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
年代,日本成立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总务部事务局调查课,对清代内务府官庄和典当进行调查。
1920
年代,再度展开华北地区的农村调查,包括内务府官庄地亩数量以及契约文书。
周藤吉之认为,满洲入关后承袭旧有以壮丁为基础的土地经营形态,设置旗地官庄。康熙三十二年(
1693
)开始丈量旗地,雍正四年(
1726
)丈量奉天旗地,载入红册。旗地红册记载着旗地位置、日(或亩)数、所有者、庄头姓名、四至、耕种者姓名。他指出畿辅旗地约二十三万顷至二十五万顷,圈地约二十万至二十三万顷,带地投充地约三万顷,其中内务府官庄约一万顷,其中约五千顷为带地投充,另五千顷为圈地。
石桥秀雄讨论清代中期畿辅旗地的政策,旗地在清中期开始崩解系因制度缺陷、人口增加、旗地耕作关系变化、旗人生活奢侈堕落等。雍正年间实施井田制、乾隆年间旗人大量典地,故实施旗地回赎,都是保护旗人的土地政策。佐藤圭四郎研究官庄的形成与兴衰,内务府依照土地面积大小设一等庄、二等庄、三等庄、半分庄等,按照产物的种类设置豆粮庄、稻田庄、瓜园、菜园等。雍正年间,庄头任意增租夺佃,直隶总督奏请租户与地主订契约,禁止庄头恣意增租。
大陆学者在
1980
年代有许多论文讨论内务府官庄,如魏鉴勋、关嘉录写过康熙盛京内务府皇庄管理。于德源讨论清朝初年圈占京畿五百里的土地,作为八旗兵丁、王公贵族的庄园。就《畿辅通志》所载,顺天府二十四州县,以及延庆州的圈地共占
3
,
033
,
699
亩的土地。
刘守诒的论文对清代内务府的官庄进行了分类,他将官庄归纳出老圈庄与投充庄,投充庄内可分为纳银庄、投充果园与投充户。他还认为《大清会典》记载的地亩数是不实际的。
李帆对畿辅地区纳粮庄的产生、发展、生产关系等若干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祁美琴《清代内务府》一书的第七章讨论内务府皇庄。
以上讨论主要围绕着从农奴制转为租佃制的过程,以及皇庄的剥削形态。近年来,高王凌研究租佃关系,发现从各地租簿所看到的地租额和地租实收率下降,政府对佃权采取保护态度,譬如禁止增租夺佃的政策。
虽然大陆学者在著作中多称内务府“皇庄”,实际上清朝称为“官庄”,十多年前我曾到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阅读《内务府来文》、《内务府会计司呈稿》和《内务府庄头处呈稿》等档案,此系有关内务府官庄的经营、地租方面。《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有每年地租收入。
就制度上来说,会计司档案有庄头家谱图,呈现庄头世袭的次序。官庄地亩清册则记载土地坐落地点、庄头姓名、庄户姓名、土地面积、每亩租额等,内务府掌握了官庄的人地资料。我曾撰写过内务府官庄的户口,分析庄头和壮丁家庭的结构和社会阶层,因为人丁的滋长和清代官庄管理制度的改变,造成庄头亲丁沦为佃户或者佣工。
一般认为皇帝对庄头剥削,但我比较清代各地的地租,皇室的地租仍属偏低。
而且清朝禁止增租夺佃,皇室在地租的收入远低于其他商业方面的收入。
其次,皇室对庄头欠租往往采取革退的方式,至清后期改为州县衙门“官征官解”。本章拟讨论几个重点,第一,清初圈地与庄头的编制;第二,官庄的管理;第三,官庄的地租及其变化;第四,庄头制度的崩溃。清朝皇帝努力塑造仁君形象,在天灾时蠲免钱粮,皇室的官庄在旱涝之年亦有蠲免地租,但水患之后庄头无力修复农田而欠租,皇帝则将庄头革退,又让继任者赔补欠额,庄头不像盐商资金雄厚,不堪赔补者即逃亡,造成官庄经营上的问题。其次,银钱比价亦为庄头经营上的问题,值得在此做深入讨论。本章除利用一档馆的档案外,亦利用已出版的资料汇编,如《盛京内务府粮庄档案汇编》、《清代内阁大库散佚档案选编》等。除了档案之外,《清实录》、《大清会典》、《清代文献通考》等文献,亦有助于了解清初官庄设立及组织问题。
内务府官庄起源于后金时代的拖克索,天命十年(
1625
)努尔哈齐大行编庄,拖克索遍布盛京地区。拖克索大,即庄头。拖克索汉译为庄、屯。大为头目。
据《满文老档》的记载:“一庄编设男丁十三人,牛七头。庄头兄弟计入十三男丁之数内。……庄头之名,庄内十二男丁之名及牛、驴毛色皆缮清单,交该屯章京,然后由前往之大臣造册带来。”
这是官庄最初组织情形。
满洲入关后,内务府的组织分为七司三院,会计司掌管纳粮庄,分布于畿辅、盛京、锦州、热河、归化、打牲乌拉等处。掌仪司办理宫廷内祭祀、宴飨和宫廷日常所需果品,设有园头,果园分布于南苑、畿辅、盛京、广宁等处。都虞司管理打牲乌拉渔猎采捕及各地牲丁事务。营造司管理灰、炭、炸军军丁,其屯地每年征收青、白灰,黑、白炭,炸煤、草束等物。
由此可知,内务府依照宫廷所需,编列各种不同的人丁,一方面作为征税之用,另方面则仰赖人丁的徭役。
(一)内务府官庄
清代设立内务府官庄是在顺治初年,这些官庄的土地来源有四种:第一是圈地。第二是百姓投充的土地。第三为查抄犯罪官吏的田产。第四为开垦关外土地之牧厂为耕地。根据《大清会典》的记载,从康熙到光绪年间内务府官庄土地约增 6 倍,与清初圈地和投充的形态不同,一方面是康雍年间查抄官员田产;另方面则是开垦官庄余地和开辟牧厂。
内务府官庄由内务府会计司管辖,最初会计司且兼理三旗银两庄头事务。雍正元年(
1723
)另成立三旗银两庄头处,于是银庄的庄头和人丁改由庄头处管辖。依照乾隆朝《大清会典》的统计,内务府粮庄有
788
个,地
1
,
327
,
280
亩,征粮约
93
,
440
石、菽
2
,
225
石、刍
81
,
940
束。三旗银两庄头处管理的官庄约有
132
个,地
574
,
830
亩,征银
38
,
920
两、刍
121
,
709
束。掌仪司设果房负责供应祭祀、筵宴和宫内所需各种果品,所以果园编有果户人丁
1
,
260
余名,每丁征三两银,亦有按亩征租每亩征
3
分、草
2
束,共
9
,
203
两。都虞司管理打牲乌拉渔猎采捕及各地牲丁事务,其所属牲丁亦有五千多人。
营造司管理灰、炭、炸军军丁,其屯地每年征收青、白灰,黑、白炭、炸煤、草束等物。这些牲丁、军丁缴纳实物,总收入远少于前面所提的粮庄、银庄、果园。详细情况参见表
1
—
1
。
表 1 — 1 乾隆朝内务府官庄的数量、人丁、土地面积
资料来源:乾隆朝《大清会典》,卷 87 、 91 ,页 4 — 10 、 11 — 18 。
表
1
—
1
的纳粮庄根据《大清会典》记载,康熙八年(
1669
)将庄头编为头等、二等、三等、四等。康熙二十四年(
1685
)奏准,每粮庄本身庄头并壮丁共定为
15
名,每庄给地
300
晌(亦作壤或日)。
由以上数字看来,庄头所管辖的官庄范围似乎很固定。但是,刘守诒却认为老圈官庄是庄头自行圈占后所建立的,往往实际圈占的数目多于报官数。
根据《内务府奏案》记载:“顺治年间安放庄头,原圈地亩本自宽裕。”
当初庄头圈地时选择肥腴之地,避开镇店村庄等地。孙嘉淦说:“直隶地方多被旗圈,当日圈地之时,例从村外下绳,是以镇店村庄多在圈外,然而所圈既广,则零星村庄列在圈内者亦复不少。”
到康熙年以后,“安放整分庄头仅给地十八顷,半分庄头仅给地九顷,并无多余。”所以内务府官庄固定一庄范围
18
顷,应当在康熙年间以后的事。
热河于康熙年间设庄头
136
名,分布于今滦平、丰宁、宽城、平泉、承德、隆化县和双桥区等七县。最初每位庄头给地
35
顷,按头等庄头之例纳粮
250
石,热河地区常发生洪水泛滥,庄头土地被水冲沙压,庄头等第沦为二等、三等、四等。据热河总管书鲁呈报,嘉庆元年(
1796
)口外应报额地粮
28
,
525
石、应交兵丁地亩粮
5
,
419.7
石、庄头盈余地亩粮
1
,
781
石,共应交
35
,
725.7
石。除了交杂粮与庄头名下地亩被水冲淘开除粮外,实征粮
31
,
642
石,每粮
2
石折米
1
石,共征米
15
,
821.6
石。
上述“应交兵丁地亩粮”是来自庄头承种兵丁地亩。乾隆五十年(
1785
)热河围场兵丁除了每月赏银二两之外,拨给正白、镶白、镶红、正蓝、镶蓝五旗兵丁养赡地
120
亩,兵丁不善耕种,交由庄头耕种收取地租,故有庄头应交兵丁地亩粮一项。
热河庄头钱粮基本上供应驻防兵丁或喇嘛口粮,未缴入交内务府。
清代粮庄除了征地租之外,还有附租称为杂征,如山海关内一、二等庄岁纳猪三只;三、四等庄纳猪两只,还有麻、麦、稻、秫、红花、蓼子、会子、菜子、瓢帚、飘翎。关外的内务府官庄纳猪、鹅,茜草、线麻、黄花等。
再喂养上驷院马匹、庆丰司牛羊,交纳各圈草豆、秫楷等项。
杂粮猪口及豆草等项的价值超过粮食正租,嘉庆十七年(
1812
)一等庄头交粮
250
石,杂粮猪口折交银
177
两、豆草折银
177
两。
这些正租和附加的杂征分摊到官庄
10
位壮丁的身上,每人应交租项相当可观。据吴振臣在《宁古塔纪略》记载:“每庄共十人,每人名下责粮十二石、草三百束、猪一百斤、炭一百斤、石灰三百斤、芦一百束。”
康熙年间内务府总管大臣鄂勒多曾表示,粮庄须缴豆草喂牧群,而银庄的田地与粮庄相同,却除征银
200
两外,别无其他差赋。因此提议将银庄家境殷实的庄头改作粮庄,以增加喂养牧群的庄头数。
可见粮庄和银庄的面积、租额不相上下,但是粮庄所需负担的附租远重于银庄。
以乾隆元年(
1736
)为例,纳粮庄的庄头缴纳各种杂粮,头等、二等庄头
67
名,每名应缴杂粮
33.12
石;三等、四等庄头
249
名,每名应缴杂粮
29.52
石;量地征差之庄头
18
名,每名各缴杂粮不等。乾隆年间庄头交杂粮改为折银,共折银
20
,
254.72
两。另外,头等、二等、三等、四等庄头
316
名,每名应交秫秸
223
捆,折银
6.88
两;量地征差之庄头
18
名,每名各缴杂粮不等;共秫秸
72
,
743
捆,折银
2
,
244.25
两。
因此,《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有每年会计司郎奏报纳粮庄头缴交杂粮等项折银。如乾隆十五年(
1750
),广储司总管六库事务郎中宝善奏领取盛京户部应交内库乾隆十三年(
1748
)份杂粮等
10
,
600
两。乾隆二十二、二十三年(
1757
、
1758
),广储司总管六库事务郎中伊里布奏坐扣热河庄头等应交内库杂粮银五千余两。
盛京和热河官庄必须支应驻防兵丁与内务府人丁的口粮,此两处缴交的杂粮银两只有三年的纪录。
雍正元年(
1723
)成立三旗银两庄头处后,银两官庄及壮丁归该处管辖。清代的银庄又分两种:一是带地投充庄头纳银庄;二是承领官地纳银庄。清初朝廷优惠这些投充者,让他们保留部分土地当养赡地。况且,清朝入关之初百废待举,无暇清丈投充地亩,因此投充者通常隐匿地亩,或以多报少。
例如,乾隆元年(
1736
)查到投充户李曰瑚名下地
11
顷
46
亩,除庄头李淳入档地
60
亩外,其余地
10
顷
86
亩,系李曰瑚之子孙李存礼、李世升、李世法等承管。
一千余亩地只有
60
亩入档交租,其余的地亩皆隐匿不交租,难怪汉人地主相率投充。顺治元年(
1644
)时,将近畿百姓带地来投者设为纳银庄头,连同愿领入官地亩者共设
132
个纳银官庄,还有
285
户不立庄。
乾隆三十五年(
1770
),内务府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所属投充庄头共
365
名,其地亩自数十亩至百余顷不等,依照地亩征租每亩征银
3
分,草
1
束折银
3
分,共交银
6
分。
由官地所编成的银庄共庄头
148
名,每银庄面积约固定为
18
顷,每亩征银
1
钱
1
厘
1
毫,每个官庄大约交租
200
两。银庄是以亩为收租单位,这与粮庄以丁为收租单位不同。
表 1 — 2 盛京内务府所属庄头等折交分地亩银两数目
资料来源:《内务府来文》,土地房屋类,第 1815 包,乾隆四十七年五月十三日。
此外,三旗银两庄头处还管理蜜户
36
名,地
28
,
963.5
亩,每地
6
亩征蜜
5
斤;苇户
7
名,地
14
,
982
亩,按地肥瘠每亩征银
1
分至
8
分不等;棉靛户
62
丁,各按丁征棉花
50
斤、水靛
100
斤。
除此之外,还编有鹰户、鹌鹑户、鸭户、雀户、鸭鹘户、皮户及各种打捕户。这些户设有户头、头目,负责催纳钱物,所以户头和庄头、园头一样,在内务府各有关司都存地册、家谱、丁档。我们在中国科学院图书馆也找到一些网户的户口册,从户口册中可看出一个头目催征的范围包括
9
个屯庄以上的壮丁,这些壮丁依照纳租的差别还分“壮丁”和“半丁”。网户每丁交鱼
500
斤,如缺鱼
1
斤,折交银
3
分。
网户的负担超过其他的庄丁,所以编半丁,每两位半丁承充一份壮丁租额。这种以“丁”为纳租单位,类似清代田赋的地丁银,以人为单位征收银两。
乾隆三年(
1738
)内务府事务大臣允禄奏销乾隆元年钱粮草束,应征银
700
两庄头
1
名,应征银
400
两庄头
1
名,应征银
250
两庄头
1
名,应征银
200
两庄头
55
名,应征银
100
两庄头
3
名,按地征银之庄头
44
名,共应征银
17
,
092.37
两。投充庄头应征银
10
,
653.88
两,应征草
355
,
129
束;蜜户应征
1
,
410.72
两;苇户应征
2
,
765.29
两;纳银庄头共征银
32131.33
两。此外,还征柳条、麻绳、扫把、蜂蜜、织席芦苇等。
《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记载每年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郎中交送庄头银三万余两。
掌仪司管辖的果园,主要分布在盛京、广宁、京城附近。盛京果园“园丁给与口粮地,……每年旧丁照在京果园征取钱粮,其榛子、蜜饯山里红、杜梨、晒干葡萄、枸柰子、野鸡等物,派定征取;其接梨、西门城梨、干梨等项,尽所得送进,照定价奏销钱粮。”
广宁果园“园丁给与口粮地,每年旧丁照在京果园征取钱粮,其梨、榛子,尽所得送进,照定价奏销钱粮。”
康熙十二年(
1673
)设置南苑果园,每年只要交纳各种桃李,不征收地亩钱粮。
据《内务府掌仪司呈稿》记载:“掌仪司所属三旗园头承管官地,其各该壮丁有无应领差地之处,均系在于该管园头拨给当差,而鱼鳞册内并无分载壮丁地亩。”
果园园头最初为民人带地投充,如同投充银两庄头般,其土地坐落或者壮丁耕地的数量,内务府并无充分掌握。果园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旧园;第二种是投充地果园,又称新园;第三种是官方补放的果园。征租的方式“园内旧丁具给口粮地,每年征银各三两;新丁按地每亩征银三分,草二束,折征银二分。其各色果品按园内树木计派,择其美者,尽所得全送,照定价奏销钱粮。”
乾隆年间旧园陈丁
1
,
173
名每年征银
3
两,共
3
,
519
两,新丁按地征租共
929.47
顷,每亩地征银
5
分,共
4
,
647.35
两。再,雍正二年(
1724
)“入官地亩增设园头二十六名,各给地五顷,计地一百三十顷。每岁按亩征银一钱,岁征银一千三百两。”
补放果园头地
130
顷,每顷地征银
1
分,共
1
,
300
两,果园每年收入共
9
,
466.35
两。
皇帝的果园产梨、榛子、樱桃、甜桃、葡萄、核桃、白果、野鸡等,在乾隆年间供应内庭果品皆折银
749.62
两。皇帝的果园大约在一千余顷,《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载掌仪司郎中交送盛京、广宁等处果园头等银两,每年约在万两以下,数目不大。
上述盛京官庄、热河官庄作为当地驻军或内务府人丁的粮食,并未解交内务府银库。其他地区的内务府官庄亦当地方衙门经费。驻马口外设十五庄头,原为纳粮庄。乾隆三十五年(
1770
)改为纳银庄,每米一仓石折银九钱,共折银
2
,
245
两。驻马口外庄头纳租,存留朔平府同知库内。嘉庆元年(
1796
)驻马口外与新平口外的地租解交绥远将军衙门。
康熙三十四年(
1695
)清廷为供应与准噶尔作战士兵的粮饷,由内务府奏准在归化城添设粮庄
13
处,分布在归化城南的大黑河流域,西面
10
户称浑津庄头;东面
3
户称黑河庄头。每位庄头领地
18
顷,至乾隆三年(
1738
)又给每位庄头增至
60
顷,每庄头交租米
200
石。
另外,这些庄头的等第并非一成不变,若庄头家计充裕者,可能由四等庄头变成二、三等庄头;若庄头家计萧条者,可能由二等庄头落至三、四等者。自康熙二十三年(
1684
)起,内务府派官员前往屯庄编查庄头收入,重新调整庄头等第,每十年编审一次。但是,调整庄头等第却对于“升等之庄头不增地亩而添差务,其降等之庄头不减地亩而减差务。”
康熙三十九年(
1700
)再将粮庄依照土地肥瘠等级,分为头等、二等、三等、末等。山海关内各报仓粮
250
石、
220
石、
190
石、
120
石。关外的粮庄,头等庄报仓粮
322
石,二等庄报仓粮
292
石,三等庄报仓粮
262
石,末等庄报仓粮
192
石。
结果仍造成许多殷实的庄头陆续加差,最后因拖欠钱粮治罪革退者甚多,遂于乾隆八年(
1743
)停止编查庄头一事。依照嘉庆十四年(
1809
)会计司所查比庄头人数,头等庄头
64
名、二等庄头
10
名、三等庄头
20
名、四等庄头
215
名、半分庄头
218
名、豆粮庄头
6
名、稻米庄头
3
名、告退庄头
14
名、圆明园、南苑庄头
9
名、西瓜园头
2
名、瓜菜园头
74
名、海拉坎山揽头
10
名,共官庄头
645
名。
(二)抄没官民家产入官
过去韦庆远教授曾讨论清代的抄家案件,他阅读康熙到乾隆期间三百多件抄家档案,认为各级官僚贵族用收租吃利来增殖财富。而当时中国以铜矿为中心的采矿业、纺织业、陶瓷业、造船业等生产性的行业都亟需资本,但在抄家档案上看不出他们将资金放在生产业上,官僚贵族在经济领域上是很保守的。
我从《内务府奏销档》找到官僚贵族被抄家的资料,其家产有数千或数万亩土地,裨益内务府官庄土地增长;然而,经营商业者也不少。以下举几个案例来说明:
第一例是庄头韩锡玉。韩锡玉为何被抄家没有资料可查,乾隆二十九年(
1764
),查到韩锡玉白契所买家人奴仆
264
名;首饰、绸缎、衣服、铜锡磁木器等项,共变价银
10
,
990
两余;铺面房价本共银
29
,
260
两;韩锡玉家存及追交借出欠项共银
3
,
700
两余,以上共银
43
,
950
两。这还不包括韩锡玉的土地,他所典买的地有契买旗地
15
,
218
亩、契典旗地
43
,
342
亩、契买民地
1
,
285
亩、契典民地
468
亩,共买典旗民地
60
,
313
亩,共征租银
11
,
927
两。此外,韩锡玉还有瓦草土房
1
,
514
间、庄窠
136
间,以及当铺数间。
韩锡玉承领官庄地亩,和契买的旗地、民地共达
83
,
000
亩,还有房产出租及经营当铺等,内务府估计韩锡玉得家产共值银三十余万两。内务府查抄庄头韩锡玉的家产财资雄厚,可见庄头虽只是皇室家的奴仆,却由圈地累积资本,得以购置更多田产且经营当铺等,成为清入关后的新贵。
第二例为乾隆三十三年(
1768
),首领太监李升南、乔桂,太监宁进、王进喜四人因侵盗温惠皇贵太妃金银缎匹,被查抄家产。此四人财产中有育宁堂药铺
1
座房
39
间,价银
5
,
350
两,现存药料值银一万八千余两;永沛堂药铺
1
座,现存药料值银二千余两;永丰号印局
1
座,本钱
3
,
000
吊;珠宝市铺面房
3
间,价银
190
两;芦草园铺面房
3
间,价银
33
两;皮市住房
1
所
26
间,价银
550
两;当铺
1
所房
14
间,价银
450
两;中府胡同口内茶铺罩棚
1
座、凉棚
1
座,价银
55
两;住房
3
间,价银
60
两;东江米巷住房
1
所
33.5
间,价银
1
,
000
两;取租房
41
间、灰棚
3
间,租小制钱
33
,
300
文;契买青县地
2
,
620
亩、瓦草房
90
间,价银
2
,
340
两;借名契买南皮县地
2
,
000
亩、土房和草房
103
间,价银
2
,
100
两;借名契典南皮县地
2
,
365
亩、土房
116
间、棚
31
间,价银
5
,
050
两;借名契买交河县地
207.05
亩,价银
600
两;契典昌平州戚家庄地
240
亩,价银
463
两。
第三例为王至德。王至德及其子同文为长芦盐商,因向内务府借内帑债务积累过多,请求内务府同意他变卖盐引,将蓟州、遵化、丰润、玉田、宝坻、宁河、武清七州县额引
2
,
500
道,共
12
,
500
两,
但仍然无法还债。乾隆三十八年(
1773
)内务府咨会慎刑司查抄同文的家产,其田产清单如下:遵化州各庄应入官地共
5
,
057.64
亩,房基地
4.7
亩、草房
181.5
间、在城瓦房
7.5
间;
迁安县地
769.77
亩,其中坟茔地
76.64
亩、护坟祭田
124.61
亩;滦州地
794.14
亩;玉田县地
838
亩;
遵化州、迁安、滦州、玉田、天津、丰润、武清县等地
2
,
242.14
亩。以上共应征租地
9
,
701.69
亩。
王至德近万亩的田产,收租顶多一千多两,而他销售盐每包以
3
两计,共
52
,
600
包约售得
157
,
800
两,其经商所得远远超过地租收入。
第四例为盐商范清济。关于山西范氏已有商鸿逵、韦庆远、吴奇衍教授等学者研究过,
但他们所谓的“皇商”在档案上称为官商(
alban i h
ū
dai niyalma
)。最近我在一档馆找到范家的资料,做一点补充。乾隆二十年(
1755
)平定准噶尔后,派遣人员至哈萨克和恰克图贸易,皆来自山西休宁的范家。乾隆皇帝认为哈萨克的贸易抱持“两得其平为是”,派遣商贾出身的范家承办“伊家原曾承办军需及一切贸易之事,或尚有旧时伙计人等,自必练习其事,或可于此二人中酌调一人赴甘承办。”
命甘肃洮州同知范清旷辅助贸易,道员范清洪则参与恰克图贸易。范氏还参与中日洋铜买卖、盐务、采集人参等商业活动。
乾隆四十八年(
1783
)范清济亏损一百多万两,被查抄家产。其家产分布于山西介休县、平遥县、阳曲县、归化城、张家口等地,以及直隶二十州县盐引。范清济借内帑办理盐务,他家分布在正定等二十州县的盐引价共
464
,
904.4
两,存盐
106
,
774
余包,共合成本银
335
,
200
两。坐落在京城、张湾、张家口、归化城、大同、通州、遵化、山东等处各铺成本房地产业以房屋店铺居多。如北京房铺三座利银
1
,
700
两、房租
800
两;张家口房屋产,价银
32
,
224.29
两,地亩
10
,
695.22
亩。
在张家口目前还有范家大门的地名。介休县查出房地估价银
12
,
120.8
两、归化城出租房地基估计银
3
,
463
两、阳曲县出租房地基估计银
114.5
两、平遥县出租房地基估计银
6
,
024
两。此外还有大同县房地,系范毓馪己业,由伊孙范重棨经管。
王至德和范清济家族以商贸起家,其家产以盐引地和铺户之收入为主,地租收入仅占一小部分。
康熙年间,内务府官庄约五十余万亩,到乾隆晚年增至一百多万亩,主要是查抄承安的家产。乾隆五十五年(
1790
),伊犁之锡伯部落领队大臣承安,因玩愒性成,复耽麹糵,一切事务,竟置不问,被革职和抄家。
承安的祖父揆叙,曾祖明珠是康熙朝的内阁大学士,曾助康熙平定三藩之乱,权势威吓一时。明珠与索额图互相植党倾轧,康熙二十七年(
1688
),皇帝将之罢斥。明珠结党营私,都没被抄家,而承安不过是爱喝酒、不问事务即被革职,看起来乾隆皇帝是觊觎他家的田产。
承安家境富厚,查出土地坐落口内、口外各处共
409
,
087
亩,房
1
,
618.5
间,承安家的土地占了内务府土地的三分之一。承安家的庄头
65
户,男妇共
640
名、壮丁男妇老幼共
664
名,共
1
,
305
名。
土地坐落关内、关外,详细数字参见表
1
—
3
。
表 1 — 3 承安地亩坐落、数目
资料来源:《内务府来文》,土地房屋类,第 1847 包,乾隆五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十月初一日。
乾隆五十九年(
1794
)内务府官员清查承安家藏的原册载共地
89
,
016
亩,房
1
,
068.5
间,收租银
9
,
315.48
两、租钱
2
,
696
,
589
文、租粮
1
,
099.54
石。经直隶总督派员查勘各州县地亩,实际为
91
,
095
亩,房
1
,
481.5
间,收租银
15
,
208.18
两、租钱
2
,
174
,
422
文、租粮折银
1
,
758.3
两。丈量比原册多
2
,
079
亩、房
413
间,较原租加增
4
,
544.4
两。
会计司文开据锦州副都统交到承安名下入官乾隆五十五到五十八年四年地租银,又祭田租银共
4
,
641.41
两。
承安被抄家后,内务府官员奏报“五十五年查抄之后庄头四散,地亩无人经管,又各村佃户俱躲避不见,以致无从催纳。惟有酆家庄、宋家庄、萧家庄等三村毗连一处,所有地亩、房间尽属明府。”
承安家的庄头被解散之后,无人经管地亩,佃户躲避不见面,内务府的官员还不知道找谁交租。
清朝规定旗人不能从事工商活动,旗人在土地资产比较丰厚,乾隆年间查抄官员家产,土地动辄上千亩,在江南可称为大地主,但在华北地区却不足为奇。根据《内务府来文》、《内务府奏销档》、《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等资料记载,参见表 1 — 4 。
表 1 — 4 查抄官员名单与土地面积
清代官庄的经营者称为庄头,从一档馆藏的《内务府庄头处呈稿》、《内务府庄头地亩册》等档案中,可看出清初设立官庄时,并无清丈庄园土地数量;雍正和乾隆年间虽实施清丈旗地,官员却未严格执行。另外,这些档案都属清后期,乾隆以前的档案因年代久远、地震、火灾等而遗失。管理官庄的庄头,或有强行不法者;或有偷典地亩者,官庄管理问题层出不穷,以下分节讨论之。
(一)旗地的清丈与档册管理
清初八旗圈地和州县民地的清丈、管理、登录的方式截然不同。在丈量方面,顺治十一年(
1654
)规定:“凡丈量州县地用步弓,各旗庄屯地用绳。用步弓曰丈,用绳曰圈。”其次,旗地和民地册档的贮藏单位亦有区别。旗地册档分别由内务府、宗人府、八旗都统贮藏,民地的册档系州县衙门贮藏。再次,土地的登录方式,清初州县管辖的地亩尚沿袭明代田土制度,土地登录在鱼鳞图册,有土地形状、大小、方位、纳税等级、数额。民地鳞次栉比,按照图册即可稽查荒熟。然而,旗地并无绘成鱼鳞图册,在八旗衙门所藏的地亩清册中,只有耕种者土地四至、亩数等,每户耕种地亩不相连接,经界也不够清楚。
清朝政府之所以重视民地的管理,是因民地必须缴纳田赋,以及买卖时要缴交契税。旗地照理说是赏给八旗官兵的“份地”,并不征收田赋和契税。
因旗地并不是国家税收单位,所以清初并未确实掌握旗地数量。刘守诒认为许多圈地是庄头自行圈占,往往实际圈占的数目多于报官数目。
至雍正四年(
1726
)清查旗地编为旗红册地,旗人的土地仍比官方记载多。例如祥麟等三人共首报滋生地
784
亩,实为
900
亩,其家人何天位声称:“从前原系约计,并未绳丈等语。”
又如宗室永丹契买苏博贺的地亩系“仅只对佃,并未丈量。”结果是佃户李荣嗣隐匿坟旁地亩
18
亩。
当易州理事厅衙门派员查勘地亩时,李荣嗣央浼地方李享、屯目姜智、社书刘怀德调处,送给差人杨起凤、吴体仁酒饭钱
10
吊。事发后该乡役人等皆被革役。佃户在隐匿地亩之后,又能够买通地方、乡役隐瞒事实,可见清查地亩并非易事。
当雍正皇帝命令官员清丈旗地,官员却汲汲于交差了事,结果出现档册所载的土地段落和实际地亩不符。据壮丁刘琚说,雍正九年(
1731
)留村等八屯的旗地分成两处,一处十余顷之地即分数百余段;另一处投充地近四十顷有数千段,必须一年半载才能清丈完。因部员碍于限期规定,造册时将八屯的地亩五十顷,分成十九段、四至井然。
到乾隆二十一年(
1756
)内务府园头刘敏偷典地亩,内务府官员再度清查地亩,才发现原来红档册籍与实际情况相差十万八千里。
其次,雍正四年(
1726
)清丈旗地不久,即在十三年(
1735
)颁布定例:“各省丈量田亩及抑勒首报垦田之事,永行停止。违者,以违制律论。”
因不再清丈田土,所以旗地庄头所开垦官庄周围的地亩称为余地;或保留养赡地,或报水淹等便不列入旗地的范围;若有土地报升科,则改在州县纳税。当时民人带地投充之外,也常私自保留部分土地,向州县缴税完粮。或有民人置买旗地,再向州县完粮。这些问题在查抄官员家产时,即出现庄头所申报地亩和清丈数量不符的情况。例如乾隆五十余年承安被抄家,他家庄头有带地投充者,其承种地亩虽有纳粮红册可凭,但实际领地所缴纳地租还是偏低的。据庄头袁发供称:“小的曾祖袁自端投到明府(承安的祖先系康熙朝内阁大学士明珠)家下当庄头时,在明府报过闲荒二十二顷二十亩,原系约数报的并未丈量。至雍正四年经管清丈时,只丈出地一千一百八十三亩九分入册纳粮,在主子跟前交租银三十三两三钱,现有纳粮红册印领可凭。再庄头袁魁名下有承种王五名下纳粮红册地七百六十亩一分,每年交主子租银二十四两。当初王五在明府亦报过荒地十五顷七十二亩。小的二名从前在明府所报地数,本来与纳粮红册地数不能相符。”
此案中袁发提及他所承种的土地约略报了
22
顷余,王五报过荒地为
15
顷余,都比雍正四年清丈的数量少。从他们缴纳的地租来看,每亩地所缴纳的地租不到一钱银,系采报荒的方式,以减轻地租。
另外,清丈旗地所应包含的地目往往也不一致。在内务府所属的庄头以及投充人共四五百人,自顺治朝以来土地档册只记载土地数目,不包括场、园、房屋等。至康熙二十二年(
1683
)清丈以后,红档开载地亩、村落,并无土地四至。至乾隆三十年(
1765
)才规定官庄内应包括场、园、房屋等,但官庄之外的场、园等仍属民业。换句话说,内务府的庄头或者壮丁可以同时拥有官产和民业,如果他们有意移丘换段、变更地目,官员亦无从清查。乾隆四十八年(
1783
)肃亲王府清查庄头黄廷扬经管王府地亩,据册籍载统共
3
,
457.4
亩,实际清丈共得地
3
,
482
亩零。黄廷扬说:“县里用绳丈盈缩不均,又连坟、坑、道路一并查丈在内,所以不符。”
到底坟茔道路是否应该列入旗地范围,仍值得讨论。
因为旗地清丈不确实,以致于乾隆年间官员不知如何清查旗地典卖的数量,御史赫泰提出:“如系国初以来,即在民人名下交纳钱粮者,方系民地。从前并无红串,忽于康熙年间,托故起有红串,而其地亩段又与部册仿佛者,即系隐瞒之旗地无疑矣。”
赫泰认为州县衙门掌管的民地资料比较确实,若该民地的钱粮税单(红串)起于顺治朝,应毋庸置疑;若是源于康熙朝,则必须核对该地段落与户部旗地册档相符否,以便了解它是不是被隐瞒的旗地。
清人管理旗地册档亦呈现漏洞,在乾隆年间官员奏报查档时,提到册档遗失、残缺等问题。乾隆五年(
1740
)赵国政奏称:“八旗官兵地亩典卖与民间者不可胜数,不但在官之册档残缺莫稽,即领地之本家辗转售卖,亦不能记忆。盖以彼时圈给之后,即为己业,或弃、或留,各任其便,该官员从不过问之所致也。”
旗人本身辗转典卖土地,已典之地原本可以回赎,却又不能记忆;官员则对旗地的典卖不过问,以致旗地典卖者不可胜数。
一般汉人办理房产买卖以印契为凭,但是旗人的圈地却无印契为凭,是以旧存之老档为凭。在乾隆年间常有官员抱怨,旧存之老档常因年代久远、地震、火灾等因素,无从查对。例如乾隆八年(
1743
)户部咨称:“康熙年份档案,于雍正八年,地震霉烂不全,无凭查覆,移咨直督查报。”
又乾隆二十八年(
1763
)镶黄旗满洲都统咨称:“康熙年间之案,年份久远,无凭可查,而旗下所存册档已于乾隆十六年被火焚毁,实难检查。”乾隆五十四年(
1789
)管领七十三呈称:“本管领下老圈地册因雍正年间失火,无凭可查讯。”
乾隆年间起有大量旗地改为州县征租,地方衙门亦发生相同问题,嘉庆十六年(
1811
)宣化知县详称:“卑县所存档卷,因历年夏雨连绵,科房渗漏霉烂无存。”
这些天灾及人为疏失皆造成旗地册档遗失的问题。
(二)庄头
雍正年间,除了清丈旗地之外,亦整饬有地方豪强之称的庄头。雍正元年(
1723
)直隶巡抚李维钧奏,直隶内庄头以及大户有势力者,皆强横不法,流毒肆虐,人人侧目。有索保住田连阡陌,所招佃户俱系山西并西山里人,一呼千诺,供其驱使,出入骡马成群,路人为之耸观。索保住父子与房山县庄头六哥(李甡)至戚交好,更密为犄角,朋比作奸,开印子铺重息殃民等等。又宝坻县庄头焦国栋、焦国璧兄弟,田土千余顷,当铺店房各处开张;还隐瞒以壮丁女子为妾,打死壮丁常柱等等不法行为,都遭抄家处分,其家人拨发山海关外为壮丁名下当壮丁。
另有金复辉恃强殴官、任文泽私典陵寝祭田,肆行为匪,藐法滋事。
庄头李大权诱娶有夫妇女,窝藏在家,恣行奸占。
这些庄头承管的地亩有田连阡陌者,佃户、奴仆数百人供他驱使,为地方上豪强。庄头获罪的理由与他个人不良素行有关,但同时在雍正皇帝统治期间被斥革,使其他人能闻风收敛、敬业守法。
雍正皇帝整顿内务府的庄头制度,与他实施摊丁入地、耗羡归公等财政改革相一致,同时提升皇室和国家财政两者的税收。
首先,雍正年间鼓励壮丁首告庄头隐匿地亩,据查确实之后,赏给壮丁地亩,并安放首告的壮丁为庄头。雍正七年(
1729
)有壮丁余汝器等七人,至京城首告庄头隐匿地亩,官员查勘地亩时,七人指引方向,搜寻山谷僻壤,一段一亩,毫无遗漏,共查出庄头余地
73
,
100
余晌(一晌等于六亩地)。上谕:“将余汝器等七名壮丁每人赏给六百八十晌四亩,安放四等庄头。”此事之前,亦有苏启泰等
9
名壮丁首告庄头隐匿地亩,安放为四等庄头。
可见雍正以利诱壮丁首告,清查庄头多余庄地的办法甚为有效。从刘守诒的研究论文可以了解,清代纳银庄的投充庄头不但缴纳银两较少,而且还隐匿许多既无钱粮、又无赋税的养赡地。
例如乾隆四年(
1739
)查出投充人李曰瑚名下隐匿地
1
,
146
亩。
不但投充者隐匿地亩,连粮庄的庄头私自开垦的余地,亦隐匿地租。
乾隆年间查勘庄地的办法是将庄头多余的庄地,另补放庄头,剩余不足编庄地,改由地方官征租。例如舒成栋在雍正二年(
1724
)补放头等庄头,名下圈地共
51
顷。乾隆二十四年(
1759
)间舒成栋病故,内务府将他名下的土地分编成三份,由成栋长子舒通、次子舒适安补放为四等庄头,三子舒遂安放半分庄头,其余地六顷余不足编圈,撤交地方官征租。
如此一来,造成庄头的利润减少,以致十八世纪末许多庄头被革退后无人顶替的现象。乾隆五十九年(
1794
)会计司呈报,自五十四年至五十八年(
1789
—
1793
)因拖欠钱粮陆续革退庄头
73
名、园头
18
名,至五十九年只有
18
人顶缺,其余都无人情愿顶替。
顶替庄头者首先要还清旧庄头的欠债,如果庄头的利润不高,自然没人愿意承担风险。
内务府官庄最初设立时,提供壮丁各种牛只、房屋、斗量、养赡地等。遇到灾荒年份,内务府还得供给庄园壮丁口粮。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内务府官员发现不少庄头谎报灾害,图谋免租和领取赈灾口粮。
但庄头承领内务府官庄也有许多困难。乾隆三十年(
1765
)清查直隶通州等庄头、投充共
557
名,有
22
人拖欠地租,据杨文浩等供称:“拖欠钱粮因系二十六、七年年岁歉丰,交纳钱粮俱系借贷,上年虽年景丰收,债主等不容拖欠,勒还欠账,以致拖欠本年钱粮。”
庄头遇到歉收年份必须借贷缴纳地租,否则拖欠五成以上地租,庄头即遭革退处分。
庄头一方面要承受朝廷限制庄园土地之扩张,另方面又面临官庄人口膨胀的压力。康熙十八年(
1679
)庄头朱费扬古说:“因我的田多,自耕一百六十晌,供额丁穿衣、领粮而令其耕种之田五十四晌,其余二百余晌租给民人孙猴儿等。”
乾隆五十五年(
1790
),盛京内务府大粮庄头汪永清呈称,他所承领官地
13
,
074
亩,而近派亲丁占去养赡地共有
4
,
236
亩,并不当纳差徭。
以此看来,庄头承领的官地有将近三分之一的地给亲丁耕种。当时盛京内务府衙门也发现类似的问题,其所属大粮庄头共有
79
名,最初安设时各庄亲丁不过十数名至二三十名不等,到乾隆晚期庄头亲丁生齿日繁有至百十余名,占种官地数十日至一二百日者,亲丁并不纳差银,以致庄头拮据。内务府为了解决庄头收租的问题,凡有庄头控诉亲丁不纳地租的案子,便要求亲丁耕种的土地归还庄头。例如乾隆四十二年(
1777
),银两庄头王二格控告亲丁王祚祥霸种官地,据王二格称,其祖王建之将
955
亩地,分给二格之叔父王祚起、王祚发等人养赡家口地
200
亩;又分给王祚祥、王祚兴、王五格三户
755
亩养赡家口。王祚祥三户抗违不交租,以致王二格不敷当差,因而向内务府呈控。内务府三旗银两庄头处官员认为,王建之私将官地分给亲丁,并无成例,应将王祚祥等三户所种之
755
亩内,各户仅保留
50
亩,其余
605
亩地交王二格收领。
另外王祚起等名下地
200
亩,庄头王二格并无收地,仍着他们承种,每亩交租银三钱。从分给亲丁养赡地亩的办法,可见到十八世纪末亲丁也必须负担地租。
乾隆五年(
1740
)军机大臣等议定,原佃若并未欠租而庄头土豪无故增租夺种者,审实治罪。嘉庆五年(
1800
)又议定:“旗人及内府庄头撤地另佃者,实复不少,而赖耕为食之贫民,一旦失其生计,不免游手为匪。实于政治民生均有未协,应请改照旧例禁止增租夺佃,以安贫民。”
我们从庄头处的档案中发现各官庄的地亩册,这些地亩册都是咸丰年间以后的,有庄头承领地总数、佃户个别耕地面积、每亩租额等。这些地亩册中,对耕种者一律以“佃户”称呼,没有亲丁、壮丁的区别。十九世纪官庄的耕种劳力是佃户,在这种租佃制度之下,庄头不需要顾虑亲情,给亲丁养赡地,而是依照地亩收租。可见家族势力和中央权力有所抵触的时候,朝廷的利益凌驾在家族的势力之上,家族的亲属关系逐渐疏远。
(三)投充
清初旗人接受汉人投充有两种情况:其一是贫民投充旗下当差,领当差地耕种;其二是富家有地者投充。
富家投充的目的,就像大陆学者宋秀元所说的为减轻赋役,或者借势隐占土地。
不过,投充势要者其身份由民人转为奴仆,无法自己掌握命运和际遇。运气好的投充者成为旗人家的豪仆,操纵主子家的生计,最后捞足了油水赎身为民;运气坏的投充者可能因主子家里穷困,将他一家子卖与他人。
以下就投充者所述的实际遭遇做说明。姚八十在顺治年间投充兴安户下,代管田产,后来子孙赎身为民,还典了主子的地亩。姚成良禀称:“窃身祖姚八十,原系雅图叔祖兴安户下投充,代兴安管理本庄房地。康熙年间故主兴安一契,将地五顷、房一所典与正蓝旗满洲松林佐领下领催福明为业;又一契将地三顷典与正白旗包衣满洲佐领下李杰为业。二家仍交与故伯姚天奇总揽交租。斯时,身祖八十即备价赎身。故主兴安念系投充老人,即将房一所、地四十四亩恩赏带出,以为养赡。后被幼主雅图查知,追回自行取租。”雅图呈报:“祖兴安原圈宝坻县老石头村地八顷六十亩,于康熙四十四年间,将银五百两典与自行赎身家人姚八十是实。”
姚八十投在康熙年间赎身,主子兴安恩赏他养赡房地、房屋一所和地
44
亩,后来他用银
500
两典了主子家的地亩
860
亩。这样的投充者应该算是运气相当好的。
杨世芳带地投充后当了庄头,其子孙亦取得主子家的地亩。据杨坤供称:“我祖上杨世芳带地一顷六十八亩投充主儿雅思哈,康熙五十八年典给庄头赵契尧家,价银八十两。雍正元年找银一百两。六年小的老子杨明远向赵家赎出,原契两纸都收到我家来了。此后我主儿不时下屯到我家来,我亦给他几两银子是有的。”杨世芳带地投充雅思哈家,雅思哈将地典给赵契尧,杨明远将土地赎回,地契便藏于杨家。
当主子家境没落,反而不时下屯去向杨家要几两银子花用。
另有投充户在主子卖地后,才发现投充者隐匿地亩。例如马有贵呈控主子增租夺佃的案子中,他的供词说:“我祖遗地一顷七十五亩,顺治二年,我祖上带地投充在正白旗满洲人汉达马家为业,旗地仍是我家耕种,每年交银三十一两五钱。至乾隆八年,汉达马之子那清额将地典与旗人张廷弼为业,价银二百四十两,我每年仍是照旧交粮。至乾隆三十七年,汉达马之孙明福将地用银二百两赎出,转卖与镶白旗礼部笔帖式文耀家为业,价银二百四十两,彼时粮银对清言明照旧种地。至三十八年间文耀差子常龄下屯要每亩地增租银二分,我们不肯,在顺天府控告。”实际的情况是那清额在乾隆元年(
1736
)将马有贵家放出为民,亦给执照。马有贵家原本的土地是
458.2
亩,因主儿不知此地根底,隐下了
300
亩地,后来文耀买地后,马有贵怕隐匿地亩的事情败露,所以上京控告文耀增租夺佃。
此案经过户部查明结案,文耀契买地
175
五亩收回耕种,其余
283.2
亩令明福照数收领。
另有一个案子是那德华结称:“窃身原有祖遗旗地共五顷十一亩,坐落平谷县西鹿角庄左近地方,此地并无契据,只有历年收租地段四至清册可凭。”又称:“国初顺治二年间贾尚寔、贾锐家带地投充在身世祖喀尔哈玛名下为业,迄今百有余年,均系贾尚寔、贾锐二人家承种交租。”
乾隆年间贾尚寔、贾锐将此地项地亩私行典卖,并隐种霸地一顷七十亩不交租项,其四至地段均被裁改。自乾隆五十八年(
1793
)起至道光十一年(
1831
)均无交纳租项。
比较不幸的投充者是一些依附在庄头名下的,最初没有立下任何租契,庄头要求增租时,他们也无抗拒余地。王维诚的祖上在顺治年间投充许顺名下,每亩给租银三分银,经过八十年后,庄头许成宗要求每亩地增为八九分银。
最不幸的情况是投充者被主子卖出。据投充人赵芳供称:“我祖赵兴于顺治二年带投康希佛家,坐落平谷县周村庄地七顷九十五亩、草房一百间。”康熙二十五年(
1686
)四月康希佛将此地典与正白旗包衣张硕礼,得价银
650
两,并将赵兴一家男女六口卖给张硕礼,价银
80
两。
乾隆九年(
1744
)康希佛的儿子康阿岱向张硕礼的儿子张三格赎地,出卖与刘良臣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