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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什么是战争

一、研究战争要从简单的要素入手

研究战争现象要先从简单的入手再研究复杂的,也就是首先把复杂的战争整体的某一方面属性和性质等要素,从整体中抽出来,进行单独的简单抽象研究,其次研究它的各个部分或环节,最后就其内在联系研究整体。但是,在研究战争的每一个部分时必须经常考虑到战争整体。

二、战争是扩大的搏斗,是迫使敌人服从我方意志的暴力行为

给战争下一个冗长的政论式定义实在没有必要,也很乏味。战争无非就是扩大了的搏斗:两个人搏斗时,每一方都力图用体力迫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其直接目的是打垮对方,使对方不能再作任何抵抗。

战争就是一种迫使敌方服从我方意志的暴力行为。暴力利用技术和科学的发明成果来对抗暴力。虽然暴力能自我限制,例如国际法等,但都微不足道,不足以削弱其威力。暴力是一种物质力量 ( 因为除了国家和法的概念以外就没有精神暴力了 ) ,只能是一种手段 ; 而迫使敌人屈服于自己的意志才是最终目的。为达此目的,必须使敌人无力抵抗。因此从理论上讲,使敌人无力抵抗也就变成了战争行为的直接目的。

慈善家们可能会梦幻般地认为一定会有种种巧妙的方法,不必造成太大的流血伤亡,就能解除敌人的武装或者打垮敌人,并且认为这是军事艺术发展的趋势。这种看法不管多么美妙,都是一种必须消除的错误思想,因为在战争中,任何源于慈悲的错误思想都是最有害的。物质暴力的充分使用决不排斥智慧同时发挥作用,所以,不顾一切、不惜流血地使用暴力的一方,在对方不同样做的时候,必然会取得优势。火药的发明、火器的不断改进已经充分地表明,文明程度的提高,丝毫没有妨碍或改变战争概念所固有的用暴力消灭敌人的倾向。

三、战争的目标是解除敌人武装或打垮敌人

战争就是一种暴力行为,而暴力的使用是没有限度的。在战争中,交战双方都迫使对方不得不像自己那样使用暴力,并且走向极端,从而最终达到让敌人无力抵抗并屈服于我方意志的目的。

要让敌人服从我们的意志,就必须使敌人的处境比我们要求其付出的牺牲更为不利,并且是长期而非暂时的不利,否则,敌人就会苦撑待变伺机东山再起。因此,持续进行的战争行动都必须使敌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交战一方可能陷入的最不利处境是完全无力抵抗。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解除敌人武装或打垮敌人,必须始终是战争行为的目标。

四、知己容易,知彼难

战争总是两股敌对力量之间的冲突。所以,上述战争行为的最高目标,双方都必然要极力追求。在我们没有打垮敌人以前,不能不担心会被敌人打垮,所以我们就不再是自己的主宰,而必须像敌人那样行动,就像敌人不得不像我们这样行动一样。

要想打垮敌人,就必须根据敌人的抵抗力来决定自己应该投入多少力量。敌人的抵抗力是两个不可分割的因数的乘积,这两个因数就是现有手段的多少和意志力的强弱。

现有手段的多少可以确定,因为它有数量依据。意志力的强弱却很难确定,只能根据战争动机的强弱作近似估算。假如能用这种方法大体上估计出敌人的抵抗力,那就可以根据它来决定己方应该投入多大力量,或者增加投入形成压倒性优势,或者在力量有限时竭尽可能增强我方力量。但是,要记住:敌人也会这样做!

任何一个统帅都能做到知己,但知彼很难,因为他只能根据不确切的情报来了解敌人的情况。因此,他在判断上可能产生错误,从而可能错过行动的时机。军事行动进展得越缓慢,间歇的次数越多、时间越长,战争中产生的错误就越容易得到纠正,统帅就越敢大胆设想,越不趋向极端,越会把一切建筑在概然性的计算上和推测上。

五、战争都近似赌博,偶然性须由勇气和自信心来驾驭

战争,无论就其客观性质还是主观性质来看,都近似于赌博。在人类的活动中,再没有像战争这样经常而又普遍地同偶然性接触的活动了。而且,随偶然性而来的机遇以及随机遇而来的幸运,在战争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军事活动总是离不开危险,而在危险中最可贺的精神力量是勇气。虽然勇气和智谋能够同时存在而不互相排斥,但它们毕竟是不同的精神力量。冒险、信心、大胆、蛮干等等,不过是勇气的表现而已,它们都要寻找机遇,因为机遇是它们不可缺少的。由此可见,在军事艺术中,纯理论的东西,或者说数学上所谓的绝对值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基础,在这里,只有各种可能性、概然性、幸运和不幸的活动,它们像织物的经纬线一样交织在战争中,使战争成为最近似赌博的人类活动。军事艺术是同活的对象和精神力量打交道,因此,在任何地方都达不到绝对和肯定。战争中到处都有偶然性活动的天地,无论在大会战还是在小战斗中,它活动的天地都同样宽广。有了偶然性,就必须有勇气和自信心来驾驭它。勇气和自信心越大,偶然性发挥的作用就越大。所以,勇气和自信心是战争中十分重要的东西,理论确立的定则,应该使这些不可缺少的最宝贵的武德,能够自由地以各种不同形式充分发挥出来。甚至在冒险中,也还有机智和有谨慎,不过它们要用另一种标准来衡量罢了。指挥作战的统帅和指导作战的理论也同样如此。

六、一切战争行为都是政治行为

战争不是消遣,不是追求冒险和赌出输赢的纯粹娱乐活动,更不是灵机一动的产物,而是为了达到严肃的目的而采取的严肃的手段。战争由于幸运的变化,由于激情、勇气、幻想和热情的起伏而表现出的一切,都只不过是这一手段的特殊表现而已。

战争中,交战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对方的特点、组织和设施、状况以及各种关系,按照概然率法则来研判对方的行动,进而自己采取行动。既然是根据具体人和具体条件进行概然性计算,作为战争最初动机的政治目的也必然会成为很重要的因素。

作为战争最初动机的政治目的,既成为衡量战争行为应达到何种目标的尺度,又成为衡量应该使用多少力量的尺度。但是政治目的不能单独地成为这种尺度,它必须同双方国家联系起来。有时政治目的本身就可以作为战争行为的目标,例如占领某一地区。有时政治目的本身不适于作为战争行为的目标,这时就需要另外选定一个目标作为政治目的的对等物,并在媾和时替代政治目的。但是,即使在这种场合,也始终要首先考虑有关国家的特点。有时,当政治目的需要通过对等物来达到时,这个对等物要比政治目的大得多。群众的态度越冷淡,国内的气氛和两国的关系越不紧张,政治目的作为尺度的作用就越显著,它甚至起决定性作用,在某些场合,几乎只根据政治目的决定问题。

民族战争,特别是文明民族之间的战争,总是在某种政治形势下产生的,而且只能是由某种政治动机引起的。因此,战争是一种政治行为。只有战争真的像按纯理论推断的那样,是一种完善的、不受限制的行为,是暴力的绝对的表现时,它才会被政治引起后,就好像是完全独立于政治以外的东西而代替政治,才会排挤政治而只服从战争本身的规律。既然我们认为战争是政治目的引起的,那么很自然,这个引起战争的最初的动机在指导战争时应该首先受到极大的重视。但是政治目的也不是因此就可以任意地决定一切,它必须适应手段的性质,所以,政治目的本身往往也会有很大的改变,尽管如此,它还是必须首先加以考虑的问题。所以,政治贯穿在整个战争行为中,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

由此可见,战争不仅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且是一种真正的政治工具,是政治交往的继续,是政治交往通过另一种手段的实现。如果说战争有特殊的地方,那只是它的手段特殊而已。无论这样的要求对政治意图的影响有多么大,仍然只能把它看做是对政治意图的修改而已,因为政治意图是目的,战争是手段,没有目的的手段永远是不可想象的。

有时即使政治因素在某一种战争中似乎真的完全消失了,而在另一种战争中却表现得很明显,我们仍然可以肯定地说,前一种战争和后一种战争都同样是政治的。因为,如果将一个国家的政治比作一个人的头脑,那么产生前一种战争的各种条件必然包括在政治要考虑的范围之内。只有不把政治理解为全面的智慧,而是按习惯的概念把它理解为一种避免使用暴力的、谨慎的、狡猾的甚至阴险的计谋,才可以认为后一种战争比前一种战争更是政治的。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第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把战争看做是独立的东西,而应该把它看做是政治的工具,只有从这种观点出发,才有可能不致同全部战史发生矛盾,才有可能对它有深刻的理解 ; 第二,正是这种观点告诉我们,由于战争的动机和产生战争的条件不同,战争必然各不相同。

七、战争在性格上是一条真正的变色龙

战争是多种多样的。战争的动机越大、越强,战争同整个民族生存的关系越大,战前的局势越紧张,战争就越接近它的抽象形态,一切就越是为了打垮敌人,政治目的和战争目标就越加一致,战争就越是纯军事的,而不是政治的。反之,战争的动机越弱,周边形势越不紧张,政治规定的方向同战争要素(即暴力)的自然趋向就越不一致,战争离开它的自然趋向就越远,政治目的同抽象战争目标之间的差别就越大,战争就越是政治的。

战争决不是孤立的行为。交战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根据对方的情况来做出判断。人非圣贤,不可能尽善尽美,人类的组织也一样。交战双方都会存在缺陷而对双方产生影响,也就成为一种缓和因素。

战争也决不是短促的一击。如果战争双方同时使用或者能够同时使用全部用于斗争的手段,那么每次战争就只能是一次决战或者若干个同时进行的决战。但是,同时使用一切力量是违背战争的性质的。在战争准备中,敌对双方谁也不会把力量使用到最大限度,因而也不会一开始就使出全部力量。不能立即使用的那部分力量,有时在全部抵抗力中所占的比重,比人们预想的要大得多。人们普遍的心理是,害怕过多使用力量,因而在第一次决战时就不会像只有一次决战那样集中力量和过多或全部使用力量。交战的一方由于存在弱点而没有使用全部力量,对对方来说,就成为可以缓和的真正的客观理由。

战争的结局也永远不是绝对一成不变的。战败国往往把失败只看成是在将来的政治关系中可以补救的暂时不幸。很明显,这种情况必然会大大缓和紧张程度和力量使用的激烈程度。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理论上的结论:战争在性格上是一条真正的变色龙,在每一具体情况下其颜色或性质都会有所变化,而且,透过战争的全部现象就其本身来看,战争还是一个奇异的三位一体,它包括三个方面 : 一是与战争要素与生俱有的暴烈性,即仇恨感和敌忾心,都可看做是盲目的自然冲动 ; 二是概然性和偶然性的活动,使战争成为一种自由的精神活动;三是作为政治工具的从属性,战争又属于纯粹的理智行为。

这三个方面中,第一个方面与国民关系较多;第二个方面主要与统帅及其军队有关系;第三个方面则主要与战争双方国家的政府有关。

所以,我们的任务就是:务必使理论在这三种趋势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如同在三个引力点之间保持平衡一样。至于用什么方法才能出色完成如此困难的任务,我打算在《论战争理论》一篇里研究。但无论如何,本章所确立的关于战争的概念,应该算是投到我们理论基础上的第一道曙光,它首先为我们区分开大量的现象,使我们能够辨别它们。 6oBx+fqDUGPRNbwbU6+1oPnOHFF+vUikCM1Jk0TZk9HvFPpDbrVu6tjcLsEVd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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