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使每个人都有机会自主决定、自主行动的有效的公共政治就不可能有民主。对于这一点,应该没有争议。但是,这里需要确保的最低标准,其界限何在,不论是量上还是质上,却并不清楚。如今,有关民主的理念纷然杂陈,它们与政治参与和政治交流过程中的质量标准大相径庭。 只要民主的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最低标准便能超越这些差异并在任何情况下都站得住脚吗?无论如何,政治传媒交流的质量至少必须在它们那里接受检验。
按照经典理论的定义,民主同时是一种机构系统,一种表达和决策程序,以及一项业绩承诺。因此,它需要一种适合自己的传通方式,而这种传通方式只有通过现存的传通状况才有可能实现。各种多元教育法治民主政体,不论其具体形式如何,都具备一系列决定性的标志。属于这些标志的,除对基本人权和人民主体这一最终决定源泉的保障外,首先是多党制、议会原则、司法独立、传媒自由以及旨在使民众积极参与、拥有最广泛形式和程度、基于原则的公开性。与这些基本原则相比较,议会制和总统制之间、竞争民主与和谐民主之间、形形色色的政党和选举制之间的区别无足轻重。实践表明,多元法治民主制的宪法要求只有在多样的和活跃的公民社会中方能实现。从这一公民社会中成长起社团、协会、组织和动议,在社会和政治体系之间做固执的和持久的中介。 政治公开性的结构与功能和大众传媒的角色均须以这一多元法治民主的要求而不是以保障自由选举一类的孤立规范加以衡量。
在联邦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以若干详尽的有关传媒的裁决,为公营媒体和私营媒体力求允当的要求赋予了一种法律约束力。当然,其前提是,通过法律裁决的做法是可能的和有意义的。 由此,以一种鲜明的方式产生出了虽不甚确定,但在其结果上仍属目标精确、涵盖广泛的标准。这一标准已反映在公营性电台、电视台节目的基本原则和各联邦州的传媒法中。大众传媒对民主交流所作贡献的主导形象是一种广泛而公允的报道、就事论事和相互尊重、内容上对真实的追求、表现的风格和形式,以及一种使所有男女公民参与公共交流成为可能的介绍方式。同时这些标准又极富弹性,因为,它们代表了一种几近完美的传通状况;它们是灵活的,因为,对以何种方式、以何种程度在大众交流的现实中得到真正的实现,它们留有空间。尽管如此,它们可称目标明确,因为,它们以足够精确的方式描述了所要求的传通方式必须在结果上所体现出来的目标。这里指的是规定性的、传通实践应尽可能接近的标准。传通政治具体化的程度及方式显然取决于一个共同体的社会实践、政治及大众传媒追求何种民主的主导形象。
多元法治国家民主政体的民主政治标准提供了一个广泛的活动场所,为民主参与尽可能丰富多样的模式提供了空间。这一点甚至适用于民主政治项目之间的竞争,不同的活动者计划借助这些项目满足其共同体的同一个宪法法律框架。就政治参与关系的现实而言,三种典范性的民主理论及隶属于它的民主政治项目起着关键作用:民主的市场模式、民主的参与模式和民主的公民社会模式。它们有权宣称,能够以合法的方式明确显示,在现代社会的实践中到底什么是民主。
民主的市场模式被其赞同者冠以“现实的民主理论”的称号,似乎任何关于民主参与的更进一步的设想从一开始就是当代复杂世界上的一个不切实际的项目。以约瑟夫·舒姆佩特尔和安东尼·道恩斯的论述为核心形式的这一理论将民主在经典意义上的合法性条件简化为个人的一种机会,在相互竞争的两个政治精英之间作抉择,而无须顾及其真正的利益、动机及目的为何,也无须顾及选民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各主事人的决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市场的经典设想将其视为某种和谐自动机,尽管每个人仅仅是追求自己的利益,该自动机最终都能保障所有人的需求。市场模式民主理论便与此相类似。按照这一理论,社会利益和政治行动相一致的民主条件仅仅通过个人有选择机会这一点便得到了完满的体现。
根据这一理论,争取选民青睐的政治精英们似乎只需追求有关权力、名望和收入的个人利益,而争取选票的竞争迫使他们介绍并实现有望被多数选民视为自己的政治利益并加以支持的行动纲领。通过精英和选民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达到的不同利益趋同的中心条件便是信息。潜在的选民关于可供选择的和相互竞争的精英们迄今政绩的了解程度取决于其对某一方战胜另一方后所得利益的期望值。正因此,有关可供选择的竞争者们的行动纲领、行动成果及其政绩的信息应该广泛、可靠、易得并完整,否则,个人将难以形成可靠的评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这一最低限度的民主模式也难以满足自己的合法性要求。尽管参与要求已降至最低限度,公众讨论和理解的程序不具备制宪的作用,其信息要求反而必须特别广泛和可靠。
参与民主模式指的是众多男女公民在各层政治体系内的政治组织中,尤其是在协会、政党和公民动议组织的政治体系内的积极、持续、有效的决策参与。 根据这一模式,只有当男女公民们自己负责表述并实现其在组织和委员会中的、他们视之为恰当并有望成功的利益时,民主合法性要求才有望实现。涉及与全社会有关的政治决定,首先是政党和联盟,即实现公众对最终政治决定的持续参与的协会、联合会、公民动议、教会和政党,处于政治和社会系统的中间地带。就劳动和生活环境而言,它指的是在公民社会论坛、动议、劳工界共同决策委员会,以及在与个人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社会和政治自助项目的积极的决策参与。
要使民主参与有效,就需要有在相关组织中的参与机会,但同时也需要有男女公民的参与愿望。因此,这种民主模式与市场模式也由此相区分,即:它在参与组织中以及与其相关的过程中产生出在场者之间直接的交流磋商,其中,除了获得并传播信息外,首先是寻求对共同行为的目标和道路的共识。
公民社会基础民主模式与参与民主模式的最显著区别在于,它对政治体系本身不再有大的民主期待。 它所要求的只是,民主参与和决策最终应当限定在公民社会和日常生活的就近领域。因为,只有在这里,直接的参与和对决策的全面监督才是可能的。只有从公民社会动议的平面网络中才能产生出对全社会乃至整个世界有效的民主共同体。即使这一模式的捍卫者对有关公民动议全球交织的设想并不陌生,他们仍然认为,民主磋商和决策的真正场所只限于地方公民社会。在场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对话磋商目标和决策途径,并对其实施作出决定,进行监督。与参与民主模式相比,这里信息处理、评判形成和认识理解的实践更多地转移到了由在场的公民组成的小型交流圈。他们当然依赖于有关政治和社会的可靠信息,其程度类似于那些行动直接指向政治体系的公民。
即使对其实践性的界限存有争议,所有这些模式都与西方民主的规范要求相符合。它们之间最本质的区别不在于它们共有的获得有关政治和社会大系统的广泛、可靠信息的权利,而是它们为对话磋商和理解平台提供附加空间的程度。所有模式都以全体公民对所有重要政治内容和政治代表人物的行为目的拥有全面的第一手信息为前提;参与模式和公民社会模式则还要求为在场者提供以理解为方向的交流以及为参与决定与其相关的政治事件所需的广泛机会。根据政治学对它的描述,根据它按照一般所认为的那样在西欧民主制中所应占的主导地位,根据按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决它在德国所应具有的决定性地位,政党民主是参与民主的一种形式。
不论是以广义的民主理念还是狭义的民主理念为基础,如果要确保民主的公开性,那就必须以恰当的方式满足弗里德赫尔姆·奈德哈特所描述的三种功能:
1.透明功能:每一个公民都应有机会,并且是以全面、实事求是和可靠的方式观察并理解在政治及在其所处社会中与其有关的主要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情。
2.容许功能:各种重要的观点、议题和信息之间的冲突必须允许关心它们的公民能够客观地评估自己的立场。
3.方向功能:在公开场合获取信息和观点的过程中,必须形成对公民而言是可以理解的、并以各自的方式加以参照的某种公共观点。
不能满足这些基础功能的某种公共政治传通结构虽然仍能有助于社会的系统融合,并且以关注同样题目的方式多少使各方结合在一起,相互发生联系;它们甚至有助于巩固那种拥有民主机构并由此服务于民主的社会。然而,这种结构恰恰剥夺了本可以在具体实践中满足民主诉求的那种政治传通文化获得民主机构的机会。因此,尽管存在着它所特有的借助筛选、断章取义和介绍而引人关注的方法,在总体上,传媒有关民主政治的公共传通与社会中政治进程的自我逻辑之间的关系必须恰当。只要这一先决条件在原则上得不到满足,关于民主的诉求便难以实现。对实现民主诉求而言,仅保障自由选举和因其产生的精英之间的竞争无论如何是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