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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务府官庄

内务府官庄起源于后金时代的拖克索,天命十年( 1625 )努尔哈齐大行编庄,拖克索遍布盛京地区。拖克索大,即庄头。拖克索汉译为庄、屯。大为头目。 据《满文老档》的记载:“一庄编设男丁十三人,牛七头。庄头兄弟计入十三男丁之数内。……庄头之名,庄内十二男丁之名及牛、驴毛色皆缮清单,交该屯章京,然后由前往之大臣造册带来。” 这是官庄最初组织情形。

满洲入关后,内务府的组织分为七司三院,会计司掌管纳粮庄,分布于畿辅、盛京、锦州、热河、归化、打牲乌拉等处。掌仪司办理宫廷内祭祀、宴飨和宫廷日常所需果品,设有园头,果园分布于南苑、畿辅、盛京、广宁等处。都虞司管理打牲乌拉渔猎采捕及各地牲丁事务。营造司管理灰、炭、炸军军丁,其屯地每年征收青、白灰,黑、白炭,炸煤、草束等物。 由此可知,内务府依照宫廷所需,编列各种不同的人丁,一方面作为征税之用,另方面则仰赖人丁的徭役。

(一)内务府官庄

清代设立内务府官庄是在顺治初年,这些官庄的土地来源有四种:第一是圈地。第二是百姓投充的土地。第三为查抄犯罪官吏的田产。第四为开垦关外土地之牧厂为耕地。根据《大清会典》的记载,从康熙到光绪年间内务府官庄土地约增 6 倍,与清初圈地和投充的形态不同,一方面是康雍年间查抄官员田产;另方面则是开垦官庄余地和开辟牧厂。

内务府官庄由内务府会计司管辖,最初会计司且兼理三旗银两庄头事务。雍正元年( 1723 )另成立三旗银两庄头处,于是银庄的庄头和人丁改由庄头处管辖。依照乾隆朝《大清会典》的统计,内务府粮庄有 788 个,地 1 327 280 亩,征粮约 93 440 石、菽 2 225 石、刍 81 940 束。三旗银两庄头处管理的官庄约有 132 个,地 574 830 亩,征银 38 920 两、刍 121 709 束。掌仪司设果房负责供应祭祀、筵宴和宫内所需各种果品,所以果园编有果户人丁 1 260 余名,每丁征三两银,亦有按亩征租每亩征 3 分、草 2 束,共 9 203 两。都虞司管理打牲乌拉渔猎采捕及各地牲丁事务,其所属牲丁亦有五千多人。 营造司管理灰、炭、炸军军丁,其屯地每年征收青、白灰,黑、白炭、炸煤、草束等物。这些牲丁、军丁缴纳实物,总收入远少于前面所提的粮庄、银庄、果园。详细情况参见表 1 1

1 1 乾隆朝内务府官庄的数量、人丁、土地面积

资料来源:乾隆朝《大清会典》,卷 87 91 ,页 4 10 11 18

1 1 的纳粮庄根据《大清会典》记载,康熙八年( 1669 )将庄头编为头等、二等、三等、四等。康熙二十四年( 1685 )奏准,每粮庄本身庄头并壮丁共定为 15 名,每庄给地 300 晌(亦作壤或日)。 由以上数字看来,庄头所管辖的官庄范围似乎很固定。但是,刘守诒却认为老圈官庄是庄头自行圈占后所建立的,往往实际圈占的数目多于报官数。 根据《内务府奏案》记载:“顺治年间安放庄头,原圈地亩本自宽裕。” 当初庄头圈地时选择肥腴之地,避开镇店村庄等地。孙嘉淦说:“直隶地方多被旗圈,当日圈地之时,例从村外下绳,是以镇店村庄多在圈外,然而所圈既广,则零星村庄列在圈内者亦复不少。” 到康熙年以后,“安放整分庄头仅给地十八顷,半分庄头仅给地九顷,并无多余。”所以内务府官庄固定一庄范围 18 顷,应当在康熙年间以后的事。

热河于康熙年间设庄头 136 名,分布于今滦平、丰宁、宽城、平泉、承德、隆化县和双桥区等七县。最初每位庄头给地 35 顷,按头等庄头之例纳粮 250 石,热河地区常发生洪水泛滥,庄头土地被水冲沙压,庄头等第沦为二等、三等、四等。据热河总管书鲁呈报,嘉庆元年( 1796 )口外应报额地粮 28 525 石、应交兵丁地亩粮 5 419.7 石、庄头盈余地亩粮 1 781 石,共应交 35 725.7 石。除了交杂粮与庄头名下地亩被水冲淘开除粮外,实征粮 31 642 石,每粮 2 石折米 1 石,共征米 15 821.6 石。

上述“应交兵丁地亩粮”是来自庄头承种兵丁地亩。乾隆五十年( 1785 )热河围场兵丁除了每月赏银二两之外,拨给正白、镶白、镶红、正蓝、镶蓝五旗兵丁养赡地 120 亩,兵丁不善耕种,交由庄头耕种收取地租,故有庄头应交兵丁地亩粮一项。 热河庄头钱粮基本上供应驻防兵丁或喇嘛口粮,未缴入交内务府。

清代粮庄除了征地租之外,还有附租称为杂征,如山海关内一、二等庄岁纳猪三只;三、四等庄纳猪两只,还有麻、麦、稻、秫、红花、蓼子、会子、菜子、瓢帚、飘翎。关外的内务府官庄纳猪、鹅,茜草、线麻、黄花等。 再喂养上驷院马匹、庆丰司牛羊,交纳各圈草豆、秫楷等项。 杂粮猪口及豆草等项的价值超过粮食正租,嘉庆十七年( 1812 )一等庄头交粮 250 石,杂粮猪口折交银 177 两、豆草折银 177 两。 这些正租和附加的杂征分摊到官庄 10 位壮丁的身上,每人应交租项相当可观。据吴振臣在《宁古塔纪略》记载:“每庄共十人,每人名下责粮十二石、草三百束、猪一百斤、炭一百斤、石灰三百斤、芦一百束。” 康熙年间内务府总管大臣鄂勒多曾表示,粮庄须缴豆草喂牧群,而银庄的田地与粮庄相同,却除征银 200 两外,别无其他差赋。因此提议将银庄家境殷实的庄头改作粮庄,以增加喂养牧群的庄头数。 可见粮庄和银庄的面积、租额不相上下,但是粮庄所需负担的附租远重于银庄。

以乾隆元年( 1736 )为例,纳粮庄的庄头缴纳各种杂粮,头等、二等庄头 67 名,每名应缴杂粮 33.12 石;三等、四等庄头 249 名,每名应缴杂粮 29.52 石;量地征差之庄头 18 名,每名各缴杂粮不等。乾隆年间庄头交杂粮改为折银,共折银 20 254.72 两。另外,头等、二等、三等、四等庄头 316 名,每名应交秫秸 223 捆,折银 6.88 两;量地征差之庄头 18 名,每名各缴杂粮不等;共秫秸 72 743 捆,折银 2 244.25 两。 因此,《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有每年会计司郎奏报纳粮庄头缴交杂粮等项折银。如乾隆十五年( 1750 ),广储司总管六库事务郎中宝善奏领取盛京户部应交内库乾隆十三年( 1748 )份杂粮等 10 600 两。乾隆二十二、二十三年( 1757 1758 ),广储司总管六库事务郎中伊里布奏坐扣热河庄头等应交内库杂粮银五千余两。 盛京和热河官庄必须支应驻防兵丁与内务府人丁的口粮,此两处缴交的杂粮银两只有三年的纪录。

雍正元年( 1723 )成立三旗银两庄头处后,银两官庄及壮丁归该处管辖。清代的银庄又分两种:一是带地投充庄头纳银庄;二是承领官地纳银庄。清初朝廷优惠这些投充者,让他们保留部分土地当养赡地。况且,清朝入关之初百废待举,无暇清丈投充地亩,因此投充者通常隐匿地亩,或以多报少。 例如,乾隆元年( 1736 )查到投充户李曰瑚名下地 11 46 亩,除庄头李淳入档地 60 亩外,其余地 10 86 亩,系李曰瑚之子孙李存礼、李世升、李世法等承管。 一千余亩地只有 60 亩入档交租,其余的地亩皆隐匿不交租,难怪汉人地主相率投充。顺治元年( 1644 )时,将近畿百姓带地来投者设为纳银庄头,连同愿领入官地亩者共设 132 个纳银官庄,还有 285 户不立庄。 乾隆三十五年( 1770 ),内务府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所属投充庄头共 365 名,其地亩自数十亩至百余顷不等,依照地亩征租每亩征银 3 分,草 1 束折银 3 分,共交银 6 分。 由官地所编成的银庄共庄头 148 名,每银庄面积约固定为 18 顷,每亩征银 1 1 1 毫,每个官庄大约交租 200 两。银庄是以亩为收租单位,这与粮庄以丁为收租单位不同。

1 2 盛京内务府所属庄头等折交分地亩银两数目

资料来源:《内务府来文》,土地房屋类,第 1815 包,乾隆四十七年五月十三日。

此外,三旗银两庄头处还管理蜜户 36 名,地 28 963.5 亩,每地 6 亩征蜜 5 斤;苇户 7 名,地 14 982 亩,按地肥瘠每亩征银 1 分至 8 分不等;棉靛户 62 丁,各按丁征棉花 50 斤、水靛 100 斤。 除此之外,还编有鹰户、鹌鹑户、鸭户、雀户、鸭鹘户、皮户及各种打捕户。这些户设有户头、头目,负责催纳钱物,所以户头和庄头、园头一样,在内务府各有关司都存地册、家谱、丁档。我们在中国科学院图书馆也找到一些网户的户口册,从户口册中可看出一个头目催征的范围包括 9 个屯庄以上的壮丁,这些壮丁依照纳租的差别还分“壮丁”和“半丁”。网户每丁交鱼 500 斤,如缺鱼 1 斤,折交银 3 分。 网户的负担超过其他的庄丁,所以编半丁,每两位半丁承充一份壮丁租额。这种以“丁”为纳租单位,类似清代田赋的地丁银,以人为单位征收银两。

乾隆三年( 1738 )内务府事务大臣允禄奏销乾隆元年钱粮草束,应征银 700 两庄头 1 名,应征银 400 两庄头 1 名,应征银 250 两庄头 1 名,应征银 200 两庄头 55 名,应征银 100 两庄头 3 名,按地征银之庄头 44 名,共应征银 17 092.37 两。投充庄头应征银 10 653.88 两,应征草 355 129 束;蜜户应征 1 410.72 两;苇户应征 2 765.29 两;纳银庄头共征银 32131.33 两。此外,还征柳条、麻绳、扫把、蜂蜜、织席芦苇等。 《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记载每年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郎中交送庄头银三万余两。

掌仪司管辖的果园,主要分布在盛京、广宁、京城附近。盛京果园“园丁给与口粮地,……每年旧丁照在京果园征取钱粮,其榛子、蜜饯山里红、杜梨、晒干葡萄、枸柰子、野鸡等物,派定征取;其接梨、西门城梨、干梨等项,尽所得送进,照定价奏销钱粮。” 广宁果园“园丁给与口粮地,每年旧丁照在京果园征取钱粮,其梨、榛子,尽所得送进,照定价奏销钱粮。” 康熙十二年( 1673 )设置南苑果园,每年只要交纳各种桃李,不征收地亩钱粮。 据《内务府掌仪司呈稿》记载:“掌仪司所属三旗园头承管官地,其各该壮丁有无应领差地之处,均系在于该管园头拨给当差,而鱼鳞册内并无分载壮丁地亩。”

果园园头最初为民人带地投充,如同投充银两庄头般,其土地坐落或者壮丁耕地的数量,内务府并无充分掌握。果园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旧园;第二种是投充地果园,又称新园;第三种是官方补放的果园。征租的方式“园内旧丁具给口粮地,每年征银各三两;新丁按地每亩征银三分,草二束,折征银二分。其各色果品按园内树木计派,择其美者,尽所得全送,照定价奏销钱粮。” 乾隆年间旧园陈丁 1 173 名每年征银 3 两,共 3 519 两,新丁按地征租共 929.47 顷,每亩地征银 5 分,共 4 647.35 两。再,雍正二年( 1724 )“入官地亩增设园头二十六名,各给地五顷,计地一百三十顷。每岁按亩征银一钱,岁征银一千三百两。” 补放果园头地 130 顷,每顷地征银 1 分,共 1 300 两,果园每年收入共 9 466.35 两。 皇帝的果园产梨、榛子、樱桃、甜桃、葡萄、核桃、白果、野鸡等,在乾隆年间供应内庭果品皆折银 749.62 两。皇帝的果园大约在一千余顷,《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载掌仪司郎中交送盛京、广宁等处果园头等银两,每年约在万两以下,数目不大。

上述盛京官庄、热河官庄作为当地驻军或内务府人丁的粮食,并未解交内务府银库。其他地区的内务府官庄亦当地方衙门经费。驻马口外设十五庄头,原为纳粮庄。乾隆三十五年( 1770 )改为纳银庄,每米一仓石折银九钱,共折银 2 245 两。驻马口外庄头纳租,存留朔平府同知库内。嘉庆元年( 1796 )驻马口外与新平口外的地租解交绥远将军衙门。 康熙三十四年( 1695 )清廷为供应与准噶尔作战士兵的粮饷,由内务府奏准在归化城添设粮庄 13 处,分布在归化城南的大黑河流域,西面 10 户称浑津庄头;东面 3 户称黑河庄头。每位庄头领地 18 顷,至乾隆三年( 1738 )又给每位庄头增至 60 顷,每庄头交租米 200 石。

另外,这些庄头的等第并非一成不变,若庄头家计充裕者,可能由四等庄头变成二、三等庄头;若庄头家计萧条者,可能由二等庄头落至三、四等者。自康熙二十三年( 1684 )起,内务府派官员前往屯庄编查庄头收入,重新调整庄头等第,每十年编审一次。但是,调整庄头等第却对于“升等之庄头不增地亩而添差务,其降等之庄头不减地亩而减差务。” 康熙三十九年( 1700 )再将粮庄依照土地肥瘠等级,分为头等、二等、三等、末等。山海关内各报仓粮 250 石、 220 石、 190 石、 120 石。关外的粮庄,头等庄报仓粮 322 石,二等庄报仓粮 292 石,三等庄报仓粮 262 石,末等庄报仓粮 192 石。 结果仍造成许多殷实的庄头陆续加差,最后因拖欠钱粮治罪革退者甚多,遂于乾隆八年( 1743 )停止编查庄头一事。依照嘉庆十四年( 1809 )会计司所查比庄头人数,头等庄头 64 名、二等庄头 10 名、三等庄头 20 名、四等庄头 215 名、半分庄头 218 名、豆粮庄头 6 名、稻米庄头 3 名、告退庄头 14 名、圆明园、南苑庄头 9 名、西瓜园头 2 名、瓜菜园头 74 名、海拉坎山揽头 10 名,共官庄头 645 名。

(二)抄没官民家产入官

过去韦庆远教授曾讨论清代的抄家案件,他阅读康熙到乾隆期间三百多件抄家档案,认为各级官僚贵族用收租吃利来增殖财富。而当时中国以铜矿为中心的采矿业、纺织业、陶瓷业、造船业等生产性的行业都亟需资本,但在抄家档案上看不出他们将资金放在生产业上,官僚贵族在经济领域上是很保守的。 我从《内务府奏销档》找到官僚贵族被抄家的资料,其家产有数千或数万亩土地,裨益内务府官庄土地增长;然而,经营商业者也不少。以下举几个案例来说明:

第一例是庄头韩锡玉。韩锡玉为何被抄家没有资料可查,乾隆二十九年( 1764 ),查到韩锡玉白契所买家人奴仆 264 名;首饰、绸缎、衣服、铜锡磁木器等项,共变价银 10 990 两余;铺面房价本共银 29 260 两;韩锡玉家存及追交借出欠项共银 3 700 两余,以上共银 43 950 两。这还不包括韩锡玉的土地,他所典买的地有契买旗地 15 218 亩、契典旗地 43 342 亩、契买民地 1 285 亩、契典民地 468 亩,共买典旗民地 60 313 亩,共征租银 11 927 两。此外,韩锡玉还有瓦草土房 1 514 间、庄窠 136 间,以及当铺数间。 韩锡玉承领官庄地亩,和契买的旗地、民地共达 83 000 亩,还有房产出租及经营当铺等,内务府估计韩锡玉得家产共值银三十余万两。内务府查抄庄头韩锡玉的家产财资雄厚,可见庄头虽只是皇室家的奴仆,却由圈地累积资本,得以购置更多田产且经营当铺等,成为清入关后的新贵。

第二例为乾隆三十三年( 1768 ),首领太监李升南、乔桂,太监宁进、王进喜四人因侵盗温惠皇贵太妃金银缎匹,被查抄家产。此四人财产中有育宁堂药铺 1 座房 39 间,价银 5 350 两,现存药料值银一万八千余两;永沛堂药铺 1 座,现存药料值银二千余两;永丰号印局 1 座,本钱 3 000 吊;珠宝市铺面房 3 间,价银 190 两;芦草园铺面房 3 间,价银 33 两;皮市住房 1 26 间,价银 550 两;当铺 1 所房 14 间,价银 450 两;中府胡同口内茶铺罩棚 1 座、凉棚 1 座,价银 55 两;住房 3 间,价银 60 两;东江米巷住房 1 33.5 间,价银 1 000 两;取租房 41 间、灰棚 3 间,租小制钱 33 300 文;契买青县地 2 620 亩、瓦草房 90 间,价银 2 340 两;借名契买南皮县地 2 000 亩、土房和草房 103 间,价银 2 100 两;借名契典南皮县地 2 365 亩、土房 116 间、棚 31 间,价银 5 050 两;借名契买交河县地 207.05 亩,价银 600 两;契典昌平州戚家庄地 240 亩,价银 463 两。

第三例为王至德。王至德及其子同文为长芦盐商,因向内务府借内帑债务积累过多,请求内务府同意他变卖盐引,将蓟州、遵化、丰润、玉田、宝坻、宁河、武清七州县额引 2 500 道,共 12 500 两, 但仍然无法还债。乾隆三十八年( 1773 )内务府咨会慎刑司查抄同文的家产,其田产清单如下:遵化州各庄应入官地共 5 057.64 亩,房基地 4.7 亩、草房 181.5 间、在城瓦房 7.5 间; 迁安县地 769.77 亩,其中坟茔地 76.64 亩、护坟祭田 124.61 亩;滦州地 794.14 亩;玉田县地 838 亩; 遵化州、迁安、滦州、玉田、天津、丰润、武清县等地 2 242.14 亩。以上共应征租地 9 701.69 亩。 王至德近万亩的田产,收租顶多一千多两,而他销售盐每包以 3 两计,共 52 600 包约售得 157 800 两,其经商所得远远超过地租收入。

第四例为盐商范清济。关于山西范氏已有商鸿逵、韦庆远、吴奇衍教授等学者研究过, 但他们所谓的“皇商”在档案上称为官商( alban i h ū dai niyalma )。最近我在一档馆找到范家的资料,做一点补充。乾隆二十年( 1755 )平定准噶尔后,派遣人员至哈萨克和恰克图贸易,皆来自山西休宁的范家。乾隆皇帝认为哈萨克的贸易抱持“两得其平为是”,派遣商贾出身的范家承办“伊家原曾承办军需及一切贸易之事,或尚有旧时伙计人等,自必练习其事,或可于此二人中酌调一人赴甘承办。” 命甘肃洮州同知范清旷辅助贸易,道员范清洪则参与恰克图贸易。范氏还参与中日洋铜买卖、盐务、采集人参等商业活动。

乾隆四十八年( 1783 )范清济亏损一百多万两,被查抄家产。其家产分布于山西介休县、平遥县、阳曲县、归化城、张家口等地,以及直隶二十州县盐引。范清济借内帑办理盐务,他家分布在正定等二十州县的盐引价共 464 904.4 两,存盐 106 774 余包,共合成本银 335 200 两。坐落在京城、张湾、张家口、归化城、大同、通州、遵化、山东等处各铺成本房地产业以房屋店铺居多。如北京房铺三座利银 1 700 两、房租 800 两;张家口房屋产,价银 32 224.29 两,地亩 10 695.22 亩。 在张家口目前还有范家大门的地名。介休县查出房地估价银 12 120.8 两、归化城出租房地基估计银 3 463 两、阳曲县出租房地基估计银 114.5 两、平遥县出租房地基估计银 6 024 两。此外还有大同县房地,系范毓馪己业,由伊孙范重棨经管。 王至德和范清济家族以商贸起家,其家产以盐引地和铺户之收入为主,地租收入仅占一小部分。

康熙年间,内务府官庄约五十余万亩,到乾隆晚年增至一百多万亩,主要是查抄承安的家产。乾隆五十五年( 1790 ),伊犁之锡伯部落领队大臣承安,因玩愒性成,复耽麹糵,一切事务,竟置不问,被革职和抄家。 承安的祖父揆叙,曾祖明珠是康熙朝的内阁大学士,曾助康熙平定三藩之乱,权势威吓一时。明珠与索额图互相植党倾轧,康熙二十七年( 1688 ),皇帝将之罢斥。明珠结党营私,都没被抄家,而承安不过是爱喝酒、不问事务即被革职,看起来乾隆皇帝是觊觎他家的田产。 承安家境富厚,查出土地坐落口内、口外各处共 409 087 亩,房 1 618.5 间,承安家的土地占了内务府土地的三分之一。承安家的庄头 65 户,男妇共 640 名、壮丁男妇老幼共 664 名,共 1 305 名。 土地坐落关内、关外,详细数字参见表 1 3

1 3 承安地亩坐落、数目

资料来源:《内务府来文》,土地房屋类,第 1847 包,乾隆五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十月初一日。

乾隆五十九年( 1794 )内务府官员清查承安家藏的原册载共地 89 016 亩,房 1 068.5 间,收租银 9 315.48 两、租钱 2 696 589 文、租粮 1 099.54 石。经直隶总督派员查勘各州县地亩,实际为 91 095 亩,房 1 481.5 间,收租银 15 208.18 两、租钱 2 174 422 文、租粮折银 1 758.3 两。丈量比原册多 2 079 亩、房 413 间,较原租加增 4 544.4 两。 会计司文开据锦州副都统交到承安名下入官乾隆五十五到五十八年四年地租银,又祭田租银共 4 641.41 两。 承安被抄家后,内务府官员奏报“五十五年查抄之后庄头四散,地亩无人经管,又各村佃户俱躲避不见,以致无从催纳。惟有酆家庄、宋家庄、萧家庄等三村毗连一处,所有地亩、房间尽属明府。” 承安家的庄头被解散之后,无人经管地亩,佃户躲避不见面,内务府的官员还不知道找谁交租。

清朝规定旗人不能从事工商活动,旗人在土地资产比较丰厚,乾隆年间查抄官员家产,土地动辄上千亩,在江南可称为大地主,但在华北地区却不足为奇。根据《内务府来文》、《内务府奏销档》、《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等资料记载,参见表 1 4

1 4 查抄官员名单与土地面积 e0/DOwngIvOSdIfJh4Py3nfdR/tzYzrKvWYgA5vY4ao+AS6umWS4YoxFQCj95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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