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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给群众乱贴“不明真相”标签

又见“不明真相的群众”!

据《汕头日报》报道,2014年9月26日,汕头市金平区莲塘街道少数别有用心的人通过不断制造谣言,裹胁不明真相群众,有组织、有预谋地到市委闹事。先后冲击市委大门,闯进市委大院,打砸市委办公大楼,劫持殴打在现场做劝说工作的金平区干部;对在现场维持秩序、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执勤民警大打出手,致多名党政干部和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近年来,“不明真相的群众”“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等说法,成为不少地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程式化定性。不但一些媒体在报道中常用这些字眼,而且一些职能部门的政策文件和“官方”发言中,也频频出现这些字眼。

就汕头这起群体性事件而言,群众“闹事”的原因,报道里语焉不详。但无论如何,涉嫌犯罪就应坚决打击。在依法治国这个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的今天,哪怕出于正义的目标,不论谁触犯了刑律、突破了法律的底线,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这点应达成社会的共识,否则我们每个人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失。

客观地讲,每个人看完这则报道,也都会沦为“不明真相”的群众——为什么事情会演变到这样一个恶性程度?又是谁蒙蔽了群众的眼睛,让群众不明真相,从而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倒更值得深思。

按照现代国家的治理理念,政府与群众是“合作关系”,其中群众守法的前提是“知法”,合作的前提是“知情”。

以往不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一些地方政府动辄就给群众乱贴“不明真相”标签,除了转移焦点和视线,企图掩盖其自身的错误、失误,借此减轻其应负的责任等切身考量外,也暴露某些人的思维深处,依然暗藏着可怕的“斗争哲学”。

在实践中,这种“斗争哲学”主要表现为先“贴标签”,再“挥棍子”。而“贴标签”的要害在于,给对手贴上非正义、非道德的标签,这样自己似乎就处于道德的制高点上,“挥棍子”时也会显得更“理直气壮”。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如果不是得到官方的通报材料或新闻通稿,媒体是不敢随便给一个突发性公共事件定性的。说得再直接一点,就是如果没有权力授意、干预,“不明真相的群众”这些字眼也不太可能出现在报道中。

其实,群众成为“不明真相”者也在情理之中。只要事件真相未能及时澄清,任何围观群众都会扮演这个角色。群众的围观,也许只想穷究真相,以人心与法律来度量是非与正义。如果地方政府动辄以暴力相见,只会徒增群众“不明真相”的迷雾,让他们与正义和公正的曙光渐行渐远。

中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已进入“黄金发展时期”与“矛盾凸显时期”。体制转换、结构调整、社会变革已触及人们具体的经济利益。社会矛盾一旦遇到“导火索”,就容易爆发群体性事件。

尽管以往群体性事件发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但绝大多数是由于群众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利益诉求长期被漠视而引发。

历史的经验表明,人民的民主权利不能是空谈,也不容人为虚化。因此,即使群众不明真相,真正的责任主体,也应该是那些掌握“内幕”

的政府部门。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有必要及时公开并回应群众诉求,让群众知情,或明以真相,这样才能赢得相应的舆论支持,从而真正树立公信力。

然而,以往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并非及时向群众讲明真相,而是动用媒体资源,在“舆论引导”上摆出一副“唯我革命”、咄咄逼人的态势。这种做法不但对问题的解决毫无裨益,甚至还激化了矛盾。

一起群体事件,既是考验地方善治的试纸,更是丈量地方政府与群众关系深浅的标尺。如果需要群众时,就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而在损害自身利益时,就说“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鼓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这种自作聪明的做法,显然低估了群众的智商,会让群众十分反感。

早在2009年8月,云南省陆良县一个在建煤矿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百余群众与维持秩序的民警发生冲突。当地一家媒体称,“不明真相的群众在一小撮别有用心的农村恶势力煽动下,围攻煤矿施工人员和公安民警”。

随后,云南省委宣传部就此下发紧急通知,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突发公共事件时,不得随意给群众扣上“刁民”、“恶势力”等帽子,禁用、慎用“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一小撮”等形容词。

云南省委宣传部的开明态度,值得称道,也期待汕头地方政府能从中学到一点什么。只有放弃舆论引导中自以为是的“正确”,抑或是“狭隘思维”,彻底转变执政思维和方式,这才是负责任政府之所为。Mgl3nd+3ZUn5q3r7BmuZna457C3T/l2+TdbXUJA9FjFEaygxy7/nUze6SV+WM5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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