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在印度,弱势群体(Weaker Sections)通常指在社会、经济和教育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但是关于弱势群体,印度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根据印度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和优待对象,笔者归纳出印度弱势群体应该包括落后阶级、女性、残疾人、老年人、流浪儿童、毒品受害者等处境不利人群。当然,这些群体是有交叉的。
按照“印度教育公平战略及其实施成效”这一特定范畴,本研究致力于分析印度政府保障落后阶级、女性和残疾人这三大群体受教育权方面的一些重要措施及其成败得失情况。
在印度,落后阶级(Backward Classes,BCs)包括表列种姓、表列部族和其他落后阶级。印度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要增进‘表列种姓’‘表列部族’和‘其他落后阶级’的教育与经济权益——国家将特别注意落后阶级人民的教育与经济利益,尤其是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的教育与经济利益,并保护他们免受社会歧视及各种形式的剥削。”落后阶级的名单要根据情况进行调整,通常每10年审议一次名单,三大群体的名单分别由各自的主管部门公布,既有增加的,也有删除的。表列种姓的名单在1950年宪法的基础上不断修订,局部微调,最新一次修订由法律和公正部于2007年8月公布;表列部族的名单也在1950年宪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不断修订,局部微调,最新名单由关于表列部族的宪法命令法于2003年确认;其他落后阶级的最新名单由社会公正和权益保障部于1993年至2014年陆续公布。而且,各邦的名单也是不一样的。
作为一个种族构成复杂、多元文化并存的人口大国,印度社会中人群分类的尺度多种多样,通常是按种姓、宗教、阶级、地域和性别进行划分。种姓是印度社会中最普遍的划分尺度,尤其是在约占总人口82%的印度教信徒中,种姓制度使印度社会至今仍维持着较为森严的等级性。其他非印度教人群也有类似种姓制度的一些特征。因此,在世界其他国家通用的划分人群的标准,在印度并不完全适用。
种姓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等级森严、职业世袭、内部通婚、各有独特的习俗。每个印度教徒生下来就属于其父母所属的种姓,终生不变。种姓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至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原为婆罗门教的等级制度。婆罗门教改称印度教后,这种制度也被沿用下来。它把人从高到低分成四个等级,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婆罗门主要掌管文化教育和祭祀,刹帝利掌握军政大权,吠舍主要经营商业贸易,首陀罗主要从事农业和手工业劳动。在四大种姓之外,还有一部分人被称为“不可接触者”或“贱民”,他们也有一些种姓称号,通常从事被认为是最下等、最不洁的职业如排污、屠宰、清扫和制革业等。他们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最受歧视,经济状况恶劣,受教育机会极少。为了改善包括“贱民”在内的“被压迫阶级”的不利处境,1935年,英印政府通过立法,规定为“被压迫阶级”提供一些优待措施。1936年,受优待的“贱民种姓”被列了一个名单,用“表列种姓”(Scheduled Castes)一词取代了“被压迫阶级”(Oppressed Classes)的说法。
除了表列种姓之外,印度还有很多生活在偏远地区的部落民族处于游牧、半游牧或刀耕火种的状态,他们经济条件很差,文化教育很不发达,与其他社会集团差距很大。这部分人的境况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开始受到关注。印度于1947年独立后,中央政府将一些部落民族也列了一个优待表,称为表列部族。
在印度教之外,印度还有伊斯兰教、基督教、锡克教、佛教和拜火教等宗教。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社会政治的原因,在印度教徒占压倒性多数的情况下,一些宗教上的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上也处于不利地位,其中,穆斯林、佛教徒和一部分基督教徒、锡克教徒也属于落后阶级,被划入其他落后阶级。也就是说,其他落后阶级是指除了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之外的落后群体,主要由印度教徒之外的其他宗教少数民族构成。近年来,印度的官方文件中亦称其为“在社会和教育方面的落后阶级”(Socially and Educationally Backward Classes,SEBCs)。
关于其他落后阶级的人数,印度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争论很激烈。2004—2005年度,印度全国抽样调查组织(The National Sample Survey Organization)提供的数据是其他落后阶级占总人口的41%,而1980年印度中央政府任命成立的“曼达尔委员会”(Mandal Commission)发表的统计数字显示,印度其他落后阶级的人口占总人口的52.4%。 这是被中央政府和多数人接受的数据。另据印度一些著名经济学家的调查和推算,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生活在贫困线之下的印度人口仍占总人口的40%以上。
不论41%和52.4%哪个数据更准确,由于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一直约占总人口的25%,所以,印度落后阶级占总人口的65%以上,应该没有大的疑问。
由于对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有专门论述,此处以介绍其他落后阶级权益保障的发展历程为主,对印度保障落后阶级权益的重要事件进行介绍。
1871年发表的马德拉斯人口普查报告(The Madras Census Report of 1871)用事实证明,婆罗门种姓之外的印度教徒和穆斯林在政治上没有地位。
1881年,应该对社会落后群体予以特殊考虑的提法被提出来。
1882年,提出了把“教育程度”作为衡量落后与否的标准。
1883年,《印度教育委员会报告》(The Report of the Indian Education Commission)指出,政府实际上没有注意到普通民众的教育问题。
1885年,马德拉斯地方政府开始对发展教育提供财政支持。
1893年,马德拉斯政府对49个不同种姓的教育提供了特殊的照顾。
1902年7月,科尔哈普尔土邦的土邦王查特拉帕提·萨胡·马哈拉贾(Chatrapati Sahu Maharaja)宣布为本邦的非婆罗门种姓提供50%的保留席位。
1918年,根据一份关于落后阶级问题的报告,迈索尔地方政府宣布在教育机构和政府部门为落后阶级提供保留席位。
1920年,萨胡·马哈拉贾宣布为本邦的非婆罗门种姓提供的保留席位从50%提高到90%。
1927年,种姓被列为马德拉斯邦政府在录用公职人员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以种姓为基础的公职人员所占比例是,每12人中,婆罗门种姓2人、非婆罗门种姓的印度教徒5人、穆斯林2人、盎格鲁-印度人2人、表列种姓1人。
1928年,由孟买邦政府设立的一个委员会对弱势群体进行了如下划分,即,被压迫阶级、土著和山地部落、其他落后阶级。
1931年9月,圣雄甘地在浦那宣布要“绝食至死”,最终促成“高级种姓印度教徒组织”和贱民运动的领导人签署了著名的《浦那协定》(Poona Pact),面向落后阶级实施“分别选举单位制”(Separate Election Camps)。
1943年,根据第一任司法部长巴巴萨海布·安贝德卡博士提交给总督的备忘录,为表列种姓提供8.33%保留席位的决议生效。
1944年,教育部宣布为表列种姓提供奖学金。
1946年,表列种姓的保留席位从8.33%提高到12.33%(原文如此,应该是12.5%)。
1947—1948年,表列种姓的保留席位扩大至16.66%。
1949年11月26日,印度制宪会议通过了“印度共和国宪法”(1950年1月26日生效),其中包含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保留席位的原则及第340条关于要求国家建立“落后阶级委员会”(Backward Classes Commission)以采取类似措施。
1950年,“印度宪法”(印度宪法第一修正法案)第340条规定,赋予其他落后阶级享有保留席位的权利。
1951年11月27日,巴巴萨海布·安贝德卡博士从尼赫鲁任总理的中央政府内阁辞职,他公开表明的辞职原因之一就是宪法第340条的实施被故意拖延。
1953年1月29日,中央政府建立了第一个“落后阶级委员会”(First Backward Classes Commission),一般被称为卡莱卡委员会,但是委员会主席卡卡·卡莱卡(Kaka Kalelkar)却要求总统拒绝这个委员会的报告,认为以种姓为基础保留席位不利于社会。
1955年3月30日,卡莱卡委员会提交报告,确认了2399个落后种姓,提出了改善他们地位的建议。但是,卡莱卡单独给总理写了一封信,要求他不接受该报告。印度政府迅速拒绝了该报告和建议。
1979年,人民党莫拉吉·德赛总理任命国会议员宾德什瓦·普拉萨德·曼达尔(Bindeshwar Prasad Mandal)为第二个落后阶级委员会(Second Backward Classes Commission)主席。
1980年12月31日,在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基础上,曼达尔委员会提交了报告,确定3743个种姓为落后阶级,并估计其占全国总人口的52%。作为改善他们地位的诸多建议之一,就是在政府部门的岗位和教育机构中为他们保留27%的席位。继任的几届国大党政府对该报告的建议不予理睬。
1982年,曼达尔委员会的报告提交议会进行讨论,曼德尔委员会的建议得到所有政党的支持。
1990年8月,发布《办公室备忘录》(SCT O.M. No.36012/31/90-Est)。印度总理V.P.辛格做出决定,中央政府在中央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的职位和服务中为其他落后阶级提供27%的保留席位)。这一决定引起上层种姓和精英的激烈反应,引发了全国性的骚乱。由于失去了印度人民党的支持,执政党内部也不团结,辛格总理被迫辞职。此外,这一决定引来了一连串的诉状,反对政府为其他落后阶级保留27%的席位。这些诉状都交给了最高法院9人宪法特别法庭(9 Members Constitutional Bench of SC)。
1990年11月7日,最高法院判决搁置实施曼达尔委员会的建议。
1992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9人宪法特别法庭提出,基于种姓的原则,应该为除“奶油层”(creamy layer) 之外的其他落后阶级提供27%的保留席位。
反对“奶油层”人员享受优待的大法官潘迪安(Mr. Justice Pandian)指出:“这是在宪法出台42年后,政府根据宪法第16条第4款采取的第一个步骤来落实为其他落后阶级提供保留席位的计划。事实上,一些邦甚至还没有出台有关保留席位的政策以便其他落后阶级在获得公共部门岗位时得到优待。”
1993年9月8日的办公室备忘录(O.M. No.36012/22/93-Est. SCT)宣布实施于1990年8月13日颁布的办公室备忘录(OM No.36012/31/90-Est. SCT),授予其他落后阶级27%的保留席位,不包括“奶油层”。
1999年,在普日提·斯里瓦斯塔瓦博士的案例(Dr. Preeti Srivastava Case)中,最高法院认为,在超级专业课程(Super-Specialty-Courses)层面不能有保留席位,因为这样做违背了国家利益。
在P.A. 依纳姆达诉马哈拉施特拉邦(P. A. Inamdar versus Maharashtra State)案例中,最高法院的判决涉及保留席位是否适用于纯私立的教育机构。与较早的T.A.派(T. A. Pai)案例类似,最高法院认定,纯私立的教育机构有权决定学费结构。
2005年12月21日,议会几乎一致通过了第104次修订提案(104th Amendment Bill,即宪法第93修订案),终止执行最高法院反对在纯私立高等教育和专业机构中以种姓为基础进行招生的判决。印度“宪法”第15条增加新的条款15(5),提出要保护所有公民不受歧视,保证公民的“平等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条款允许政府在纯私立教育机构为表列种姓、表列部族和其他落后阶级保留席位,少数民族教育机构除外。该条款同时为给表列种姓、表列部族和其他落后阶级在所有国立的和著名的专业院校中保留49.5%的席位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6年1月20日,宪法第104次修订提案第15(5)款在总统同意后即时生效。
2006年4月5日,人力资源开发部部长阿尔琼·辛格(Arjun Singh)在参加了NCERT的大型会议后回应了媒体关注的一些特殊问题,其中包括政府计划何时宣布为其他落后阶级在高等教育机构中保留27%的席位的决定。他引用了宪法修正案,并明确表示,必要的后续行动正在酝酿中,各邦议会选举后就会做出决定。
2006年4月26日,大批医学院校的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抗议在国立教育机构中为落后阶级保留席位。
2006年5月2日,为了反对在教育机构中为其他落后阶级增加保留席位,比哈尔邦巴特那(Patna)两所医学院校的学生和实习生发动了抗议。巴特那医学院及其医院和那烂陀医学院及其医院的学生,不惧酷暑,从医学院校园出发,到巴特那的卡吉尔广场(Kargil Chowk)举行抗议集会。
2006年5月30日,最高法院对参加游行的医生发出警告。为了对医学院校师生无视取消罢工的呼吁表示不满,最高法院指出,医生们对最高法院的蔑视行动会给他们带来严重的后果,如果他们继续抗议,就背离了“神对患者的怜悯”(patients at God's mercy)。
“令人惊讶的是,事情却向相反的方向发展。最终,在医院等待治疗的人都被感染了。”有关方面注意到,在对病人进行了敷衍了事的处理后,绝大多数医学生和医生继续罢工。
2006年7月6日,全印度医学科学研究院医生的罢工使患者身处困境。全印度医学科学研究院(the All India Institute of Medical Sciences,AIIMS)的医生和教职员继续抗议,反对解雇院长P.维奴格帕(P.Venugopal)博士,附属医院中包括急诊在内的所有服务都受到了严重影响。
以中央政府卫生部长A.拉玛多斯(A.Ramadoss)为主席、由17名成员组成的医院最高决策机构建议撤销P.维奴格帕博士的院长职务,因为他违反了医院的行为守则。
2006年7月12日,马哈拉施特拉邦议会通过保留席位法案。在私立教育机构中为表列种姓、表列部族、游牧部族、未列入通告的部族(denotified tribes)和其他落后阶级保留50%席位的法案获得通过。
2006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驳回一项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要求在其他落后阶级内部人们获得从事世袭职业的时候不必适用“奶油层”的原则。
2006年12月14日,人民院(Lok Sabha)通过保留权法案,单独为其他落后阶级学生在国立教育机构保留27%的席位。
“2006年国立教育机构(保留入学席位)提案”获得一致通过,该提案规定为其他落后阶级保留27%的席位。在表决前,印度人民党提出了修正案,要求在少数民族教育机构中也为其他落后阶级保留27%的席位,但是这个修正案没有被采纳。
政府承诺将很快为在纯私立教育机构中实施保留权制度事宜提出一项法案。
人民院的议员们放弃了党派歧异,一致支持为其他落后阶级的学生在国立教育机构保留席位的法案。
2006年12月15日,关于配额法案,全印度医学科学研究院的15名驻院医生开始无限期的绝食抗议,反对人民院通过法案,为其他落后阶级在政府资助的教育机构中提供27%的保留席位。这次绝食抗议持续到12月19日,此后就没有进一步的消息了。
2007年1月21日,德里大学准备落实为其他落后阶级保留席位的法案。德里大学决定在接下来的学年中落实为其他落后阶级保留席位的规定,计划通过一年增加18%的招生名额,分三个阶段实现27%的配额数量。为了落实配额数量,德里大学管理部门根据估算,向大学拨款委员会提出每年需要增加额外的基础设施和补充教师的请求。
2007年2月11日,为了反对全印度医学科学研究院在医院的超级专业系科(super-speciality departments)为落后阶级保留50%的席位的决定,学院的4位驻院医生前往德里高等法院,要求法院对这项决定进行干预。根据4位医生的诉状,德里高等法院向全印度医学科学研究院、印度医学委员会和中央政府发出通知,并要求全印度医学科学研究院在案件未了结前不要为保留席位的候选者发放聘书。
2007年3月29日,最高法院搁置为其他落后阶级在印度理工学院(IITs)和印度管理学院(IIMs)保留配额的政策。在审理反对保留权政策(Reservation Policy)的诉讼中,最高法院判决搁置中央政府为其他落后阶级在诸如印度理工学院和印度管理学院这样的精英教育机构中保留27%的席位的法律。最高法院认为,在实施保留权政策的过程中,1931年的人口普查不能成为确认其他落后阶级身份的决定性因素。由两位法官组成的特别法庭认为:“暂缓实施面向其他落后阶级的保留权政策是可取的。”
2007年3月30日,泰米尔纳德邦的首席部长建议议会讨论配额问题。泰米尔纳德邦的首席部长M.卡鲁纳尼迪(M Karunanidhi)建议总理曼莫汉·辛格(Manmohan Singh)、副总统拜龙·辛格·谢卡瓦特(Bhairon Singh Shekhawat)和人民院议长索姆纳特·查特吉(Somnath Chatterjee)召集议会两院开会并做出决定,以便使其他落后阶级能够从下一学年就开始根据保留权政策获得优待。
2007年4月24日,泰米尔纳德邦各党派寻求实施面向其他落后阶级的保留权政策。
在泰米尔纳德邦议会上,各政党领导人敦促立即采取措施,实施为其他落后阶级在精英教育机构中预留27%席位的政策。更有甚者,泰米尔纳德邦首席部长M.卡鲁纳尼迪警告说,可能要爆发全国范围的支持保留权政策的起义。卡鲁纳尼迪在邦议会讨论时说,全国被压迫种姓的暴动将“像火山一样爆发”,国家不应该让这种局面出现。提到最高法院搁置保留权政策的实施,他说:“由两三个人来决定10亿人的未来是对民主的伤害。”
全印度德拉维达运动(All India Anna Dravida Munnethra Kazhagam whip D Jayakumar)领导人提出了这项议题,指责中央政府没有全心全意去推行保留权政策。他说,“中央政府没有聘请好的律师在最高法院为保留权政策进行辩护”。国大党的彼得·阿尔方斯(Peter Alphonse)说,联合进步联盟政府将坚定推行为其他落后阶级保留席位的政策,并对法官们有关配额的一些言论表示关注。维姆茹甘(Velmurugan)说,这是“……法院超出其管辖范围,干预立法机关权力的又一个实例”。他说,法院的行动是反民主的,因为它是与广大人民群众敌对的。
2007年4月24日,中央政府与以印度首席大法官K.G.巴拉克里诗南(K.G.Balakrishnan)为首的特别法庭进行了接触,巴拉克里诗南命令提前在4月8日(原文如此,应该是5月8日)召开听证会,而不是在8月的第3周。
2007年4月25日(原文如此,应该是4月24日)最高法院接受政府请求(Govtplea),决定在5月8日处理由中央政府提出的申请,即尽早举行听证会,研究政府颁布为其他落后阶级保留27%席位这项法律的宪法依据,同时,关于印度管理学院(IIM)是否为其他落后阶级保留27%席位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2007年4月25日,人力资源开发部长阿尔琼·辛格面见总理,讨论印度管理学院的(招生)问题。此前,阿尔琼·辛格部长及助手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各种合法的选项,以便使最高法院搁置在中央精英教育机构为其他落后阶级提供27%保留席位的判决被撤销。
2007年4月26日,印度管理学院班加罗尔分校(IIM-Bangalore)的创始人、校长要求印度管理学院自愿招收其他落后阶级学生。
最高法院和中央政府之间关于本学年是否为其他落后阶级提供27%保留席位的争斗尚未结束,印度管理学院班加罗尔分校创始人N.S.拉马斯瓦米(N S Ramaswamy)校长提出,在不影响普通类别学生席位的情况下,印度管理学院应该从今年开始自愿招收其他落后阶级学生。拉马斯瓦米向人资部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他说:“既然最高法院拒绝撤销搁置保留席位的判决,那么印度管理学院各分校可以自愿招收其他落后阶级学生。招收27%的其他落后阶级学生,只不过是每所印度管理学院接收60名学生、创建一个额外教室而已。而且,这些教室是可以分阶段建设的。”
已经被任命为管理学科国家级研究教授(national research professor for management)的拉马斯瓦米还建议,教职员们增加一点点“额外工作”就会解决教师紧缺的问题。这位专家说:“可以通过聘任那些正在印度管理学院做访问学者的教师作为客座教师来解决教师紧缺问题,而内部教师可以每星期多工作一个小时,在他们现有的薪金之外再给付额外的报酬即可。这样一种亲切的姿态会受到其他落后阶级学生、人资部、最高法院、印度管理学院各分校和全国普通民众的欢迎。”
2007年7月16日,中央政府向最高法院提交申请,希望其撤销搁置在精英教育机构中为其他落后阶级保留27%席位的判决。申请被递交给以首席法官K.G.巴拉克里诗南为首的特别法庭,这个特别法庭决定在7月17日举行听证会。
2008年4月10日,最高法院同意为其他落后阶级提供27%的配额。在对保留权政策的大力推动下,最高法院维持了宪法修正案,即为印度理工学院、印度管理学院和其他国立教育机构的其他落后阶级提供27%的配额,但不包括“奶油层”。由五位法官组成的宪法特别法庭一致裁决,明确《国立教育机构(招生中保留席位)法案》(2006年),为其他落后阶级保留入学名额。由首席法官K.G.巴拉克里诗南为首的特别法庭决定,其他落后阶级中的“奶油层”不能享受保留权政策的优待。
2008年4月16日,7所印度理工学院决定在三年内分阶段落实为其他落后阶级保留27%席位的政策,在即将开始的新学年,为符合资格的考生保留9%的席位。这是印度理工学院各分校校长会议的决定。上周最高法院已经决定为其他落后阶级保留27%的席位。今年将为其他落后阶级考生保留9%的席位,明年和后年再分别增加9%的保留席位。印度理工学院还决定在下一学年增加13%的招生名额,以适应扩招其他落后阶级考生的局面。目前,位于卡拉格普尔、孟买、钦奈、德里、坎普尔、古瓦哈提和鲁尔基(Kharagpur,Mumbai,Chennai,Delhi,Kanpur,Guwahati and Roorkee)的7所印度理工学院有大约4000个席位。
2008年4月17日,中央政府同意为其他落后阶级保留27%的配额。由总理曼莫汉·辛格主持的政治事务内阁委员会的会议做出了这个决定。人力资源开发部长阿尔琼·辛格介绍了支持和反对最高法院判决的意见,尤其是不允许“奶油层”享受给予其他落后阶级的保留权政策的优待。
2008年4月17日,全印度医学科学研究院今年实施面向其他落后阶级的配额。两年内,由中央政府运营的医学院校将为其他落后阶级提供27%的配额。本学年为其他落后阶级的学生保留18%的席位。这个决定是在新德里举行的所有医学院校校长会议上做出的,会议由中央政府的卫生和家庭福利部(Union Health and Family Welfare Ministry)部长安布马尼·拉玛多斯(Anbumani Ramadoss)主持。
2008年4月20日,政府指示所有中央资助的精英教育机构,包括印度管理学院和印度理工学院,从今年起实施为其他落后阶级提供保留权的政策。在4月10日最高法院赞成为其他落后阶级提供27%的配额但不包括“奶油层”之后,人力资源开发部向国立教育机构发出了这项指令。
“奶油层”的术语由萨塔那珊委员会(Sattanathan Commission)于1971年引入,委员会认为保留给其他落后阶级的公务员职位和服务的配额不应该包括“奶油层”。
最高法院对于“奶油层”的定义来自1993年9月8日的办公室备忘录(office memorandum)。这个术语最初出现在1992年为某些群体保留工作职位的运作过程中。最高法院指出,保留权方面的好处不应该给予根据宪法获得特定职务(constitutional functionaries)的其他落后阶级人员的子女,如总统、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法官、某一级别之上的中央和邦政府的公务员、公共部门的雇员、军队和准军事机构中的上校军衔以上的人员。
从事商业、工业和下列专业的人员,如医生、律师、注册会计师、收入税务顾问、财务或管理顾问、牙科医生、工程师、建筑师、计算机专家、电影艺术家和其他电影专业人员、作家、剧作家、运动员、体育专业人员、媒体专业人员属于“奶油层”,或者,任何其他具有类似地位的职业的人员,如果他们连续三年的年收入超过60万卢比,那么他们也属于“奶油层”。也就是说,连续三年的年收入(工资和农业用地以外的来源)为60万卢比的任何家庭的其他落后阶级儿童都属于“奶油层”,尽管他们属于社会和教育方面落后的阶层,但也被排除被在可以享受保留权优待的“社会和教育落后”的类别之外,因为在2013年5月,“奶油层”的收入界定已经从连续三年的年收入10万卢比(见1993年办公室备忘录)增加到60万卢比。
在印度,大部分人都误解了“奶油层”的概念。常见的误解包括:“奶油层”的类别是由父母的职位/收入决定的,而不是由其本人的职位/收入所决定的。关于公务员是否属于“奶油层”,只根据他/她的级别决定,而不是工资收入。60万卢比的收入标准只适用于商业人员而不适用于挣工资的人员,即使他/她是在政府/事业单位/公营机构工作。
在实践中,“奶油层”的概念只针对其他落后阶级,这个概念并不适用于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
政府方面还尝试发放“非奶油层证书”。此证书是“非奶油层”的其他落后阶级人员(“non-creamy” OBCs)要求颁发的,用来反对奶油层人员申请印度政府为其他落后阶级所保留的工作职位和国立教育机构的入学资格。
有权为其他落后阶级签发“非奶油层”证书的主管人员如下:县长、副县长、税务官、副专员、副专员助理、副税务官、领取一级工资的公务员、镇长、乡长、其他不低于领取一级工资公务员的官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