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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开始就曾涉及“混合所有”;十五大首次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清晰地指出: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十七大报告曾提出: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推进公平准入制度,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说明国企、民企资本融合成为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重头戏,国企上市是实现混合所有制的有效手段。研究已实现混合所有制不同类型企业的股权结构现状,并考察其为股东带来的预期收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随着三十多年来国企改革的逐步进行,为减少国家对国企的政治干预,让国企顺利实现市场化经营,国家逐步转入幕后,通过控制链条实现对国有企业的终极控制。民营企业为了利用较少的资金投入获得较大的控制权,也建立了多层级、多链条的股权结构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把国企体制改革放在了一个全新的起点,因为国企改革必将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完善治理结构,这就意味着对企业的产权结构深入研究有现实需要。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证券市场不成熟、监管力度不到位、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程度低的国家,终极控制股东很可能利用其超额控制权侵占中小股东利益,而且通过较多的控制层级和控制链条,将侵占行为很好地掩盖。基于此,很多学者就终极控制权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展开研究,尽管目前得到的答案并非完全一致,但普遍认为终极股权结构对公司价值产生影响。一旦公司价值受到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也将受到株连,所以这有可能影响到投资者要求报酬率的高低。站在企业的角度,这将影响到企业的股权资本成本。

然而,一旦提及终极控股股东 ,就涉及股权结构的问题,自然不可回避控制层级这一概念,因为只有依据一级一级的控制层才能追溯到终极控股股东。“层级”一词最早用在生态系统中,有关层级的理论为大家所熟知的就是管理层级,管理层级属于管理结构的范畴,此处的控制层级属于股权结构的范畴。按照角雪岭(2007)的说法是,控制层级指从终极控制股东到上市公司之间所包含的股权结构层次数,实际指的是终极控制股东控制上市公司跨越的链条长度(简称控制层级) 。这与以往何威风(2009) 、刘星和安灵(2010) 认为的控制层级有明显不同,他们认为控制层级是指最终控股股东所处的政府级别(中央、省、市、县),事实上他们所谓的“控制层级”应该是“政府层级”。

围绕终极控制股东的研究,大部分学者集中在终极控制股东性质、终极控制股东必须保有的控制比例、终极控制股东所有权(现金流权)与控制权 (投票权)的分离度等方面。终极控制股东性质指终极控制股东的身份特征;终极控股比例指该上市公司的终极所有者所能操纵的投票权(La Porta et al.,1999) ;两权分离度指终极控制股东所能操控的投票权与其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现金流权的差值或比值。

从1932年Berle和Means 研究所有权和控制权之间的分离问题以来,大量的实证检验结果证明股权是分散的(Berle and Means,1932 ;Barelay,1989 ;Jensen et al.,1976 ;Grossman et al.,1988 )。有关股权集中度的讨论一直持续至今,近年来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股权是集中的(La Porta et al.,1999 ;La Porta et al.,2000 ;Claessens,2000 )。基于对股权集中与分散问题的研究展开对公司治理的两个核心问题的研究:一是,当公司的控股权分散的条件下,公司管理者(内部经理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二是,基于控股股东存在的大前提下,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虽然第一个核心问题仍备受关注,但是第二个问题近期吸引了更多学者的目光。1999年La Porta et al. 通过对全球多个国家企业的调查研究发现大部分公司拥有终极控制股东,而且终极控制股东会通过采用金字塔结构持股方式、交叉持股、发行双重投票权股票等股权结构安排或者是制定或委派管理者的方式强化其对公司的控制。而且有学者(Hail et al.,2003 )通过检验发现在全球范围内除个别股东利益保护好的国家之外,其他国家的股权都相对集中,且存在终极控制股东。按照市场化的规律,控股股东只能按照所有权的大小对下属公司进行控制,但是所有权与控制权之间并非完全一致,它们之间存在偏离的现象。正如前面所述,大股东可以通过很多途径来使其获得超额控制权,即获得超过其所有权的控制权。

Claessens et al.(2000) 的研究表明:控制层级越多,两权分离的可能性越大,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可能性也越大,中小股东要求的报酬率就越高,即企业要负担的资本成本越多。但是,他们并未把中国的情况纳入研究范围,主要是由于中国很多上市公司的控制层级虽然多,但所有权为国家百分百持有,不存在两权分离的情况。

随着国企的改革,民营企业的异军突起,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逐渐复杂化。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也呈现控制层级多、两权分离度变大、超额控制现象严重,大股东有动力和能力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甚至有学者(毛世平等,2008) 认为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金字塔结构,大股东能通过金字塔结构实现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同时,以往我国学者划分第一大股东的性质主要是从所有者的性质角度来区分,这种划分方式主要是针对直接持股人而非终极持股股东,不能明确终极持股股东的属性,是不科学的。本书将从终极控制股东性质的角度对上市公司进行划分,探讨终极控制股东性质对股权资本成本的影响。已经有研究成果证明两权分离度与企业价值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两权分离度与股权资本成本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控制层级作为增大两权分离度的有效手段,控制层级与企业价值、股权资本成本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这有待论证。在中国这样一个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占绝对优势的国家 ,由于无法制衡其权利,是否会对中小股东进行利益侵占,进而影响到中小股东对企业的投资信心,增加企业的股权资本成本呢?

可以沿着两条思路来确定终极股权结构变量是否会对资本成本产生影响:第一,从资本市场的角度来看,按照投资者是风险厌恶者的假设,他们会对投资的企业或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依据估算的风险水平,提出其要求的报酬率。终极股权结构的差异理论上会对企业的风险水平造成影响,投资者对企业风险水平的评估很大程度上依赖对企业价值的创造水平,所以,沿着这条思路得出的分析链条如下图1.1所示。

图1.1 终极股权结构与资本成本影响关系1

第二,从公司治理的视角来看,依据信息不对称的假设,外部投资者不清楚企业投资项目的风险,而是企业的内部控制人通过对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收益水平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预期的收益,将预期收益进行资本化的折现率即为资本成本。具体分析思路如图1.2所示。

图1.2 终极股权结构与资本成本影响关系2

1.1.2 研究意义

1.1.2.1 理论意义

尽管La Pora et al.(1997),Lomobardo et al.(2002) ,Brockman et al.(2003) 认为投资者法律保护机制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用以抑制控股股东获取私人收益的动力;可以通过改变利润率和降低股东的审计和执法成本增加股东收益率;甚至可以最小化信息不对称、降低买卖差价并增加股票流动性。但是这只是针对法律体制不同的国家或者是同一国家不同法律体制阶段而言的。本书的研究是在同一国家、同一法制体系下,法律体制阶段性特征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现象明显;控股股东主体由原来的国家作为主导到目前已经呈现多元化;终极控制股东通过构建相对复杂的股权结构体系以更少的资金支配更多的资源;国外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股东通过复杂的股权结构关系已经实现了对上市公司利益的侵占,损害到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

所以本书研究的理论意义体现在:第一,检验终极控制股东的性质及其终极控股比例、控制层级、控股链条数是否可以作为股权资本成本的显著影响因素,这将完善资本成本的影响因素体系。

第二,本书选用多种模型估算股权资本成本,通过对各模型估算结果的比较,归纳各模型估算结果的特征,为以后选用有效的股权资本成本估算工具提供借鉴。

1.1.2.2 实践意义

第一,本书对股权结构理论的研究,对于了解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有理论指导作用,恰遇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时期,为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决策提供实证依据。

第二,通过对股权资本成本理论的研究,提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数据分析,了解我国的股权资本成本水平,这无论是对中小投资者还是对上市公司都有裨益。同时,目前国资委推行对央企的EVA考核,本书估算的股权资本水平,对其具有借鉴意义。 Iw3o8cDHvcJBFhJznunRswcZt1OVGQIe/UvaA8RII4tIpktUEMg+q19xDOQ4e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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