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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图的由来

1985 年英国莱斯特大学生物学家杰弗里斯教授发明脱氧核糖核酸识别方法后,引起世界各国警方的高度重视,称这一发现是法医学研究的革命性突破。它使传统的法医学生物检验只能排除嫌疑人,不能认定嫌疑人的技术发展到一个崭新的阶段。从此在各国法医学界掀起了 DNA 研究应用的热潮。现在,这项技术已遍布全世界 130 多个国家。我国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于 1987 年建立了 DNA 指纹实验室,开始对这项技术进行研究,并应用于办案。接着,北京、辽宁、江苏等地也运用此技术办案取得巨大的社会效益。

当人还处在“人之初”的一个细胞时、就从父母那里各取到了“半张”生命的“施工图”,构成自己独有的 DNA 谱表。人的遗传基因约 10 万个,每个均由 A T G C 四种核苷酸,按次序排列在两条互补的组成螺旋结构的 DNA 长链上。核苷酸总数达 30 亿左右。目前已经查明,具有遗传作用的 DNA 像小卫星一样分布在遗传位点上。同一种族的“小卫星”都有相同的核心序列,这是种族遗传和个体具有相似性的物质基础。同时,“小卫星”的边缘序列又具有高度的可变性,不同个体彼此不同,差异很大,这是种族内个体呈现多样化的重要内因。对遗传位点上的基因,经过放射自显影或酶显色,就可得到像商品条形码一样的图带。这种图带在个体之间就像人的指纹一样各不相同,具有高度的特异性,这就是 DNA 指纹图的由来。

如果随机抽查两个人的 DNA 制成指纹图,完全相同的概率仅为三千亿分之一。这一概率远低于目前世界人口总数的倒数,即使同胞兄弟姐妹,完全相同的概率也只有 200 万分之一。但在核心序列上,同一家族的图谱完全一致,所以子女的 DNA 指纹图可以在父母的核心图带中准确无误地重现,这就是“亲子鉴定”的依据。

DNA 指纹技术对作案者的认定是通过现场生物学检验(血斑、精斑、组织、毛发等)与嫌疑人 DNA 指纹图的对比而进行的,若作案人未被作为嫌疑对象时,也就无从认定作案者。因此,国外有人干脆建议大规模地建立全国性的或地区性的 DNA 指纹图数据库,以通过计算机查询对比直接认定作案者。但这一浩大工程不易实施,同时有人认为这侵犯了公民隐私权,还有人担心这类数据库果真建立起来,就难以保证一些遗传学家不想进行“遗传摸底”的试验,以致滥用该技术,甚至给社会带来类似纳粹分子民族清洗的灾难。

1994 7 月,美国纽约州立法机关在经过多次辩论后同意,建立一个州级的 DNA 数据库。该数据库将储存已定罪的重罪犯人的 DNA 样品,以便用于确定其与未侦破案件之间的联系。 IbW4W2CCmEIGKHq6qK+8bme2g9U6dv0x/U2kvGBCHZywYdq0siu9E4IMvl12Uh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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