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军
在绝大多数标准的西方政治思想史教科书中,欧洲古典时代(主要是指古希腊与古罗马)关于政体、法律问题的讨论,是以希腊思想,尤其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为核心来展开的。虽然西塞罗撰写了《论共和国》、《论法律》这两部具有深远影响的著作,但大多数思想史著作认为他是一个缺乏原创性的、希腊思想的浅薄涉猎者,是一个把希腊思想传输到罗马的“搬运工”。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就是混合政体思想。西塞罗的《论共和国》中对此的确有所涉猎,但被认为是对希腊历史学家波利比乌斯思想的照搬,而且他甚至没有能够说清楚代表了混合政体各个组成部分的究竟是何种罗马制度,因此受到塔西佗的奚落(赞誉混合政体要比实现这一政体容易得多)。
果真如此吗?坊间大多数“思想史”著作,在论述思想史上重要人物的时候,在有限的篇幅中所能做的,无非就是蜻蜓点水般地谈谈其生平,引用其著作中几段通常会被引用的话,然后顺手为其贴上一个现成的标签了事。一个有血有肉的人,就这样被制作成一个干枯的标本,陈列在思想史的橱窗中。要真正进入到一个思想者的思维脉络中,就必须抛开这些思想史的标签,去认真阅读著作本身,只有这样才能对其思想获得真切的体会。
欧洲古典时代流传下来两本论共和国的著作。一本是柏拉图的“Politeia”。这本书在汉语译本中被翻译为《理想国》。译名采取意译方法,不能说非常准确,严格按照字面来翻译的话,应该翻译为《政制》(或《王制》)。西塞罗将其翻译为拉丁语“Res publica”(共和国),这同样是一种创造性很强的意译,但产生了深刻的历史影响,成为后世欧洲现代语言中的标准表述方法。西塞罗自己也写了一本《论共和国》。由于西塞罗的书与柏拉图的书,至少在拉丁语的表述上,是同名的,因此引得历代学者试图将二者进行对比。对比的结果似乎也在某种程度上坐实了西塞罗是个希腊模仿者的说法。
但不能仅仅因为二者具有相同的标题、相同的题材以及在某些方面类似的本文结构,就忽视了二者的重要差别。事实上,只有对二者的差别有足够的重视,才能够真正理解西塞罗思想的脉络和其卓越不凡的贡献。这种贡献,即使面对柏拉图这样震古铄今的思想大家,也毫不逊色。我们知道,从人生阅历看,虽然有过几次不成功的从政尝试,柏拉图基本上是一个纯粹的思想者,而西塞罗本人则具有非常丰富的政治实践经验,担任过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最高官职——执政官,做出过涉及罗马城邦生死存亡的重大事件的决策。在担任执政官期间,他果断镇压喀提林阴谋,挽救罗马共和国于危亡。一个具有这样丰富的政治阅历的人,对于政治体制的思考,不可能与纯粹的思想家完全相同。正是在这一点上,西塞罗表现出与柏拉图的根本差别。
对西塞罗来说,讨论理论问题,进行抽象的哲学思辨,本身不是目的;只有将思考所获得的成果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才是最终目的。正是基于强烈的现实精神,西塞罗不止一次地在讨论国家政体的方法论问题上,对柏拉图所代表的希腊传统表现出批判的态度。在《论共和国》(1.36)中,西塞罗借西庇阿之口直接表明了自己对希腊学理传统的不满,他强调指出,自己关于政体的思想主要来源于实践,而不是基于先验原则的抽象思辨。对希腊政治哲学,西塞罗保持着谨慎的距离,虽然他对希腊思想非常熟谙,但他并没有毫无保留地将其接纳为一种绝对真理。
西塞罗的方法论意识,其实是把自己关于政体的思考,放置在一个与希腊有联系但也存在区别的学理传统之中。这一传统是一种强调实践理性、尊重历史的现实主义的知识传统。与之相对的是则是一种乌托邦的知识传统。乌托邦传统不依托于具体的历史经验,而是以虚构为主要手段。西塞罗在解释他为什么必须从罗马人的历史起源的角度来讨论政体问题时,将二者的区别解释得非常清楚:“我会回到罗马人民的‘源流’……向你们阐述我们国家如何诞生、发展、崛起,最终变得如此稳定和强大。这样做,比起像柏拉图作品中的苏格拉底那样去描述某个想象出来的社会,对于实现我的目标要容易多了。”(《论共和国》,2.3)
西塞罗对乌托邦式的思维所包含的缺陷有着清醒的认识。根据先验的原则推演出来的政体形态,虽然看上去很美,但是缺乏现实性。而西塞罗认为,现实性是检验知识的品质的最根本依据。一个美好但却与人们的生活和习俗不符合的国家构想,只可能是一种乌托邦。但西塞罗对乌托邦思想的价值并不完全否认,而是站在一个更高的理论层次,合理地承认其理论层面上的价值。柏拉图的政体理论,是理念、形式意义上的,是逻辑推理的构造物。而西塞罗试图要做的,则是贯通逻辑与历史两条线索,探讨“现实的世界”与“可能的世界”。
正是因为西塞罗考察和分析的是“现实的世界”,因此在柏拉图的“理想型”政体类型的分析框架之下,现实的政体类型就不可能不具有某种程度的“混合”政体的特征。现代的研究者总是强调西塞罗的“混合政体”思想与希腊的混合政体思想的类似,却忽略了西塞罗的混合政体思想所赖以建立的知识原则,在根本上不同于希腊人的传统。在希腊人那里仍然是基于思辨的逻辑推演而出现的混合政体思想,在西塞罗这里,已经演变为对一个现实的、历史上真实存在过的政体之特征的描述。
西塞罗的确在《论共和国》之中阐述了混合政体思想。但是在这种阐述中,已经将来自希腊的思想,赋予了自己独特的思考。西塞罗意义上的“国家”(res publica)有着严格的内涵:“共和国就是公众的财产。但是所谓公众,并非指任何一种形式的人类聚集,而是指通过法律许可和共同利益而结合到一起的群体聚居的形式。”(《论共和国》,1.39)
西塞罗的这个关于共和国的著名定义,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希腊人关于政制问题的一般性的分析:个体作为政治共同体平等一员的身份,以及人民作为政体形态分析的基础,被严格地规定下来。在这个前提之下,西塞罗开始分析政体问题,区分了三种政体形态(《论共和国》,1.42),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在分析了三种政体存在的弊端之后,西塞罗论述了混合政体的优越性(《论共和国》,1.69)。西塞罗的论述与波利比乌斯的混合政体思想存在密切联系,这一点当然不能否认。但如果把这一论述放在西塞罗政体理论的宏观背景中,就可以发现,混合政体学说,充其量不过是西塞罗在论述何为最优政体的时候,对政体理论一般性的、导言性质的论述。而他所考虑的中心,仍然是现实的、历史中的政体,这就是罗马人的政制。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西塞罗在论述了混合政体理论之后,基本上不再停留在抽象的层面上,而是回到他一贯的历史考察的思路之中:
从第二卷开始,西塞罗开始讨论罗马政制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关于罗马政制的产生和发展,西塞罗借助于加图之口所说的一段话(《论共和国》,2.2)特别值得关注:“……从来没有出现过什么天才,厉害到可以确信不会忽略任何事情;从来没有在某个特定时期出现过一群精明能干的人,具有足够的远见考虑任何事情;这必须经过相当长一段历史的实际经验的积累。”(《论共和国》,2.2)
西塞罗的这段话,表明他在思想类型上更加接近于英国的埃德蒙·柏克那样的历史主义,认为优良政体的产生基于不同世代的知识累积而获得的进化,而非某个人的理性建构。
关于罗马政体的产生,西塞罗提到(《论共和国》,2.30),罗马政体的产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是一个从不完美到完善的逐步演进的过程。这是一个类似于生物生长那样的自然过程,具有一种类似于目的论那样的发展和进化的方向、线路。针对希腊世界中广泛传播的类似于莱克格斯、梭伦之类的“伟大立法者”,通过自己的立法为一个城邦生活奠定基本的政制秩序,西塞罗反复强调的是:“我们国家的政体不是一人或一时之功。”(《论共和国》,2,37)
西塞罗关于政体的论述是否因此而纯粹属于一种描述意义上的,而非规范意义上的优良政体学说?他的著作究竟是对罗马人的政制实践的一种阐释,还是关于优良政体的规定性内涵的讨论?西塞罗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他在《论共和国》第二卷快结束之时(2.64),对此专门给出了说明。西塞罗强调的是,运用纯粹的想象进行政体的讨论,所获得的知识的可靠性,不如依托于具体历史经验的讨论而获得的知识的可靠性。对此他以罗马的最后一个国王塔克文的暴政为例进行了说明(《论共和国》,2.51)。西塞罗试图为思辨性的希腊思想增加实践性的、历史性的因素。这是一种可贵的知识论上的努力,但就是这种努力,却被后来人不公正地评价为将希腊的思想调和得适合于罗马人的口味。真不知这样的说法从何而来?!
与其政体思想类似,西塞罗的法学思想也往往受到简单的标签式的解读。在《论法律》一书中,西塞罗的确表达了具有浓厚的自然法学特质的思想。他在这方面最典型的论述就是主张从自然中寻找法的根源(《论法律》,1.20),并且认为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最高理性(《论法律》,1.18)。但西塞罗所倡导的自然法观念,主要的目的并非提出一套规范性的自然法律令与戒条,以此作为实在法的指导,而是主要服务于他对某种形态的实证主义法律观念的批判。
西塞罗在一方面强调人类所具有的理性是来自上帝的馈赠(《论法律》,1,22),另外一方面又对人类是否能够恰当地运用这种理性来立法表示怀疑。“最最愚蠢的是,有人相信一个特定国家的制度或者法律所规定的一切都是公正的。”(《论法律》,1.42)“如果法律通过各族人民的指令、政客们的条规和法官们的裁决而得以生效,那么人们去抢劫、通奸、伪造遗嘱便都可能成为公正的行为,只要这些行为经过人们的投票或者裁决结果得到批准。”(《论法律》,1.43)。在这些论述中,西塞罗把自然与人的意见相对,把自然与人的决议相对,他并没有指出自然究竟是什么,而是对人类在某时某地是否有足够的智慧来制定合适的法律表示出强烈的怀疑。事实上,各民族曾经通过许多危险的、有害的决定,这些决定甚至都不应该被称为法律(《论法律》,2.13)。
西塞罗的自然法观念呈现出强烈的非建构性的特征,这与他在《论共和国》中所表达出来的思想倾向非常类似。尊重自然的观念,在他的法律思想中发挥的主要作用在提醒人民注意其自身的理智的局限性,因而在认识、制定、运用法律的活动中保持足够的审慎和克制。西塞罗认为,“法律不是人类智慧思考出来的,也不是人们通过的什么决议,而是一种通过其指令与禁令的智慧统管整个宇宙的永恒力量”(《论法律》,2.8)。
既然如此,自然在何处显现,并对现实中的立法者发挥指引作用呢?西塞罗在这个问题上的论述显示出强烈的罗马人特征,并且与柏拉图的乌托邦思想传统区别开来。当他开始论述其心目中的理想类型的法律时,他所描绘的法律的图景,基本上就是罗马人的习俗。他借对话者之口承认了这一点:“这一套宗教法律规定和努马法典以及我们国家的风俗习惯并没有什么区别。”(《论法律》,2.23)
西塞罗明确承认其自然法思想中的习俗主义的色彩,并且多次予以强调。自然法在他看来,就体现为与先辈的习俗相吻合的那些规章制度。正是这些习俗,构成了当下的立法者所必须要面对并且予以尊重的智识背景。在《论法律》一书中,尤其是在后半部,西塞罗对于先辈习俗的重要性的强调俯拾皆是(2.23;2.26;2.27)。对于先辈习俗为何要如此尊奉?西塞罗甚至给出了这样的一个解释:“‘要保留他们家族和祖先的仪式’:也就是说,保留可以说是由神传承下来的宗教,因为回溯时间愈往前,离神就愈近。”(《论法律》,2.27)在后面的论述中,他干脆把在祭祀方面遵循祖辈习俗,说成是来自阿波罗的神谕(《论法律》,2.40)。
不仅是在宗教法方面,西塞罗把理想型的法(与自然吻合的法)基本上等同于罗马人的习俗,在官职法方面,也同样如此。以至于对话者在听完他的蓝图之后,马上指出,这差不多就是罗马人逐渐建立起来的制度。西塞罗对此明确承认:“因为我们国家的政体被我们的祖先确定了最明智、最完善的形式,我觉得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几乎没什么要改动。”(《论法律》,3.12)
细读西塞罗的《论法律》,不难发现,他的思路与《论共和国》中的思路具有内在一致性。虽然他讨论的话题与柏拉图等希腊哲人相同,但他的问题意识,切入问题的方法,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却表现出典型的罗马人的特征。西塞罗对哲人的抽象的思辨似乎并不那么放心。柏拉图所代表的知识论传统,在这个务实的罗马人看来,总有些不可靠。相比之下,他更加相信历史,相信世世代代累积下来的先辈的经验,以及作为这种经验的体现的先辈习俗。如果说西塞罗的法律思想是一种自然法思想,那么他绝对不是在倡导一种理性主义的、建构性的、思辨性的自然法思想。恰恰相反,他的思想中的“自然法”,并没有什么超验色彩,而是一种强调尊重历史传统、尊重先人习俗,因此带有浓厚的保守主义色彩的自然法观念。
从偏重纯粹的思辨性质的推理,到在思辨的推理中加入历史的、实证的因素,以历史的具体经验来验证、评价抽象的推理,这应该看作是知识研究上的重要进步。关于政体的考察,由希腊而罗马,应该是从抽象而具象的发展。当我们讨论古典时代的政体学说时,往往重视希腊而忽视罗马。但正如西塞罗的思想所启发我们的那样,最好的、最实际的分析,应该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历史上的政体的实例的分析。在这一方面,我认为罗马的价值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其原因西塞罗已经说得很清楚。罗马政体运作的实际历史经验值得认真研究和借鉴。而且,就具体制度构架而言,罗马对后世欧洲政制的影响远远超越了希腊。罗马人的政治成就,到现在也被认为是西方政治史上的一个典范。
如果把柏拉图比作一个仰望星空的思想家,相比之下,西塞罗是一个脚踏实地的政治家。柏拉图是政治乌托邦思想传统的开创者,西塞罗则开启了现实主义的传统。有人说,柏拉图之后的哲学无非是对其思想的展开。但西塞罗之后的西方政法思想传统难道不是他的现实主义的隐秘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