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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提升我国
雾霾治理
效果的建议

雾霾治理关乎区域乃至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统筹考虑,统一规划,采取以经济手段为主、多种手段并用的市场化雾霾治理措施,加强雾霾治理制度建设,建立地区间的联防联控机制。

(一)完善大气排污权交易体制

大气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将政府管制与市场交易相结合的方式,由政府规定每年的排污总量,并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向企业分配排污指标,企业通过超量减排并将富余的排污权进行市场交易获得经济利益。这种交易机制使得雾霾治理由政府的强制行为转化为企业的自主行为,通过市场的力量将大气污染的外部效应内部化,并且降低了社会治理的成本,从而成为实现大气污染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我国的大气排污权交易始于 20 世纪 90 年代,交易对象主要是二氧化硫,但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大气排污权交易机制依然不健全,发展缓慢。应当注重搭建具有信息收集、分享、交易清算等功能完善的交易平台;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这不仅包括交易前对供给方所提供排污权交易数量进行的可信性调查以及对供需双方排污权交易过程合法性的监督,还包括交易后对需求方排污权使用情况的跟踪,保证整个排污权交易依法进行;完善排污权交易的一二级市场,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一级市场是指政府向企业分配指标的过程,二级市场则是供需双方进行的排污权交易,加强一级市场建设,最重要的是确定大气排污权交易的总量和分配方式的问题,政府要通过本地大气污染的实际情况、经济发展的状况以及减排的目标来合理制定排污权交易的总量,同时在向企业分配排污权时要逐渐改变过去无偿分配和行政给予的方式,借鉴欧美西方国家的经验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的方式向企业分配排污权,同时要完善市场定价机制,防止恶性竞争;加强二级市场建设,一方面要严惩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如非法转让排污权或者个别企业囤积排污权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完善交易平台功能、加强宣传来增强二级市场的吸引力,使得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大气排污权交易中来,增加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促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二)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雾霾治理制度体系

首先,要完善雾霾治理的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治理雾霾的根本制度保障,也是将具体治理措施落到实处的基础,因此要尽快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中要注重构建区域联防联控制度,全面加强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制度,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权交易与管理制度等规定,加大机动车尾气治理力度,修订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建立鼓励地方实施更加严格的移动源排放标准的机制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断更新的机制,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其次,建立工业绿色 GDP 核算体系,在 GDP 中考虑环境污染这样的“减法”项目,在工业 GDP 中扣除资源损耗部分、环境污染成本,形成工业绿色 GDP 核算体系。第三,完善雾霾治理的财税金融制度。建立促进环保、促进雾霾治理的税收调节机制,通过税收调节经济利益,以经济杠杆来促进环境保护、减少资源浪费。当前要加快推进环境费改税工作,要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企业成本和市场价格中,通过市场机制分配环境资源。改革资源税,将资源税由过去的从量征收变成从价征收,加快开征碳税,根据不同产品的污染程度制定税率,对高污染产品采取高税率政策。加大对重点领域、行业的关键减排技术和示范性技术、重点项目的财政补贴和减税力度。建立政府优先采购减排产品、设备和技术的制度。构建金融机构绿色信贷制度,对高排放、高污染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对清洁能源、清洁生产以及污染防治改造项目进行信贷倾斜。

(三)对雾霾主要污染物进行全方位治理

改变过去大气污染控制以二氧化硫和工业细粉尘为主的单一格局。对雾霾主要污染物,尤其是对细颗粒物 PM2 5 来源进行综合治理。首先,建立覆盖全国范围的雾霾污染监测系统,增加监测点数量和监测指标数量,将细颗粒物、臭氧、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及其他新增污染物纳入监测范围,开展全指标监测,建设雾霾污染物排放基础数据库。其次,重点解决煤炭燃烧污染问题,强制要求燃煤企业安装无害化排放设施和环保除尘设施,出台燃煤设施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增设污染物排放指标,严格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三,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搞好煤炭的高效清洁利用,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快风能、水电、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核能等清洁能源的发展,加大管道输送天然气的进口。第四,加大机动车污染治理,建立健全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步伐,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快新车排放标准实施进程,降低新入市汽车尾气排放,逐步淘汰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天然气汽车,对于购车者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完善相关的基础配套设施,如充电桩等,为消费者的出行提供最大程度的便利;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倡环保出行,减少拥堵。

(四)建立区域雾霾联防联控机制

雾霾污染的治理必须改变以往城市之间“各自为战”的治理模式,通过建立区域大气联防联控机制来加强区域内各个省市的合作与协同,共同努力解决雾霾治理问题。首先,建立权威的协调管理机制。应当成立中央层面的、国务院分管的雾霾治理地区协调机构,以及由该机构牵头、相关部门与各个省级政府参加的雾霾联防联控工作小组,统一管理雾霾污染防治工作。其次,建立联合检查监督机制。核查区域内行业及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并公布重点行业和企业名单。对火电、煤炭、水泥、化工、有色等重点行业及企业开展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进行整顿改造或“关停并转”。强化对区域内企业的搬迁监管,禁止高污染企业为躲避区域环保要求所进行的搬迁。对新建工厂和项目实行严格的排污许可证准入制度。第三,建立区域环境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区域内的各个省市要依托现有的网络设施加强区域之间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机制,打造区域内各省市之间、各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民众之间的交流平台。平台要强化信息披露,定期发布各省市空气质量状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行业及企业的减排工作以及本区域大气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等相关信息,对于新建项目要在网上进行公告,重大项目还需召开有专家及普通民众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建立区域雾霾治理补偿机制。要平衡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在雾霾治理上的经济成本,照顾彼此的利益关切,要通过资金、产业等多种渠道,由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补偿来共同分担雾霾治理的成本。经济发达地区每年应从该省级财政提出一定比重的资金成立专项基金,由中央统筹,对由于限制“两高”产业和压缩产能造成经济损失的不发达地区进行补偿;发达地区应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一些高端产业来助力其进行产业升级,补偿其在治理雾霾上所作出的牺牲。 5Muy+189rHQHNkVNkNyTk5TRW/kJtDtw9PAeX0aKDzZ+CE2Gn7q74Z3MHm5E/v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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