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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举报人须先打“内鬼”

中央纪委、监察部2013年2月初表示:“提倡实名举报,凡是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此后,全国多地纪检监察部门也纷纷表示鼓励实名举报。

据统计,2012年立案的案件中,案件线索来源于信访举报的占41.8%,来源于公检法和审计机关移送的占20.9%。可见,在一系列的反腐败手段中,举报已经成为较为快捷和有效的反腐利器。

然而,随着之前一批贪腐案件因举报人的举报被揭开,部分举报人却不同程度地遭到了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有的被“穿小鞋”、下岗、解聘,有的被拘留逮捕,送精神病医院,甚至遭到人身安全威胁。

据报道,河南吕净一因举报平顶山原市委书记李长河而几近灭门,而刚发生的番禺“房叔”事件的相关举报人,也已被撤离岗位并被行政记过……改革开放30年来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其中9人都遭到过打击报复。

由此就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一方面官方鼓励实名举报,而另一方面民众因担心被打击报复而顾虑重重,以至于大多数人都会首选匿名举报,除非迫不得已才做“鱼死网破”的举报人。这不仅消解了民众的反腐信心,影响了民众举报的积极性,更严重阻碍了反腐败的深入开展。

因为易于联系、走访举报人,实名举报更为检察机关认可和鼓励。与匿名举报相比,实名举报人通常掌握更充分翔实的证据和材料,对于举报受理单位而言,能大幅提高工作效率,这种举报方式同时降低了虚报、谎报举报线索的几率。因此,实名举报不仅要鼓励,更要形成制度。

那么,鼓励举报尤其实名举报的前提,是要能够有效保护举报人的安全,以及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有关举报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完善。《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等都明文禁止打击报复举报人,并指出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但现实中,这些法律法规并没能阻挡举报人屡遭打击报复,问题的症结并非缺少法律法规,而是有更大的权力介入和干预,导致现行执法机制中问责意识淡漠。比如举报材料落入被举报人手里,所举报的问题交由被举报人“亲自处理”。这些“出卖”举报人的问题,鲜见有人被追责。

如今,中国民间反腐风生水起,制度反腐与民间反腐如何很好地衔接,成为反腐败斗争能否深入开展的关键,而确保举报人安全更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从以往经验和教训来看,保护举报人须先打“内鬼”。有必要规定不同泄密情形和造成的后果,问责到具体承办部门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处理不力甚至故意推诿、包庇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为尽可能地降低举报人的举报风险,对举报人的保护还应制度化。比如建立举报人紧急避险电话制度、举报信息明示和结果反馈制度、举报人紧急避难场所制度以及举报人奖励制度,等等。

只有举报人越有安全感,腐败分子落马的几率才会越大。这就需要权力不但要对上负责,更要对下负责,不然即使有再严密的法律规定,也会出现举报材料出现在被举报者手中的可能。LTtqKk6zwJI1Ac4jeBPwgHlA5OZ1A7YleC+PJuQZEKiUOpbeW8RV2cFdPy1Wh/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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