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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公寓学生教育管理的法治思考

李莉莎

摘要: 在“法治中国”的进程中,依法治校是时代赋予高校的重要使命。高校学生公寓学生教育管理存在若干法律问题,应着力分析问题的法律属性,秉承法治精神和理念,在公寓学生教育管理的制度设定、管理程序、实体检查中依法管理,实现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 公寓;学生;教育管理;法治

法治,是现代国家社会治理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公民福祉、政令畅达、国运昌盛的重要保障,现代国家均把“法治”作为其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作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推手。“依法管理”是依法治国的当然内涵和必然要求,是各级管理部门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行为准则。当前,国家“法治”信号强势释放,这给高校的学生教育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依法管理在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

一、高校公寓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一)高校公寓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是贯彻落实“法治中国”治国方略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口号,提出了以“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法治中国,在国家管理层面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是其要义所在。而在社会层面“法治中国”则要求构建“法治社会”,要求社会组织和公民将法治精神、法治规则和法治方式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形成一种全民遵法崇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和行为习惯。高校是发掘并传播先进文化的社会组织,当然应该成为法治社会构建的文化先声,把法治精神和理念落实于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根植于大学生的头脑并促成其内化传承亦是当前时代赋予高校的使命。高校是法治社会的组成部分,学生公寓是高校社会组织的重要构成,构建学生公寓法治管理体系,依法进行公寓学生的教育管理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的必然要求。

(二)高校公寓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适应了高校内涵发展、持续发展的要求

中国的高等教育已经进入了由规模扩张向内涵发展的道路,要促进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管理效能的提升,贯彻依法治校的理念尤为关键。社会失范论认为,社会在转型与变革期易于产生失范,故而在转型期的社会组织其社会治理策略无不表现为用新的法治的控制来实现对失范的治理。高校作为一级社会组织,也承受着转型并持续发展的压力,也面临着内部控制和管理如何适应转型需要的问题。伴随着高校“去行政化”的日益强烈的呼声,高校不再是一个泛政治化的自我封闭体系,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亦面临着由集权式管理模式向民主管理模式的变革,在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对象已经发生变化的时代,高校要对外正确处理与国家、社会、家长的关系,要对内正确处理与教师、学生的关系等,都需要依法管理。内涵发展必然是一个破除原有制度、创设新的制度的过程,必然会破坏原有的利益格局,高校要想在变革中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以及管理效能,实现教育管理者、教育举办者、受教育者的利益平衡等都需要法治管理的介入,让一切变革沿着规范的制度和规则运行是促进高校内涵发展、持续发展的保障。公寓学生教育管理是高校管理的一个层面,高校内涵发展对公寓学生教育管理的要求在于要促进高校公寓学生教育管理的人性化、科学化与法制化,减少冲突、构建和谐、促进成长,实现学生、高校的双赢发展。

(三)高校公寓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契合了大学生权利意识觉醒的时代背景

中国社会历来就有公权至上、忽略私权的传统,长期以来,强调统一、集权的社会文化牢牢地禁锢着人们的思想。这种文化折射在学生管理中就表现为:片面强调以高校权力为主导的方面,而忽视以大学生权利为主导的方面;高校对学生管理过于刚性,学生仅是高校规章与律条的管理相对方,无论是在制度设定还是在管理施行中都甚少顾及学生权利的存在,屡有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情形出现。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人们法制观念的逐步提升、公民“权利本位”意识的觉醒,政府治国理政更加重视民生、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强调公权与私权并重、尊重个人权利、主张个性张扬的社会文化日渐形成,在这个社会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大学生其权利意识、自主意识十分浓厚。当高校沿袭固有的集权式管理模式对学生施以教育管理时便会与学生的权利意识发生种种冲突,因而近年来学生状告高校侵犯其合法权利的案件频频发生,规章制度不合法、管理程序不合法、事实的认定有误等是高校屡屡被诉的原因。在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学生维权意识增强的时代背景下,高校应顺应时代要求,更加重视学生教育管理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四)高校公寓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适应了大学生法治观养成的需要

大学阶段是大学生社会化的重要阶段,其社会化的良莠关系着其未来人生的走向,而法治观的养成是大学生良性社会化的关键因素。大学生的法治观是指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和态度,大学生该如何认识规则与法律、该如何认识当今中国的法治,这对于大学生的健康成才而言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秩序是社会人们互动的行为模式,而规则是人们互动行为的调节器和准则,从这个意义上讲,规则维系着秩序。法是规则的高级层次,法律意识亦是规则意识的高级层次,法律意识的培养有赖于无数规则意识的养成,而规则意识也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它是社会现象在人们头脑中不断作用后的历史性的积淀,故而大学生法治观的养成有赖于大学生日常规则意识的培养。在大学阶段,大学生会面临很多规则,也会面临许多适用规则的机会,若高校的管理部门忽视规则,“临时而议制”“恣意人治”,则会给其教育对象以强烈的不良的心理暗示:“规则是可以随意突破的。”大学阶段养成的对规则极度漠视的态度会让其日后逐渐形成藐视法律、否认秩序、崇尚特权的不良认知,当法治观淡漠的大学生步入社会面对更大的利益与诱惑时,很可能会漠视法律和秩序的存在而走向犯罪。

学生公寓是学生放松身心、休养生息的场所,学生的公寓生活具有散漫与慵懒的特点,而高校的公寓学生教育管理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规范性,与公寓学生的闲散慵懒行为存在着一定的对立,也极易引发各种法律问题。

二、高校公寓学生教育管理中的涉法问题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问题

弄清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解决高校与学生间因公寓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冲突的首要前提。学生缴费上学后,过去高校与学生间单一的隶属型法律关系被打破,二者法律关系向着既具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具平权型法律关系转变。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管理方还是管理的相对方,认识不同、结论各异,这引发了实践中的若干涉法问题。学生认为自己缴费上学是与高校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服从高校公寓管理是其权利选择的结果,表现在:学生以其租赁权和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抗衡各项公寓检查;学生以租赁房屋的自由选择权受侵害为由抗衡高校的寝室资源管理权;学生以财产权受侵害为由抗衡高校的违规物品的收缴行为;学生认为违规行为查处的“连坐制度”侵犯了其人权;等等。

(二)公寓管理制度的设定问题

高校的公寓学生管理是一项制度性很强的管理工作,制度设定的优劣不仅涉及学生的评优、评奖、入党等各种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完善的公寓管理制度对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具有评价、规范、引导和教育意义,公寓管理制度设定是发挥公寓管理、引导职能的首要环节,因而必须严谨对待。长期以来,在公寓学生管理制度的设定上存在着制度不全、内容交叉矛盾、管理有空白等问题,这不利于公寓学生合法权利的维护、良好公寓管理秩序的构建,也不利于学生法治精神的培养。

(三)公寓学生管理的程序问题

高校的公寓学生管理也是一项程序性很强的管理工作,在公寓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很多与学生的互动,有些互动表现为对学生权利的确认,有些互动则表现为对学生既得利益的否定,权力的左右行使都会对学生的权利产生重要的影响。长期以来,高校的公寓学生管理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常为了快速处理而忽视管理程序的正当性,故而常会因程序不合法而被学生告上法庭。

三、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问题辨析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1. 从行政法视角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首先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

高校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成立的享有“自主办学权”和“自主管理权”的事业法人单位。高等教育是国家教育行政行为的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3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可见,高校的管理权来源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该法第11条规定,高校依法享有自主办学的权力,即高校享有按章程自主管理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自主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学业证书颁发权、学位授予权、学生处分权等,具有为实现其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在此基础上,各高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作为行使内部管理权的依据,这些规章制度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制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权必要的和有效的方式,也是国家法律规范在教育行政实施范围内的延伸。依法定程序实施的高校学生公寓管理行为是高校自主管理权实现的途径之一,因此,作为管理相对方的大学生,应当遵守高校制定的各项合法的规章制度,服从高校合法的管理。权利是权力存在的基础,权利制约着权力的范围和内容;权力以实现权利为目的,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是保障权利的充分实现。只有高校合法地行使了管理权,大学生的合法权利才能最终得以实现和受到保护,二者有着利益目标的一致性。若高校对公寓学生疏于行使教育管理权,必然会令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损。比如,若不对学生熄灯后打游戏等公寓违规行为进行管理,那么,势必学风下降、违纪增多、素质低下、寝室关系紧张,甚至学位不保、丧失学籍。因此,高校的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并不是对立的、不可调和的,人才培养与学习成才虽表现为不同实施主体的不同目标,实则是殊途同归的。

2. 从民事法视角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服务合同关系

教育服务合同的主体是高校与学生,合同的内容是教育、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服务合同的最终目的是学生完成学业。这个合同关系始于学生缴费上学,止于学生获得毕业证书,这期间,高校与学生都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教育和受教育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1条规定,高校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按照教育服务合同,学生享有受教育的各项权利,享有接受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产品的权利,而高校应该按照教育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物资硬件服务来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但是,教育服务不同于普通的市场服务,学生也不同于普通的市场消费者,教育教学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教育服务的特殊性,这是一种管理与服务并存的民事行为,学生应在高校的服务中完成学业,更应在高校的管理下学习成长。高校依法行使的各项管理权,是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实现教育服务合同目标的必要手段。学生的缴费上学、注册学籍的行为可以视为学生对高校的管理合同内容的认同,对高校教育手段和规则的遵从,学生既然选择了某一高校,也就意味着学生接受了表现为该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合同条款,承认了高校管理权的合法性,就应依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学生的义务。我国宪法规定,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学生按照教育服务合同享受教育权利的过程也是履行自身教育义务的过程。遵守校规校纪、参与必需的教学环节、按时保质完成学业任务、培养良好的个性心理与道德情操是学生应该履行的受教育义务,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学生是对教育服务合同的违反,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是履行教育服务合同的需要。比如,学生熄灯后按时就寝制度是一项保障所有学生能有充沛精力继续学业的维护学生合法权利的管理制度,学生若不遵守该制度,不仅会影响自身受教育权的实现,还会对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造成侵害。放纵学生的公寓违纪行为不仅是高校的管理失职行为,更是高校对教育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管理义务的违反。当然,教育服务合同也要求高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正确行使管理权,不得以行使管理权名义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也享有依法维权的权利。

(二)高校公寓学生管理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辨析

1. 公寓制度设定合法和管理程序正义问题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亚里士多德也说过:“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要想公寓管理能够规范有序,要想建立“文明、健康、安全、和谐”的公寓秩序,就得好的公寓管理制度先行。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程序违法则实体违法,西方法谚有“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先于权利”的说法。实体与程序的正义都是法治的要求,法律是在此权利与彼权利间的选择与决断,决断的结果影响着当事人的权利,权力的行使若没有正当的程序作保障则很容易出现侵犯权利的情况。为保证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减少法律风险,在公寓学生管理中强化程序意识十分重要。

2. 高校学生公寓的法律属性问题

学生公寓与传统意义上的“户”是不同的,法律定义“户是公民特定的私人家庭生活场所并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地方”,“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是其特征,故而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都不应认定为“户”。“户”带有私权的性质,户是公民个人的隐私场所,非经法定许可和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入,故而“户”历来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学生公寓从法律性质上而言不是“户”,是具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共场所”,是高校提供给全体学生学习生活的公共领域和教育场所,不具有“户”的私权特征。此外,学生每年缴纳住宿费的行为也不能被视为学生因住宿而与学校形成了房屋租赁关系,因为,该住宿费的金额极低,不能与高校公寓不动产出租形成合理的对价。所以,学生的“隐私权被侵害”“租赁房屋的自由选择权被侵害”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3. 高校公寓学生违规物品的罚没权问题

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一直以来都是现代法治国家予以特别保护的法律权利。过去,在高校与学生间强势管理与弱势服从的社会背景下,在“师道尊严”的传统思想的影响下,高校或老师是可以随便用罚款、没收等方式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惩戒的。如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在全民法治观念极大提升的社会背景下,在公寓安全检查中,违规物品的罚没就成为一项极易涉法的问题。这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查收学生违规电器的法理基础;二是返还学生违规电器的法律依据。高校查收公寓学生违规电器的行为是因学生违反了高校的管理规定,行为可能危及国家、集体和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出于对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的维护而对违规、违纪学生施以的暂时的惩戒行为,目的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而非财产惩戒,这也是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权的体现,故而检查违规电器是合法的管理行为。但是,按照法律规定,违法财产的罚没权是掌握在具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权的司法机关手中,是为惩处违法犯罪行为而设定的一项公权,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程序性,任何公民或组织非经法律许可或授权不能罚没他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否则就是违法,故而向学生收罚款、没收违规电器等行为是违法的。

4.“连坐”惩罚的法律风险问题

“连坐”制度,始于原始野蛮的奴隶制刑法,是奴隶制、封建制司法的糟粕。《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了秦律中的“连坐”制度:“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从夏、商开始直到民国,连坐制度一直都是我国统治阶级维系专制集权政治的刑名手段之一。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以来,连坐制度曾被视作封建主义“司法擅断”“践踏人权”的代言而屡被后世批判,“连坐”制度是与现代“罪责自负”“罪刑法定”“保护人权”的刑事法治思想背道而驰的,已经被现世立法所摈弃,是不应出现在以传承弘扬先进文化为己任的高校的管理制度中的。那种为解决违规行为的责任承担而施行的连坐制度——“但凡发现该寝室一人有违纪行为且难以落实到具体个人的则该寝室所有成员都承担该一人行为的不利后果”,严重违反了现代法治精神,这令管理行为存在法律风险。

虽然高校对公寓学生的管理具有正当性,但是,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良法善治,权力来源的正当性不等于权力行使的正当性,高校对公寓学生的管理还应依法进行。

四、高校公寓学生教育管理的法治践行

(一)依法进行制度管理

法治精神落实在公寓学生管理制度设定中的要求是:制定制度的主体权限合法,需是高校或是高校授权的享有学生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制定制度的程序要合法,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管理规范的制定须经相应的教师、学生群体的“听证”程序,由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认可并颁发执行。制度的内容设定不能仅规定学生义务,要规定学生在公寓内享有的各项权利,要发挥制度设定对学生行为的正向引导作用。制度的内容要有全面性且要尽可能涵盖公寓学生教育管理的各个方面,对于突发的、未有相应制度规制的公寓管理事项不可使用“类推”方式援引现存的相类似的条款处理。制度的内容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要考虑到公寓学生管理实践的发展,在制度条文表述中可以赋予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要注意各制度间内容的协调,对于彼此矛盾或相互交叉的旧有制度要废止或修订,以实现管理制度间的内容协调,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制度内容的设定要兼顾行政管理中“合理”与“合法”相协调原则,在学生管理中,设立刚性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应”,更多的是为了“预防”和“教育”,故而制度设定时要注意管理事项落实与学生合理人性需求间的平衡。

(二)落实公寓学生管理程序合法理念

法治精神落实在公寓学生管理的程序上的要求是:建立各种管理事项的公示异议制度,定时公布公寓各项管理数据并设定一定的公示异议期,允许学生在公示异议期内就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向学生灌输程序及“时效”理念,对于完成了规定的程序和经过了一定的“时效期间”的事项,学生不得随意更改。公布各项评优考核制度,明确公寓各项评优考核程序,及时公布考核依据和考核结果。公寓违纪行为的处罚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违纪处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要赋予学生申诉的权力。要重视公寓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送达工作,对处分文件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即在校内相关网页上或报纸上公告;也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即将学生寝室视为学生住所地,将处分文件放置在学生书桌或床位上,以使处分文件因及时送达而生效。

(三)依法进行各项公寓检查

法治精神落实在公寓检查上的要求是:要认识到表现为各项公寓检查的来自于管理层面的外部遏制是制约公寓学生越轨行为、维护公寓秩序的必要手段,高校公寓的各项检查具有法律依据,应严格按照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但要注意以下方面:一是从维护学生的人格权的角度出发,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权,高校在对学生寝室进行检查时要敲门进入、获得许可后进入,不将有损学生人格权的影像随意公示等。二是摈弃公寓检查的“连坐”制度,作为管理者要善于从自身制度设计上下功夫,进一步优化管理检查的方法和手段,力求将违纪事实的查处落实到具体人头,对事实不清或难以查证的要秉承“疑罪从无”的思想予以从宽处理。三是在违规电器的收缴问题上,高校公寓管理部门有权对学生使用违规电器的行为进行处理并查收违规电器,但基于前述关于财产罚没权的法理,这些暂时保管的违规电器应当在危险行为排除后的一定时期内返还给违规、违纪学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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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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