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一旦形成并完全确立,一个人自己的劳动产物便只能满足其欲望中极微小的一部分。他须用自己消费不了的剩余劳动产物与别人的剩余劳动产物进行交换,来满足自己的大部分欲望。这样,每个人都要靠交换生活。或者说,在某种程度上,所有人都成了商人,而社会也渐渐成为了所谓的商业社会。
但在分工产生之初,这种交换力在发挥作用时往往捉襟见肘。比如说,甲持有的某种物品数量超出了自己的消费需求,而乙所持有的同种物品却满足不了自己的消费需求,那么,自然是甲愿意卖,乙愿意买,但假如乙手中没有甲想要的物品,他们之间是没办法进行交易的。屠夫把消费不完的肉放在自己店里,酿酒师和面包师都想要得到一份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但他们除了各自的酒和面包以外,没有别的物品可供交换,而恰恰屠夫又不需要更多的酒和面包,那么,他们之间就完全没有进行交易的可能。然而在分工确立以后,各时代各社会中都不乏一些有思想、有远见的人,他们为了避免这种不便,自然会想到随身携带一定数量的某种物品,这种物品并非一定是自己的劳动产物,却可以拿去和任何人的劳动产物进行交换而不被拒绝。
那么,人们在进行物物交换和货币与商品的交换时要遵循什么样的法则呢?这些法则是如何决定了商品的相对价值,也就是交换价值呢?我们现在就来研究一下。需要注意的是,“价值冶一词含义有二:一是表示某种特定物品的效用,也就是使用价值;二是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具有的对其他物品的购买力,也就是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交换价值极小,甚至没有;反之,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亦往往使用价值极小,甚至没有。例如,水的用途最广泛,但我们用水买不到任何物品,也不会拿任何物品去交换水;相反,钻石虽然几乎谈不上什么使用价值,却须得持有大量的其他物品方足以与之交换。
图1-4 货币的演变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