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裸官”在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重要、敏感岗位任职;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要定期抽查核实……即将2014年9月下旬接受审议的《广州市廉洁城市建设条例(草案)》,正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对“裸官”的约束措施较之前更加明确和具体。
中央已明确不得提拔“裸官”。2014年1月中央颁布的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广东省治理“裸官”的步伐,走在了全国的前面。2014年2月底以来,广东全省共查出1000多名“裸官”,并对866名干部作出了岗位调整处理。如今广州进一步动作跟进,意味着治理“裸官”已从严查向严管转变。
“裸官”不等于贪官。但从近年多数贪腐案件看,“裸官”却是落马贪官的标配。比如近期曝出的多次收受他人巨额贿赂落马的原东莞常务副市长梁国英,以及涉嫌贪污受贿近4亿元落马的原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总经理张新华等,皆为“裸官”。
中国现行法律对官员的配偶子女出国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也不可能随便剥夺包括官员家属在内的自由迁徙权利。
但是,公职人员的政治伦理决定了对“裸官”不但要严查,还要严管。以往不少“裸官”通过将配偶子女移民国外或境外,在国内做官期间能捞就捞,能贪就贪,毫无顾忌,一看风头不对或东窗事发,就溜之大吉。与不“裸”的贪官相比,他们所承担的腐败风险和成本要小很多。
更大的危害在于,“裸官”外逃,不但追逃难度很大,而且由于他们曾身居高位,接触国家机密比较多,也存在泄密和出卖国家利益的巨大风险。目前,中国反腐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裸官”已不是一个地方性的问题,完全有必要把治理“裸官”纳入廉政建设的整体框架中考量。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官。而治理“裸官”,就是从严治官的重要体现。
治理“裸官”须严查与严管并重,将“裸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一方面各地宜彻底摸清“裸官”底数,惩治暴露的个案,以实现“治标”。另一方面更有必要细化“裸官”任职规定和信息公开制度,以最广泛的公众参与监督,从源头上严防“裸官”蜕变为贪官,最终达到“治本”。
这次广州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裸官”不得任要职等规定固定下来,并同步制定一系列相关制约措施,致力于实现治理“裸官”从治标到治本的根本性转变,此举值得其他地方借鉴。这也是民意的一种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