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项目快结束、整理工作底稿的时候,你发现这个项目的业务约定书还没有被客户签回,项目合伙人、项目经理和现场负责人(in-charge)只好赶紧准备业务约定书并发给客户让客户迅速签回。我妈管这种做法叫作“现上轿现扎耳朵眼”,就是老辈人说新媳妇一边上花轿一边扎耳朵眼来戴耳环扮淑女的意思。
按照严格的项目管理要求,在一个项目开工之前,一定要先签好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是非常重要的,它规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就是干什么样的活和拿多少钱。如果活都快干完了(即现场工作已结束),还没跟客户约定好该干什么活和拿多少钱,照我姥爷的话说,这叫作“只管低头拉车,不管抬头看路”。
幸好即使到了这个时候,也还有补救办法,因为我们的审计报告还没出呢。所以,你可以赶紧准备业务约定书并发给客户让客户迅速签回,但要注意,业务约定书的日期最迟也要早于审计工作的最后一天,因为一般情况下,审计报告的日期是审计工作结束的那一天,总不能弄成业务约定书签定的日期还晚于审计报告日期吧。
所以,如果你是项目负责人,你可能会协助起草业务约定书,别忘了提醒合伙人和经理,这只是草稿,客户还没签回来呢。在开始项目现场工作之前,问一下经理,业务约定书签了吗?如果你是项目经理,记得在现场工作开始之前将业务约定书搞定。如果你是项目合伙人……合伙人还忘了这件事,就离出漏子不远了。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什么样子的呢?
给出一个样本可能太长,也太啰嗦了,我仅仅抄审计准则及其指南里的相关要求吧。
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三)管理层的责任;
(四)指出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五)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
审计业务约定书还可能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1)详细说明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提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审计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职业道德守则和其他公告;
(2)对审计业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3)说明由于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审计工作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得到恰当的计划和执行,仍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4)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审计项目组的构成;
(5)管理层确认将提供书面声明;
(6)管理层同意向注册会计师及时提供财务报表草稿和其他所有附带信息,以使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预定的时间表完成审计工作;
(7)管理层同意告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之间注意到的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实;
(8)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9)管理层确认收到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同意其中的条款。
如果情况需要,审计业务约定书也可列明下列内容:
(1)在某些方面对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工作的安排;
(2)对审计涉及的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其他员工工作的安排;
(3)在首次审计的情况下,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如存在)沟通的安排;
(4)说明对注册会计师责任可能存在的限制;
(5)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
(6)向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的义务。
业务约定书其实是一份合同。在事务所内部,业务约定书是有标准模板的。在准备业务约定书时,只要不是太特殊的项目,你只要按照标准模板做一些小的修改就可以了。
如果你学过有关商业谈判的课程就应该知道,尽管合同条款是双方共同商定的,但一些大公司都尽可能地做出一些标准合同来让对方照着签。因为大公司可以请专业人员和律师花很多时间和精力将这份标准合同的条款做得尽量保护自身利益。这样,一旦将来在合同上出现纠纷,大公司就可以占更多的优势。
这事就好像是狗打架一般都是在自己的地盘上打,不到对方狗的地盘上去。狗也追求“地利”啊,况人乎?大公司乎?
有时候,两条狗都不傻,都不想到对方狗的地盘上去打架,那会出现什么结果?就是两条狗都站在自己的地界边上,不肯冲过去打架,只是向着对方狂吠:“不!我就是不过去。”“不!我不签你的标准合同。要想达成协议,就按我的合同范本签!”
一般在审计行业,由于客户对于审计工作的具体内容不太熟悉,所以合同都是按照事务所的标准合同来签的,客户顶多就个别条款提出点意见。我还真遇到过一家大企业能拿出自己的用于采购服务的标准合同,要求审计师按照其标准合同签审计服务合同。你猜结果怎么着?审计师实在太担心它的标准合同里埋了太多的“雷”,可要找个律师帮审计师“探一遍雷”得多花钱啊,所以审计师干脆撤了——“不!我不签你的标准合同。要想达成协议,就按我的合同范本签!”
最后来一句免责条款:我只是追求一种不严肃的写作风格,断无将任何人或公司全方位地比喻为“狗”的意思,请勿对号入座。狗多可爱呀,很好的宠物。
我发现有些人还分不清什么是业务约定书(engagement letter),什么是项目建议书(proposal)。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唠叨两句。
怎么说呢?项目建议书好比是你在谈恋爱时说的话,业务约定书是你结婚后打算做的事。这两者可以是天差地别的。有意思的是,在英语里,求婚就是“proposal”,而订婚就是“engagement”。
有一个老汉打算娶一个年轻点儿的老婆。媒人帮他找了一个女人。老汉就问这个女人:
“你多大了?”
“二十……”
“不像啊。”
“……八……二十八岁。”
“还是不像啊。”
这时媒人说了:“她就是长得有点儿老相。”
以上就是项目建议书一般会写的内容,还包括了一点儿在客户进一步质询时对项目建议书的解释说明。
老汉半信半疑地结了婚。婚礼的晚上,老汉问这个女人:“咱俩都已经结了婚了,你就给我说实话吧,你多大岁数?”
“比二十八大点儿。”
“那咱俩见面时,你咋说是二十八哩?”
“哎呀,那时候我不是想讨你欢喜嘛。那时候说的不算数啦。”(这句话证明了项目建议书的内容是可以不算数的。)
以上就是业务约定书一般会写的内容。
老汉仍有些怀疑。睡到半夜,老汉去了趟厨房,回来对这个女人说:“我看见一只猫在咱家厨房里偷吃盐,变成燕巴虎儿(民间口语,指蝙蝠)了。”女人笑了:“我活了四十三岁了,只听说耗子会变成燕巴虎儿,头回听说猫也能变成燕巴虎儿。”
以上就是现场工作的情形。
当然,会计师事务所里的人都是专业人士,不会将项目建议书和业务约定书做得差别太大。不过,一般而言,在项目建议书这一不具备严格法律约束力的宣传性材料里,审计师可以介绍自己的经验和特长,将自己说成是一朵牡丹花都行;但到了业务约定书这一有严格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里,说自己是一朵花就是欺诈行为了,要老老实实承认自己是如花。项目建议书可以长,可以短,行文比较自由,重要的是在内容中突出自身的优点。但业务约定书就是标准合同形式的法律文件了。
在业务约定书中,一般都会谈到审计师按什么审计准则来做审计和出具报告,也会谈到被审计企业应该按什么会计准则来编制其财务报表。我就对这个做一下解释。
首先说一下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所谓会计责任,就是说企业自己要能够做出一份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做出的各种披露和注释,并且能提供有关的总账、明细账和其他会计记录。而审计责任,指的是审计师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来验证其准确性。审计师的这种“验证”工作做到什么程度,保留什么样的检查记录,是由审计准则来规定的。审计师一旦负有审计责任,就不应该再担当任何会计责任,否则就成了自己检查自己的正确性了。这种自己检查自己,从来都是“老鼠看仓,看个精光”。
理想中的审计,应该是客户将财务报表及附注都准备好,然后审计师开始审计。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前面审计意见一节(2.3.1审计意见说了什么)中讲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只有一两页纸,主要是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后面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等,都应该是被审计企业的作品。”现实中能这样做的客户不是太多,所以审计师只好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自己先把财务报表及附注做完,再开始审计。当然,做报表的原料都是客户的。这算不算“自己审计自己的工作”,因而违反审计师独立性呢?
美国的审计准则较早就认为这样做是违反审计师独立性的,企业自己的会计人员应该将财务报表及附注做好。中国审计准则现在也明确规定了审计师不可以承担“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这一管理层职责。
所以,国家领导人题词的那一句“不做假账”,理论上是在提醒那些企业里做账的财务人员,而非不做账只审账的审计师。要是让我给审计师题个词,我决定学习周星驰在电影《功夫》中向功夫片前辈致敬的手法,也模仿以前的题词给审计师题一句“不做账”,以此来强调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区别。
由此,理解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区别就很容易了。会计准则首先是规范企业做账和出报表的,审计师也要学习会计准则,这是为了能够检查企业的会计记录。而审计准则,是规范审计师工作的。
有的企业因为海外上市的原因,要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事实上没有能力独立编制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财务报表。但这是企业不得不完成的会计责任,企业不能一下子推给审计师就了事呀,于是,企业就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套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格式,做一份非常粗浅、漏洞百出的所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财务报表给审计师来审计。审计师一旦指出这里不对,那里不对,企业就可以说,那你审计师就给我做审计调整呗!这事实上是变相地将会计责任推给审计师了。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还不少。SEC要求,只要出现重大审计调整,就可以认为企业会计方面的内部控制有问题,就要将这一问题披露出来。这对于那些自己没有能力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做财务报表的上市企业是一个噩耗。谋求上市的企业,若要逼审计师“编报编报,边编边报”,恐怕风险太高,可行性也不高,只能“加强内控,提升内功”。当然,“提升内功”的一个速成法,恐怕就是从事务所招聘有经验的审计师了。
作为审计师,不光要学会会计准则,还要把审计准则掌握透。审计准则里,不仅规范了审计报告的措词,还规定了其他一些业务的执行标准,例如财务报表审阅、事先约定程序的审阅等工作应该如何做和出什么样措词的报告。有了这些规定,审计师在做任何一件事时,就有章可循。在美国,法律的观念更强,成立任何一个机构都要有章、有法可循才行。例如,大名鼎鼎的SEC,在它自己的介绍里,一上来就说SEC是按照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成立的。
审计师平时做一般的业务,可能体会不到按审计准则做事、凡事有章可循的重要性。而一旦遇到特殊的业务,或者可能会跟人打官司的业务,就意识到自己做事有法可依的好处了。比如,在2003年年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要求审计师要为被审计企业填写外汇情况表并对所填写表格发表审计意见。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就照着外管局的要求做了。认真论起来,这个要求一是没有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所以有必要让外管局的人也来看一看我这本书),二是所要求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是审计准则任何一条规定过的,要发表这样的意见需要做什么样的检查工作,外管局没有规定,审计准则也没有规定。所以,外管局的这个文件,就是一个逻辑不严密、很难执行的文件。至于各地政府机构要求审计师出具意见的各种各样奇奇怪怪的报告,就更是没什么依法办事的精神,也没什么逻辑,纯粹是把审计师当成唐僧来欺负了。
2005年1月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给出了这种审核报告的样本、审核要做的工作,等等。有了这样一个指导意见,审计师做工作,总算是有据可依了。2012年,作为监管机构简政放权的一项落地政策,外管局仅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2014年年底,进一步简政放权,外方权益确认表的审核工作也不用做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报告退出历史舞台。当然,外管局鼓励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填报,因为表格中的数据大部分来自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审计还是要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