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子中之名家,当时称为“辩者”。 其中有惠施、公孙龙二派。惠施之学说见《庄子·天下篇》所述十事。据《天下篇》所述,惠施谓:“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其大意乃从“至大无外”之观点,指出一切事物之为变的,有限的,相对的。“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一切事物之为变的,皆如此也。天下之物,若谓其同,则皆有相同之处,谓万物毕同可也。 若谓其异,则皆有相异之处,谓万物毕异可也。 至于世俗所谓同异,此物与彼物之同异,乃小同异,非大同异也。世俗所谓同异,是相对的,所谓一体,亦是相对的,故曰:“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庄子谓“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齐物论》),亦此意也。
惠施之十事,若照上文所解释,与《庄子》之《齐物论》、《秋水》等篇中所说,极相近矣。然《庄子·齐物论》甫言“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下文即又言:“既已为一矣,且得有言乎?”此一转语,乃庄子与惠施所以不同之处。盖惠施只以知识证明“万物毕同毕异”、“天地一体”之说,而未言若何可以使吾人实际经验“天地一体”之境界。庄子则于言之外,又言“无言”;于知之外,又言不知;由所谓“心斋”“坐忘”,以实际达到忘人我、齐死生、万物一体、绝对逍遥之境界。故《天下篇》谓庄子“上与造物者游,而下与外死生无终始者为友”。至谓惠施,则“弱于德,强于物,其涂隩矣”。由此观之,庄子之学,实自惠施又进一步也。
名家之别一派为公孙龙。 公孙龙在当时有名之辩论,为“白马非马”及“离坚白”。“白马非马”者,马之名所指指一切马所共有之性质,只一马(as such),所谓“有马如已耳” 其于色皆无“所定”,而白马则于色有“所定”,故白马之名之所指,与马之名之所指,实不同也。白亦有非此白物亦非彼白物之普通的白,此即所谓“不定所白”之白也。若白马之白,则只为白马之白,故曰:“白马者,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言已为白马之白,则即非普通之白,白马之名之所指,与白之名之所指,亦不同也。(《公孙龙子·白马论》)盖公孙龙作“物”与“指”之区别。 物为占空间时间中之位置者,即现在哲学中所谓具体的个体也。 如此马、彼马、此白物、彼白物,是也。指者,名之所指也。就一方面说,名之所指为个体,所谓:“名者,实谓也。”(《公孙龙子·名实论》)就又一方面说,名之所指为共相。如此马彼马之外,尚有“有马如已耳”之马。此白物彼白物之外,尚有一“白者不定所白”之白。此“马”与“白”即现在哲学中所谓“共相”或“要素”也。公孙龙之立论,多就共相说。故自常识观之,多为诡论。
“离坚白”者,《公孙龙子》有《坚白论》,谢希深注云:“坚者不独坚于石,而亦坚于万物,故曰:‘未与石为坚而物兼’也。亦不与万物为坚而固当自坚,故曰:‘未与物为坚而坚必坚’也。天下未有若此独立之坚可见,然亦不可谓之无坚,故曰:‘而坚藏也。’”独立之白,虽亦不可见,然白实能自白。盖假使白而不能自白,即不能使石与物白。若白而能自白,则不借他物而亦自存焉。黄黑各色亦然。白可无石,白无石则无坚白石矣。由此可见坚白可离而独存也。此就形上学上言“坚”及“白”之共相皆有独立的潜存。“坚”及“白”之共相,虽能独立地自坚自白,然人之感觉之则只限于其表现于具体的物者。即人只能感觉其与物为坚与物为白者。然即其不表现于物,亦非无有,不过不能使人感觉之耳。此即《坚白论》所谓“藏”也。其“藏”乃其自藏,非有藏之者;故《坚白论》曰:“有自藏也,非藏而藏也。”柏拉图谓个体可见而不可思,概念可思而不可见,即此义也。于此更可见“坚”“白”之“离”矣。岂独“坚”“白”离,一切共相皆分离而有独立的存在,故《坚白论》曰:“离也者,天下皆独而正。”
《庄子·德充符》曰:“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 盖或自物之异以立论,则见万物莫不异;或自物之同以立论,则见万物莫不同。 然此特就个体的物言之耳。一个体本有许多性质,而其所有之性质又皆非绝对的。故泰山可谓为小,而秋毫可谓为大。若共相则不然。共相只是共相,其性质亦是绝对的。如大之共相只是大。小之共相只是小。惠施之观点注重于个体的物,故曰“万物毕同毕异”,而归结于“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公孙龙之观点,则注重于共相,故“离坚白”而归结于“天下皆独而正”。二派之观点异,故其学说亦完全不同。战国时论及辩者之学,皆总而言之曰:“合同异,离坚白。”或总指其学为“坚白同异之辩”。此乃笼统言之。其实辩者之中,当分二派:一派为“合同异”;一派为“离坚白”。 前者以惠施为首领,后者以公孙龙为首领。
辩者之说行后,儒墨二家,对之俱有反动。 盖辩者所持之论,皆与吾人之常识违反。儒墨之学,皆注重实用,对于宇宙之见解,多根据常识。见辩者之“然不然,可不可”,皆以为“怪说琦辞”而竞起驳之。然辩者立论,皆有名理的根据,故驳之者之立论,亦须根据名理。所以墨家有《墨经》,儒家有《荀子》之《正名篇》,皆拥护常识,驳辩者之说。儒墨不同,而对于反辩者则立于同一观点。盖儒墨乃从感觉之观点以解释宇宙,而辩者则从理智之观点以解释宇宙也。
《墨经》为欲拥护常识,反对辩者,特立论就知识论(Epistemology)方面,说知识之性质及其起源。《经上》云:“知,材也。”此知乃吾人所以能知之才能。有此才能,不必即有知识。如眼能视物,乃眼之“明”;但眼有此“明”,不必即有见。盖能见之眼须有所见,方可有见,能知之知须有所知,方可有知也。《经上》又云:“知,接也。”此知乃“能知”遇“所知”所生之知识,人之能知之官能,遇外物即所知,即可感觉其态貌。如能见之眼,见所见之物,即可有见之知识。《经上》又云:“ ,明也。”
吾人能知之官能,遇外物即所知,不但能感觉其态貌,且能知其为何物。如见一树,不但感觉其态貌,且知其为树。知其为树,即将此个体的物列于吾人经验中之树之类中,此《经说》所谓“以知论物”也。如此则凡树所有之性质,吾虽尚未见此树有,亦敢断其必有。于是吾人对于此个体的物之知识乃明确,《经说》所谓“其知之也著”也。
此外《墨经》又就逻辑方面,论吾人知识之来源及其种类。 《经上》云:“知:闻、说、亲、名、实、合、为。”《经说》云:“知:传受之,闻也。方不障,说也。身观焉,亲也。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名实耦,合也。志行,为也。”“闻、说、亲”,谓吾人知识之来源。“名、实、合、为”,谓吾人知识之种类。“闻”谓吾人由“传受”而得之知识。“说”谓吾人由推论而得之知识。“亲”谓吾人亲身经历所得之知识,即吾人能知之才能与所知之事物相接而得之知识也。 所谓“身观焉”是也。 一切知识,推究其源,皆以亲知为本。如历史上所述诸事情,吾人对之,唯有闻知而已。然最初“传”此知识之人,必对于此事有“身观焉”之亲知也。虽吾人未见之物,若知其名,即可推知其大概有何性质,为何形貌,然吾人最始必对此名所指之物之有些个体,有“身观焉”之亲知也。知识论所论之知识即此等知识也。
次论吾人知识之种类有四。“名”谓对于名之知识。名所以谓实也,所谓“所以谓”也。“实”谓吾人对于实之知识。实为名之“所谓”,即名之所指之个体也。“合”谓吾人对于名实相合即所谓“名实偶”之知识。“为”谓吾人知所以做一事情之知识。“志行,为也。”吾人做一事情,必有做此事情之目的,及做此事情之行为;前者谓之“志”,后者谓之“行”。合“志”与“行”,总名曰“为”。
《墨子·小取篇》对于“辩”又有详细的讨论,以为辩之用有六:1. “明是非”;2. “审治乱”;3.“明同异”;4. “察名实”;5. “处利害”;6. “决嫌疑”。 其方法为“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又论立说之方法有七,即:或、假、效、辟、侔、援、推。
《墨经》中之同异之辩,以为所谓同及异均有四种。故谓此物与彼物同,彼物与此物同,其同同而所以同不必同也。如墨子与墨翟,二名俱指一人,是谓“重同”,手足头目,同为一人之一体,是谓“体同”。同国之人同为一国之人,是谓“合同”。同类之物,皆有相同之性质,是谓“类同”。异亦有四种。必先知所谓同物之同,果为何种之同,所谓异物之异,果为何种之异,然后方可对之有所推论而不致陷于误谬也。此“同异之辩”与“合同异”一派辩者之“同异之辩”,宗旨不同。此虽不必为驳彼而发,然依《墨经》之观点,则惠施与庄子“合同异”之说,实为误谬。惠施谓“万物毕同毕异”。盖因万物虽异,皆“有以同”;万物虽同,皆“有以异”也。然万物“有以同”,谓为类同可也。因此而即曰“万物一体”,是以类同为体同也,其误甚矣。异亦有四种。谓万物毕异,亦应指出其异为何种,不能混言之也。
故辩者主张“合同异”,而《墨经》则主张离同异。 辩者主张“离坚白”,《墨经》则主张合坚白。所谓合坚白,即《经上》所谓“坚白不相外”,以驳公孙龙“离坚白”,即坚白必相外之说也。《公孙龙子·坚白论》谓:“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得其坚也,无白也。……得其白,得其坚,见与不见离,见不见离,一一不相盈,故离。”《坚白论》中又述难者之言曰:“目不能坚,手不能白,不可谓无坚,不可谓无白。……坚白域于石,恶乎离?”“石之白,石之坚,见与不见,二与三,若广修而相盈也,其非举乎?”《墨经》所说,正彼难者之言,以为坚白相盈,不相外,同在于石。吾人视石,得白不得坚;吾人拊石,得坚不得白。然此自是吾人之知与不知耳,非关石之有无坚与白也。坚一也,白二也,因见不见离,而谓一二不相盈。然见与不见,与石之有无坚白无关。坚白在石,实如广修之纵横相涵也。《经说》所谓“不可偏去而二”也。坚白若不在一处,如白雪中之白,与坚石中之坚,坚非白,白亦非坚,坚白可谓为“相外”。若坚白石,则坚白俱“域于石”,合而同体,则坚内有白,白内有坚;《经说》上所谓“坚白之撄相尽”。 所谓“坚得白,必相盈也”,是“坚白不相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