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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现状

一、行政垄断及其法律问题研究

发达国家的盐业总体上是一个竞争性行业,垄断主要表现为经济垄断,这与我国盐业的行政垄断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些国家关于垄断及反垄断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自然垄断和经济垄断方面,对行政垄断研究较少,而且主要针对规制者政治利益与被规制者经济利益之间的规制俘获、合谋及其防范问题。他们的研究已然成型,产生了一系列学科及理论体系,如政府规制经济学、激励性规制理论等。实践方面,从宏观层次到微观领域已形成由行业自律和政府管制有机结合的完善的规制体系。这里必须指出的是,这些理论和实践都立足于几个基本条件:较为成熟的市场体制、法治环境、权力制衡机制和法律本身的实效性与可诉性(即司法审查)。很明显,这些条件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垄断行业的规制能力远非我们所能效仿。相对而言,适应我国国情的垄断方式及其规制研究与实践还处于探索阶段。

国内关于行政垄断的相关研究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行政垄断本身。主要问题及争议包括:第一,行政垄断的性质。过勇、胡鞍钢(2003)将行政垄断认定为一种政府主动创租行为;薛克鹏(2007)认为行政垄断是改革不彻底的产物;而白贵秀(2008)主张行政垄断的本质就是行政腐败。第二,行政垄断的分类。这方面大多数学者将其分为地区垄断和行业垄断;个别学者认为没必要作如此区分(沈菊生,2004)。从具体表现方面进行划分较有影响的有:行业垄断、地区垄断和其他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漆多俊,1997);扩大管制范围、歧视性对待、卡特尔定价、公共资源垄断、地区封锁(张维迎、盛洪,2001);地方贸易壁垒、部门贸易壁垒、政府限定交易、设立行政公司(王保树,1998);地方行政垄断、强制联合、限制竞争、行政强制经营行为等形式的直接行政垄断和行政性公司垄断、国家指定专营、行业垄断等形式的间接行政垄断(姜彦君,2002)。第三,行政垄断的成因。学者们普遍认为公共权力的利益部门化、行业化、地方化甚至个人化是导致行政垄断的主要原因;其他重要原因包括转型经济特有的体制缺陷、在位利益集团影响、计划经济路径依赖等。第四,行使某种国家行政管理权的事业或企业的主体属性。这方面主要有3种观点:孔祥俊(1998)将其纳入广义政府或其所属部门范畴;郑鹏程(2002)、史际春(2002)认为是公用企业性质;余晖(2000)、许光耀(2004)则视之为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合谋共同体。

另一方面是行政垄断的法律问题。这方面研究成果为数不少,争议也较多,焦点主要集中在:第一,行政垄断的合法性问题。张维迎、盛洪(2001),丁启军(2010)从法律依据角度出发将行政垄断分为法定垄断和非法垄断;而曹士兵(1996)、郑鹏程(2002)、王晓晔(2010)以实质标准将其界定为非法垄断。第二,法律规制的可行性问题。陈秀山(1997)、朱志明(2002)认为超经济的行政垄断只能通过体制改革而非法律和政策所能解决;胡鞍钢、过勇(2002),戚聿东、柳学信(2008)主张对行政垄断进行政企分开、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法制建设等措施在内的综合治理;徐士英(2011)坚持行政垄断问题源于国家政策,非反垄断法所能解决。而王保树(1998)、许光耀(2004)、王晓晔(2009)等大多数法学专家坚持应该主要运用法律特别是反垄断法控制行政垄断。第三,法律规制的方案设计问题。曹士兵(1996)主张包括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在内的多种法律手段的运用;郑鹏程(2002)提出以协商合作制为核心制度构建反行政垄断法律控制体系;王晓晔(2007)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统一、高效和权威是反行政垄断的决定性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对此类研究颇为重视,仅国家社科基金近5年的资助项目就达40余项。但是,针对盐业行政垄断改革特有的复杂性和深层次问题所必需的交叉、边缘学科整合基础上的实证和系统研究付之阙如。

二、盐业研究

从公开发表的文献看,国外关于盐业的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历史学、公共卫生管理等领域,且基本上发表于2000年以前。与盐业管理相关的资料散见于美国盐业协会(http://www.saltinstitute.org)、日本盐业协会(http://www.shiojigyo.com/english)、欧盟盐业制造商协会(http://www.eusalt.com)等网站,多为盐业市场、盐产品公共卫生等方面的信息。另外,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也提供一些食盐加碘方面的政策和技术资料。

相对于通信、铁路、航空、能源、银行、保险等垄断行业甚至同为国家专控的烟草业在学术研究上的繁荣局面,目前较有深度和影响的盐业学术研究零星分散,且大部分集中于历史学和医学领域。历史学研究较有代表性的成果有:曾仰丰《中国盐政史》(1936),丁长清、唐仁粤《中国盐业史(近代、当代编)》(1997),李明明、吴慧《中国盐法史》(1997),钟长永《中国盐业历史》(2001),宋良曦、林建宇、黄健等《中国盐业史辞典》等专著。2004—2007年有6篇博士学位论文或博士后研究报告以盐政史为主题:陈永升《清代河东的盐政改革》(2004)、武晓芬《唐代盐政研究》(2004)、张立杰《南京国民政府盐政改革研究》(2005)、倪玉平《清代两淮盐政改革研究》(2005)、张国旺《元代盐政与盐业》(2005)、陈涛《明代食盐专卖制度演进研究》(2007)。关于中国盐业体制的当代史研究主要有程龙刚《新中国盐业管理体制50年回眸》(2000)和董志凯《当代中国盐业产销的变迁》(2006)。医学方面的成果较多,主要发表于医学刊物,内容以碘缺乏病防治和碘盐监测为主,2002年以来有51篇关于碘营养水平调查方面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较有影响的经济研究包括吕福玉(2007)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经济学分析、杨双钊(2011)关于盐业发展规制的研究、龙超(2005)对我国食盐专营的社会经济成本分析、傅刚义(2005)关于中国盐业管理体制的论述、贺运生(2007)关于我国专卖制度改革的研究、周海春(2008)的盐业体制改革调查研究报告。另外,2006—2014年有10篇硕士学位论文以盐业公司发展战略的对策建议为选题,其中包括9篇盐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工商管理硕士(MBA)或高层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论文。

相对而言,法律方面的研究较为零散,主要文献有柴进、杨妮(2004)《试论中国盐业垄断经营的法律规范问题》、武二顺(2007)《论我国食盐专营管理立法及其完善》、徐兰飞(2007)《我国的盐业法律管理体系:内容、问题及建议》、孙晋、范舟(2008)《中国食盐业专营垄断之变异、危害及其纠补》、杜仲霞(2012)《盐业反垄断问题研究》、沈岿(2014)《指导案例助推垄断改革——以指导案例5号为分析对象》以及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2008)《关于请求对〈食盐专营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等,总体上看,这些研究不同程度上缺乏实证分析,未能触及盐业体制改革困境的深层次问题,说服力和可操作性不强。

三、盐业体制改革研究

盐业体制改革研究的相关成果绝大部分见诸新闻报道,内容基本上是应用性对策建议。单鑫(2009)对1994—2007年的该主题文章进行了文献学分析,他的结论是:盐务、政府、新闻三大系统近九成的作者构成致使该领域研究学术水平较低;过半文章来自盐务系统;发文刊物集中在盐业、经贸类非学术刊物;近一半文章研究食盐专营体制改革,其他研究主题包括食盐专营宣传、盐行业发展等;对现行食盐专营体制的态度方面,盐务人员基本上倾向于维持现状,而记者和学者大多主张取消专营

笔者基本同意这个判断,并分析其深层次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众多垄断行业中食盐体制的改革并不复杂,也是最没有风险、改革设计方案技术含量最低” ,许多人认为理论研究在此难有作为,或者说食盐专营体制问题不具有学术研究价值;另一方面,不仅由于在位企业等既得利益者的强势地位,更因为盐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分量太小,对大多数家庭开支影响不大,以致“食盐行业成了中国改革开放遗忘的角落” 。这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盐业垄断改革的理论准备不足,其他利益攸关者缺乏应有的话语权,政府职能部门无动力和决心切实推进改革。

鉴于我国现行盐业体制因其特殊的历史与现实成因和特别的行业利益博弈结构,不仅使盐业垄断成为我国行政垄断的最难和最后的堡垒,而且也是我国垄断行业痼疾之集大成者。同时,盐业垄断还是一个特例,既由于食盐专营与烟草专卖一道至今仍绝缘于市场经济甚至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中都独善其身,又在于它是我国两千多年来政企不分的活化石,当然最为本质和核心的因素在于食盐本身无与伦比的需求刚性。因此,研究盐业垄断改革的法律问题不仅对盐业产业发展和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本身,而且作为个案和实证研究,对探索垄断行业改革深层次的“后发劣势” 制度突围和运用法律规制行业垄断的体制创新也具有重要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这也可能是一个学术富矿,极富智力挑战性,理论工作者也可以大有可为。 iW9GzYGSxQQ5JR3kn6D8Y/5LTgwFMNHnlhdaNbI5KZtxhtxNaoTN+9iQUUsQM6R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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