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人们希望“出版自由”能够作为反对腐败政府或者暴虐政府的一种有效手段,并且政府还必须保护“出版自由”,可是这样的时代明显已经过去了。现在,我们可以假定一个与人民利益不一致的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存在,这个机关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人民,并规定何种教义或何种论证能够被人民听到。那么无须论证,这样的机关无疑将遭到人民的反对。而且,以往已经有很多作家就问题的这一方面进行说明,并成功地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因此此处笔者更没有必要再坚持阐述了。在英国都铎(Tudors)王朝时期,有关出版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富于奴性。虽然直到今天还没有得到改进,一旦遇到某种恐慌,大臣们和法官们都会惊慌失措地害怕人民叛乱,但除此之外,这样的法律并没有太大的危险,也不用担心实际执行起来会起到反对政治讨论的作用;而一般而言,在立宪制国家,无论写到这几句话时,恰巧颁布了1858年“政府检举出版条例”,这好像是对这番话的有利对照。
但是这种对自由的失当干涉并没有使我改动本节的任何一个字,也丝毫没有削弱我的信念,那就是:在我国,除了恐慌时期之外,使用刑罚来对付政治讨论的时代已经过去。原因有两点:第一点,“政府检举出版条例”并未坚持下来;第二点,正当地说,这种检举也不是政治性的检举。条例中的罪行并不是指批评制度,也不是指批评统治者的行动或人格,而是传播一种被称为不道德的教养,即承认诛弑暴君的合法性。
如果本章的论据还有些真实性,那么作为一个伦理信念问题来说,任何教养,无论它怎样不道德,都应当有充分的自由对它进行宣传、信奉和讨论。至于“诛弑暴君”的那条教义是否能称为不道德,这个问题与本章论题无关,我也不必在此加以考究。但是我也愿意说明几点:(一)这个道德问题历来就是公开的;(二)暴君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上,因而成为法律控制不到、惩罚不到的罪人,这对一切国族来说,尤其在一些聪明的人士看来,一个公民私自杀掉一个罪人,这并不是罪行,反而是具有高尚品德的行为。(三)不论对错,这种行动在性质上都不属于暗杀,而属于内战。既然这样,我认为对“诛弑暴君”行动的煽动,在特定案件中可以作为恰当的惩罚对象,但是惩罚的前提是在煽动之后确实有行动发生,并且要能在两者之间找到必然的联系。即使是这样,对于以颠覆为目标的攻击,被攻击的政府也只有在进行正当防卫中实施惩罚才是合法的,而如果由外国政府来实施则是不合法的。
它的政府是不是完全对人民负责,都不必担忧政府会试图控制民众发表意见,除非它这样做的目的是使自己代表一般公众不复宽容的机关。如此说来,暂且让我们假定政府与人民是完全合一的,除非政府在面对符合人民心声的问题上,从来不使用权力作出任何的压制。但是我不认可的正是运用这种压力的权利,无论将权利的使用权交给人民还是政府,这个权力本身都是不合法的。最好的政府并不比最坏的政府更有资格来运用这种权力,应和公众意见来使用这种权力与违反公众意见来使用这种权力相比,同样有害,甚至害处会更大。假如全人类都持有一种意见,而仅仅有一个人持相反的意见,这时候往往人类会让那个人沉默,而不是那个人让全人类沉默(如果他有这个权力的话),事实上,这并不是更正当的选择。如果这个意见除了对本人之外,没有任何价值,而且阻碍意见的享用仅仅是一种对私人的损害,那么这种损害在波及人数的多少方面还是有所区别的。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举动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现代和后代同样是罪恶的。与那个人相比,这个特殊的罪恶对于全人类来说,更加可怕。如果那个意见是对的,那么多数人就被剥夺了以错误换取真理的机会;如果那个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也将失去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因为真理与错误的冲突必将使人们对真理有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如果有必要对上述两种假设分别作一番考虑,那么每种假设都能得出一种与之相对应的论点:第一,我们永远不能确定那些力图压制的意见都是谬误;第二,即使我们确定了它的谬误性,想要压制它仍然是一种罪恶的行为。
第一点:试图用权威压制的那个意见可能是正确的。人们想要压制一个意见,当然会否定它的正确性。但他们也可能会弄错,即使他们没有权威,也还是会替代全体人类作出决定,而且还排斥其他人作出选择判断。如果因为他们确信一个意见是谬误,而拒绝倾听任何其他意见,那么对一个事件的确定是经过假设论证还是直接将其绝对化,将变成毫无争论意义的事情。凡是压制讨论、让民众保持沉默的行为,事实上都已经假定了结论的正确性。
我们可以认为,对这个行为的判罪是依据通常的论据,而不因为它是通常的论据而认为罪行更坏。
人类具有良好的辨识能力,也清楚可能有错误性的存在,但不幸的是,在人类实践判断中可能错误性的分量很少,且并没有得到重视;简而言之,每个人都深知自己可能是错误的,但是很少有人想到采取措施防御自己的可能错误性,也很少有人会假设自己十分确定的意见或许正是容易犯的一种错误。一些专制君主或者其他习惯于被无限服从的人们,几乎在一切问题上对自己的意见都信心十足。有些处境幸运的人,有时候听到对自己意见的批判反驳声,发现的确错了的时候也能够接受纠正--这种人实际上仅仅是对自己的无限信赖,以及对周围人或向来顺服的人共有意见的无限信赖而已;因为,一个人在对自己的孤独判断缺乏信心的时候,他常常会毫无保留地将信任托付给一般“世界”的不可能错误性。而所谓的世界,就个人而言,是指整个世界中他所接触到的某些部分,比如他的党组织、他的派别、他的教诲,或者是他所在的社会阶级;与前者相比,如果有人觉得所谓的世界可以广泛到他的国家或者那个时代,那么他几乎可以被称为心胸广大的自由主义者了。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这个人对集体权威的信仰绝不会因任何事实而动摇,哪怕明知其他时代、国家、党派、教会或者阶级存在相反的思想。他有责任反对与自己相悖的他人世界,但他把这种权利转交给了自己的世界;他不知道在无数世界中选择一个信赖对象仅仅是机遇偶然,也不知道使他现在在伦敦成为一个牧师的原因同样也能够使他在北京成为一个佛教信徒或孔教信徒--不过他并不考虑这些问题。可是不需要多少论据就能够明确一点,与个人相比,时代可能会出现更多的错误;我们看到,许多曾经被坚持过的意见,在随后的时代里就被看做错误的甚至是荒谬的;这就可以得知,现在流行的许多观点必将被未来时代所排斥,这一点毋庸置疑,就像一度流行过的意见已经被现代所否定一样。
如果有人要对上述论据提出反驳意见,大概会采取如下方式。这就是说,以公共权威本着自己的判断和责任所做的事情,或许比禁止宣传错误这件事更具有不可能错误性。人拥有判断力是为了很好地进行判断。难道因为会存在错误使用的可能性,就让人们完全不使用它吗?要禁止有害事情的发生并不等于苛求完全无错。尽义务去做分内的事,本着良心做事,即使可能出现错误也是可以接受的。假如因为意见的可能错误性而不本着自己的意见去行动,那么我们势必会不顾一切的利害,也会抛弃自己应尽的一切义务。一个适用于一切行为的反驳,在面对特定行为的时候,就不再是无缺陷的反驳。他们能够形成的最正确的意见,是政府的义务,也是个人的义务;应该仔细小心地提出这样的意见,但是永远不要把它们强加于他人,除非对它们的正确性有十足的把握。一旦他们确信了这个意见,却依旧畏缩退却,不按照自己的意见去行动,而是听信一些对人类生活有害的教义,并且任凭这些教义毫无约束地向外散布,那就不是忠于良心,而是一种怯懦行为。因为现在被确信的意见的确在过去的年代被人迫害过,于是人们会说,让我们小心点,不要再犯相同的错误了吧;但是我们的政府和国族也曾经在权威事情上犯过错误。他们曾经征收过苛捐杂税,曾经发动过不正当的战争;难道我们就要因此不收税,就要在任何挑衅之下不进行战争了吗?人和政府都必须尽其所能来行动。世界上没有任何事情是绝对确定的,但是人类生活中的行动都是由各种目的来保证的。我们可以假设,也必须假设自己的意见是正确的,以便引导我们的行为;然而,坏人经常会假借我们认为谬误和有害的意见来宣传,当我们禁止他们把社会引入歧途的时候,就不算什么假设了。
对于上述这个反驳,我的回答是:假定得过多。一种情况是,对于一个意见,因其在各种检验中从未被驳倒而假定为正确;另一种情况是,为了不许对它辩驳而假定它的正确性,两者之间是绝对有区别的。对一个意见的反对和批驳应该是完全自由的,这也是我们假定一个意见正确性的前提条件,而且也是唯一条件,因为对于这样一个具有人类精神能力的东西,没有别的理性保证能够使它享有正确性。
我们暂且从意见或者人类生活中的普通行为考虑,试问,这个人或那个人之所以比他们现在这样好一些,归根结底是什么原因呢?当然不能把原因归于人类固有的理解能力,因为对于意见不是很明确的事情,往往九十九个人完全没有能力对这个事情作出判断,而剩下的那一个人也只是比较有判断力;因为在过去的每一代人中,有许多杰出人士主张的意见在现今看来依然错误,也曾经赞许或做过许多现在看来依然是不正当的事情。可是在整个人类发展历程中,终究还是理性意见和理性行为占优势,那么这又是什么原因呢?假如这种优势真的存在的话--必定是存在的,否则人类就会处于近乎绝望的状态,并且也曾一度经历过这种状态--原因就在于人类心灵具有一种品质,那就是人能够改正错误,这也是人类智慧、道德等一切珍贵事物的根源。人们能够通过讨论和经验纠正错误。要强调的是不能单靠经验,必须由讨论来指明怎样解释经验。人类错误的意见和行为会逐渐向事实和论证低头;但要使两者对人心产生某种影响,就必须把它们提到意见和行为之前。然而事实的意义如果没有合理的诠释,是很难让人们明白它的道理的。这样看来,人类判断力的全部力量和价值都依靠一种性质,那就是错误是可以被纠正的;而只有当纠正的手段由自己掌握时,这种性质才是可以信赖的。倘若一个人的判断是真正值得信任的,那么这个判断是怎么形成的呢?这是因为他真诚地对待各种批评,无论是对意见的批评还是对行为的批评。这是因为他习惯于做一个倾听者,听取所有反对他的言语,并从任何正确的东西中吸取有益的教训,同时对自己抑或对别人解释虚妄的东西。这是因为他深深地感觉到,要知晓一个议题的全部,就需要聆听各种不同的意见,并研究不同的人对议题的不同观察方式,而这也是唯一的途径。就人类智慧的性质来说,一个人想要变得聪明,想要获得聪明,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方法。与他人意见相比较,改正并完备自己的意见,这是正当信任那些意见唯一的基础。坚持这个稳定的习惯,前提当然是不至于在实行的时候造成迟疑和犹豫。总之,一个人已经知晓一切反对他的言语(至少是明显反对),而又采取了对一切反驳者进行反驳的态度--明确自己是在寻求反驳和质疑,而不是躲避这些言语,明确自己没有遮挡能够从任何方向投来的任何光亮--这个时候,他就有权利认为自己的判断会比那些没有经历过类似过程的判断更好,不论是任何个人或者任何群体。
为信赖自己的判断,当面对必需的理据的时候,即使最聪明的人类或者最有资格信任自己判断的人类也应当被提到公众面前去审核,这个所谓公众应是由少数智者和多数愚人混合而成的集体。在教会中也一样,甚至号称最不宽容的天主教在授封圣徒的时候也会容许并耐心倾听一个“魔鬼的申辩”。看来,即便是最神圣的人,也要弄清楚魔鬼对他的一切攻讦,并仔细权衡,否则不能许以身后的荣誉。即使牛顿(Newton)的哲学,如果没有加以质疑责难就被允许,人类也不会对它的正确性感到如此有保证了。我们那些最有根据的信条,其实并没有什么可以依靠的证据,只有一份对全世界的长期请柬,邀请所有人都来证明这些信条的无所根据。如果这个挑战不被世界接受,或者接受后证明了它的失败,那么说明我们距离信条的确定仍然很远;但是我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达到人类理智现状所允许的最大限度,我们没有忽略任何能够得到真理的方法;如果还有更好的真理,我们希望能把登记表敞开,等到人类心灵能够接受的时候把它找出来;而同时,我们也可以相信,是今天所获得的这条路让我们离真理更近了一步。这就是我们从一个可能错误的东西身上能够取得确定的收获,这也是唯一获得确定性的地方。
奇怪的是,对于赞成自由讨论的论据,人们既然已经承认了它的真实性,却又反对把论据“推至极致”,反对过分推崇;他们没有意识到,所有的理由,如果不在极端情况下有效果,就一定不会在任何事情上有效果。奇怪的是,他们既然已经承认对一切存在怀疑的题目都应该自由讨论,却又认为有些特定的原则或教义应该禁止质疑责难,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原则如此确定,实在是因为他们确信其为确定;而且还认为这种确信不算是坚持不可能错误性。需要知道的是,对于任何命题,如果有一个人一旦得到许可就要否认命题的确定性,但是我们没有给这个人以许可,而是自己直接称命题是正确的,那就等于把我们自己和同意我们的人假设为确定性的裁判,并且是不听取别人意见的裁判。
这是一个被描写为“乏于笃信而怖于怀疑”的时代:人们确信某种意见,与其说因为它是正确的,不如说是因为如果没有这些意见就不知要做什么。在这个时代里,主张一个意见应受保护以免于公众攻击,很少是依据意见的正确性,大多依据的是它对社会的重要性。人们申说,有某些信条对于社会福祉非常有用(甚至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政府有义务支持它们,这就和政府有义务保护其他任何社会利益一样。在这种被视为必要并且被直接列于政府义务之内的事情面前,人们主张说,即便是某种有可能错误的东西,在人类的一般意见的支持之下,也足以使政府有权甚至也足以迫使政府按照他们的意见去行动。人们还时常思考以至于论证说,只有坏人才想削弱那些有益的信条;而约束坏人并禁止只有坏人才会做的事,这总不会有错。这种想法,是把“束缚讨论是否正当”的问题,转化为“关键不在于教义的正确性而在于其有用性”的问题;并借此迎合自己,而自己逃避判定该意见“不可能错误”的责任。他们这样迎合自己,却没有看到,这种想法其实只是把“不可能错误性”的假定由一点转移到另一点。“一个意见的有用性”也是一个意见问题,和那种意见本身一样可以争辩以及可以应付讨论,并且要求同样多的讨论。要判定一个意见是有害的,或者要判定它是谬误,都需要一个不可能有错误的裁判者,除非那被宣判的意见有充分的机会为自己辩护。
再者说,如果对于一个异端者,不允许他主张其意见的正确性,却允许他主张其意见的功利性或无害性,这也是不行的,因为一个意见的正确性正是其功利性的一部分。倘若我们想知道某一命题是否可取,试问,我们可能会不考虑它是否正确吗?在并非是坏人而是最好的人的眼中,没有一个不具有正确性的信条是真正有用的;倘若人们告诉他某项教义是有用的,但他认为这是谬误而否认此教义,因而被责为渎犯者,试问,你能阻止他力陈这一辩解吗?其实,所有站在“大多数人的意见”这一边的人,从来都不曾放弃对于这一辩解的一切利用的可能。你不会看到他们真的能够把功利性问题完全从正确性问题当中抽出来处理,恰恰相反,最主要的正是因为他们的教义独为“真理”,因此对于它的认识和信仰才被他们坚称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有用性问题的讨论上,如此重要的一个论据如果只可用于一方而不可用于他方,那就不可能有公平的讨论。并且,在现实中,当法律或公众情绪不允许对于一个意见的正确性有所质疑的时候,它们同样难以容忍对那个意见的有用性的否认。它们最多只会容忍到使那个意见的绝对必要性减弱一些,或者稍微减轻拒绝它的真正罪过。
人们对于某些意见拒绝听取,只因他们已在自己的判断中判处了这些意见。为了更加充分地表明此种做法的危害,我认为应当把这种讨论限定在一种具体的事情上面;而我所愿意选定的又是对我最为不利的一些事情。在那些事情上,在正确性问题和功利性问题的争辩中,反对意见自由的论据都被认为是最为有力的。我姑且把所要论驳的意见定为信仰上帝和信仰彼界,或者是任何一个已得到一般公认的道德方面的教义。在这样的一个战场上要准备作战,实际上给予了非公平的敌方以极大的优势;因为他们必然要说(许多拒绝不公平的人则会在心里想):难道你还不认为这些教义足够确定,并且应受到法律保护吗?难道确信并且信仰上帝,也算是你所说的“冒认了不可能错误性”吗?但是必须允许我解释:并不是确信某个教义(不管是什么教义)就叫做“冒认不可能错误性”。我所讲的冒认不可能错误性,是说自动代替他人判定问题,而没有允许他人听一听相反方面的声音。这种冒认的行为,即便放在我的最严肃的信念之下,我也仍要不折不扣地对它进行非难和斥责。任何一个人,即使他对某个意见的批判非常积极有力,不仅能说出它的谬误性,还能说出它的有害后果,并且能说到它的(姑且采用我所完全鄙弃的两个词语)不敬神和不道德;但是,只要他在追求他自己的判断时,阻挡人们听到对于那个意见的辩护,就算他享有国人或时人的公众判断的支持,他也还是冒认了不可能错误性。即便这种冒认所针对的意见被称为“不敬神”或“不道德”,也决不能减少对冒认的反对或者认为其危险性较少,这就是有关一切其他意见的最致命的一点。正是在所谓不道德或不敬神的场合,一代人曾经犯下了可怕的错误,足以引起后代的惊诧和恐惧。在这类事情中,我们能看到历史上一些难忘的事例,当时的法律之臂竟然被用于铲除最好的人和最高尚的教义。这种铲除在对人方面获得了令人痛心的成功,而教义则被保存下来一些,被用作掩护,(仿佛讽刺似的)向那些对它们本身或其公认解释持有异议的人们进行同样的行为。
这样的事情,无论向人类提醒多少次都不会显得太频繁。从前,一个名叫苏格拉底(Socrates)的人,与当时的法律权威以及公众意见发生了令人难忘的冲突。他生在一个赋予个人伟大性的时代和国度里,凡是了解他也了解那个时代的人,都把他当做那个时代中最有道德的人并将其人其事在后代中传颂;而我们又知道,他是当世以后所有道德教师的领袖和原型--柏拉图(Plato)的崇高的灵示和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明敏的功利主义,作为“配成健全色调的两位宗匠”、道德哲学和一切其他哲学的两个泉眼,都是以苏格拉底为总源的。他的声誉到了两千多年后的现在仍然不断增高,压倒其余为其祖国增光生辉的名字。这位众所公认的有史以来一切杰出思想家的宗师,经过法庭的裁判,竟被冠以不敬神和不道德之罪而被国人处死。所谓不敬神,是指控他否认国家信奉的神祇。控诉他的人直斥他根本不信仰任何神祇(参见“谢罪”篇)。所谓不道德,是根据他的教义和教导,指控他是一个“败坏青年的人”。这些诉状表明,法官的确是真诚地认定他有罪。于是,这样一个在人类中或许值得被称为“空前最好”的人,被当做罪犯处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