际,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改革途径和办法,稳步启动,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

这种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一是确定制度框架既明确改革的任务和原则,又要符合当前改革的需要;二是制定改革政策既明确大政方针,又要照顾各地实际,允许探索,体现差别;三是确定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既充分考虑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又要适当照顾不同人员现有的医疗待遇;四是制定医疗费用管理办法既要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加强医疗机构费用管理,遏制浪费,又要尊重医疗自身规律,简化结算,方便就医。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一个概念。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外存在、发展,并对社会成员起补充医疗保险作用的各种社会性医疗保险措施的总称。由于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需求可以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予以补充。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也是我国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什么是社会医疗救助?

所谓社会医疗救助,就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的救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配套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根据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

基本保障,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相应的筹资水平要根据目前我国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只能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广泛覆盖,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要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不论是国有单位,还是非国有单位,不论是效益好的企业,还是效益差的企业,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双方负担,是指改变过去职工医疗费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个人不承担医疗保险责任的做法,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

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明确各自的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医疗费用。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哪些原则?

按照上述基本思路,总结试点的经验教训,为了正确把握改革的方向,使各地改革有所遵循,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遵循四条原则: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为什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主要还是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这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企业、个人承受能力决定的。根据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只能是低水平的,只能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水平和支付待遇上,既不能完全照顾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也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消费需求,更不能与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险水平攀比,只能根据可能,而不能根据需要来确定。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只能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具体到缴费水平,只能根据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如果缴费水平确定过高,则效益差的企业缴不起钱,效益好的企业由于共济力度过大也不愿意缴,同时,国家财政也难以承受。具体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只能根据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而不能完全照顾少部分人的过高医疗消费需求,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超支,影响绝大多数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规定?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医疗保险作出了以下规定:

1.确立了我国医疗保险的基本框架。按照法律的规定,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及享受条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

2.明确了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3.规定了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本法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本法规定,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4.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明确了先行支付制度。法律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进一步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6.规定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7.规定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医疗保险监督制度和违反社会保险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什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是这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重点。这不仅可以扩大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更重要地是明确了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增强个人自我保障的意识。这也是大多数国家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通行做法。医疗保险改革之前,我国许多地方也普遍实行了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办法,职工自我保障的意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逐步增强。为此,《决定》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规定职工个人缴费,是为了增加个人自我保障责任,增加节约医疗费用的意识。这是国外社会保障发展的趋势。《决定》确定职工个人缴纳本人工资2%的医疗保险费,职工在心理和经济上都能承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统账结合有何作用?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是总结借鉴国外发展社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的各自利弊,结合中国国情确立的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可以充分发挥互助共济作用,有效缓解职工高额诊疗费用负担的风险,这种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和公平性。但单纯社会统筹的结果会导致个人自我约束过弱,过分依赖社会医疗保险,而不能形成有效的医患制约。从目前我国的管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看,也没有这个能力实行完全的社会统筹。

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一方面,可以在现实的医疗消费中建立医患直接制约机制,促使职工把原来“看病不花自己的钱不心疼”的医疗消费心理,转变为自我约束的医疗消费行为。另一方面,促使职工在年轻健康时,就为自己年老、有病时储蓄医疗费,有利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积累机制,有效缓解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产生的缴费来源减少而支出增大的压力。由于目前我国职工收入水平较低,而医疗成本高,支出管理控制的手段跟不上,单纯的个人账户制,没有社会统筹的互助共济,会导致部分大病患者和多发病患者因个人账户支付不足影响医疗或因病致贫影响基本生活。

综合借鉴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各自作用,采取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社会保险和储蓄保险两种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了“横向”社会共济保障和“纵向”个人自我保障的有机结合,既有利于发挥社会统筹共济性的长处,也有利于发挥个人账户具有激励作用和制约作用的优点。这种制度模式也比较适合我国职工的社会心理。

为什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实行属地管理?

属地管理的实质是社会化管理,这是社会保险的一般原则,而不单纯是医疗保险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就是要变职工医疗保险由单位自管为社会管理,具体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和政策在一定社会群体范围内实行统一;二是基金的筹资和支付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经办。医疗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既明确了政府和单位对职工保障所承担的各自责任,减轻单位社会事务负担,也有利于互助共济,更有利于保证基金及时足额给付。

过去,养老保险搞行业统筹,一方面没有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又削弱了社会保险的共济能力。因此,医疗保险必须搞属地管理。一些想搞行业统筹的企业不参加地方保险,主要原因不是不赞同属地管理,而是其收入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普遍高于地方,参加地方社会统筹,必然要增加支出,相应还会降低其待遇水平。这就需要做这些单位的工作,转变其思想认识。要让它们了解社会保险的共济性是维持社会保险正常运转的内在要求,今天效益好可以作些贡献,因为市场竞争是无情的,一旦效益不好,就需要这种社会共济,所以这种共济性,既是现实的互助,也是长远的互助。同时,各地也要充分考虑这些单位的特点和我国不同单位间消费水平的差异,制定一个适宜的共济水平和解决落实属地管理的具体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一开始就要实行属地管理,不搞行业统筹,这既吸取了行业统筹的教训,也提出了具体落实属地管理的措施。因此,属地管理作为一项原则,任何单位都必须坚持,不能例外。同时,《决定》对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允许其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考虑这部分企业及其职工一律对应参加各自所在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过于分散,存在着管理的难度,也不利于有效利用这类行业的医疗卫生资源和方便职工及时就医。至于如何以相对集中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劳动保障部与有关部门和地区将共同研究具体的办法。

什么是统筹层次?

所谓的统筹层次,是指医疗保险基金行政管理层次。简单明了地讲,就是指由哪一级机构,如县级、市级或省级来集中筹集、集中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决定》的规定,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京、津、沪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为什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

医疗保险大数法则,一方面需要参加社会保险的人群必须达到一定的覆盖范围,另一方面也需要社会保险的管理必须提高统筹调剂的层次。如果覆盖范围达到要求,而参加人群还是分块运作,仍然实现不了社会保险共济、防范基金风险的作用。但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又取决于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能力,并不是统筹层次越高,基金越没有风险,管理能力跟不上,同样达不到调剂的作用。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是在总结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既考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抵御风险能力,又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现实管理水平的差异的基础上确定的,是切合我国当前实际的。目前,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刚刚起步,如果统筹层次过高,直接搞省级统筹,由于地区间的差异过大,目前的管理水平将难以适应,条件显然不成熟。但如果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过低,仅在县(市)以下统筹,保险基金共济能力较差,抗风险能力也较弱,将难以满足劳动力流动的要求。而确定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在管理水平上是能够做到的,是比较适应各地实际的。

我国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指出了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即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体的任务是:

1.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国家、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实现社会互助共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统筹层次,缩小保障水平差距,最终实现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覆盖就业人口,重点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视解决老人、残疾人和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水平,适当增加农民缴费,提高保障能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困难人群参保及其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助,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

2.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以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妥善解决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对于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哪些进展?

自2009年4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实现了阶段性目标。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本编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框架初步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编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编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编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人数达到13亿人,筹资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保障范围从大病延伸到门诊小病,城乡医疗救助力度不断加大。

“十二五”时期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通过支付制度改革,加大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责任。在继续提高基本医保参保率基础上,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着力加强管理服务能力,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中规定: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达到38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稳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3.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管办分开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明确界定职责,进一步落实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4.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使患者看病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2015年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初步实现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结算衔接。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衔接。加快建立具有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等复合功能的医保信息系统,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加强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职工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把结余降到合理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要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结余过多的,可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增强基本医保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实现市级统筹,逐步建立省级风险调剂金制度,积极推进省级统筹。完善基本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基本医保基金透支,保障基金安全。

5.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制度。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就诊,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6.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资助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将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加大对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无负担能力的病人发生急救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政府补助等渠道解决。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7.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结算。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

8.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大对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Rkw6HLvUNDiq9BkbgSr+v6fI4O7aqEP31OJF+riORnlCFX+6BUmKop8E/WPv4DI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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