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后变成城市新居民,其非正规就业是指那些城市或农村的贫困人口为了摆脱贫困实现生存而在传统的规范市场体制以外就业或经营的一种现象,他们一般不被劳动法、税收、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所覆盖。全球范围的城镇非正规就业群体的维权研究和劳动关系研究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主要是针对城镇非正规就业群体的社会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体面就业的实现等方面的研究。
20世纪90年代的以来,ILO和国外学者们有关研究资料显示城镇非正规就业的劳动关系有如下特点 :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工作或雇员未经申报;工作是不稳定的或者时限较短;非正规就业劳动标准低、劳动条件很差,如劳动报酬低、工作不稳定、工作环境恶劣、加班时间多、加班工资低、劳动无保障;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较小、组织化水平低,劳动力与资本混为一谈;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应用、实施或遵守劳工法规等。
ILO对城镇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和体面劳动的实现非常关注。1991年,ILO发布了“非正规经济的两难选择”,提出了究竟是用推动非正规就业来提供社会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的收入,还是运用宏观政策和社会保障把非正规部门纳入正规部门进行管理。但后者可能导致提供就业的能力下降问题,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两难抉择。2002年,ILO提出了“体面就业与非正规经济”,提出“所有的人都有工作的权利,不论他在哪儿工作”,要求各政府要正视非正规部门的就业效应,消除非正规就业部门日益增多的剥削和恶劣的工作环境,对非正规就业群体的体面劳动实现提出三步走方针:首先,要立即减少非正规就业的不体面性,特别是承认非正规就业的合法性,赋予他们应有的公民权和正规渠道话语权,加强其社会保障。其次,在短期和中期看来,保障非正规就业群体积极向上的发展通道,有利于非正规就业正规化发展,获得体面工作。政府的就业政策和途径要具有一定的柔性,要有助于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的法律构建。在就业扶持政策和劳动技能培训方面要更多地关注具有弱势地位的妇女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最后,在长期来看,政府要积极创造更多的有扶持和保障的就业机会,特别是增强正规、体面和受保护的部门的就业容纳能力。
为了给非正规就业者提供一个更为公平、体面的就业环境,部分学者对发达国家的非正规就业进行研究,发现发达国家非正规就业在初期同样存在着无序管理与非正规就业群体缺乏必要就业保障和不和谐的劳动关系等问题。并研究发达国家如何实施一系列的改革,如欧洲通过财政政策鼓励企业雇佣非正规就业劳动者;通过税收、社会保障制度和非正规就业立法规范劳动力市场,提高对非正规就业者劳动权益的保护。作为个案研究,ILO还介绍了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旨在提高非正规就业群体的生产能力和工资标准、完善社会保护的改革实践,以及改善非正规就业者工作环境,建立非正规就业群体联盟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政策与新举措。
非正规就业群体是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特殊弱势群体,过去将近十年时间国内政府机构和专家学者们以会议论文或期刊文章的形式对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如下:江立华(2002)从微观层面呼吁给非正规就业群体(农民工)就业过程中平等市民待遇,加强对非正规就业群体(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罗华荣(2005)对非正规就业群体(农民工)权益、市场制度缺陷对其的损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呼吁建立保护非正规就业的管理理制度、组织领导体制和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改革现行的户籍政策,赋予公民正当的权利,实行农民工市民待遇;艾春岐(2005)从建立城市、农村和全国三个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和途径分析了如何妥善解决好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文举、李娜(2007)研究了当前城市非正规就业的必然选择和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可行性与必要性,主要是从制度研究的角度,论述了非正规就业发展的必要条件;杨强(2007)研究认为非正规就业权益保障缺失的主要表现是:劳动关系非规范化、普遍缺乏社会保障、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缺乏相应的政府管理机构、法律政策和规划措施;何文举和殷志云(2007)研究分析了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群体(农民工群体)的就业特点:就业方式灵活多样,劳动组织简单、劳动关系非规范化、复杂化和多元化、多处于不稳定状态,缺乏社会保护、自我改造能力差,并提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法律制度的完善、税收制度的完善以及资金、信息、培训和政策方面的非正规就业支持系统的构建。2007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亚洲就业论坛”发表讲话:要实现体面劳动,就必须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强调就业的平等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权益。2008年,胡锦涛同志在“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指出广大劳动者体面劳动的实现是符合时代的要求。他认为:要真正实现全面体面劳动,最重要的是要保障各个劳动群体的劳动权益,特别要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劳动条件,完善社会劳动保障制度,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佘云霞、霍连明、袁伯清、秦建国(2008)等人从工会的视角研究了非正规就业群体体面劳动的实现条件和体面劳动实现过程中的工会职责,要求工会组织要履行实现全民体面劳动的职责,必须大力完善工会组织体制、积极主动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张华(2010)论述了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就业环境较差,实现他们的“体面劳动”还有很多困境,主要有:就业岗位不足、强资本弱劳动矛盾突出、社会保障滞后、组织化程度低等问题,提出了政府应从就业机会、社会保障,监督管理以及组织机制四个方面加强服务和引导,从而为其实现体面就业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李朝阳(2011)对非正规就业女性群体体面劳动权利的缺失及其原因进行了研究,认为女性体面劳动权利缺失表现在:就业不稳定且受排斥、劳动报酬权缺失、工作中的尊严与安全权存在很多障碍、非正规就业女性劳动时间偏长、应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难以实现等。究其原因是: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低,在国际分工体系中处于低端位置,企业所得利润微薄,往往靠压低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减少改善劳动环境投入等维持生存;保护非正规就业女性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格,非正规就业女性的团结权与参与权受限,非正规就业女性本身素质较低等。并且从宏观层面提出了政府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系统推进,以逐步提高她们共享体面劳动权利的实现程度。朱国敏(2012)从企业的社会责任视角: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剖析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体面劳动的四大目标)缺失状态,提出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强化机制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优化劳动环境条件的体面劳动实现途径。这些都较为全面地论证了实现体面劳动是劳动者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的重要内容,为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有效保障提供了理论基础。
综合国内外研究可以看出:学者们对体面劳动的研究主要还集中在内涵研究和测量指标分析这两个方面,主要是从政府参与的角度进行研究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但都没有专门针对城镇非正规就业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我国的学者们目前对体面劳动视角下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研究还不是很多,成果大多集中在政府和工会视角的体面劳动研究,尤其是集中在最近几年。从研究阶段来看,目前正处于宏观层面的研究时期。文献检索结果显示,国内专门从体面劳动视角讨论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甚少。至于像本书所拟定的目标,在比较世界各国的经验,通过理论创新、政策研究创新、研究方法创新,深入分析造成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的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的制度环境,这样的研究在国内还是不多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