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原书进行重新标点,原书中的繁体字,均改为简化字。
2.底本有误,校本正确者,则据校本改;底本与校本均误者,则参考所引原著校勘;异文不能确定其正误者,则两存其义。以上皆出校记,以备查考。
3.书中所引文献与原著不符,略而不全者,如非影响文义,一概不予校补,以保持原书面目;如影响文义,甚至反义者,则出校记注明。原系脱文者,则注以“原脱,据某补”;不能确定其脱简者,则注以“原本无,据某补”。
4.底本序全部予以保留。主校本及参校本所增序文,与本书考证事宜有关者,别列“附录”保存于本书之后。
5.异体字在音义明确原则下改为简化字,随文出校记说明原字。古字,或改为通行简化字,不出校记;或保留古字,并出校记说明今字。通假字予以保留,并出校记说明。
6.难读难懂之字词,注音释义以首见者加注,复见者从略。医学术语及古汉语名词等,视其理解难易情况,对生僻难懂者,出注解释,或引文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