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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守法的义务,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也称违法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建设法律责任是不履行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所引起的后果。根据建设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不同,可把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

法律责任体现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和国家之间权利义务的统一关系,是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责任是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得到实现的可靠法律手段,是在法律体系范围内抵制和预防违法行为的重要法律形式,是解决权利义务纠纷和冲突的文明方式。

1.3.1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征为:

①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以法律义务存在为前提;

②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

③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④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1.3.2 建设工程中的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因将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建设工程中常见违约责任有: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延误支付预付款、拖欠工程进度款等。

2)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基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同可划分为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又称直接侵权责任,是指直接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和故意违背公共秩序、道德准则而加害于他人的不当行为造成他人损失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故意侵占、毁损他人财物、诽谤他人名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特殊侵权责任。其中,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有:

①环境污染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③物件损害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下列承担方式:

①返还财产。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执行返还财产的方式是折价返还,即承包人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发包人按照“折价返还”的规则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价款;二是按当地市场价、定额量据实结算。

②修理。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③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④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当事双方又无过错,依公平观念,也可采取公平责任原则。违约责任一般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不同

侵权责任,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因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定要有损害后果的存在,无损害无侵权。在违约责任中,损害后果不一定是承担责任的要件,如定金罚则。

3)举证责任不同

在侵权责任中,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负举证责任。而在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才能免责。

4)免责条件不同

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只能是法定的。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但当事人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5)责任形式不同

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6)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在侵权责任中,损害赔偿的范围不限于财产损害,而且包括人身损害及其他损害。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财产损害。

1.3.3 建设工程中的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等。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实施违法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法律、法规而给予的一种纪律惩戒。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3.4 建设工程中的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刑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主要刑种。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判处一个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惩罚罪犯的刑种。它既能附加主刑适用,又可独立适用。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在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主要包括: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07年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①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4)串通投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jjrzKpydpvJma4R2EoT8VX/6fEN6ZJ5KA7XZHAdnWEJp4Wj5HgsEmnWK2RNg9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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