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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与税收政策研讨观点综述

2015年6月24日下午,中国税务学会举行第2专题“经济发展与税收政策”的研讨会,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主持研讨会。中山大学教授杨小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青、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戴慧、东北师范大学副教授王春玲、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段文涛、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龙作了主题发言,与会专家学者进行了热烈讨论。现将研讨会观点综述如下:

一、经济新常态下税收政策的有效性问题

近年来,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会议就新常态下税收政策的有效性问题进行了探讨。

戴慧认为,在经济下滑时期,与税收优惠政策相比,财政支出政策对稳增长的效果更为明显,因为面对经济下滑、税收收入任务压力较大的情况,往往强调加强税收征管,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升,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从长期看,宏观税负因素对GDP增速的影响不明显,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显著影响长期经济增长。在经济下行阶段,保障财政收入仍是税收的基本职能,仍要逐步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王春玲也认为,运用税收政策调控经济发展有局限性。因为第一产业和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领域属于不可税GDP,基本排除在税收范围之外,这些领域波动只会引起GDP的变化,与税收没有关联,税收政策刺激经济发展,在这些领域将会失效。

陈龙指出,在新常态下,税收政策支持经济发展面临一些矛盾:一是增收与减税之间的矛盾,发展经济需要减税,但财政收入减少又需要增税,二者协调难度加大;二是税收法定与支持政策之间的矛盾,税收法定要求稳定税制,不能轻易出台税收政策,而支持经济发展,又需要出台必要的税收政策,二者平衡难度较大。要努力克服这些矛盾,从当前和中长期来考虑,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特惠支持,定向减税,增强结构性减税的精准性;二是普惠支持,全面减税。综合比较,应选择实施全面减税方案。其有利之处:一是减税力度加大,可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二是经济转好又为房地产税开征、个人所得税改革扩大了空间,促进直接税与间接税乃至整个税制结构的优化;三是在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方面,税收政策能够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营改增”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营改增”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试点3年多来,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服务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一些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会议对此问题作了探讨。

杨小强提出,近年来,我国推进“营改增”试点,对促进服务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以来,我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超过第二产业,成为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部分。当然,增值税扶持服务业发展,不能随便扶持,因为我国增值税是从欧洲引进的,欧洲增值税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中性原则,法律上叫中立原则,对纳税人要同等对待,这样会影响扶持。因此,从哪个角度、哪个阶段进行扶持至关重要。税收扶持包括税收政策、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这三个方面应作统筹考虑,缺一不可,否则,再好的政策,没有法律支撑,没有行政管理,都会落空的。

朱青对“营改增”引发的一些问题特别关注,他指出,“营改增”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举措,但在顶层设计上缺乏完整考虑,目前主要存在四个方面问题:第一,动了税制。第二,动了税收征收机构,地税局没有多少活儿干了,国、地税征管体制如何考虑?第三,动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营业税取消了,中央怎样弥补地方收入缺口?第四,动了企业税负,总体上明显减轻了企业税负,但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税负调整不均衡。特别是 “营改增”从征管上,就是国税动了地税的奶酪,对于国、地税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收入如何划分,必须要统筹考虑并落实。

孙钢指出,在“营改增”中,要特别关注企业税负的变化,企业都希望税负有所降低,即使有少数企业税负上升,政府也会采取一些办法加以解决。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减了3000多亿元的税,企业得到了实惠,总体效果是好的。

三、运用税收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扶持力度,取得了显著效果,同时也带来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会议就此进行了讨论。

段文涛说,我是一名基层税务工作者,从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践看,在小微企业判定标准上,存在一些困惑。就是按工信部等四部委颁发的小微企业标准,与税收优惠政策所称的小微企业——即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不同。由于判定标准不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带来一些不利影响。此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20万元临界点上下税负不合理问题。目前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实际上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所有纳税人的优惠,但3万元的起征点标准太低。为此建议:一是在税收发文中统一小微企业的称谓和界定标准;二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以解决临界点上下税负差异过大问题;三是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优惠改为免征额,并适当提高免征额标准。

王春雷教授认为,应提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度。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的划分标准,2013年我国大约有1000多万户小微企业,如果把个体工商户加进去,大约有6000多万户。2014年仅有246万户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2200万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优惠,与6000多万户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数量相比,差距太大,意味着还有大量小微企业享受不到优惠。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法人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没有盈利的小型微利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优惠没有实际意义。因此,需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度,切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许文博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问题和建议提出意见,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大型制造业发展周期的变化与研发支出比例硬性要求之间存在矛盾;二是大型制造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对技术研发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三是高新技术资格认定标准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后续管理方面,现行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中后续管理对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罚则还不具体,中介机构工作质量影响税务机关认定和后续监管。为此建议:一是引入周期平均法解决研发成果转化滞后性问题;二是对高新技术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作进一步明确;三是要根据企业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持续发展期等阶段来划分认定标准,降低研发风险对经营造成的冲击;四是提供量身打造、目的性强、方式灵活多样的分类税收政策,形成政策组合效应,最大程度激发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五是将“低投入、高产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衡量指标。此外,还要发挥联动机制,强化后续管理工作,坚持“税收征管和税收服务并重”原则,及时兑现税收优惠,防范税收流失。 0nWPpSCPcgAxBdzNQn3sizdXbJ0sYoOtmOG6FcwD7bTxkWFfbUA2we7+bjjJhU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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