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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校长负责制的涵义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这就为我国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校长负责制的定义有很多,如:“校长负责制是学校在上级宏观领导下,以校长全面负责为核心,同党支部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有机结合,为实现学校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功能的学校领导关系的结构体系。”“校长负责制是由校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完整的领导体制,是一个含多个要素的综合结构概念。”等等。这些表述基本上揭示了校长负责制的涵义。我们认为:校长负责制的涵义,应充分体现校长在学校中的地位和作用。这就是:校长是学校行政的最高负责人,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处于学校的中心地位,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领导和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而党支部、教代会的地位和作用是与校长负责制有关的另外两个问题。

我国中小学的领导体制可归结为三种类型:即合议制、一长制和党委领导制。合议制有利于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但权力分散,责任不明,行动迟缓,工作效率较低。一长制主要强调责任和内行领导,权力集中、责任明确、行动迅速、工作效率较高,但由于个人智慧、才能、经验等的局限,容易出现决策失误,如果负责人选择不当,还很有可能出现欺上瞒下、滥用职权、贻误工作等现象。党委领导制是集体领导,有严密的组织、严格的纪律要求,重大问题要经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是少数服从多数,这种体制用在涉及方针政策、长远规划性的、立法性的、顾问性的、咨询性的、协调性的、学术性的、需要深入探讨的一类事务的管理方面是非常适用和有效的领导体制。但中小学一方面主要有行政性、事务性、执行性、技术性、纪律性的工作,需要迅速处理。另一方面中小学一般来说规模不大,有些城市学校教职员工最多也不过几百人,有一些党员,可以成立党支部或党委,但更多的中小学只有几十人,典型的农村学校只有十几人或几个人,有些学校可以成立党支部,有些学校则需要跨片或分区成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有些学校甚至一个党员都没有。在中小学实行党委领导制,一方面要选派党员干部到学校工作,这不利于精兵简政;一方面对学校一些行政性的、事务性的具体问题要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影响工作效率,同时对于需要快速解决的问题,书记又不得不拍板,最后导致包揽行政事务而无暇顾及党的组织工作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等。因此党委领导制不符合中小学实际。而校长负责制则克服了上述三种领导体制的弊端,是一种比较好、比较符合我国现状、管理效能较高的一种领导体制,应予坚持。 5aFJw4bq0YWp4MgAcmPM5onmGv0/LJ0v9sPFjkqPdxlKq75i0bYciaM3tyAViA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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