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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经济的法律视角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最近召开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经济新常态”。我对新常态没有深入研究,不过想谈一谈新常态经济的法律视角,就是从法律角度来看怎么理解新常态经济。

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速度已经从高速转向了中速,应该说我们整个经济状况也要相应地发生变化。这里面涉及有些经济方面的指标和标志,当然,谈到新常态经济也会涉及法治的问题。我想从下面三个问题来分析新常态的经济。

新常态经济应该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的规律

也就是说要减少国家干预,要停止国家为了追求经济发展速度的各种刺激手段,应该更多地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应该从三方面来看,一是公权和私权在市场中的地位,哪个是决定性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在市场经济里有两只手,一个是无形的手,一个是有形的手。无形的手应该是起决定作用的,只有无形的这只手没有起到作用或者起不到它应有作用的时候,国家这只手才进行干预,所以这个原则应该在新常态经济里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这只手能起作用的时候,它其实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种情况下才是常态的。那么反过来如果以国家手段来刺激和干预,这就不是正常状态下的经济。从这点来说,我们应该从过去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经验教训里面得到一些总结和提高。

二是公权和私权的性质是不同的。我们常常讲法无禁止即可为,我们也谈到法无授权即禁止。其实这两个概念都有一个前提,“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指市场的私权,只要法律没有禁止,都是合法的,都是可为的。但对于公权来说则相反,“法无授权即禁止”,也就是说公权的形式必须有授权,没有授权那是不可为的。

这两句话说明了公权和私权的关系,说明了市场经济下私权是基础,而公权力是法律要明确规定授权才可以行使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权就不是随便能够行使的,必须有法律的依据才能够来行使。

三是市场经济作用下很重要的一个规律就是私权以平等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包括三个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这是市场规律、市场法则的最高指标。在这三个平等里,机会平等是平等的前提,如果没有机会平等,哪来的权利平等?哪来的规则平等?机会不平等表现在许多方面,城乡差别、教育机会不平等、高考机会不平等,这些不平等还导致了其他方面的一些不平等。

我们法学界一位前辈—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梅因曾经说过,从古代的法到现代的法归结起来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从身份到契约。这句话在法学界也算是一句名言,身份是不平等,契约是平等,所以从身份到契约就是从不平等到平等转换的过程。这种机会不平等实际上就是一种特权形式,甚至可以是身份的现代化表现。古时候身份不平等是因为他的贵族或特殊身份,而现在没有这种区别,再也没有贵族这样一个阶层的划分,但实际上表现的是特权和歧视。这是我想说的第一个方面,新常态经济应该体现市场经济的规律,以市场调节作为主要手段、以国家干预作为次要手段。

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到了这个问题,市场经济本质上说来是一个法治经济,但是怎么来理解呢?我常常讲,市场经济叫作法治经济,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市场自由的法治经济,二是市场秩序的法治经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特别指出,一是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二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强调的市场精神本质上是一个法治经济,主要包含了以上两个方面。

从这两个方面可以看到,在新常态经济下,市场自由更多应该由市场来管,市场秩序更多由政府来管。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是反其道而行之,往往是在市场自由方面国家干预得过多,而在市场秩序方面管得不够。这一点在我们过去的经济领域表现得很明显。其实国家应该更多管理市场秩序,在市场自由方面由市场自己去决定。从这个角度也可以拿西方常用的谚语来说,“该由上帝管的由上帝管,该由恺撒管的由恺撒来管”,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思想,属于谁的就应该归他去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决定作用,资源配置、市场准入都应当由市场来决定。拿土地的问题来说,土地是重要的市场资源,而在资源分配方面我们干预得过多。比如说,农村集体土地要进行建设,必须由国家先把它征收。为什么不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来做主呢?所以现在我们政策的趋势应该是更多地减少国家在土地征收方面的干预,减少过度的土地财政收入。

在市场准入方面,也应该考虑许多问题。比如说,现在仍然有一些在法律之外强加的对于市场准入资格的条件,想要有这个资格条件就必须经过考试,经过考试必须有很多费用,包括利益所得。所以任何法律没有规定的资格准入考试都应该取消,只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准入考试才可以有。比如说律师进入的资格条件、医生进入的资格条件,这都是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法》在制定的时候就有一些要求,但是这些要求到现在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

在市场秩序的管理方面仍然需要改进。要改变那种主要用行政手段,如罚款、没收这样的办法来治理市场秩序,改为更多地用民事手段来完善市场秩序。我们在制定《产品质量法》的时候就曾经考虑这个问题,到底叫《产品责任法》还是叫《产品质量法》?美国是《产品责任法》,因为产品责任造成的损失,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我们国家采用的是《产品质量法》,很多采取的是行政措施。

新常态经济应当是综合治理体系

新常态经济要考虑到社会发展的平衡,它和运动式的治理是格格不入的。我们知道法律强调综合性,过去民国时期有《六法全书》,我们废除了《六法全书》,现在我们有几法?应该说也有六法:一是民商法,民商法里面第一个就是市场里面的自由,市场主体的私有和私法手段;二是经济法,经济法实际上是市场秩序的表现,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第三是行政法;第四是社会法,过去对社会法不重视,现在社会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第五个是诉讼法;第六个是刑法。所以从这一点来看,法律必须涵盖得全面、综合,才能够体现法律调整的意义。因此,新常态经济应该包含综合的各个方面,包括环境治理、生态、福利等。

当然,法律本身具有稳定性、长久性,新常态经济也应该体现这种稳定性和长期性。如果没有这两点,只为一时的增长是不可能持久的。

(本文原载于新华网) X0B/clB5/UK42f9pZMVUJlCy24SFrOzTSIs+KvuautpR6OdePqPSmP4Gu74I5W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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