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雾霾
治理存在
的问题
当前,我国雾霾治理方面存在着治理制度和治理手段不完善的问题,直接制约了治理效果。
一、治理模式落后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和管理体系,目前雾霾治理的主要模式是环保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制定防治雾霾的总目标和总任务,各级地方政府具体负责本地大气污染物的减排及治理工作,区域内的企业接受政府的管理,通过上缴排污费或者安装脱硫脱硝装置等方式完成政府下达的环保任务。雾霾治理以政府行政手段为主,甚至包括一些临时性措施,如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期间都曾采取区域工厂停产、车辆单双号限行、停止工地作业等“短期手段”,被认为是“有成效、无长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缺乏环保治理的动力,多数排污企业缺乏安装污染自动监测设备和全面降低污染源排放设备的积极性,也不愿主动向环保部门汇报全面环保数据。
二、治理对象单一
我国目前对空气污染物缺乏全方位的治理,控制重点以二氧化硫和工业细粉尘为主,对细颗粒物、氮氧化物的控制相对比较薄弱,许多中小型城市仍然没有开展有关氮氧化物以及细颗粒物的监测;治理主要以大的工业污染源为主,缺乏对扬尘以及汽车等移动污染源的关注。这样就造成了对雾霾的主要构成成分控制不力,空气污染治理一直在推进,但雾霾却愈演愈烈的局面。
三、法律规范缺乏
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不适合当前的形势发展。 2012 年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 - 2012) 》虽然将 PM2.5 纳入了强制性的环境标准体系,但是与之配套的法律规范却仍不完善,如对可入肺颗粒物的监管,不仅体系混乱、责任不明确,而且调控手段也不健全。此外也缺少对移动污染源及扬尘控制方面的规定。由此直接导致治理的随意性和不可持续性,其实际效果也大打折扣。
四、地区协同不足
中国不同区域、城市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空气污染状况以及对雾霾治理问题的重视程度有着巨大的分歧和差异,因此在治理雾霾上地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协同不足问题,各个地区和城市之间“各自为战”,缺少合作,造成了区域整体污染。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地区间标准、监测、监控及处罚体系“不统一”,导致雾霾污染源跨区域转移,从而影响整个区域的空气治理。企业作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如果其所在的地区实施了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超标排放惩罚措施,在经过成本比较后,一定会有部分企业将自己的工厂从该地区向实施环境污染限制较低的地区迁移,这样就造成了雾霾污染的扩界转移,影响转入地的环境。如果污染源向周边地区跨界转移,反过来又通过空气扩散效应影响转出地的空气质量,使得转出地的雾霾治理效果大打折扣。
如尽管北京在空气质量、机动车汽油、工厂设备排污等方面执行着最严格的标准,但周边区域实施的控污标准、执法力度不同,北京雾霾治理措施也往往因周边污染传输而抵消其效果。二是地区间在雾霾治理补偿机制、配套资金、技术投入等方面缺乏全面统筹。雾霾治理属地管理,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雾霾治理水平也存在差距,如果相邻的地区没有进行相应的雾霾污染治理,那么本地政府治理雾霾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这不仅会挫伤本地政府治理雾霾的积极性,也会加剧整个区域的雾霾污染程度。如由于经济实力差距,河北省在污染治理投入与技术水平等方面明显不如北京,无力实施北京雾霾治理的相关措施。此外,已经存在的雾霾治理区域协调小组多由各地区环保部门牵头组建,互不统属,权威性不够,对许多问题议而不决,流于形式,没有在雾霾协调治理方面发挥出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