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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羊产品无公害生产技术

任务一 无公害羊肉生产加工技术

基本概念

无公害羊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羊肉、羊乳、羊肠等产品及其加工制品。

教学重点

无公害羊肉生产的技术规范。

教学目标

1. 知识目标

◆了解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基本概念,掌握无公害羊肉生产的技术规范。

2. 技能目标

◆能够利用无公害羊肉生产的技术规范指导实际生产。

教学内容

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都是符合一定标准、经认证的安全食品,三者皆关注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追求可持续发展,均实施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三类食品的标准水平、认证体系、生产方式、管理机构以及内涵有所不同,特别是有机食品更强调从种植、养殖到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和销售各个环节实施全程质量监控。无公害食品是保障国民食品安全的基准线,绿色食品是中国所特有的安全、环保食品,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是有机食品。目前在我国开发和生产这三类羊产品,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条件,能够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要。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适应新形势下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三绿工程”的实施,加速养羊业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无公害生产方向发展,保证羊肉、羊奶等产品的卫生质量和食用安全,满足人们对优质、安全羊产品的需求,则需在羊生产及其产品加工中,从产地环境、羊的饲养、饲料安全、兽医防疫、兽药使用以及羊肉羊奶加工、包装、标志、储存和运输十大环节着手,大力发展绵羊、山羊的无公害生产及其产品的加工。

一、基本概念

(一)羊的无公害生产

绵羊、山羊的无公害生产是现代养羊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其特点是规范化、标准化、高效集约化,其产品优质、安全、无公害。在生产中要求必须从产地环境质量控制到羊只的卫生、饲料安全、饲养管理、兽医防疫、兽药使用以及疾病防制等方面,均要遵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其产地必须得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其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方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二)无公害羊产品

无公害羊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羊肉、羊乳、羊肠等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其特点在于产地必须具备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产品实行全程质量监控;生产过程中必须科学合理地使用限定的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禁止使用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产品中微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允许范围内;对产地和产品实行认证管理。

二、产地环境要求

(一)养殖场基本要求

羊场、养羊企业应选择在生态环境条件良好,不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产、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的区域,避开风景名胜、人口密集区和水源防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环境保护、兽医防疫要求,并有可持续发展生产能力的区域。羊场的生产区和生活区要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羊舍应通风、采光良好,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的规定。

(二)产地环境质量要求

1. 空气质量

羊场、养羊企业的空气环境质量应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规定的空气质量要求。

2. 水质要求

羊场、养羊企业应具有清洁无污染的水源,羊只饮用水质必须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 5027规定的要求。

3. 养殖废弃物的处理

为了防止养殖废弃物的污染,羊场和养羊企业必须设有废弃物处理设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废弃物处理应遵循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污染物及恶臭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要求。病、死羊尸体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规定执行,防止污染环境。

三、生产技术

在羊的无公害生产中,应坚持“自养自繁”的原则,采用“全进全出”的生产管理模式,禁止其他畜禽进入羊场内。加强羊只饲养管理,减少疾病发生,尽量不用药物。

(一)羊只引入

羊场、养羊企业引进种羊时,要严格执行《种畜禽管理条例》,应从达到无公害标准的羊场购入,严禁从疫区购入羊只,引进羊只、胚胎、卵,并按照《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严格检疫,购入的羊只应在隔离场(区)饲养观察30d以上,确认为健康者方可转入生产群。

(二)饲料与饲料添加剂

1. 饲料原料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气味、味道和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臭、异味,青绿饲料、干粗饲料不应发霉、变质。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限量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的规定。不应在羊的饲料中使用除蛋、乳制品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也不得使用各种抗生素滤渣。

2. 饲料添加剂

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是农业部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取得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有毒、有害物质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

3. 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 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感官要求色泽一致,无霉变、结块及异臭、异味。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限量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应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饲料中不得添加《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规定的违禁药物。

(三)饲养管理

羊的饲养管理按《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管理准则》等规定执行,禁止饲喂发霉和变质的饲料以及动物源性骨肉粉。使用抗生素添加剂时,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休药期。禁止在羊体内埋植或者在饲料中添加镇静剂、激素类等违禁药物。对放牧羊群,应实行轮牧和休牧制度。

(四)兽医防疫

羊场、养羊企业在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等方面的兽医防疫措施应遵循《动物防疫法》、《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1. 疫病预防

羊场应搞好环境卫生,加强羊的饲养管理,坚持“自繁自养”的措施;必须引进羊只时,应从非疫区引进,并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制订免疫计划和免疫程序,使用适宜的疫苗和免疫方法,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羊只从生产到出售,要做好收购检疫、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入场检疫和屠宰检疫;制订消毒制度,定期对周围环境、羊舍、器具进行消毒。

2. 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发生疫病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控制,防止疫病扩散和蔓延。病死或淘汰羊的尸体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

3. 疫病监测

羊场应积极配合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疫病监测方案。常规监测的疾病包括口蹄疫、羊痘、蓝舌病、炭疽、布氏杆菌病。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

(五)兽药使用

预防、治疗和诊断羊病所用的疫(菌)苗、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等兽药以及消毒用药,应遵守《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148的规定。尽量不使用药物,如必须使用时,则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1. 允许使用的兽药

(1)消毒防腐剂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并应符合《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管理准则》的规定。

(2)疫(菌)苗

优先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疫(菌)苗预防羊的疾病。

(3)中兽药

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羊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

(4)微生态制剂

允许使用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

(5)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

允许使用《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兽药使用准则》规定的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并应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及注意事项。

(6)其他兽药

允许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2. 禁用的药物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和已经被淘汰的兽药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的药物。

3. 保存记录

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和全部用药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羊的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药物名称(商品名、有效成分、生产单位)、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和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用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有效成分、生产单位及批号)、给药剂量和疗程等。

(六)卫生消毒

羊场、养羊企业必须建立消毒制度,按规定经常、定期和随时对羊场环境、羊舍、仓库、用具、车间、设备、工作衣帽与鞋、病羊的排泄物与分泌物等进行消毒,尤其是发生疫病之后,都必须彻底消毒。消毒用药必须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符合《无公害食品肉饲养兽药使用准则》的规定。

1. 消毒制度

(1)环境消毒

羊舍周围环境定期用2%火碱液或撒生石灰消毒。羊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在羊场、羊舍入口设消毒池,并定期更换消毒液。

(2)羊舍消毒

羊群进行羊舍调换或每批羊只出栏后,要彻底清扫羊舍,采用喷雾等方法进行严格消毒。

(3)用具消毒

定期对分娩栏、补料槽、饲料车、料桶等饲养用具进行消毒。

(4)带羊消毒

定期进行环境带羊消毒,减少环境中的病原体。

(5)人员消毒

所有人员进入生产区通道和羊舍,要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并经紫外线照射5min进行消毒。

2. 消毒方法

(1)喷雾消毒

用规定浓度的次氯酸盐、过氧乙酸、有机碘混合物、新洁尔灭、煤酚等,对羊舍、带羊环境、羊场道路和周围以及进入场区的车辆进行消毒。

(2)喷洒消毒

在羊舍周围、入口、产房和羊床下面撒生石灰或火碱液进行消毒。

(3)浸液消毒

用规定浓度的新洁尔灭有机碘混合物或爆酚的水溶液,洗手、洗工作服或胶靴。

(4)熏蒸消毒

用甲醛等对饲养器具在密闭的室内或容器内进行熏蒸。

(5)火焰消毒

用喷灯对羊只经常出入的地方、产房、培育舍,每年进行1~2次火焰瞬间喷射消毒。

(6)紫外线消毒

人员入口处设紫外线灯照射至少5min。

四、加工技术

加工无公害羊肉的屠宰场和肉类加工企业的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加工的工艺、成品储藏和运输应遵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和《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37的有关规定。在活羊屠宰加工中采用GMP(良好生产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SCP(卫生控制程序)和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等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指导生产。

(一)工厂卫生规范

羊肉的屠宰场(厂)、肉类加工企业必须远离垃圾场、畜牧场、医院及其他公共场所和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工厂的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加工工艺、成品储藏和运输的卫生要求,应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规定要求。

(二)原料要求

屠宰前的活羊必须来自非疫区的肉羊无公害生产基地,其饲养规程符合肉羊无公害饲养系列标准NY5148,NY5149,NY5150和NY/T5151的要求,健康良好,并有产地检疫与宰前检验合格证,经宰前休息管理停饲(断食)管理,准予屠宰。

(三)生产用水

屠宰、加工、分割过程中需要的生产性用水应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NY 5028、GB/T5750和《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规定。

(四)屠宰加工卫生

肉羊的屠宰加工基本程序是送宰→淋浴致昏→刺杀放血→剥皮与去头蹄→开膛和净膛→胴体修整→盖章→冷却等。屠宰加工应符合《鲜、冻胴体羊肉》GB9961的规定,严格实施卫生监督与卫生检验。

(五)羊肉的分割

羊肉应按《无公害羊肉》NY 5147的规定进行分割与剔骨。分割方法有冷分割和热分割:冷分割与剔骨是将羊胴体冷却后再进行分割和剔骨,要求分割间的温度不得高于15℃;热分割与剔骨是屠宰、分割连续进行,从活羊放血到分割完毕进入冷却间,应控制在1.5~2h,分割间温度不得超过20℃。

(六)包装

无公害食品羊肉的包装应采用无污染、易降解的包装材料,并应符合《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7和《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 11680的规定。

(七)标志

在每只羊胴体的臀部盖兽医验讫和等级印戳,字迹必须清晰整齐。获得批准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羊肉,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八)储存

无公害食品羊肉及其产品的储存场所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存混放。冷却羊肉应吊挂在温度-1~0℃、相对湿度75%~84%的冷却间,胴体之间的距离保持在3~5cm。冻羊肉应储存在-18℃以下、相对湿度95%~100%的冷藏间,库温每昼夜升降幅度不得超过1℃,产品保质期为8~10个月。

五、质量认证与管理

无公害食品的认证工作主要由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各省(市)成立相关认证认可机构,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无公害食品羊肉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羊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生产中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和淘汰的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羊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1. 申报

申请无公害羊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即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认定书面申请。

2. 初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者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 审核 现场检查和环境检测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审核、现场检查、环境检测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 认定

符合要求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上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5. 标志管理

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羊场、养羊企业、屠宰加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获得批准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羊肉,允许在其产品或包装上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评估考核

一、名词解释

无公害羊产品

二、填空

1.在羊的无公害生产中,应坚持“ ”的原则,采用“ ”的生产管理模式,禁止其他畜禽进入羊场内。

2.冻羊肉应储存在 ℃以下、相对湿度 %的冷藏间,库温每昼夜升降幅度不得超过 ℃,产品保质期为 个月。

三、简答

简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羊产品产地的认定程序。

任务二 绿色羊肉生产技术

基本概念

绿色羊肉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的羊肉。

教学重点

绿色羊肉生产技术规范。

教学目标

1. 知识目标

◆了解绿色羊肉生产的概念,掌握绿色羊肉生产技术规范。

2. 技能目标

◆能够利用绿色羊肉生产的技术规范指导实际生产。

教学内容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和安全问题得到世人的关注,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消费的主流。近年来,在世界农产品贸易中,由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贸易摩擦接连不断,由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国内,绿色食品作为中国所特有的安全、环保食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逐渐走进了千家万户。

一、基本概念

绿色羊肉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的羊肉。其原料中各种有害物质的残留量符合有关标准,生产加工中不使用任何有害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验符合特定产品标准。绿色羊肉产品分为AA级和A级,在AA级绿色羊肉生产中禁止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生产资料、基因工程技术和胚胎移植技术;在A级绿色食品羊肉生产中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的生产资料,严格遵守使用方法、使用剂量、使用次数、兽药休药期和废弃期的规定。

二、生产方法

根据绿色食品质量要求,绿色羊肉生产主要有以下3种方法。

(一)自然放牧生产法

在空气、土壤、水源等未受污染,其环境指数达标的地区,羊只采用自然放牧,采食未受污染的天然牧草或人工牧草所生产的羊肉。

(二)休药期生产法

这种方法是采用常规饲养和休药期饲养两个阶段完成羊肉生产过程。前期采用常规饲养法,对饲料要求不太严格,也可以使用部分药物。后期则采用休药期饲养,保证饲料无药物残留,无公害物质污染,以确保羊肉质量符合绿色羊肉要求。

(三)生物学方法

在环境指标达标的地区建立肉羊饲养场,选择肉用性能好,适宜本地饲养的肉羊,在整个饲养过程中,全面利用绿色饲料喂羊,将生物制剂作为羊只的促生长剂和防病、治病药物,使羊肉的生产周期缩短,羊肉产量和质量得到明显改进与提高,这也是今后绿色羊肉生产的主要方法。

三、基本要求和技术

(一)环境条件要求

羊场、养羊企业以及生产绿色牧草、饲料基地,必须选择在无污染和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产地应远离工矿区和公路铁路干线,避开工业和城市污染源的影响,防止人类生产和活动产生的污染对产地的影响,以保证绿色食品最终产品的无污染、安全可靠,而且生产基地应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生产能力。

产地的空气环境、牧草灌溉水、养殖用水和土壤环境中各项污染物的含量不能超过《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NY/T 391中规定的浓度限值。

(二)羊的绿色生产技术

1. 育肥羊选择

选择肉质好、生长健壮、抗病能力强、适应当地生态条件的优良品种,可以引进种羊与当地品种进行经济杂交,以优良杂交组合的后代进行育肥。须购入时应到绿色食品畜禽繁育场购买,不可从疫区引入,种用和生产用羊应来自符合下列要求的养殖场:位于无疫病区,装运前至少3个月内无口蹄疫,装运前至少30d内没有发生过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二、三类病,应来自无布鲁氏杆菌病的羊群,应是在原产场出生或至少在原产场饲养6个月以上的羊只。引进的羊只应隔离观察15d以上,证实无病后才可混群饲养。

2. 饲料与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应种植在环境无污染的地区,避免施用化学肥料和各种合成农药。要求人们根据不同品种饲料的生物学特性,及时收割、晾晒、妥善储存,不得有发霉、变质、结块等现象。按照羊的饲养标准配制饲料,做到营养全面,各营养素间相互平衡。所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必须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各种饲料原料标准、饲料产品标准和饲料添加剂标准的有关规定。所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必须来自于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且具有企业、行业或国家标准产品批准文号。同时生产A级绿色羊肉的饲料不应使用转基因方法生产的饲料原料、以哺乳类动物为原料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工业合成的油脂、畜禽粪便等。饲料添加剂必须是《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和允许进口的饲料添加剂品种。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使用量应符合NY/T 14,NY/T 33,NY/T 34,NY/T 65中所规定的营养需要量及营养安全幅度。禁止使用任何药物性饲料添加剂以及激素类、安眠药类药品。

3. 羊场规划和布局

养羊场应建在无疫病区,远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学校、医院和水源,地势较平坦,具有一定的坡度。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以防止污染和疫病传播。羊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环境卫生质量应达到《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规定的标准。

4. 羊场的设施设备

构建厂房的材料,特别是羊舍及其设备应对羊无害,易于清洗和消毒。房舍的隔离、加热和通风设施,应保证空气流通、防尘、温度和空气相对湿度适宜。羊舍应具有适宜的光照,并和气候条件相适应,光照可采用自然光或人工光照,时间应和自然光照时间大致相同,维持在上午9时至下午5时。此外,光线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便对羊只实施检查。羊舍地面应平整防滑,以防对羊只造成伤害。舍内的垫草,应洁净、干燥、无毒,经常更换。使用漏缝地板的羊舍,也应充分考虑上述保护性措施。饲喂和饮水设备建造应合理,材料坚固、无毒无害,易于清洗消毒。

羊场应备有良好的清洗消毒设施,防止疫病传播,并对羊场及其相应设施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应具备良好的防害虫,如昆虫和啮齿动物等的防护设施;具备有效的粪便和污水处理系统,保证环境卫生质量达到NY/T 388规定的标准。

5. 肉羊饲养管理要点

(1)饲养密度

任何养羊场,对群养的生长育成羊和断奶羔羊,其饲养密度应能保证动物自由地平躺、休息和站立为宜。

(2)卫生条件

羊只的饲料应考虑到年龄、体重、行为和生理需求,保证其健康成长,维持其正常生理功能。2周龄以上的羊只应提供足够的清洁饮水,或通过饮用其他液体食物保证其日常需水要求。

(3)日常检查

对于群饲和舍饲羊,饲养人员每天对所有的羊只进行检查,所有疑似发病或受伤的羊应立即进行治疗,对疑似传染病的羊只,应立即隔离,并通知主管部门,将疫病确诊所需标本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检验,一旦确诊,应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清洗消毒

羊场应备有良好的清洗消毒设施,防止疫病传播,并对羊场及其相应设施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以防交叉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积聚。粪、尿和饲料残渣应经常清除,以防异味以及苍蝇和啮齿动物滋生。

6. 疫病监控

羊场应坚持采用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疾病监测方案,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7. 合理使用兽药

羊病以预防为主,治疗用药时,优先使用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兽药产品,必须遵守《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NY/T472的规定。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羊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准对动物直接施用,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允许使用疫(菌)苗预防羊病,活疫(菌)苗应无外源病原污染,灭活疫(菌)苗的佐剂未被羊完全吸收前,该羊产品不能作为绿色食品。允许使用《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规定的可用于羊的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使用中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使用与用途、给药途径、使用剂量、疗程、休药期,产品中的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

四、初加工技术

(一)工厂卫生规范

肉羊屠宰场或肉类加工企业、羊肉分割厂和冷库的厂址选择与建筑布局、厂房设备卫生、卫生管理和个人卫生应符合《绿色食品动物卫生准则》规定的卫生要求。

(二)屠宰加工卫生要求

肉羊的电麻致昏、刺杀放血、剥皮、编号、开膛与净膛、冲洗胸腔与腹腔、整修与复检、副产品整理等屠宰过程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应按《绿色食品动物卫生准则》实施。羊肉产品应符合羊肉卫生标准GB2708,不得检出大肠杆菌0157、李氏杆菌、布氏杆菌、肉毒梭菌、炭疽杆菌、结核分支杆菌;农药、兽药残留量应符合绿色食品标准NY/T 393和NY/T 472的要求;重金属残留量应执行GB 15199,GB 15200,GB 15201,GB2762,GB4810,GB 14935和GB 13106的规定要求。

(三)鲜肉分割卫生

分割肉的原料应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后,置于温度低于7℃的条件下冷却。分割间的温度不得超过12℃,经分割与剔骨,再修割与修整,然后冷却。

(四)鲜肉储藏与运输

鲜肉入库时,应有兽医检验合格章,无血、无毛、无污染,不带头、蹄,符合内外销要求,否则不得入库。羊肉经冷却20~24h、肉温达到0~4℃,冷冻20h、肉温达到-12~-15℃,方能转库储藏。

五、质量认证与管理

养羊单位提出认证申请,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CGFDC)按照农业部颁布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组织省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该羊场或养羊企业和其原料产地进行环境监测评价后,CGFDC会同权威环境保护机构进行审核,为合格者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并报国家商标局备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

评估考核

一、名词解释

绿色羊肉

二、填空

1.绿色羊肉产品分为 级和 级。

2.根据绿色食品质量要求,绿色羊肉生产主要有 3种方法。

三、简答

简述绿色羊肉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任务三 有机羊肉生产技术

基本概念

有机羊肉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的规范生产加工,并经独立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等。

教学重点

有机羊肉生产技术规范。

教学目标

1. 知识目标

◆了解有机羊肉生产的概念,掌握有机羊肉生产技术规范。

2. 技能目标

◆能够利用有机羊肉生产的技术规范指导实际生产。

教学内容

有机羊肉作为高品质、纯天然、无污染、安全的健康食品,是国际上通行的环保生态食品,已成为发达国家的消费主流。在国内,随着社会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机羊肉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逐渐走进了千家万户。

一、基本概念

有机羊肉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的规范生产加工,并经独立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等。有机羊肉的原料必须来自已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标准,不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促生长剂、兽药、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等物质,不采用辐照处理,也不在有机羊肉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品。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要求;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必须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且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二、产地环境要求

(一)生产基地的选择

有机羊场以及牧草和饲料生产基地应选择没有污染源的区域,无水土流失、风蚀及其他环境问题,远离交通要道、旅游景点、公共场所、居民区、学校和医院。并要经过转换期和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认证,方可从事有机食品生产。有机生产与非有机生产体系之间应有界限明确的过渡地带即缓冲带,用来防止受到邻近地区传来的禁用物质的污染。

(二)环境质量要求

有机羊场和有机羊肉的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一级标准的有关规定;羊的饮用水、有机牧草和饲料的灌溉用水的水质应分别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有关规定;种植有机牧草、饲料的土壤应耕性良好、无污染,土壤环境质量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的规定。

三、生产技术

(一)转换期

转换期是指从开始有机管理至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间。牧草、饲料生产基地必须符合有机农场的要求,一年生牧草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新开荒地或撂荒多年的土地也要经过至少12个月。肉羊的转换期应该达到4个月左右。

(二)羊只引入

1. 购入常规羊只的条件

当羊场、养羊企业不能买到有机绵羊、山羊时,允许购进常规羊只,羔羊应出生不超过6周,且已断奶。

2. 购入常规羊只的数量

羊场每年引入的常规羊只不能超过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认证的同种成年羊数量的10%。在特定情况下,颁证委员会可以允许引入的常规羊只超过10%,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40%,而且引入的常规羊只必须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3. 种羊

可从任何地方引入种公、母羊,但是引入后必须按照有机方式饲养。

4. 基因工程产品

所有引入羊都不能受到来自基因工程产品的污染,包括涉及基因工程的育种材料、药物、代谢调节剂和生物调节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饲料与饲料添加剂

1. 饲料

绵羊、山羊应以OFDC认证的或OFDC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饲料和草料饲养,其中至少50%的饲料必须来自本农场或相邻农场。在有机饲料供应短缺时,颁证委员会可以允许羊场购买常规饲料和草料。饲喂常规饲料时必须详细记载,并且要事先征得OFDC的许可。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10%(以干物质计),日最高摄食常规饲料量不超过每日总饲料量的25%。保证羊只每天都能得到基本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

2. 饲料添加剂

允许使用《OFDC有机认证标准》规定的天然矿物和微量元素及其他天然添加剂。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包括用于促进生长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素)、合成的开胃剂、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合成的色素、尿素、动物粪便(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试剂的饲料、纯氨基酸、基因工程生物或其产品,禁止给反刍动物饲喂动物副产品。

3. 配合饲料

所有主要的配料必须获得OFDC认证。配合饲料中的配料加上添加的矿质元素和维生素不能低于95%,添加的矿质元素和维生素可以来自天然或合成产物,但不能含有禁止使用的添加剂或保护剂,饲料营养必须满足羊只的营养需求和饲养目标,能够满足羊的各生命阶段的营养需求。

(四)饲养管理

1. 环境要求

羊的圈舍、围栏等饲养环境必须满足羊的生理和行为需要,应当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和休息场所,足够的垫料、饮水和饲料,空气流通,自然光照充足;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及难以忍受的温度、风和雨的影响,避免使用对人或羊的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必要时可以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6h。

2. 饲养方式

在适当的季节,必须对所有羊只进行户外放养。禁止采用羊无法接触土地的饲养方式和完全圈养、舍养、拴养、笼养等限制羊的自然行为的饲养方式。羊不能单独饲养,在不影响羊只健康的条件下同一圈舍至少要饲养2只羊。成年公羊、试验用羊、病羊及妊娠后期的母羊可以例外。

3. 饲养数量

必须保证饲养的羊的数量不超过本羊场和其合作养殖范围的最大载畜量,要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羊只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如果因过度放牧导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则不能获得认证。

4. 粪便处理

必须保证羊粪便的储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以免羊粪通过直接排放、地表径流或土壤渗漏污染水体,定期清理羊的粪便。

(五)疾病防治

1. 防治原则

选择适合本地生态条件的品种,供给优质配合饲料,选择合适的饲养育肥方式,加强肉羊的日常管理和季节管理,提高羊的抗病能力和抗逆性,保证羊只健康。

2. 卫生消毒

允许在饲养场所使用《OFDC有机认证标准》所限定的清洁剂和消毒剂,严格按照使用标准和方法使用,消毒处理时,应将羊迁出处理区。

3. 兽药使用

限制使用常规兽药,必须要对病羊使用常规兽药时,则须经过该药物降解期(半衰期)的二倍时间之后,这些羊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禁止滥用抗生素、抗寄生虫药和其他生长促进剂,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羊的生殖行为(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

4. 预防免疫

当羊场有发生疫病的危险而又不能用其他方法控制时,允许采用预防接种技术,预防免疫必须按照科学的免疫程序和要求进行。

5. 标记与档案记录

对于接受过常规兽药治疗的羊只应逐个标记,饲养者必须对所用药物以及疾病诊断结果、剂量、给药方式、给药时间、药物降解期进行记录。

四、屠宰加工技术

(一)运输

羊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清楚地标记,当用车辆运输时,运到屠宰场的时间不应超过8h,时间过长时必须供给羊只饲料和水,要提供适当的条件,使羊只能够承受运输造成的应激,提供适宜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及缓解应激的休息时间,禁止在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对动物使用镇静剂或兴奋剂。

(二)屠宰

屠宰的有机肉羊必须来自有机羊场,有机肉羊必须在国家卫生防疫部门批准的屠宰场宰杀,且应与常规羊只分别屠宰,屠宰后应分别存放并清楚标记,禁止在羊只失去知觉之前进行捆绑、悬吊和屠宰。

(三)其他要求

羊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照料;在运输和屠宰羊的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减少应激,减少因装载和卸载、混合不同群体或性别的羊等因素造成的不良影响;运输和屠宰羊的操作应平静而温和,禁止使用电棒及类似设备驱赶羊。

(四)有机羊肉加工技术

有机羊肉加工的主要原料必须来自有机生产体系,加工用水水质必须达到相关标准,加工过程对环境的影响应最小化,排放的废弃物必须达到相应标准;食品配料必须是OFDC认可的有机原料,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中规定的天然色素、香料和添加剂以及《OFDC有机认证标准》附录F和附录G所列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有机羊肉加工应制订正式的卫生管理计划,该计划要符合国家或地方卫生管理法规,内、外部设施、加工和包装设备、职工的卫生等应有相应的卫生保障;应该配备专用设备,如果不得不与常规加工共用设备,则必须在常规加工结束后进行彻底清洗,并不得有清洗剂残留;加工工艺必须尽量保持有机食品的营养成分和产品的完整性。可以使用机械方法、冷冻、加热、微波等处理方法及微生物发酵工艺;提倡使用天然材料制成的包装材料,允许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的其他包装材料,包装应简单、实用。

五、质量认证与管理

在国际市场上销售的有机羊肉需要经过IFOAM授权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并加贴有机食品标志。在国内,凡符合我国有机产品发展中心(简称OFDC)《OFDC有机认证标准》的羊肉产品均可申请认证,经OFDC颁证委员会审核同意颁证后,授予该标志使用权。取得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在限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其有机羊肉认证证书规定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评估考核

一、名词解释

有机羊肉

二、填空

1.肉羊的转换期应该达到 个月左右。

2.当羊场、养羊企业不能买到有机羊时,允许购进常规羊只,羔羊应出生不超过 周,且已断奶。

3.羊场每年引入的常规羊只不能超过 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认证的同种成年羊数量的 %。

4.取得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在限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其有机羊肉认证证书规定产品的 上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三、简答

简述有机羊肉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h4OWPrS5v4LyDdhTGXv4J67U3kgUmqPLu5hm9GnY+8P8O3JPjmxxl4eXoI3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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