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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究竟实行了什么样的土地政策?

一、太平天国的土地政策是“耕者有其田”

太平天国的土地政策,集中地反映在它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这一伟大纲领中。

《天朝田亩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主张“耕者有其田”。纲领中明确规定:“盖天下皆天父上主皇上帝一大家,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则主有所运用,天下大家处处平均,人人饱暖矣。”如果我们透过“上主”、“皇上帝”等宗教外壳,就可以看到在实质上的农民国家,没收地主的土地,宣布归农民的国家所有,然后由这个国家按照“人口多寡”、土地“好”“丑”,分配给农民以达到“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和“务使天下共享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福,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的目的。 [1] 所以《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在推翻地主政权建立农民政权的同时,从经济上消灭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革命政策。它本质上是革命的,因为《天朝田亩制度》中废除的,是严重地阻碍着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地主土地所有制,消灭这种土地所有制,就能极大地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当然,《天朝田亩制度》也还有它空想和落后的一面,即企图在物质条件不成熟时消灭一切私有制,消灭当时具有进步意义而且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显然这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

《天朝田亩制度》土地政策中主观空想的一面随着革命实践的发展,是有所改变的。这一变更可以从1859年洪仁玕写的并经洪秀全批准施行的太平天国后期主要革命纲领——《资政新篇》中找到一些根据。《资政新篇》的基本精神是:保护资 本主义私有制,奖励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就这一点说,它比起《天朝田亩制度》企图消灭一切私有制来,无疑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但是这个纲领由于没有提到农民革命的中心问题——土地问题,而使它具有另一方面的空想性——脱离当时革命的主要实际问题。现实斗争迫使天国英雄们无法回避这一个根本问题。所以,事情的发展只可能是这样:他们坚持了《天朝田亩制度》中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面,放弃了消灭一切私有制的一面。这一点不仅从《资政新篇》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精神中可以说明,而且也可以从革命后期太平天国在江浙对农民颁发田凭,和太平天国革命支流大成国和哀牢山农民起义颁布的土地“悉归农民所有制”、 [2] “田主不得收租” [3] 的土地纲领中得到证明。

所以,从太平天国前后期的两个纲领——主要是《天朝田亩制度》来看,太平天国确实提出了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主张“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所不同的仅仅是《天朝田亩制度》中的农有,是土地归代表农民利益的国家所有(实质上仍是农民所有);后期是田地归农民所有。

有的同志引用毛主席在《论联合政府》一书中关于“耕者有其田”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主张的指示,来否定农民有提出“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可能。我们认为这种理由是难以成立的。“耕者有其田”作为一个口号确实是在太平天国后50年,由中国最早的革命民主派孙中山提出的,但是作为这一口号的精神实质——“把土地从封建剥削者手里转移到农民手里”,则是太平天国的农民英雄们第一次比较明确地提出的。这一点已经在上面说过了。事实上,就在这些同志引用毛主席所说“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主张”这句话后面,毛主席紧接着说“耕者有其田”“并不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性质的主张,是一切革命民主派的主张……哪些人们是革命民主派呢?除了无产阶级是最彻底的革命民主派之外,农民是最大的革命民主派。农民们绝大多数,就是说,除开那些带上了封建尾巴的富农之外,无不积极地要求‘耕者有其田’……民族资产阶级是一个动摇的阶级,他们需要市场,他们也赞成‘耕者有其田’;他们又多半和土地联系着,他们中的许多人就又惧怕‘耕者有其田’”。 [4] 既然农民是最大的革命民主派,农民的绝 大多数无不积极地要求“耕者有其田”,那么作为农民国家的太平天国能够提出“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也就是很自然的事了。可见毛泽东同志的话,不仅不足以证明某些同志上面的论点,恰恰否定了这些同志认为农民不可能提出“耕者有其田”政策的论点。

显然,这些同志把“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和“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完全混为一谈。要知道,“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并不一定要和“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完全联系起来,它也可以基本上不和“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联系起来。例如,李自成的“均田”和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都是“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但是它们在主观上都没有自觉地发展资本主义的要求,还没有完全越出单纯农民战争性质的范畴。因此,基本上还没有和“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联系起来。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有一些联系,因为在封建社会开始趋向解体的时候,反对封建土地制度,从客观上来说总是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就这个意义上来说,它和“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耕者有其田”政策是有联系的。太平天国的“耕者有其田”就更不能不是如此。因为太平天国所处的时代,是中国开始进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时代,而太平天国“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不仅要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按人口平分土地,而且还有某种模糊的发展资本主义的要求,“特别是它的后期”。孙中山先生提出的同盟会“平均地权”的土地纲领,很明显是受了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中平分土地的影响。孙中山先生之伟大处,正在于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复活了中国农民要求平分土地这一根本要求。否认这一点是完全错误的。当然抹煞二者的区别,即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比太平天国的“耕者有其田”更自觉地要求发展资本主义,因而更完整一些,那也是不正确的。

由此可见,《天朝田亩制度》中规定的土地政策就是“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它不仅总结了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要求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纲领的大成,而且也对太平天国后50年的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孙中山的“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造成极大的影响。所以,《天朝田亩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单纯农民战争向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转变时期的一个土地纲领,它具有很大的历史意义。

二、太平天国在一定地区、一定程度上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

太平天国确实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已如上述。那么太平天国是否实行了这一政策呢?我们认为无论前期或者后期,太平天国都在一定地区、一定 程度上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

《天朝田亩制度》虽然是在1853年颁布的,但是作为一个土地革命纲领,它不能不是金田起义以来农民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因此,纲领中规定的土地制度的基本精神,当从金田起义就开始贯彻了。正如《天朝田亩制度》中规定的“圣库制”是从金田起义时就实行了的一样,《天朝田亩制度》中规定的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精神,在太平天国势力所及的地区——地主权力倒下去,农民权力长上来的地区,确是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的。曾国藩在1862年2月写的《沿途察看军情贼势片》的奏章中,就有太平天国前期土地政策实施情况的记载。他说:“粤匪初兴,粗有条理……听民耕种以安占居之县,民间耕获,与贼各分其半。” [5] 曾国藩是镇压太平天国的刽子手,对太平天国的土地和财政政策应当是比较了解的。他所说的太平天国的土地政策“听民耕种”——田归耕者,农民不再向地主纳租,而是向农民的国家缴税——“民间耕获,与贼各分其半”的事实,不仅和太平天国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中的基本精神相符,而且也和安徽安庆太平军“全按亩收银粮”, [6] 芜湖潘锡恩2 126亩田的地租“籽粒无收”, [7] 南京陈墟桥蔡村农民“吾缴长毛钱粮,不复交田主粮” [8] 等记载,完全相符。这种“农民只对国家纳税,另外便没有地主来收租” [9] 的政策,按照孙中山说,正是“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因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 [10] 而地租的废除则是以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废除为前提的。据曾国藩和其他地主阶级分子记载,这种“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大概在安徽、江苏、湖北等地都实行过。

当然,曾国藩上面奏章中所说的太平军向农民收的钱粮,是“与贼各分其半”,正像罗尔纲先生所说,是一个“诬蔑”。因为根据其他有关记载,太平天国向农民收的钱粮远比地主对农民的剥削要轻,而且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曾国藩之所以要这样“诬蔑”,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地主阶级和农民作斗争。

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太平天国后期的土地政策是耕地归农民私有。当然这 不是绝对的。例如,有些地区或同一地区,如鄞县、宁波、象山等地,实行的是前期太平天国的土地政策,即“计亩纳粟”的土地国有政策。 [11] 但是,作为后期太平天国的中心地区的江浙,基本上已经由土地归农民国家所有转变到土地归农民私有。这一转变是有主客观原因的。从客观上说,消灭一切私有制在当时是不可能的。从主观上看,太平天国领导者在实践中,从农民阶级的切身利益出发,也日渐体会到耕地农有会比耕地国有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太平天国田凭中写的“以安恒业,而利民生” [12] 就是证明。基于这样的情况,天国的领导得面对被他们解放地区出现的“富豪及稍有财产者,早已空室远徙。所剩力田农民与市井无赖恋土难迁” [13] 的普遍情况,也就很自然地实行了“租田概作自产”,并发给田凭加以保护的土地政策。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很多地主阶级分子的私人记载中看到。

例如,咸丰十年(1860年)十月,常熟太平军出布告:“着旅帅卒长安田造花名册,以实种作准,业户不得挂名取租……各项皆能依示,惟收租度日者及城中难民无业无资者,甚属难过。” [14] 咸丰十一年(1861年)十二月“长毛又要耕种自田领凭”。 [15] 可见以前有租田作自产领凭的。咸丰十一年,无锡“伪乡官随田派捐以供贼支,各佃户认真租田当自产,故不输租”。 [16] 同治元年(1862年)三月,吴江“伪监军提各乡卒长给田凭每亩钱三百六十,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农民窃喜陆续完纳”。 [17] 壬戌(1862年)冬,苏州“徐(少遽)遍贴伪示,称奉忠贼瑞旨,将取常州阖县租米,发出黄派伪印抚天侯谕单,禁止业户收租”。苏州地主汪堃 [18] 租额“悉被徐逆收去”。同治二年(1863年)二月,桐乡“委邑则专编田而不及地,是以民间无业田者,终岁无催租人到门也”。 [19] 所有这些记载,都充分说明太平天国在上述地区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过耕地农有的“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这种土地政策确是太平天国由前期的耕地国有到耕地农有的一个重大发展——从“随田派捐”到“租田概作自产”。

我们认为上述太平天国“租田概作自产”的土地政策的记载,基本上是可靠的。因为,首先,太平天国后期确实在一些地区没收地主土地并把它分给农民。例如天国英雄像前期一样,始终把大官僚地主以及实质上是地主财产的寺庙土地,称之为“妖产”,并加以没收。常熟“翁、庞、杨、王诸官”的“田尽入公”, [20] 和“寺庙田产充公”, [21] 就是很好的例证。太平天国没收来的地主土地,毫无疑问,主要是分给农民的。这点可以从太平天国颁发田凭的对象来说明。根据目前发现的太平天国颁发的田凭,除潘叙奎这张荡凭外,都是太平天国壬戌十二年(1862年)颁发的。田凭行文字句及格式完全一样,这就证明太平天国中央在当时是有一个统一政策的。颁发田凭的目的是“以安恒业,而利民生”和“完纳银米”,即为了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保证军事供给的需要,更重要的是田凭中明确地规定土地系“自置田”和“自份田产”,发凭的对象大体上都是“自耕自食,不过十亩”的农民。

其次,我们还可以从太平天国革命后,江南土地关系的变化和至今在民间流传的有关太平天国的歌谣来说明太平天国确在江浙实行过“耕者有其田”政策。

根据江苏镇江英国领事阿克逊汉姆(Oxenham)在1888年12月的一个报告称:“镇江附近的农业经营面积平均为二十亩,大约在十五至二十亩之间。太平天国革命后,大地主已不复存在。仅剩下自耕农……在长江以南,十分之九的土地为耕者所自有。” [22] 另江苏《句容县志》载:“……兵燹之余(指太平天国革命),乡民自种自食,每户不过十余亩而止。” [23] 后来两江总督马新贻给清王朝的奏章中,也不得不承认土地归农民占有的现实,并建议清政府“官给印照永为世业”。 [24]

至今尚流传在民间传说和诗歌中有关太平天国“分田”的记载,更是不胜枚举。例如,1929年张霄鸣至无锡时曾遇一贫苦的老农(时80岁),他告诉张说:“现在的世界,真是一天天不如从前。就是长毛,比现在都好万倍。他们那时说救我们穷人,真正把地主赶走了,将土地分给我们没田的人。” [25] 江苏吴江县,在1950年土改时,雇工还唱着下面的诗歌,歌颂忠王:“农民领袖李秀成,是我伲农民大恩人,杀了 土豪和恶霸,领导我伲把田分。”“辛辛苦苦,年年挨过,长毛一来,生活好过。撑口(田地)要分。单纸(田契)丢路,大家平等,没有富户。”苏州民间还流传着“说忠王,话忠王,忠王真是好贤王,一到就开仓,穷人饱肚肠,又分地,又分粮,人人过得好时光”的歌。 [26] 所有这些传说和歌谣,反映情况的正确性是有问题的,但是都谈到太平军打地主分田地的事实,如果同我们上列地主阶级分子的记载和太平天国所发田凭的事实结合起来看,这些事实则是可信的。

有些同志认为“租田概作自产”是“因为地主逃亡在外,或因战争而死亡,业主不复存在。太平军为了便利税收,而承认既成事实”,因此“显然与剥夺地主土地所有权,再行把土地分给农民的革命办法,有本质上的区别”。有的则认为“租田概作自产”并不是一切租田,而是不领凭收租者,其田充公的租田。总之,在他们看来,太平天国后期实行的政策是“保护了地主土地所有制”,甚至还说常熟桐乡“十分彻底地维护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个别基层组织的蜕化变质,在太平天国保存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上只是一个次要原因”。这就是说保存和维护地主土地所有制只是农民政权国家的普遍职能。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第一,把农民政权和地主政权说成完全没有质的区别,只有量的区别的观点,首先是值得研究的。第二,即使如这些同志所说,太平天国为了便利税收,承认了农民占有逃亡地主的土地,并发给田凭的事实,也只能证明太平天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而不能证明其他。很明显,这些同志把太平天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和不能像无产阶级那样彻底实行这个政策这两回事完全混淆起来,并以后者来否定前者。

在农民政权“保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观点指导下,他们不仅不承认或者不敢完全承认我们所引用的有关太平天国实行“耕者有其田”政策的事实,还把太平天国颁发田凭的对象主要是农民,说成“主要对象是地主”。的确,太平天国某些领导者对愿意遵守农民政权法令的某些中小地主和富裕农民,是有发给田凭并准予收租的事实的。如1863年给潘叙奎的荡凭就是一例。但是不能因此就得出发凭对象主要就是地主的结论。因为,这与上述“农民窃喜”的事实对不起头来。如果一定要把上面说的发凭对象说成是“地主”,那么太平天国倒确实在保护这种“地主”了。不过这些同志所说的地主,恰好正是被我们认为是道道地地的农民。

如果我们不囿于某些成见,而是根据上面的事实作客观的分析,那么应当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在太平天国前期和后期,凡是在太平天国摧毁地主政权和建立农民政权的地区,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因为土地对农民来说是个“根本”,他们做梦也梦见土地,显然在他们没有夺得地主土地以前,是不会安静下来的。 [27] 天国的农民英雄们从地主阶级那里夺得政权的同时,从地主那里夺回土地,并把它分配给农民,也就是很自然的事了。否认这一点,实质上是否认或贬低了农民在民主革命中的革命要求和革命毅力。

三、太平天国没有普遍地、彻底地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

太平天国在推翻地主政权建立农民政权的地区,一定程度上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这是不可怀疑的事实。那么我们这样说是否意味着太平天国普遍地、彻底地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呢?完全不是。在我们看来,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特别是太平天国毕竟还是一次没有先进阶级领导的单纯农民革命,所以无论在前期还是在后期,没有也不可能普遍地、彻底地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正像太平天国农民英雄们能够推翻地主政权建立农民政权,但不能彻底消灭地主政权建立巩固的农民政权一样。

太平天国的英雄们,不可能认识到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有国家机器来达到自己目的这一革命根本原理。他们虽然摧毁了某些地主阶级的国家政权,镇压了那些敢于公开反抗革命的地主阶级分子,但是对于那些向农民政权投降的地主阶级分子,则是采取叫他们当乡官并准予收取一定租额的利用政策。这就充分说明太平天国无论在前期还是在后期都没有普遍地、彻底地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

在前期,太平天国在消灭打击地主阶级的同时,也有一些地主阶级分子乘机混入农民政权内部。他们“因留恋家产佯为应承” [28] 地充当了太平天国地方政权中的乡官,并以向太平天国交税为名,仍然向农民收租。例如,1853年3月麦多士《致阿尔考报告书》中曾说:“相传革命军北进之际,有地主多人率先归顺,改用新朝年号,呈验地契,纳税于新政府之民政机关。” [29] 太平天国既然向地主收税,也就只能允许 地主收租了。“征租赋”的记载,就是证明。至于明明规定不交租给地主,实际上仍缴租给地主的事实,在地主权力还没有彻底倒下去、农民没有充分发动起来以前,更是难免的。但是我们认为在前期由于太平天国实行土地国有政策和混入革命内部充当乡官的地主阶级分子仍然是少数的情况下,“允许地主收租”,不可能是普遍的。

太平天国后期,由于外国侵略者干涉革命,使当时内外矛盾特别尖锐化,作为当时太平天国江浙地区的统帅李秀成,为了对付外国侵略者,对地主阶级采取一味的“不战自抚”的政策,结果使许多地主阶级分子混入革命内部,从而地主收租的事实也就较为众多。除了和前期一样有“呈验地契”类似的“领凭收租”以外,还推行了在太平天国地主政权监督下设局收租完粮的政策。例如,常熟在咸丰十年十一月“初六有长毛告示要收钱粮,谕各业户各粮户,不论庙田、公田、学田等,俱要造册收租完粮”。 [30] 吴江在咸丰十年十二月“同里业户公议,令各卒长发追租单,由局收租。旋得钟监军文书,必先报明田数、圩名花户存案,然后施行”。 [31] 这种“设局收租完粮”政策和“领凭收租”政策实际上并没有本质区别,它确实在常熟、吴江、无锡、嘉善、石门等地推行过,其结果也不尽相同。如有些地主阶级分子是这样做了,但是大多数的地主阶级分子,如吴江则是“因循观望”,常熟太平天国叫业主领凭收租,结果却“无一应者”。太平天国为此一再颁布法令,指示“不领凭收租者,其田充公”。同时对那些私设局收租的地主,采取坚决镇压的政策。如常熟“有人控告私设租息局,伪官饬役捆解,杀首犯汤姓一人,其余杖责”。怪不得地主阶级分子要叫“业户二年无租,饿死不少”。 [32]

显然,太平天国在实行“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同时采取这一政策,在农民政权没有完全变质以前,根本上说对农民是有利的。因为,第一,收租是在农民政权监督下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完粮支援农民战争和减轻农民负担。例如常熟每亩收七斗二升租,地主实得一斗;而农民缴给局的租额一般大体在半租而已。第二,太平天国为了达到招抚的目的对“度日艰难”的地主作了一定的让步,以减少革命阻力,这对于革命还是有利的。但是不管怎样,他们始终没有放弃不准私人收租的政策。

当然,我们还必须看到另一个方面,即地主阶级分子利用农民权力破坏革命的一面。当太平天国英雄们为了减少革命阻力利用地主阶级分子时,实际上他们是以大量地主阶级分子打入农民政权和农民政权日益地主阶级化为条件的,从而走上与他们的主观愿望——推翻地主政权相反的道路。后期大量地主阶级分子混入革命内部(如苏州熊万基、常熟钱桂仁等),窃取权力,一旦时机成熟,纷纷叛变革命就是证明。当他们主观上认为实行监督地主收租完粮政策对革命有利时,实际上又走上了承认地主剥削的道路。有些地主阶级分子就利用这一点公开叫嚣说:“以长毛之威,不怕租米不还也。” [33] 后来许多地主趁机肆无忌惮地剥削农民,引起农民的抗租斗争就是证明。这正好说明太平天国没有而且不可能建立巩固的农民政权,从而也不可能普遍地、彻底地实行“耕者有其田”政策。某些同志在这个问题上之所以得出错误的认识,主要是由于他们把太平天国“设局收租”和地主阶级设局收租这两件性质根本不同的事完全混为一谈了。

(与朱宗宙合写,原载《江海学刊》1961年第8期)


[1] 《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以下简称《太平天国》)(一),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321—322页。

[2] 《近代史资料》1957年第2期。

[3] 《大成国隆国公告谕》,《光明日报》1955年9月15日。

[4] 《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75—1076页。

[5] 《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21。

[6] 杜文澜:《平定粤匪纪略》卷2。

[7] 钞本《徽郡御寇案牍》。

[8] 汪士铎:《乙丙日记》。

[9] 《孙中山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475页。

[10] 《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828页。

[11] 《鄞县志》卷16。

[12] 罗尔纲:《太平天国文物图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年,第139页。

[13] 徐日襄:《庚申江阴东南常熟西北乡日记》。

[14] 顾汝钰:《海虞贼乱志》。

[15] 《庚申避难日记》。

[16] 《平贼纪略》。

[17] 《庚癸纪略》。

[18] 汪堃:《寄蜗残赘》卷14。

[19] 沈梓:《避寇日记》。

[20] 龚又村:《镜樨轩自怡日记》卷21。

[21] 储枝芙:《皖樵纪实》。

[22] 转引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172—173页。

[23] 《句容县志》卷5。

[24] 《马端敏公奏议》卷7。

[25] 张霄鸣:《太平天国革命史》,神州国光社,1932年,第177页。

[26] 《太平天国歌谣传说集》,江苏文艺出版社,1960年。

[27] 《斯大林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95页。

[28] 《金陵续记》。

[29] 《太平天国》(六),第886页。

[30] 罗尔纲:《忠王李秀成自传原稿笺证》,中华书局,1954年,第15、233页。

[31] 王元榜:《吴江庚辛纪事》。

[32] 龚又村:《镜樨轩自怡日记》卷20、21。

[33] 《平贼纪略》。 nWkWwLJE+sPPVtP21wuoQeR1FbX1SbhKXjddhSBBrqS5e2+5EYzuEgjyzB6cZ0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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