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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资金流水陷阱

2005年笔者发现,本来被人们认为最可靠的资产——现金(货币资金)却成为上市公司造假的工具,当时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四大现金陷阱:高现金陷阱、受限现金陷阱、流水陷阱和募集资金使用陷阱。笔者《上市公司四大现金陷阱》一文受到业界的极大关注,陆续有多家上市公司因现金舞弊而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2012年笔者发现,现金舞弊依然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高发地带,只是现金舞弊由余额造假转向发生额造假,之前的现金余额舞弊主要目的是掩盖关联方占用资金,而当前的现金舞弊主要目的是虚构收入。

一、资金流水造假十大手法

最近一系列的财务舞弊案,如万福生科、天丰节能、海联讯、新大地,甚至包括之前的绿大地,都涉嫌伪造银行凭证,亦即涉嫌现金流水造假。笔者概括了银行流水十大造假手法。

(一)代收代付

一笔真实的收入涉及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一般情况下,三者抬头要一致,尤其是税务发票抬头与银行回款单位要一致,如果发现存在“代收代付”行为,则要关注税务发票是否规范,收入是否真实,是否将张三的发票开给李四,或将李四的收入挂在张三的名下。相对合同而言,银行回单造假概率较低,如果出现代收代付情况,要注意对应的合同是否真实。在代收代付的背后是虚假的付款和回款,绿大地就伪造了大量的代付款协议,见图1-2。

图1-2 绿大地伪造代付款协议

对非客户的第三方回款或非供应商的第三方付款要保持职业谨慎,尤其是第三方既是代收方又是代付方,要结合关联方认定判断第三方支付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现象,进而怀疑购销的真实性。

(二)现金结算

现金结算是IPO拦路虎之一,新大地预披露一出来,笔者就预感该公司业绩不实。该公司上游农户、下游个体户,这种上下游结构决定了现金结算不可避免,现金结算由于不能留下有效的审计轨迹导致难以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管是胜景山河还是新大地,其主要原料都是农产品(胜景山河是糯谷,新大地是油茶籽),这两家客户上游是农户、下游是个体户,不管是采购还是销售都可能涉及现金结算,新大地也在招股书称“由于公司主要原材料茶籽、茶饼的采购对象是广大农户,长期以来形成了初级农产品多采用现金交易的结算方式,公司亦不可避免地使用现金支付部分原材料采购款”。对于农业企业或连锁经营企业,如何防范现金结算舞弊?指引要求会计师应对发行人的内控制度建设、交易结算系统的应用给予充分关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运行是否健全有效,核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在采购、付款、销售、收款及资金管理等环节所采取的具体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集中监控系统和交易结算系统的运行情况,申报报表和原始报表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等。

(三)POS机刷卡

POS机刷卡单据一式三联,用户、商户、收单行各执一份,都记录有交易详尽信息,而发卡行却没有这份交易信息,只能层层申请调单查阅。收单行即POS机安装单位,在跨行交易中兑付现金或与商户签约进行跨行交易资金结算,并且直接或间接地使交易达成转接的银行。万福生科虚假银行回款除了伪造银行回单外,还通过POS机刷卡掩盖交易对手,银行对账单没有反映原始的付款交易对手,只是反映银联的回款。

(四)伪造银行回单

银行基本回单包括银行电子汇划凭证、电汇凭证、银行进账单、银行特种转账凭证等,既涉及付款凭证,也涉及收款凭证。万福生科伪造了14亿元的银行回单,识别虚假银行回单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网银或电话银行核实,包括发生额和交易对手的核实。万福生科最大的特点是发生额和余额是真实的,亦即借贷余额没有问题,就是交易对手被变造,故要非常小心交易对手的伪装。

(五)伪造支票存根

支票结算没有银行回单,存根联即是入账的依据,故在使用支票结算时,也同伪造银行回单一样或虚构发生额或伪造收款单位。

(六)上下游配合

绿大地上下游设立了27家企业,通过这些企业自买自卖,由于上下游都是自己控制,因此犯不着在这些交易上伪造银行回单,它可以很从容在上下游之间进行资金运作。2011年被揭发自导自演上下游炮制惊天骗局的紫鑫药业也是控制上下游自设企业,根据举报其一条龙造假流程如图1-3所示。

图1-3 紫鑫药业造假

证监会认定的天能科技造假事实中也是通过其控制的壳公司向天能科技的客户、当地政府下属的园林公司、物业公司的账户打款,后者再把资金作为工程回款打回给天能科技。

(七)出售回购

这一招已在第一节中有详细介绍,如果发现存在三角交易,则要小心可能存在出售回购甚至自我交易的可能。

(八)银行存款质押

这是笔者早年发现上市公司常见的现金舞弊招数,质押的银行存款一般为定期存款,如果发现有定期的银行存单,企业资金链又比较紧张,甚至控股股东股权早已质押,则要小心企业可能隐瞒银行存款受限的事实。

(九)贷款变货款

贷款是融资性现金流入,货款是经营性现金流入,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是货款,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是贷款。万福生科将账外拆借的高利贷打入公司作为货款,在虚构收入的同时隐瞒了债务;台湾博达案通过壳公司(北亚公司)融资冲销虚假的应收账款也是典型的贷款变货款过程,见图1-4。

图1-4 博达公司贷款变货款

(十)并购

企业并购支付的现金是投资性现金流出,而被收购公司回报的是经营性现金流入,这与资本性支出陷阱一样,如果一个企业经营性现金流很好,但资本性支出很大,则要小心可能存在的并购陷阱。当年江南春的分众传媒被质疑涉嫌奥林巴斯的收购,这种收购的资本性支出被严重夸大,通过夸大的资本性支出套现填补奥林巴斯的账面财务窟窿。

二、资金流核查程序

1.重点账户的选取原则:用途、余额、发生额,中介机构工作底稿发现异常、未函证、未抽凭证等,申报期销户的。

2.外部资料的调取,重点账户的资金流水、开销户证明、信用报告、网上银行流水,如有必要由发行人员陪同去银行调取,调查过程保持审慎、独立。

3.银行交易核查,查验银行对账单,重点账户全面测试,查验大额资金是否实际发生,来源去向是否存在异常,抽查大额银行交易。

4.现金交易,关注现金支票、向个人账户转账,银行账户直接存现金等。

5.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有重大调整事项的,了解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结合期后回款进行验证。

6.取得贷款卡信息,据以查验银行借款余额,关注贷款抵押、质押及担保情况。

7.关注资金流水是否频繁发生和业务不相关的大额资金流动,关注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互相占用资金、利用个人账户进行贷款收支等情况,关注是否存在转移资金或者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

8.抽查大额现金交易,核对现金收款单与银行进账单金额一致性,现金收款金额与发票、合同、订单的一致性,发票、订单与出库单、货运单等的一致性,是否存在异常。

三、银行存款核查要点

审计人员一般只关注银行存款的期末余额,对银行存款流水不够重视,为了控制资金挪用等风险,需要核对资金流水,寻找没有入账的资金收付。

(一)核对流水

1.取得本期全部银行对账单,一是怕对账单造假;二是怕业务不真,根据审计重要性水平,结合专业判断,确定需要核对的金额下限。

2.将限额以上的资金流水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没有入账的资金收付,如果没有形成未达账项,则肯定借贷双方都有发生,所以,为了减少核对工作量,可以只核对日记账贷方发生数。

3.如果发现没有入账的资金收付,要认真查找原因,可能的原因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出借银行账户、收入不入账、挪用资金等。

(1)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多见于小企业和特殊行业的企业,如建筑业等。这种情况一般是在对账单上先有一笔资金收入,在相近日期又有一笔资金支出,金额相等,常以整数出观。对于这种情况,要进一步追查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必要时可以进行函证。要核对有关的销售合同,查明是属于出借账户,还是收入没有入账。

(2)收入不入账的情况多见于有避税需求的企业。这种情况一般是在对账单上先出现一笔资金收入,然后一次或分次转出。对于这种情况,审计的策略与前一种基本相同。

(3)挪用资金的情况多见于资金存量和流量都比较大、内部控制不完善的企业。一般是对账单上先出现一笔资金支付,然后一次或分次转回,资金的支付可能以现金的方式进行,也可能流向证券营业部等其他单位。审计人员如果发现这种情况,除了进一步采取追查措施以外,要根据情况,必要时向企业主管人员反映情况。

(二)关注定期存款

1.取得定期存单原件,不能用复印件代替,因为可能存在一些定期存单相关交易,在复印件上是难以发现的。

(1)定期存单的存款期限跨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先将定期存单复印留底,然后在定期存单到期之前,提前取现,用套取的货币资金虚增收入或挪用以及从事其他违规业务。

(2)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作质押贷款。将定期存单复印留底,用质押贷款所得货币资金虚增收入或挪用以及从事其他违规业务。

(3)定期存单背书转让。将定期存单复印留底,用转让所得货币资金虚增收入或挪用以及从事其他违规业务。

2.要根据专业判断,对定期存单进行函证或抽样函证。函证必须由审计人员亲自管理。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判断,决定抽样的比例,如果在进行抽样函证时,出现差异,必须查找原因并全部函证。

3.要关注定期存单的转存。将存单的会计期间内的转存过程与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以确认所有的转存已全部入账。对于没有入账的转存业务,要关注其利息是否已经入账。难以逐笔核对的,要进行测算,发现不可接受的差异要追查原因,还要根据业务约定提出管理建议。

(三)关注未达账项

1.银收企未收。要查明款项来源和性质,必要时与合同相核对,以确认是否属于应转未转的收入,特别是对于有避税要求和在各会计期间之间平衡利润要求的企业,对于大额银收企未收款项,要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

2.银付企未付。要查明款项的去向和性质,确认是否属于应计未计的费用。对于长期未达账项,要保持足够的职业敏感性,确认是否属于挪用资金或相关违规行为。必要时,可以向款项的去向单位函证交易的性质。

3.企付银未付。要查明款项的去向和性质,确认是否属于虚转成本。必要时,可以向对方单位函证交易的性质。

4.企收银未收。要查明款项的来源和性质,特别关注款项的真实性。必要时,要函证交易的性质,以确认是否属于虚构收入。

案例1-6 万福生科(伪造银行回单)

万福生科的造假模式是用公司的自有资金打到体外循环,同时虚构粮食收购和产品销售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为完成资金体外循环,万福生科借用了一些农户的身份去开立银行账户,并由万福生科控制使用,有些个人银行账户甚至连农户本人都不知道。

具体流程是,它首先把自己账上的资金打到其控制的个人账户上去,同时在财务上记录粮食收购的预付款,再相应地做粮食收购的入账,完成原材料入账。之后再把这些实际控制的个人账户的钱,以不同客户回款的名义分笔转回公司的账户上,财务上对应地做这些客户的销售回款冲减应收款,再相应地做客户销售收入等账目,利用资金的循环达到虚增销售收入的目的,见图1-5。

图1-5 万福生科造假过程

万福生科造假流程遍及其进、存、产、销的各个经营环节中,参与的人员比较多,总体上来说是龚永福授权财务总监来具体执行,执行过程中是财务总监来具体分配任务,每个参与的人员完成各自负责的一部分,俨然是流水线式的造假流程,体现出造假的系统性比较强。

万福生科在做资金的体外循环中也变换了很多种方式。比如有两个500万元转出去,回来的时候不一定就是两个500万元,可能会拆分成几笔,把回款的资金拆的比较零碎,想做哪个客户的回款,就假冒成该客户把钱打回公司账户上。

把款打回来之后就涉及一个问题,即银行的回单上会显示成个人账户打回来多少钱,而不是客户打回来多少钱。为了掩盖这个情况,万福生科又伪造了大量的银行回单,私刻了若干个银行的业务章,盖在上面。他们做的单据很逼真,调查人员也是在反反复复翻银行回单的时候发现了蛛丝马迹,最终还是把这些造假的银行回单给找出来了。

万福生科造假比较隐蔽,直接发现问题的难度是比较大的,一方面它是假借采购户或者销售户的名义,以自有资金体外循环,假冒了粮食收购款和回款。在资金循环过程中,除伪造大量的银行凭证外,还使用了现金存取的方式,所以需要我们追查资金的真实来源,这是隐秘性强的一个方面。另外一个方面是整个造假流程都有真实的购销合同、入库单、检验单、生产单、销售单、发票等“真实”的票据和凭证对应。依靠流水线式的造假流程,这些单据都有专人开具,开具单据的人就是负责这块工作的人,所以只凭单据的形式核查是发现不了问题的。如果把中间的某张单据单独拿出来,形式上没有问题,但实际上这笔业务却是虚假的。虚构业务的整个造假流程很逼真、很难辨别。

案例1-7 绿大地(变造支票存根)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4~2009年,绿大地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况下,为达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的,经过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的共谋、策划,由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组成人员,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

绿大地通过实际控制的天绿园艺、世纪光大等28家公司制造资金循环。操作方法是:绿大地以土地款、灌溉系统工程款等各种名义转出资金,利用控制的账户流转资金,最终回到绿大地,导致付款方与销售客户不符(有一半支票存根上填写的收款方与银行实际资金去向不一致),参见图1-6。

图1-6 绿大地造假

案例1-8 新大地(现金结算)

新大地的造假采取了化整为零的方式,单笔几千元和几十万元的虚假销售都有,并且现金交易的隐蔽性也很大。稽查人员对4000多张银行单据逐笔比对最终发现了确凿证据。

同属农业企业的绿大地,其造假时采用了伪造金融票据、虚增大额资产和设立大量关联公司交易的手法,而新大地的手法相对更隐蔽,其虚增收入的客户基本上是真实存在的,其中大部分和新大地没有关联关系或是“潜在”的关联方。另一方面,新大地不厌其烦地将造假数额化整为零,分散到这些客户身上,多的数十万元,少的时候只有几千元。

大量的现金交易则让调查难度又提高了数个等级。以2011年12月份为例,当月新大地账面上反映的现金销售很少,而实际上现金销售比重达到40%多。为了追踪这些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调查组利用两个多星期的时间在银行调阅、复制了4000多张银行原始单据,再逐日逐笔进行人工对比,最后梳理出资金来源,结果显示可疑销售共涉及数百家客户。之后,调查人员在梳理可疑销售的基础上进行重点走访,事后证明这个月份大部分现金销售都是虚假的。

为了筹集资金,新大地采取了多种方式方法,一类是自有资金循环,即通过虚构原材料采购或在建工程业务,将自有资金转出体外,然后再以销售的名义回流到新大地,从而虚增收入。如新大地曾以支付在建工程款的名义,将200万元资金转入某建筑公司,这家建筑公司在扣除过账管理费和税金后,剩余资金又全部转回新大地,新大地则将这些转回资金确认为销售收入。

另一类是改变资金用途,新大地将个人向银行贷款、私下的股权转让协议、政府补贴款等获取的资金,转入新大地关联公司或其控制的银行账户,然后以销售的名义虚增收入。如新大地实际控制人曾向某私募基金和投资公司私下转让其持有的新大地股份,获得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虚增收入。

案例1-9 天能科技(客户配合虚假回款)

天能科技在提交的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中称,2011年1~9月营业收入为57285万元,利润总额为7173.6万元。经查,天能科技通过伪造作为入账凭据的工程结算书和虚构销售回款等,在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三个项目的财务账册中有虚假记载,虚增财务报告收入8564万元,虚增利润合计381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3.18%。销售回款近1.2亿元均来源于董事长秦海滨控制的四家公司,转款事宜具体由董事长助理刘俊奕策划、董事会秘书曾坚强参与组织实施。

天能科技通过下游配合虚构销售回款:天能科技伪造了项目结算单据,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为了让这个骗局看起来更像真的,该公司还在银行回款上做了手脚。

调查发现,秦海滨在天能科技提交IPO申请之前就注册了多家壳公司,包括太原酷博尔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友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太原陆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众晶益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实际负责人为秦海滨,没有办公场所,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主要用于伪造销售回款走账用。”调查人员表示。

例如,在和谐小区项目中,2011年8月17日,太原陆宇公司转出405万元,至朔州民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8月19日,该405万元款项划转至天能科技用于伪造销售回款。2011年8月22日,天能科技又将这405万元转回太原陆宇公司(见图1-7)。

图1-7 和谐小区项目

在应县项目上,则分两次划转款项用于伪造虚增财务报表。据悉,2011年9月30日,太原酷博尔、山西友为分别转出3500万元至应县公用事业局。同日,共4000万元汇至天能科技用于伪造回款,2011年10月8日,天能科技又将4000万元转回应县公用事业局,同日,该局将3500万元转回太原酷博尔和山西友为。

第二次则是在2011年12月21日和27日,分别从山西友为转出3000万元、1500万元至应县公用事业局,并于同日汇至天能科技用于伪造回款。2012年1月5日、1月9日,天能科技分别转出3000万元、1800万元至太原陆宇、山西友为,见图1-8。

图1-8 应县项目

在金沙植物园销售回款走账方面,2011年12月21日,山西友为转出3000万元至朔州万林园林有限公司,同日,上述3000万元汇至天能科技用于伪造回款。2012年1月5日,天能科技将上述款项汇转朔州万林园林,再由其划转山西友为归还贷款,见图1-9。

图1-9 金沙植物园项目

除此之外,为了美化天能科技现金流量,2011年12月,天能科技以其银行存单作质押从当地金融系统贷款6000万元,用于伪造应县和金沙植物园等项目回款。

案例1-10 美国泰科(企业并购)

泰科国际进行了多项收购,从1999年到2002年,先后收购了700多家公司,收购总额大约290亿美元,有些被收购的公司属于大型企业。不过,大多数被收购企业很小,以至于泰科认为收购这些企业对公司根本“无实质性”影响。为此,泰科国际选择不做任何信息披露。其实,对于共有700多家公司被合并且总金额达290亿美元的收购,其影响是可想而知的。这样,泰科国际在这些年里能取得如表1-4所示的强劲现金流就不足为奇了。当然,这些增长并不表示公司经营兴隆!

表1-4 泰科国际的经营现金流(来自主营业务)

收购方公司处理经营现金流的方式各不相同。由于收购带来的经营现金流增长具有不可持续性,所以投资者不应盲目将经营现金流看作公司业绩的晴雨表。如果要评价收购完成后收购方公司的现金创造能力,不妨使用自由现金流指标。如表1-5所示,虽然所报的经营现金流为正,但收购完成后泰科国际每年的自由现金流为负数。其实,这一个警告信号表明经营现金流的作用并不像表面所反映的那样。

表1-5 泰科国际收购完成后的经营现金流(来自主营业务)

投资者应当审查收购方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投资者应设法取得这些文件,然后加以认真审查,这样做可以帮助投资者分析公司营运资本的潜在收益创造能力。虽然无法做到精确分析,但这样一来所做的评价往往不会超越上述收益创造能力。公司往往会披露大型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有时会在附注中披露那些小型被收购公司的合成资产负债表。如果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或债券可公开交易,那么投资者不妨从公开资料中获取资产负债表。

在20世纪90年代,泰科国际的家用安全报警器业务增长迅速,而且公司ADT业务部门的名气也很大。泰科国际取得新型安全报警器业务合同的途径有两个:一是通过公司销售人员;二是通过外部经销商网络。这些经销商允许泰科公司利用其部分销售人员。虽然泰科国际对这些销售人员不支薪,但只要为泰科国际获得业务合同,泰科国际就按每获得一名新客户800美元的标准支付相应报酬。

不过令人奇怪的是,泰科国际的高管并没有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将这800美元按正常客户获取费用处理。相反,他们将这些支出按“购买”合同产品的购买价格进行处理。因此,在经销商向泰科国际交付合同并收取款项后,泰科国际很奇怪地以处理正常公司收购的方式来处理这些“合同购买”交易,即按投资活动现金流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鉴于这种收购处理观点深深扎根于泰科国际的公司文化及发展基因中,所以完全可以想象管理层在理解方面的混淆。显然,如果说这些客户获取费用与企业收购相仿,倒不如说这些客户获取费用更像正常经营费用。因此,这些客户获取费用应该按照泰科公司处理内部销售人员所获佣金的相同方式来加以处理,即在现金流量表上记录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通过将这些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按收购活动支出记录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泰科国际就轻而易举地夸大了公司的经营现金流。其实,泰科国际的欺骗行为远非这些。

从实施激进会计政策到进行会计欺诈。通过将客户获取费用记录到投资活动现金流部分,泰科国际不仅实施了激进的会计政策,而且歪曲了会计准则。不过,泰科国际的欲望不止这一切。为此,泰科国际实施了进一步夸大经营现金流(与盈利)的新骗术。这样一来,泰科国际的行为就超越实施激进会计政策而成为会计欺诈了。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指控,在1998~2002年,泰科国际运用“经销商联系费”这一欺诈手段形成了7.19亿美元的虚假收入。这一骗术的过程如下:对于从经销商处买入的每一份合同,泰科国际要求经销商预付200美元的“经销商联系费”。当然,经销商对这一新的费用会不满意。为此,泰科国际将合同购买价格也提高了200美元——从800美元提高至1000美元(见表1-6)。当然,最终结果并没有改变该宗交易的经济实质,毕竟泰科国际在向经销商购买合同时仍然需要净支付800美元。

但泰科国际并不这么认为。毕竟,泰科国际实施这一骗术就是因为考虑到最终结果对公司有益。现在,泰科国际将购买这些合同而发生的1000美元支出记录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同时将收到的200美元联系费记录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考虑到持续了5年的时间而且购买了数十万个合同,所以该联系费对泰科国际的经营活动现金流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表1-6 泰科国际对经销商净付款分类的造假 6L147ZrKpLAmvT2DbTDvtFvtztzXTVw6Wxg6ixUfau7QDWKuvEUCQ+1+qnofzB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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