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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1.2.1.1 关于产权基本理论的研究

第一,关于产权定义的研究。掌握产权理论,必须首先理解产权的概念。产权是与财产相关的一束权利,反映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围绕财产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关系,没有财产就不会有权利。不同的财产可以派生出不同的权利,如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等。财产的权利不仅归所有者所有,非所有者也可以对财产拥有部分权利。经济学和法学都对产权进行了定义。因此,产权概念在文献中是五花八门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阿尔钦(Alchian,1965)参考了法律文献,认为狭义的大陆法和广义的英美法律一样,有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之分。马瑞曼(Merryman,1985)认为绝对权利是针对所有人,相对权利是针对使用者。丹尼尔和格罗斯曼(Daniel & Grossman,2000)认为法律界采用关系来定义产权,如果某人对某物拥有所有权,则其他人有相应的义务不去干扰他的占有和使用。除此之外,弗鲁博顿和里克特(Furubotn & Richter,2000)延伸了产权的概念,不仅包括法律权利,也包括公约权利,如礼仪、社会风俗和排斥。

在经济理论上,德姆塞茨(Demsetz,1967)主要从产权的功能和作用来定义产权,他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可帮助权利人合理地拥有财产。诺斯(North,1990)将产权界定为个体对他们所拥有的自己劳动、商品和服务的适当的权利。 这个定义与德姆塞茨(Demsetz)对产权的定义基本一致。阿尔钦(Alchian,1965)认为产权是权利人对经济商品的一束强制使用权利。伊特韦尔(Eatwell,1987)认同阿尔钦对产权的定义。巴泽尔(Barzel,1989)声称个体对资产的权利包括消耗该资产或转让该资产从中获得收入,并进一步指出,法律权利作为规则是用来加强经济权利的。美国经济学家尼科尓森(Nicholson,1992)将产权定义为所有权和所有者的各项权利的法律安排。弗鲁博顿和派卓维奇(Furubotn & Pejovich,1972)认为产权是人们在利用稀缺资源时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国外学者从经济学和法学的不同角度阐述了产权的定义,其要点可归纳为:其一,产权是围绕财产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第二,产权是一种法律权利,包括相对权利和绝对权利;其三,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西方学者的产权概念基本上以私有产权为出发点。

第二,关于产权内容的研究。财产的权利由权能部分和利益部分构成,二者相互依存、内在统一。德姆塞茨(Demsetz,1964)认为产权是依附于物品或劳务的“一组”权利,只要存在两组产权就可发生交换。弗鲁博顿和派卓维奇(Furubotn & Pejovich,1972)将产权分为使用权和处置权两大类,使用权是使用财产的权利,处置权又分为出售和出租权利两类,出售是转移财产的全部权利,出租是转移财产的部分权利。20世纪末英国学者P.阿贝尔(1994)认为产权不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使用权、管理权、转让权、禁止损害权等其他权利。西班牙学者施瓦兹(P. Schwartz,1974)则认为产权还包括投票方式的权利、行政特许权、履行契约权等。

第三,关于产权结构的研究。罗马法典指定了产权的几种类别,所有权包括使用资产的权利、从使用资产中获得收益的权利、改变资产形式和内容的权利,在双方商定的价格基础上有权转让全部或部分上面规定的权利给其他人。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lchian & Demsetz,1972)从“经济权利”角度考虑,如果土地使用者能够充分行使法律上的权利并承担行动的后果,则在特定的所有权对象中可能同时存在多重利益。根据布兰道和菲德尔(Brandao & Feder,1995)的观点,产权可分为开放进入、公共财产、私有财产和国家财产四种类型。诺斯等(North,1990;T. Yang,1987)声称,公共产权招致低生产效率,因为没有人有动机去努力工作以增加他们的私人收益。有学者(Cheung,1970)认为公共产权是一种促进租金消散的产权形式。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lchian & Demsetz,1972)进一步论证,公共权利的困难在于它不利于精确计量成本,拥有公共权利份额的人们往往忽略他们的行动后果来行使权利,因此这种产权制度产生了交易成本。在私人产权制度下,土地分配给具体的个人或法人实体,国家或社区可对这些权利施加某种正式的或非正式的限制。有学者(Cheung,1974;Alessi,1980)指出,私有产权是使用资源的专有权,从中产生收益,并自由转让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国家拥有资源的所有权,但可通过出租或其他方式转让一些权利给私人用户或社区,如允许在国有土地上放牧。当国家不能主张权利时,国家财产有可能变为事实上的私有财产。克维尔(Kivell,1993)指出,在混合经济占主导地位的西方世界,土地所有权主要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分配。马西和卡特雷诺(Massey & Catalano,1978)根据土地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的功能,将英国的私有土地所有权划分为三种形式,包括工业用地所有权、资本土地所有权和原始土地所有权。

第四,关于产权作用的研究。巴泽尔(Barzel,1989)认为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都可以放置在产权框架里加以分析。经济理论表明,私有产权功能是为高效使用资源建立的动机诱因。德姆塞茨(Demsetz,1967)认为产权的主要功能是引导激励将外部因素实现更大的内部化。同样,里贝卡(Libecap,1986)认为产权通过激励影响经济行为。艾烈希(Alessi,1983)参照阿尔钦的作品,指出不同的产权制度表示决策者不同的激励结构,导致不同的资源组合和不同的输入输出混合数。产权功能建立了激励机制,能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关于交易成本与产权关系的研究。在新古典主义世界中,交易成本为零是纯理论性的。在现实世界,交易成本是存在的。阿罗(Arrow,1969)将市场失败的原因主要归于交易成本,是交易成本完全或部分阻碍了市场的形成。沃尔特斯(Walters,1983)认为不断增大的交易成本阻碍了城市土地的流转。艾列希(Alessi,1983)认为由于存在正的交易成本,资源的一些权利将不能充分分配,也不能充分执行或定价。资产转移需要成本,但交易成本如果非常高昂,则权利人可能放弃具有吸引力的交换,限制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恶化流动性。在交易成本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产权安排对生产和分配具有深远和持久的影响。

第六,关于产权制度变迁的研究。产权不存在于制度真空中,产权由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加以约束,制度和社会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更,进而影响产权。

产权制度是多样性的,也是不断变化的。研究产权制度的变迁,可以遵循均衡的途径,也可以遵循演进的途径,阿尔钦(Alchian,1958)曾认为这两条途径对经济行为的解释是等价的。事实上,均衡分析一般处理经济因素,而演进理论往往处理非经济因素。德姆塞茨(Demsetz,1967)从经济因素来揭示产权制度的形成与变迁,揭示了资源稀缺程度和相对价格因素的影响。安德森和希尔(Anderson & Hill,1975)揭示了界定和执行产权的技术变化对产权契约的影响。这些理论都把产权制度变迁看作是一个常规过程,把研究的重心放在了产生制度结果的基本经济力量上。但是历史上的产权制度并不仅仅是对广泛的经济压力做出的反应,它们也是利益冲突博弈和妥协的结果。乌姆贝克(Umbeck,1977)从非经济因素来揭示产权制度形成与变迁规律,他以美国西部淘金时期的经验事实论证了“强力界定权利”。斯科特和安德鲁(Schotter Andrew,1980)不仅用博弈论阐释了哈耶克自发秩序的基本原理,而且也证明产权不仅仅可以协调生产性活动,也成为“保持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制度”,并且提供了维持秩序的作用。诺斯(North,1981)揭示了技术因素和人口压力的影响。里贝卡(Libecap,1989)论证了政治因素对产权缔约的影响,认为许多制度都是由独裁者、强势利益集团和政治上的多数派创立的,他们建立这些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牺牲他人利益从而使自己获利。萨格登(Sugden,1995,1998)认为大多数与产权界定有关的行为惯例都起源于“先到先得”原则。H.培顿·扬(Young H.P,1993,1996)用讨价还价模型,说明了在没有第三方理性设计的情况下,自利且理性有限的个人可以在稀缺资源的竞争中自发组织一种互惠互利的产权制度。

无论不同学者的观点与方法有怎样的区别,有以下几点是共同的:其一,产权界定清晰与否是决定市场交易及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根本条件;其二,产权制度中,权利与风险责任的对称是保证监督有效的必要条件;其三,私有产权越纯粹,资本及有关产权相互间界定越严格,市场机制越有效。

1.2.1.2 关于资源产权的研究

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明确资源产权的重要性。稀缺性是产权产生的基本前提。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交易的实质是其产权的交易。里贝卡(Libecap,1986)对产权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认为在通常情况下,产权分配更重要,并鼓励市场交易,不赞成政治再分配。萨姆纳(Sumner J.La Croix,1992)从澳大利亚和美国的淘金热分析两国的矿产资源产权安排。内利·杰姆斯(Nellie James,1997)研究了巴布亚新几内亚国家的矿产资源产权安排和产权政策,该国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有权获得矿产开发的回报。海伦娜·麦克劳德(Helena McLeod,2000)研究了斐济的矿产资源产权安排,该国的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上面和下面的一切,包括矿物质。此外,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南非都在积极研究新的矿产资源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产权安排。林达·费尔南德斯(Linda Fernandez,2006)通过实证研究,探讨了不同产权制度下的森林资源和持续农业框架下的土壤质量退化,提出共同财产和私人财产权利可能导致类似的资源保护。

土地资源方面,伊利等(1924)阐述了土地所有权影响到土地的利用效率和自然资源的保护问题,他们将土地产权分为公有、私有和共有三类。阿朗索(Alonso,1964)是最早对土地市场进行研究的学者,他完善了约翰·冯·屠能的竞标地租理论,在城市土地市场均衡时形成了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米尔斯(Mills,1967)进一步发展了阿朗索的单一城市中心模型,使该模型成为研究城市土地利用结构以及城市经济结构的基础。普拉托(Platteau,1996)提出了“土地权利进化理论”的观点,认为土地地契随着土地稀缺和土地矛盾的增多而逐步形成,并最终从增长的人口和农业商品中实现流动。特斯法耶(Tesfaye Teklu,2004)对埃塞俄比亚农村土地及新兴的土地租赁市场进行研究,认为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可以增加社会福利,土地的长期占有权安全可以加强土地的租赁。威廉·科塔尔该(Willem K.Korthals Altes,2006)认为应建立单一的欧洲土地市场,利用国家援助和公共采购来影响土地的开发。萨图尼诺·M.博拉斯·JR(Saturnino M.Borras JR,2005)借鉴巴西、菲律宾和哥伦比亚的土地改革经验,认为以市场主导的、自愿的农村土地分配改革更方便土地的流转。科林和穆拉德(Jean-Philippe Colin & Mourad Ayouz,2006)以科特迪瓦土地市场为例,探讨了非洲农村土地出售的情况。诺威(Nivelin Noev,2008)认为土地产权、合同条款、人力资本和社会经济因素对保加利亚土地出售和租赁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安卡利塞茨(Anka Lisec)等(2008)对国际的交易模式和不同房地产市场的房产转让情况进行了比较,并提出了农村土地产权转让的详细方式,建立一个可视化模型。蒂姆·狄克逊(Tim Dixon,2009)根据英国城市地产发展趋势回顾了过去50年的背景,界定了城市地产的所有权问题。还有学者(Espen Sjaastad & Ben Cousins,2008)提出“产权化可作为减少贫困的一种方法”的观点。他们认为贫困并不是没有资产,而是因为缺乏规范的受保护的产权。富裕国家之所以富裕,是因为其农田、森林、房屋等物品的拥有是以所有权来证明的。贫穷国家的居民虽有房子,但不拥有权利凭证;虽有农作物,但没有契约;虽有业务,但没有纳入法规。

1.2.1.3 关于产权会计的研究

会计是建立在产权关系基础上的。产权制度不同,相应的会计也不同。当现代产权理论发展成熟之后,会计研究人员开始将其运用于会计理论与实务方面,形成了产权会计。瓦茨和齐默尔曼(2006)运用产权理论来解释会计与审计问题,认为会计和审计是为监督企业契约签订和执行而产生的。大卫·艾勒曼(1982)比较了经济价值与会计价值的差异,构建了一个矩阵式的产权会计系统。国外的研究虽然都触及了产权与会计的结合,但都没有形成体系。

第一,矿业权流转会计规范研究。在矿业权会计的规范研究方面,美国、澳大利亚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等国家或国际组织纷纷对矿产资源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美国是研究矿产资源会计问题较早且较系统的国家,其在石油天然气会计问题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研究成果丰硕。FASB在1975—1995年先后发布了6份关于石油天然气的准则公告,包括美国财务会计准则(SFAS,下同)No.9、SFAS No.19、SFAS No. 25、SFAS No.39、SFAS No.69、SFAS No.121。美国对矿业权流转过程的规范主要涉及成果法、完全成本法下的石油天然气资产的计量、摊销、减值及信息披露等问题,并对矿业权的转让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近些年来积极推动采掘业会计研究并取得成效。其前身组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下同)于1998年专门成立了一个指导委员会,开始研究采掘活动会计与财务报告问题。当时,采掘行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其会计和报告实务却极不规范。该指导委员会于2000年11月发布了“采掘行业问题报告”,提出了采掘行业会计的33个问题,但只对少数问题形成了暂行观点。2001年7月,IASB宣布,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将重新启动该研究项目,其最终目标是开发一项全球趋同的、涉及采掘行业全部上游活动的矿产资源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2年9月,IASB认为,无法在短时间内为2005年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下同)的许多实体完成关于采掘行业会计的全面项目,但是必须为这些实体提供一项处理勘探与评价成本的指南。因此,2004年12月,在“采掘行业问题报告”的基础上,IASB发布了IFRS 6“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首次对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活动的会计问题进行规范,为采掘行业会计实体提供了一项处理勘探与评价成本的准则应用指南,但IASB没有对开发、生产和废弃环节进行规范。

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非常丰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下同)对采掘业会计研究较早且较全面,建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会计准则体系,采用权益区域法对矿产资源进行核算。1989年,AASB发布了采掘业专门准则AASB 1022“采掘行业会计准则”,澳大利亚会计师协会和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发布了“采掘行业会计准则”(AAS 7),两者名称相同,且技术性的内容也一致,只是前者应用于公司企业,后者应用于私营部门的非公司报告主体以及公营部门的商业企业。AASB为了使其准则与IASB的IFRS趋同,在IASB发布IFRS 6的同时,也发布了与IFRS 6对等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

其他国家如加拿大、英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国也发布了相应的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或公告,如加拿大的石油天然气行业完全成本会计准则、英国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废弃活动会计公告、印度尼西亚的石油天然气行业会计准则。

第二,土地流转会计规范研究。土地资源作为企业重要的、必备的劳动资料,具有资产属性,是为企业所控制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美国、中国香港、IASB等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会计准则对土地流转的计量都有规定。

IASB没有发布单独的土地会计准则,对土地的会计处理散见于国际会计准则(IAS,下同)的规定之中,现行规定是根据土地产权的不同以及持有目的不同划分的。IAS 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是针对土地所有权而言,企业持有土地的目的为自用,企业将取得的土地作为不动产计入“固定资产”。IAS 16规定取得土地所有权时以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后续持续期间,以公允价值重估入账,公允价值可为市场价值,也可由专业评估人员评估确定。国际会计准则表明,土地不一定归国家所有,个人、企业可购买土地的所有权(中国除外)。IAS 17“租赁”是针对土地使用权而言的,会计主体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适用该准则的规定。IAS 40“投资性房地产”是针对土地投资而言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或成本计量,如果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如果不能获取,则按历史成本计量。IAS 41“农业”涉及土地的相关会计问题,但没有具体的处理规定。

国际惯例对土地资源的会计处理各不相同,如果企业拥有土地所有权,能无限期使用的计入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或与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计入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有的则计入“递耗资产”,按期折耗。如果是经营租入的土地,并且对承租人具有有限的寿命的,则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三,租赁业务会计规范研究。美国是世界上租赁业务最发达的国家,其对租赁会计的规范研究也比较早。第一部租赁会计准则是FASB于1976年发布的SFAS No.13,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遵守,此后FASB又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7年12月正式发布了IAS 17“租赁”。该准则是世界上许多现存租赁会计准则的典范,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进行了根本的区别。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评审委员会(ASRB)于1986年7月发布了第1008号准则“租赁会计”。1987年11月,ASRB又重新评审批准了该项准则。为了促进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澳大利亚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PSASB)在1997年7月发布了第82号征求意见稿“租赁”(ED 82)。在充分考虑了对该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后,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于1998年10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即AASB 1008“租赁”。为执行澳大利亚财务报告委员会(FRC)要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准则趋同的战略指示,AASB于2004年7月正式颁布了与IAS 17“租赁”趋同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17号“租赁”(AASB 117),该准则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取代AASB 1008。AASB 117的基本内容与IAS 17类似,但为了体现澳大利亚的特色,增加了特别说明。

1.2.2 国内研究综述

1.2.2.1 关于产权基本理论的研究

在西方产权理论传入中国之后,国内学者纷纷开始研究适合中国特色的产权理论。牛福增(1997)指出离开了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产权将不复存在。张维迎、张五常、周其仁等都对产权理论进行了分析。关于产权含义的界定,国内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刘诗白(1993)认为产权包含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支配权两个含义。张军(1994)认为,完备的产权包括多项权利,既有使用权,又有用益权、决策权和让渡权。唐贤兴(2002)提出“产权是要素的升华”的观点,认为界定清晰的产权,更能提高要素的生产效率。我国学者对产权定义的研究出发点有别于西方国家从私有产权出发,大多从公有产权或国有产权出发,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不同的产权观,有的学者认为产权就是所有制权利;有的学者认为产权是反映经济主体对财产的权利关系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产权包括所有权和债权两层含义;有的学者认为产权是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产权是围绕财产权而形成的权利群,包括所有、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等权利。

1.2.2.2 关于资源产权的研究

在资源产权方面,胡敏(2004)提出了资源产权契约的概念,并提出改善资源管理效率的政策建议。张利庠等(2007)从初始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制度安排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变迁历程,认为导致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市场低效的经济学原因有三个方面:强制性公共产权和合理性公共产权界定模糊、使用权和经营权存在“二公”双重误区、自然资源交易权缺位。吴海涛、张晖明(2009)提出应当根据自然资源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产权安排方式和资产化程度管理,建立资产化管理的体系框架。

矿产资源产权方面,许抄军、罗能生、王良健(2007)综述了我国矿产资源产权的研究现状,包括矿产资源产权的性质研究、矿产资源产权明晰意义研究、矿业权市场研究、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研究等。除此之外,我国学者还对矿产资源产权结构、产权收益分配机制、产权流转、矿产资源产权发展方向等内容进行研究。孟昌(2003)、吴垠(2009)对矿产资源产权性质的研究表明,我国自然资源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罗能生、王仲博(2012)以委托—代理模型为基础,探讨产权配置的效率,提出政府、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和矿业企业的三级产权安排是最优的。严良(2000)主要研究明晰矿产资源产权的意义和必要性。明晰矿产资源产权可以减少不确定性,使外部不经济性内在化。覃兰静、唐小平(2004)提出我国的矿产资源产权改革应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应明晰产权关系,完善矿业权交易市场;应完善立法,为矿产资源产权改革的市场化提供保障。干飞(2005)阐述了矿产资源产权的主要内容及含义,分析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勘采权、交易权和收益权的内涵,提出了完善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王雪峰(2008)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关系,并提出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创新需从国家、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三个方面寻求解决途径。胡文国(2009)分析了煤炭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及产权明晰对外部性问题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并提出完善、明晰矿业权关系和产权制度的建议。陈洁、龚光明(2010)从产权角度探讨了矿业权收益如何在国家、矿山企业、当地居民之间分配的问题。曹海霞(2011)梳理了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从产权制度的界定、配置、交易以及保护等方面提出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在土地资源产权方面,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产权的性质、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土地产权流转等方面。曹建海(2001)分析了我国城市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过程以及变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城市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及发展方向。蓝虹(2002)通过对中国土地产权制度演进的历史制度分析,构建一个以供求分析为基础的制度分析理论框架。宋玉波(2004)以制度创新理论为基础分析中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原玉廷(2004)分析中国城市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体制性漏洞和缺陷,提出城市土地产权制度“三权分离”的基本设想,即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相分离。潘世炳(2005)引入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中国土地产权进行最优界定,构建了一个主体明确、定性清晰、定量科学、分级授权管理的土地产权体系。刘新芝等(2006)分析城市土地市场存在价格扭曲、寻租等问题的根源是由于城市土地产权制度设计存在缺陷,认为强化土地使用权、降低交易成本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谭峻等(2007)分析了小城镇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及负面效应,提出了小城镇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和思路。万举(2008)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城中村”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认为出现“城中村”的实质是国家介入了集体土地产权利益分配,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平衡权利与收益的关系。吴次芳等(2010)结合经济学和社会学理论分析土地产权制度的性质和改革路径。他们认为中国土地产权制度是一种政治制度安排,也是一种社会组织制度安排,具有财产法律制度的性质。谭荣(2010)探寻中国土地产权及其流转制度的改革的路径,认为中国土地产权和流转制度的变迁,不仅是法律问题,还受到文化、治理、经济行为等因素的共同影响。

1.2.2.3 关于产权会计的研究

产权会计是产权理论与会计理论相结合的产物。20世纪90年代,我国会计学者开始将西方这一先进的经济学理论运用到会计领域,开启了会计研究的新视野,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通过从中国知网的检索,输入主题“产权会计”,找到257篇与产权会计相关的文献;通过从万方数据平台的检索,找到483篇符合条件的论文,学者们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探讨产权与会计相关的问题,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产权会计体系。最早用产权理论阐释会计问题的是刘峰和黄少安,他们尝试在会计准则中引入科斯定理,以启发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伍中信对产权会计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他认为会计产生、发展和变更的根本使命是体现产权结构、反映产权关系和维护产权意志。郭道扬(2004)确立了产权会计观,树立契约全面确认与全面监控观念,以全方位实现产权会计变革。田昆儒(1998)深入阐述了产权经济会计的理论基础、产权经济会计的构造、基本假设、产权经济会计的静态问题和动态问题,丰富了现代会计理论与实务,完善了会计学体系。田昆儒(2012)再次从契约角度探讨会计的本质,揭示会计本质是会计契约论,认为会计工作是由契约构成的,会计契约的基础是“财产权利”,会计工作秩序源于契约,其目的在于履行和解除契约。杨再勇、龚光明(2008)详细阐述了产权与会计的关系。

关于产权会计的文献不断涌现,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产权理论在会计理论中的应用。从会计目标出发的有王一夫、李梅英和胡凯。王一夫(1998)提出产权会计的目标是为企业降低交易费用。李梅英(1999)从产权组织形式分析我国国有企业会计的目标。胡凯(2000)从产权的视角对会计目标进行重构。从会计核算出发的有伍中信、周华和施先旺。伍中信(1998)提出,产权流转既是会计对象的动态描述,也是对六大会计要素的统称。周华(2009)通过会计恒等式分析企业产权,认为静态恒等式反映产权的分布状况,动态恒等式反映产权的运动结果。施先旺(2010)借助“会计平面模型”假设,探究收入、费用和利润三大动态要素的账户结构及其关系。从会计信息出发的有伍中信、杜兴强、夏成才、韩传兵、吴俊英以及刘昌胜等。伍中信、肖美英(1997)从经济学的博弈角度着眼分析企业的会计监督职能。杜兴强(1998,2002)探讨会计信息产权的界定,分析会计信息产权的逻辑基础及其博弈过程。夏成才、王雄元(2003)提出以俱乐部的形式来安排会计信息的产权。韩传兵(2007)分析了会计信息产权和会计信息披露之间的内在联系,认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在于解决会计信息产权安排问题。吴俊英、孔红枚(2010)认为我国会计信息质量低的根源在于会计信息的公共产权属性,公共产权属性诱致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给政府管制提供理由。刘昌胜(2011)重新界定了会计信息的产权概念,构建一个均衡分析框架,将会计信息产权配置制度选择与均衡的会计信息属性配置纳入均衡分析框架。雷光勇(2004)从产权契约的视角研究了会计的本质。从公允价值与产权会计的关系来看,曹越(2006)认为公允价值计量是产权会计的历史选择;曹越、伍中信(2009)提出公允价值计量基础是现实中充分发挥会计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功能的最佳计量基础;张荣武、伍中信(2010)考察了公允价值与会计稳健性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产权会计已经在我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突破了传统会计的局限性,从产权理论出发研究会计的变革,清晰地界定了会计的产权,反映企业的产权结构,保护企业的产权权益,对于发展会计理论与改进会计实务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现有的研究针对产权流转会计的并不多,仍需继续研究。

第一,矿业权流转会计的研究。我国会计学界对矿产资源会计的研究最全面的是龚光明教授,他的研究成果有:比较和评价了国际上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会计准则;应以历史成本作为石油天然气资产计量的基础;石油天然气资产转让收益的决定;石油天然气资产列报与信息披露;对我国石油天然气会计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提出建立统一的矿产资源财务会计的问题,是我国对石油天然气会计最具理论深度、最系统的研究。吴杰研究了如下问题:我国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与协调;IASB矿产资源会计研究项目的最新进展;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谭旭红(2006)研究了如下问题:石油天然气行业采用成果法核算,煤炭矿产资源行业采用完全成本法核算;初次确认和计量时采用历史成本基础,再次确认时按历史成本基础和价值基础相结合反映;对矿产资源资产资本化进行了详尽的研究,以煤炭资源为例,探讨了矿产资源储量价值的确定;分别从达产期、稳产期和衰减期三个阶段阐述矿产资源资产折耗的计提;讨论了矿产资源资产转让收益。赵选民等(2002)也对油气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2006年,我国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在石油天然气会计方面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部分趋同。李恩柱(2008)探讨了非油气矿产资源会计问题,以推动我国非油气矿产资源会计的发展。从上述分析来看,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对煤炭和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研究很少。我国对矿业权流转的会计规范比较薄弱,主要集中在初次计量上,但对于矿业权流转损益的确认及权益分配的会计处理研究较少,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

第二,土地流转会计的研究。我国没有单独制定土地会计准则。对土地的会计规定分布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中。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因历史遗留原因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不提折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将土地列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企业土地转让所得的分配用于补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增值税、缴纳所得税款或形成企业的税后留利。如果将土地使用权出租,则遵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第三,租赁会计的研究。我国关于租赁会计的规范从最初的“资产所有权观”到现在提出的“资产使用权观”是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完善的过程。2006年2月,我国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从出租人和承租人两个方面规范了租赁会计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我国也正在积极探索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趋同。

1.2.3 研究述评

现有文献研究了产权定义、产权会计以及产权功能等问题,有一定的概括性,但总体来讲,目前的研究存在如下问题:第一,资源资产产权特征研究不够;第二,关于产权流转会计研究不够,目前的会计主要是对初始产权的计量,对二级产权流转过程中会计计量问题几乎未涉及;第三,结合会计的公允价值计量理论研究不够,现行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历史成本上。这些不足为我们从事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留下了余地。本书以产权会计理论为基础,从不确定性角度分析产权流转中的会计计量与信息披露问题。 3KsYpb+jimEd5ZTZA3uvRPEubDzoTQl4xq/Ynx6U3sHSdPiVODbPBzV67pp0Oz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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