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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校长的权利和对应关系

校长要深刻理解校长负责制的内涵,摆好自己与党组织、上级主管部门、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只有理顺了这些关系,把它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校长的领导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

校长的权力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最高负责人,肩负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政策的重任。为了履行其职责,就必须行使与其职责相应的权利。对于校长的权力,一般概括为五种。

(1)决策权。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校长有最后的决定权。校长在决策之前,也许要召开各种会议,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但最后拍板的是校长,不是集体领导,不是少数服从多数。校长与副校长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学校党组织不再对行政工作行使决策权。

(2)指挥权。校长是学校行政工作的最高指挥者,校长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学校各级管理机构接受校长的领导,学校各部门、各层次机构的负责人及其他所有成员均应服从校长的总指挥。

(3)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有权任命中层干部,有权对教职工的使用、考核、奖惩等做出决定。当然,对副校长的任免,对教职工的重大奖惩,要报上级批准。

(4)财经权。上级的拨款、学杂费留成、勤工俭学以及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校长有权按财经制度的规定自行安排使用等。

(5)法定的办学自主权。《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对学校依法可行使的权力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权力就是法律赋予校长的法定权力。其内容为:

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③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校长应处理好的关系

实行校长负责制后,校长的领导角色被重新定位,虽然校长的办学自主权被扩大了,但也并不是说从此以后校长可以独断专行,为所欲为,一手遮天了,校长必须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1)与党组织的关系。

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党对学校的领导是通过多种渠道实现的,例如教育方针、教育体制、知识分子政策等,是党中央制定的;学制、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教材,以至各种重要的规章制度、工作条例等,是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质上是党组织将学校行政工作划分出来,交由校长全面负责,党管党、政管政,党组织可以摆脱行政事务,抓好自身的本职工作;行政可以建立统一的指挥系统,提高管理效率从而达到更好地保证党对学校的领导,更有效地提高学校党政工作水平的目的。这种划分后的党政基本关系,其深层,其实质,仍然应是党的领导。

虽然说学校行政和党组织有着职责、分工的不同,但它们都为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实现国家制定的教育计划,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把学校办成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坚强阵地这一总目标而努力。因而,学校党组织要集中力量抓好党员的教育,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管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校长对行政工作的领导,维护校长的权威,确保学校工作落到实处。校长无论是党员还是非党员,在思想作风、道德品质、执行制度、遵纪守法、联系群众等方面,都必须接受学校党组织的监督,要认真考虑党组织的建议和意见,这样才能鞭策自己尽职尽责,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好学校社会主义的领路人,无愧于社会主义新政策、新体制下的新型领导人。

(2)与上级领导的关系。

校长与上级部门的关系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不论校长是怎样产生的,或上级任命的,或群众选举的,或部门聘任的,都必须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执行上级的指示。校长要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从大局出发,理解、体谅上级的领导。实行校长负责制,自然赋予校长相应的、有法律依据的自主权,但无论如何一个学校终究是教育系统中的一个小系统,更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更小的系统,是非常客观地受制于各个大系统的。因此,一校之长有责任主动了解全局、了解教育系统及地区的总体,了解上级领导的处境,给予充分的理解和体谅,只有这样,才能把握好自主的尺度。

第二,领会上级指示,执行上级决定。实行校长负责制,依法维护校长在学校管理中的权利,这是不错的,但这丝毫不意味着有权脱离上级领导而自行其是。相反,应该主动汇报、经常请示、认真领会上级指示,忠实贯彻上级的决定。对于有不同意见的上级要求,也应按组织规定恰当地申述。倘若动辄拒绝,或背后另搞一套,就违背了校长负责制的本来意义。

第三,不被动接受领导,要主动解决问题。尊重依靠上级领导是极为重要的,但是事事赖在上级身上,不首先求自身的力量,不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创造性来解决本校的问题,这就不妥了。校长负责制既赋予校长必要的自主权,同时也有自主的义务。只是向上要政策、要指示、要方法、要钱、要人、要一切,要不到就无动于衷,或“惟上是责”,这些方法、态度绝不符合校长负责制的精神实质。

(3)与校务委员会的关系。

这里所说的校务委员会不是刚解放时,由进步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也不是后来有些高等学校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和“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这几种委员会都存在着很多弊端,不适合新形式下的学校管理。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决定》对校务委员会机构的成立规定了三个条件,即:

①由校长主持;

②人数不多;

③成员有威信。

由校长主持,就是明确校长与校务委员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既有“议”,还有“审”。“审”就意味着在某些重大问题上,在某种程度上要影响校长的决策。所以校长必须充分尊重委员们的意见,鼓励委员敢于发表不同意见。这个委员会实际上是个智囊团,可以弥补校长个人智慧、才能的不足,协助校长进行重大决策,有利于完善校长负责制。校长必须扶植它,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它在学校真正享有威信。

(4)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实行校长负责制,虽然校长对学校的管理有最后的决策权,但是,一个人的知识、智慧、才能毕竟是有限的,特别是在科技飞速发展、竞争空前激烈、形势瞬息万变的条件下,学校要适应发展需要,要根据社会要求进行改革,其决策的复杂性和责任大大提高了,单靠校长个人是不能及时地解决办学中的所有问题的,必须重视和发挥群众的智慧,使领导与群众都积极地共同参与决策的制定与执行工作,使校长和教职工之间形成合力,形成群体意识和群体精神,同心同德,才能获得管理的最佳绩效。重视和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是学校自身的发展要求。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校长负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具有维护校长统一指挥的责任。

校长要坚持并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它,重视它,积极主动地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倾听代表的呼声,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代表的监督,充分发挥、调动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积极性,依靠教职员工办好学校。 TkIcHLUTrWYB92arpAWy5JpV3JvH/aNsOQDEDbyvu2pImtUmaiRm+TMhXhI1w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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