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制尚未形成之前,人们往往把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当作物品交换时的唯一标准。
在这种原始社会状态下,全部劳动所得都归劳动者自己所有。一种物品能够交换或者支配的劳动量,一般只取决于生产它所需要的劳动量。
一旦某些人手中积累起资本,便会将其投放到劳动者身上———提供原材料与生活资料给劳动者,让他们干活。这些劳动生产物被用来交换后获得的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除了足够支付工人工资以及原材料成本以外,还能有一部分剩余,这就是纯利润。也就是说,劳动者附加在原材料上的价值被分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作为净利润用于报偿雇主垫付原材料和工资的全部资本。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不再完全归劳动者所有,而要和他们的雇主分享。而且,任何一种商品所能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都不再由生产这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单独决定。还有另外一个因素,那就是为支付劳动工资和提供劳动材料而投入的资本。
一个国家的土地一旦完全被私人所有,那么其拥有者,也就是地主,便会想到通过出租土地的方式不劳而获。森林里的树木、田野上的草、大地上的种种自然果实,在土地公有制时代,只需劳动者出力去采集便可,而现在却被追加了一部分额外的价格。劳动者必须为获得这些自然产物的采集权而付出代价,必须把他们生产或采集的产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上交的这一部分产物或者这一部分产物的价值构成了地租。这样,大部分商品的价格又有了第三个组成部分。
必须指出的是,商品价格的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由它们各自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在商品价格的三个构成部分中,不单是劳动所占的那部分价值要用劳动来衡量,地租和利润这两个部分的价值也要用劳动来衡量。
图1-8 个别商品的价格构成
具体到每一件商品,其价格或交换价值都由商品价格的三个部分中的一个或多个构成。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一,个国家全部劳动年产物的价格,也必然由劳动工资、土地地租和资本利润三个部分组成,并且在这个国家的居民之间分配一。个社会每年的全部劳动所得,或者说,所生产商品的全部价格最初就是这样分配给不同社会成员的一切收入和一,。切具有交换价值的物品,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因工资、地租和利润而生。其他一切收入都可以归入这三者中的任何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