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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论正义和仁慈

第一章 两种美德的比较

出于正当动机而带有仁慈倾向的行为显然需要得到回报,因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是公认的感激目标,或者说才能够促使旁观者产生同情的感激之情。

出于不正当动机而带有伤害倾向的行为显然应该遭到惩罚,因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是公认的怨恨目标,或者说才能够促使旁观者产生备受认同的怨恨之情。

仁慈永远不受制约,可遇而不可强求,仅仅缺乏仁慈并不应该受到惩罚,因为这并不会导致真正意义上的罪恶。缺乏仁慈可能令人对本可期待的好事感到失望,这当然也在意料之中,正因为如此,这也可能会顺理成章地导致厌恶和失望:然而这并不能激发令人共鸣的怨恨之情。如果一个人不报答自己的恩人,在恩人需要帮助、而他也有权提供的时候却袖手旁观,此人无疑会因这种知恩不报的黑心劣迹而获罪匪浅。对这种自私的动机,每个公允的旁观者都会发自内心地拒不加以体谅,他因此就是最令人失望的对象。然而即便如此,他依然还没有真正伤及任何人。他只是没有去做本该做到的好事。因此他只是憎恶的目标,并非怨恨的目标,憎恶是一种由情感和行为失当自然引发的激情,而怨恨则是一种永远只会被切实伤及他人的行为所引发的激情。于是他这种知恩不报的行径便不会受到惩罚。强迫他去做心存感激时应该做的事,去做每一个公允的旁观者所赞同的事,即便可能,也依然不比他拒不回报的行为恰当多少。如果其恩人想通过暴力迫使他表示感激,就会使自己脸面尽失,而对于任何一个地位并不比这二者优越的第三者来说,意欲介入此事也是不恰当的。在所有源于仁慈之心而承担的责任中,感激之情要求我们承担的责任几近完美纯粹。不过与感激之情相比,友情、慷慨、宽容激励我们做出那些备受认可的事情,显得愈发不受制约,愈发不必以力相逼。我们经常谈及感激之情,并不提及慈善之恩、慷慨之恩,乃至友情之恩,即便这种友情仅仅是尊敬,并非因为受惠他人而心生感激,进而变得更加真挚和复杂的那种。

怨恨似乎是天性赋予我们以供自卫,而且仅仅供自卫之用的工具。它是无辜者公正及安全的保障。它激励我们化解针对我们自己的伤害,并且回敬已经产生的伤害,以便使伤害我们的人为其不义之举而扪心自愧,使另外一些人因对自己类似的劣迹问心有愧而顿生畏惧。仅为诸般目的,怨恨之情才必须得以保持,如若迁恨他人,旁观者绝然不会谅解。然而,仅仅缺乏仁慈之心,虽然会令我们对本来可以合情合理地加以期盼的美好东西感到失望,但无论是否有意,都不会造成任何令我们采取自卫措施的伤害。

但是还有另外一种美德,对其遵奉与否并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愿,有时需要强迫,而一旦违背它就要招致怨恨,乃至惩罚。这种美德就是正义:违背正义就是伤害;因为出于并非令人赞同的动机,的确会对某些人造成真正的、实在的伤害。因此,这种伤害就是怨恨以及由此必然招致的惩罚的恰当目标。对于不公导致的伤害,人们都会体谅并赞成以暴力手段相回敬,因此,对于旨在预防和消除伤害,以及防止歹人伤害邻居所采取的暴力手段,人们就越发体谅和赞同。做出不义之举的人自己对此非常清楚,而且会感觉到这种暴力手段会被他要加害的人,以及另外一些人运用得恰到好处,而这另外一些人,阻挠他实施犯罪,或在他实施犯罪后对其加以惩罚。公正和其他所有社会公德之间的明显区别就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而这一观点近来尤其被一位伟大的天才作家所坚持,他认为:我们都会感觉到自己秉公办事,要比出于友情、宽容和慷慨办事受到更严格的约束;将后面提及的这些品质落实到行动中,从某种程度看似乎取决于我们自己的选择,但是,很奇怪,我们会感觉自己总是以某种方式与秉持公正紧密相连,无时无刻不受制于此。也就是说,我们感觉强制力可以在恰到好处以及被所有人认可的情况下,迫使我们坚持一些清规,却摒弃另外一些戒律。

但是我们应该经常仔细地区别哪些是责备或谴责的恰当对象,哪些则是应该借助于外力加以惩罚或制止的。那些看上去应该加以责备的对象,都不具备经验告诉我们可以指望每个人都能做到的那些一般程度的善行;相反,那些看来超越一般程度的行为都值得赞扬。一般程度的善行本身似乎既不应受责备,也不应受赞扬。一位父亲、一个儿子、一名弟兄,如果他们的行为与其关系相称,与大多数人的普遍行为相比,既无过之,亦无不及,那似乎就是既不应该受到责备,也不值得赞扬。如果一个人以那些虽然不乏恰当或合适的善意,却非同一般或超乎意料的行为令我们感到吃惊,或相反,以那些既非同寻常又出人意表,更恶劣得出格的行为令我们感到吃惊,那么在前一种情况下似乎就应该受到赞扬,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应该受到责备。

然而,即使是最一般程度的慈善行为,在同等人中间也是不能以力强求的。在同等人中间,每个人自然地,而且早在公民政府机构成立之前,就被认为有权保护自己免受伤害,有权惩罚伤害自己的人。在他这样做的时候,每一位宽宏大量的旁观者不仅会赞成他的行为,并且会出于深切的同情而经常乐于向他伸出援手。当一个人或攻击,或抢劫,或有意谋杀某人的时候,所有的邻居都会惊恐万状,并认为跑去为被伤害者报仇,或保护有被伤害危险的人是正确的。但是,当一位父亲对儿子没有表现出一般程度的父爱时;当一个儿子对父亲似乎缺乏那种人们可期待的孝心时;当兄弟之间缺乏一般程度的手足之情时;当一个人在易如反掌的情况下拒不表现怜悯之心,拒不为消除同伴痛苦出力时;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虽然每个人都会谴责这种行为,但没有人能够认为,那些也许有理由期待更多善行的人有权以强力相逼,让那个人做出善行。受害者只可以抱怨,而旁观者则只能借助于建议和劝说的方式去调解。在所有这些场合,地位相同的人借助强力去反对他,都会被认为是极度傲慢无礼和专横跋扈。

一位长官有时的确可以在得到普遍公认的情况下,责成属下彼此之间得体行事。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都要求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并强制人们承担许多其他与慈善相关的责任。民政官不仅被赋予制止不公以维持社会安定的权力,而且被赋予通过建立良好纪律,以及制止各种邪恶与不轨行为来促进国家繁荣昌盛的权力;因此他可以制定法规,不仅禁止国民之间彼此伤害,而且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互相帮助。当君主要求做出那些无关宏旨的事情,以及在他下令之前如若漠然置之也不会受到责备的事情,如果违抗他,那就不仅应该受到责备,而且还应受到惩罚。当他要求做出在他下令之前如若漠然置之就会受到严厉指责的事情时,如果违抗他那自然就会变得更应受到惩罚。然而,在一位立法者的全部职责中,最重要的也许就是在执行法规时必须以极端精细、极端谨慎的态度做出恰当判断。如果全然忽视法规,就会天下大乱,无法无天,最终使自由、安全与公正毁于一旦。

虽然仅仅缺乏仁慈之心似乎不应受到同胞们的惩罚,但尽力表现这种美德显然应该赢得最高的回报。因为做出最伟大的善举,他们就是最强烈的感激之情自然而值得称赞的对象。反之,虽然违背正义要受到惩罚,但是遵奉正义的准则却似乎并不足以得到任何回报。毫无疑问,秉公办事过程中存在一种适度,正是如此,这种适度就应该得到本该属于适度的一切认同。然而,因为那并非实实在在的善举,所以它几乎不值得感激。在大多数情况下,单纯的正义不过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仅仅能够阻止我们去伤害邻人。一个人如果只是勉强地克制自己不去侵犯邻人的人身、财产或名声,他所具备的正面优点就一定微乎其微。然而,他却遵奉被称为正义的一切准则,而且去做与其地位相当者以适度强力迫使他去做的,或者不做就惩罚他的每一件事。我们经常可以通过袖手旁观、无所事事来遵奉一切准则。

正如每个人都会做的那样,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报复似乎是造物主指令我们要秉持的伟大准则。我们认为,仁慈和慷慨应该向仁慈和慷慨者表示。那些心扉永闭、不知仁慈为何物的人,我们认为应该以牙还牙,将他们拒之于同伴关爱之情的大门外,让他们生活在酷似广袤无垠、乏人问津的荒漠一般的社会环境中。违背正义准则的人,应该让他们感觉到自己曾对他人为非作歹;既然看到自己同胞所遭受的苦难都无法限制他的行为,他就应该在自我畏惧的作用下变得有所畏惧。一个人只有清白无辜,顾及他人而遵从正义的准则,防止自己对邻人造成伤害,反过来邻人才会尊重他的清白无辜,才能对他严格遵从相同准则。

第二章 论正义感、悔恨感,兼论功德意识

除因他人对我们做恶而激发我们的义愤之外,我们既没有为人所体谅的任何适当理由去伤害自己的邻人,也没有为人所理解的任何动因去对他人作恶。妨碍他人的幸福,仅仅是因为他阻挡我们的去路;把那些对他有实际用处的东西据为己有,仅仅是因为那些东西对我们来说可能具有相同的或更多的用处;同样,以牺牲他人为代价,做出每个人都会为使自己的幸福超过他人而做出的自然选择,所有这些都不是公允的旁观者所能赞同的。毫无疑问,出于天性,每个人考虑的首要问题都是自己所关心的;因为与关心他人相比,他更适于关心自己,所以他如果这样做也是适当的、正确的,其实本来就该如此。因此,与那些关系到他人的事情相比,每个人最深切关注的就是与他本人有直接关系的事情:听到另外一个或许与我们并无特殊关联者的死讯,虽然也会引起我们的关注,也会使我们食不甘味,但与我们遭受的灾难,即便是一场无关宏旨的小灾小难相比,也都是小巫见大巫。不过,虽然邻居的破产对我们的影响要比我们自己所遭的小小不幸影响小得多,但我们也决不能以他的破产来避免我们的小小不幸,甚至更不能以他的破产来避免我们自己的破产。这里我们必须像在其他情况下一样,应该以我们自然看待他人的眼光来看待自己,而不是以自然看待自己的眼光来看待自己。虽然谚语有云,每个人对自己来说都可能是整个世界,但对他人来说,每个人只是他人世界的沧海一粟。虽然他自己的幸福对他来说可能比什么都更为重要,但是对于他人,却无足轻重。每个人自然都把自己看得重于他人,虽然这可能是真的,但他却不敢正视他人,更不敢公然承认自己就是根据这一原则行事。他感觉到他人对自己这种处世的选择并不能认同,无论这样做对他来说是多么自然,但是对他人来说这永远太过分、太夸张。他以一种能够清醒认识到他人也在观察自己的眼光审视自己的时候,就会看到,对于他人来说,他不过是芸芸众生中的一员,无论在哪方面都不比他人强。如果他愿意通过自己的行动使公允的旁观者赞同他的处事原则(这当然是他求之不得的事情),他就应该像在其他情况下一样,抛弃傲慢的自恋,放下身段,低调行事,以赢得他人的赞同。这样,人们就会赞赏他的行为,允许他深切地关注并孜孜不倦地去追求自己的幸福。于是,当人们设身处地地看待他时,就会乐于赞同他。在名利地位的竞争大赛中,他就能阔步疾驰,使出浑身解数,以便超越所有的竞争者。然而一旦他战胜对手,或甚至将对手打翻在地,旁观者所沉迷的好戏也就收场了。这是一种他们所不能接受的对公正的亵渎。被击倒者在各方面都与他相差无几:他们已不再体谅他那种爱自己甚于爱他人的自恋情结,也不再能赞同他那种伤害他人的动机。于是,他们就转而同情受害者心中自然产生的怨恨,伤害者现在变成他们仇恨和义愤的目标。他也会认识到这种情况,并感到人们的那些情感随时都会爆发,从四面八方朝他袭来。

那些情感引发的恶果越严重、越无法弥补,受害者的怨恨之情自然会越发强烈;旁观者同情的义愤,以及当事者的愧疚感亦复如此。一个人做的最大坏事莫过于造成他人死亡,死亡会在与死者直接相关的人中间激发最强烈的义愤。因此无论在一般人,还是在实施犯罪者的心目中,在所有只对个人造成伤害的罪行中,最凶残者莫过于谋杀。与令人对期盼感到失望相比,剥夺他人财物是重罪。属于剥夺财物之类的破坏财产、盗窃与抢劫,与属于令人失望之类的违背合约相比,前者是重罪。维护正义的法规最神圣,一旦被违背就会引发报复和惩罚,而这些也正是保护我们自己生命以及邻人的法规;保护财产的法规仅次于前者;最后就是维护所谓的个人权利,或者基于他人的承诺而应得的东西。

违背正义这一至为神圣法规的人,从来不把别人对他的情感放在心上,因此根本感觉不到耻辱、恐怖或惊愕造成的痛苦。然而其激情一旦得以满足,他对自己以往的所作所为便会冷静下来,因而对影响自己行为的各种动机便再也不会原谅。这些动机现在对他就如同对其他人一样,似乎已经变得可憎可恶。由于认同别人对他必定怀有的仇恨与憎恶,从某种程度讲,他现在已经变成自我仇恨和憎恶的对象。由于他的劣迹而大吃其苦者的情形,现在已经引发他的怜悯之心。一想到这件事他就悲痛不已;并为自己行为产生的不愉快后果感到悔恨,与此同时还感觉它们已经把他变成人们怨恨和义愤的适当目标,变成承担怨恨、报复和惩罚的自然后果的不二人选。这种念头总对他纠缠不休,令他惊恐万状。他不敢直面社会,认为自己似乎已被抛弃,为所有人类情感所不容。他不能指望从人们对他极度可怕的痛苦所表示的同情中得到慰藉。对他罪行的记忆,使朋友无法对他从内心中产生同情。他最怕的就是朋友对他怀有的情感。每件事似乎都充满敌意,他恨不能飞到没有敌意的荒漠去,在那里他可能永远也不会再看到任何人的脸,更不会从人们的脸上看到对他罪行的谴责。然而与世隔绝比社会更可怕。他自己的思想给他带来的只能是黑暗、不幸与灾难,以及充满难以理解的痛苦与毁灭的不祥之兆。与世隔绝的恐惧又驱使他返回社会,重新回归到人间,背负耻辱、惊惧万分、令人吃惊地出现在人们面前,以便从那些他明知已对他做出一致判决的法官那里得到鼓励,并乞求些许保护。这就是那种情感的本性,可适当地称之为悔恨;这就是所有那些可怕得令人刻骨铭心的情感的本性。其组成元素包括:因感到自己以往行为不当而产生的耻辱;因自己不当行为的后果而感到的悲伤;对深受其害者的同情;对惩罚的畏惧和惊恐,他意识到自己的劣迹已经激起理性者正当的怨恨之情。

相反的行为自然激发相反的情感。一个人如果不是出于轻浮的空想,而是出于恰当的动机,曾经做出过慷慨的行动,当他对自己的服务对象有所期待时,他就会感到自己一定是他们爱戴和感激的自然目标,而借助于对他们的同情,也会成为所有人敬重和认可的自然对象。当他回顾自己的行为动机,并以公允的旁观者的眼光来观察它时,他就依然会继续认可它,而且会因为与这一假设公允的法官相认同而自得。以这两种观点来看,他自己的行为对于他自己,似乎从各方面看都令人满意。基于这种想法,他就会不胜喜悦、宁心静气、从容不迫。他就会与所有人情深意笃、和睦相处,就会信心百倍、心满意足地去看待他的伙伴,就会确信他已将自己变成最值得他们善待的对象。而对功德,或实至名归的报答的意识,正是基于所有这些情感的结合。

第三章 论如此天性构成的作用

于是,只能在社会中存在的人,在天性的作用之下便适于自己所生长的环境。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都需要互相帮助,而同样也都在彼此伤害。彼此之间必要的帮助在爱情、感激、友谊和尊重中得以满足时,社会就繁荣昌盛,人们就幸福美满。所有不同的社会成员都被愉快的爱与情之纽带紧紧联结在一起,似乎被引向一个共同的互利中心。

但是,尽管必要的帮助未必来源于慷慨无私的动机,尽管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间未必存在彼此的爱与情,尽管这个社会并不太令人幸福快乐,却并非一定会解体。凭借人们对社会之作用的认识,社会可以在缺乏彼此的爱或情的情况下,像在不同的商人之间那样,存在于不同的人们中间;在这个社会上,虽然谁都不一定承担义务,也并非一定要对他人心存感念,但是出于一种彼此认可的价值观,在互利互惠的原则下,社会依然可以继续维持下去。

然而社会不能存在于总想互相伤害的人们之中。在伤害开始的那一时刻,在相互怨恨憎恶发生的那一时刻,连接社会的所有纽带就会被扯得粉碎,构成社会的不同成员,就会在其不协调情感的强烈对抗之下分崩离析。如果在劫匪和凶手中也存在社会,根据一般的见解,他们至少必须不再互相抢劫和杀戮。因此,仁慈对社会存在的必要性,比正义略逊一筹。在一种缺乏仁慈、并不十分愉快的状况下,社会依然可以存在;然而邪恶当道,必定会将社会彻底毁灭。

因此,虽然造物主会以人们对获得回报产生的愉快意识为手段,规劝人类慈悲为怀多行善举,然而他从来不认为在行善被忽视时,必须利用人们对惩罚的恐惧来监督和强迫人们去那样做。行善并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基础,只是装饰建筑物的饰品,规劝足矣,绝不能强加于人。相反,正义就是支撑整座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它被撤掉,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宏伟结构必定会在顷刻之间化作齑粉。而这一起着支撑作用的结构,如果我们可以这样说的话,它在这个世界上,一直都是造物主加以特殊眷顾的。因此,为了迫使人们秉持正义,造物主便将那种功罪意识以及那种对劣迹必遭惩罚的恐惧,作为促成人类团结的保障而植入人们心中,以便保护弱者,钳制强者,惩罚恶者。同情心虽然与生俱来,但是与人们为自己而体会到的同情心相比,为那些与自己毫无特殊关系者而体会到的却微乎其微;一个仅仅是自己同伴的人,他所遭受的不幸,与自己哪怕是些许的便利相比,简直无关痛痒;人们完全能够在自己的权限之内,为众多的诱惑所驱使而伤害他,如果这一正义的原则不能在他们内心树立起保护他的屏障,如果不能震慑他们尊重无辜者,他们就会像野兽一样朝他扑过去,如果这样,一个人与他们为伍就如同落入狮穴。

在这个世界上,我们到处都能看到各种手段一定会被精巧地调整到与人们预期目标相一致的程度;我们都会惊叹,动植物的机体,都是为着两大自然目标而被精确设计出来的,即:维持个体,繁衍物种。然而我们依旧能够在这些以及所有这类对象上,将效果因从它们的运动或结构的终极因中分辨出来。食物消化、血液循环、体液分泌,无一不是为达到维持动物生命之伟大目标所必需的运作。但是我们从来没有像以效果说明这些运作那样以目标来说明它们,也从不认为血液循环和食物消化的过程都是按照各自预期目标进行的。时钟的齿轮都经过精妙的校准,以符合显示时间这一最终目标。各种运动都为产生这种效果而精心设计。如果它们被赋予一种预期的目标,最终效果并不会更佳。但是我们并没有将这些愿望和意图赋予齿轮,而是赋予给钟表匠,我们知道钟表只是以一根发条启动,但是发条和齿轮一样,并无任何要产生效果的意图。在说明机体作用时,我们从来都是以这种方式将效果因和终极因区别开,但是在说明思想活动时,我们却极易将这两种不同的东西混淆起来。当我们被自然法则驱使朝纯明的理性所指引的目标前进时,我们很容易把我们促进这些目标的情感和行动归因于那种理性,归因于它们的效果因,而且会认为所有这些都出于人的智慧,其实那只是上帝的智慧。肤浅地看,这种原因似乎足以产生那种效果;当人性体系所具备的不同运用以这种方式从单一原则中被推断出来时,它就显得更加简单和令人愉快。

正如在那些不能克制互相伤害的人们中间,社会交往无法进行一样,如果正义法则不能被较好地遵守,社会就不能存在;人们一直认为,对正义之必要性的考虑,是我们赞同正义法则以惩戒违法者的形式加以执行的基础。据说对社会之爱是与生俱来,人皆有之。人人都希望整个人类为其自身利益而维护团结,虽然他本人从中得不到任何好处。社会的繁荣安定对他是件乐事,对此他乐见其成。相反,他最讨厌的事莫过于天下大乱,发生这种情况的任何倾向都令他心生烦恼。他也意识到,他自己的利益是和社会繁荣紧密相连的,维持他的幸福,或者说维持他的存在,要取决于对社会繁荣的维持。因此,有各种理由使他对任何可导致社会毁灭的东西嫉恶如仇,他乐于采取各种可以阻止任何可怕又可憎事件的手段;而不义之举必定导致社会的毁灭。于是,各种不义之举的出现都令他惊恐万状,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他会飞驰前往,去制止那些如若允许存在就会葬送他珍视之物的事情。如果他不能利用温和公正的手段,那就必须凭借暴力手段遏制这些事情,无论如何也必须制止其进一步发展下去。因此,正如人们所说,他经常赞同强力实施正义法,即便以对违法者实施极刑为手段来实施公正,他也在所不辞。扰乱社会安定者于是就会从这个世界被铲除,而别人则会诚惶诚恐,深怕步其后尘。

这就是我们通常对赞同惩罚不义之举的解释。这毫无疑问是真实的,因此我们才会经常以维持社会秩序的必要性来确认惩罚不义之举的适当性。罪犯即将因正义的惩罚而大吃其苦时,人们自然的义愤就告诉他那纯属罪有应得;由于对即将到来的惩罚心生恐惧,他那种趾高气扬的气焰就会不攻自灭;由于宽宥和仁慈开始产生怜悯之心,他已经不再是人们恐惧的目标。一想到他即将受苦,因为他给别人造成痛苦所引发的怨恨就会被消除。他们都倾向于原谅他,甚至会设法使他免于惩罚,其实在冷静的时刻,他们一直认为这种惩罚是他所犯罪行的应得报应。因此他们有时会求助于对社会总体利益的考虑。他们就会以一种更加大度而全面的人性去平衡那种懦弱片面的人性所引起的怜悯冲动。他们认为对罪行的怜悯就是对无辜者的残忍,这不仅违背对某一具体人所怀有的怜悯之情,也违背对全人类所怀有的更加强烈的同情之心。

对于一般的正义法则,有时我们也会考虑到它们在维持社会存在方面的必要性,因而有理由去维护其正当性并加以执行。我们经常听到年轻人和放任无羁的人,在嘲笑最圣洁的道德法则的同时,或出于道德腐败,但更多的时候则是出于虚荣心,而信誓旦旦地表示要秉持那些最臭名昭著的行动格言。我们为此义愤填膺,迫切要求揭发批判这类可憎的信条。但是,虽然令我们对其怒火中烧的本是他们内在的可恶可憎,我们依然既不愿将这些看成是我们谴责他们的唯一原因,也不愿妄称之所以如此仅仅是因为我们自己仇恨他们、憎恶他们。我们认为个中原因似乎不太确定。然而,如果我们之所以仇恨和憎恶他们是因为他们是仇恨和憎恶的自然而适当的对象,那为何不太确定呢?但是,当我们被问及为何不以这种或那种方式采取行动时,在提问者来说这个问题似乎假定,这一行为方式显然不是因为自身的缘故而成为那些情感自然而适当的对象。因此,我们必须向他们说明,仅仅是因为其他缘故,才会出现这种情况。有鉴于此,我们一般就会另寻原因,而我们首先考虑的原因就是这些做法的普遍流行将导致社会动荡无序。所以我们总是能成功地坚持这种论点。

虽然一般来说,不必费力加以辨认就能看出这些恣肆放纵的行为给社会安康幸福带来的破坏倾向,但是最初激励我们反对上述行为的却很少出于这种考虑。所有的人,无论多么愚蠢,多么没有头脑,也都憎恶虚假、背叛和不公,并乐于见到这些行为受到惩罚。但是,无论正义对社会存在的必要性多么显而易见,考虑到这一点的人毕竟凤毛麟角。

我们最初对惩罚侵犯个人的犯罪行为感兴趣,并非出于维护社会的考虑,许多明显的理由都可以证实这一点。我们对个人命运和幸福的关心,在一般情况下,并非来自我们对社会命运和幸福的关心。我们关心一个人的生死存亡,既非因为他是社会的一分子或一部分,也非因为我们应该关心社会的生死存亡,同样,我们对损失一枚畿尼的关心,既不是因为这枚畿尼是一千畿尼的一部分,也不是因为我们应该关心全部的金额。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的关心都不是源于对大众群体的关心;然而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对大众群体的关心都是由我们对构成大众群体的不同个人所表示的具体关心合成或构成的。因为当我们有一小笔钱财被人以不当手段拿走时,可能会就这笔损失提起诉讼,但与其说是考虑这笔具体的损失,倒不如说是考虑维护自己的全部财产;所以当一个人受到伤害,或遭灭顶之灾时,我们就会要求对加害于他的恶行做出惩罚,而这也是出于两种关心,一是社会的总体利益,二是具体的受害个体,然而相比之下,对后者的关心要甚于前者。但必须说明,这种关心并非一定包含任何程度的微妙情感,而这些微妙情感被人们称之为博爱、尊崇、爱慕,并借以区别亲朋密友和泛泛之交。这里所需要的关心现在只不过是一种通常的体谅之情,而我们对每个人都会仅仅因为他是我们的同类而产生这种情感。即便一个非常讨厌的人,当他受到自己未曾挑衅过的人伤害时,我们甚至会同情他为此产生的怨恨之情。我们对他以往的品格和行为并不认可,但在这种情况下,这丝毫不会妨碍我们对他油然而生的愤慨表示同情;虽然那些并不十分公允,或不习惯以一般法规矫正和调节自己自然情感的人,很容易给这种同情泼冷水。

在一些情况下,我们对惩罚的实施或赞同的确仅仅从社会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如果不这样做,社会的整体利益就不能得到保障。因破坏社会治安或违反军规而遭受的惩罚都属于这类。这种罪行不会立即或直接伤害任何个人;然而其长远的后果,就确实会,或可能在社会上引起相当大的麻烦,或天下大乱。比如一名在岗上睡大觉的哨兵就会依照战争法被处死,因为这种疏失可能危及全军。在很多场合,这种严厉显然十分必要,也正是因为这个理由,它才是正当适宜的。当维护一个个体与一个整体的安全相互矛盾时,最公正的做法就是择众弃寡。然而,这种惩罚无论多么必要,总显得过分严厉。罪行本来的残暴程度似乎微乎其微,而惩罚却显得过重,致令我们对此于心不忍。虽说这种疏失显然应该受到谴责,但想到这种罪行时却并非能自然激发任何怨恨,以促使我们采取如此恐怖的报复手段。一个心地慈善的人,必须振作精神、做出努力、下定决心才能亲手实行惩罚,或赞成别人实施惩罚。然而对一个残忍的凶手或杀父弑母者遭到的公正惩罚,他并不会以这种方式看待。在这种情况下,他会满怀热情,甚至激情四溢地赞扬这种似乎是因其令人憎恶的罪行而招致的报复,而如果由于某种偶然的原因这些罪行恰好逃避了惩罚,他会怒火中烧、极度失望。旁观者用以观察那些不同惩罚的不同情感证明,他对其中一种惩罚的认可和对另一种惩罚的认可,远非建立在相同原则基础之上。他把那名哨兵看作不幸的受害者,这名哨兵确实必须而且应该为战友的安全而被处死,然而即便如此,在内心中,他将依然乐于拯救他;他只为众人的利益与此相悖而感到遗憾。但是,凶手万一逃避了惩罚,这将激起他的极大义愤,他会呼唤神灵在另外那个世界报复那种因人间的不公而疏于惩罚的罪行。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根本不会认为,仅仅出于社会秩序的原因,不义之举就应该在今生遭受惩罚,否则社会秩序就不能得以维持;造物主教导我们去希望,而宗教则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允许我们去期待,这种不义之举即使在来世也将遭到惩罚。我们对恶劣品行产生的感觉,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会将惩罚一事进行到底,即便人死入土也不放过,虽然惩罚的先例对于其他人并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使这些没有看到也不知道这种惩罚的人不致犯下同样的罪行。然而我们认为,正义之神依然不可或缺,因为他会使虐待孤儿寡母的不义之徒在来世遭到报应,而这些孤儿寡母经常因为恶无恶报而大受其辱。因此在每一种宗教,每一种为世人所拥有的迷信中,都有一座地狱和一处天堂,前者为惩恶,后者为扬善。 0BGddYiiM2G9qgl9Sl4+ZuClKMxts+kxb2CMxPyDXu2fBuNOWxgFZ4BlFQBDQJ7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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