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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

弹劾,是指由法律或宪法设定的,当享有特别权力(或豁免权)的政府高级官员或者法官等有特定的违法行为(如叛国、腐败或与其职业道德不相符的行为等)时,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一种程序。

弹劾始于14世纪的英国,当时是作为根据“群众呼声或舆论”提起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1376年,英国的议会树立了第一批公认的弹劾案例,其中最重要的是与爱德华三世政府有密切联系的威廉·拉蒂默男爵第四提起的弹劾案。

此后,弹劾的对象通常为王室大臣之类的政治人物。拉蒂默一案标志着弹劾不仅是一种提起刑事诉讼的手段,而且也是审判的一种方式。

15世纪中叶以后,弹劾作为一种提起刑事诉讼的手段,曾一度被弃置不用。到了17世纪,议会又重新把它作为解除不得人心、往往又是受到国王保护的宫廷宠臣职务的一种手段。

到18世纪末,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弹劾作为一种政治手段未免过于草率,而对于王室大臣也无须采取一种国王无权阻止的刑事诉讼程序。

因此自1806年起,英国就不再使用弹劾诉讼。在美国,弹劾程序用得很少,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政府之文官,受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轻罪之弹劾与定谳时,应受免职处分。”其弹劾的对象是法庭无权审讯的高级官员,如总统、副总统、联邦法官和内阁部长等。 MVEwZfBzX9GCrmOvbbnGP9rKofQIXL2C0vVa81pWL/qFLJCTsul5Wpgcy9iYQ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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