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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律师资格

我去英国是打算当律师,一直到如今还没有谈到这个,现在该简单地谈一点了。

在正式当上律师之前,一名学法律的学生必须履行两个事情:一个是“持续的学期”,十二个学期相当于三年的时间;还有一个是通过考试。“持续的学期”意味着参加聚餐,每一个学期的二十四次聚餐必须至少参加六次。这种聚餐并不是指单纯地吃一顿饭,而是要求参与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表现自我,并在整个宴会过程中保持形象。当然宴会上,人人都是随意享用好菜、大喝美酒。一次聚餐每人要花2先令6便士到3先令6便士,即2~3个卢比。这个价位还算合适,如果是在外面的餐厅吃饭,光是酒钱就得花那么多了。对于我们印度人来说,如果我们还没有变得“文明”的话,实在无法接受酒钱超过饭钱。刚开始我也奇怪人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后来就逐渐理解了。在宴会上,我常常不吃东西,能吃的只有面包、煮的马铃薯和卷心菜。最初这些东西我也不吃,我根本不爱吃这些;后来既然吃了,也就渐渐有了勇气要别的东西吃。

宴上提供给法官的食物往往比学生的好。有一个波希学生,也是素食者,出于替素食者着想,我申请了只提供给法官席的素菜。这个请求获允了,我们开始从法官席上得到水果和蔬菜。

由于每四人一组便可以分到两瓶酒,而我不喝酒,所以人们都想拉我凑数,这样三个人就能喝两瓶酒了。每学期还有一个提供额外酒水的“盛夜”,除了葡萄酒和樱桃酒,还有平常没有的香槟酒。一到“盛夜”,我便特别受欢迎,到处都有人拉我加入他们。

当时我既想不通,而且一直也搞不懂,这种聚餐怎样使学生变得更有资格当律师。最初只有少数几个学生有资格参加这种宴会,因此他们就有机会和法官攀谈,发表自己的见解。这种场合有助于他们学会得体、优雅、精练的社交知识,而且还提高他们的口头表达能力。可是到了我读书的那个时候,法官们自己分设一席了,像以前那样是不可能了。这样一来,这种教学体制便逐渐丧失了它的本意,然而保守的英国依旧保持着这种形式。

我们学的课程是容易的,因而律师们被笑称做“宴会律师”。人人知道考试并没有什么实际价值。我读书时,考试有两门:一是罗马法,一是普通法。当时有指定的参考书,而且可以带进考场,可是很少有人去读它们。据我所知,很多人用一两个周突击一下笔记,便可以通过罗马法的考试;普通法也只是需要花上两三个月的时间读一读笔记就可以通过。考卷十分容易,主考员的监考也很宽松。罗马法考试平时测验的及格率高达95%~99%,而最后大考也有75%或更多的人通过。所以大家都不怕落榜,更何况考试一年四次,没有人觉得有什么困难。

我对付这两种考试的办法只有一个。我想我应该读遍课本所有的内容,不读是错误的。于是花很多的钱去买课本,还决定读拉丁文版的罗马法。在应付伦敦大学入学考试时学到的拉丁文知识,对我很有帮助。尤其在我到了南非以后,很有用,因为罗马荷兰法就是南非的普通法。所以读贾斯丁尼亚的著作确实有助于我了解南非的法律。

经过了九个月的艰苦劳动,我终于读完了英国的普通法。布罗姆的《普通法》是一部体系庞大而且十分有趣的著作,我花了很久才读完。斯尼尔的《平衡法》很有意思,可是有一点儿不好理解。怀特和提德尔合著的《案例精粹》收集了很多重要的案例,有很强的可读性和启发性。我还怀着极大的兴趣读过威廉士和爱德华合著的《论不动产》以及古德维著的《论私有财产》。威廉士的著作读起来很像小说。回到印度后,我继续怀着浓郁的兴趣去读麦尼的《印度教徒法》,不过这里并非谈论印度法律书籍的地方,不再赘述了。

我通过了律师资格认定考试,于1891年6月10日取得了律师资格,并于11日在高等法院注册。12日我便动身回国了。

我内心的恐慌和束手无策并未因此告终,我并不觉得自己已经具备执行律师事务的资格。

要详述我这种无助的情形,只好另辟一章了。 gMmmOl6q5F9orPa0Ot2fk0Ah9YUKDSDLYNfH3ZJognMjBsvNa4/CHCy9Dl/WFm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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