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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家传记在中国当下的文化气候与学术生态
——音乐家社会身份及音乐家传记写作在中国历史上的演变脉络考

孙红杰

摘要: 传记是时代精神、社会风貌、文化传统的生动载体。记载中国古代历史的二十六正史均为纪传体,这更表明传记之于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化的特殊重要性。中国自古有“生不立传”的史志传统,该传统如今正面临批判。由于音乐从业者在中国古代地位低下,故音乐家传记过去在正史和方志中都不受重视。如今,伴随音乐家社会身份的提高、史志修纂传统的因时变迁,以及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增强,音乐家传记写作正在进入空前繁荣的时代。本文呼吁音乐史学者主动承担起为当世杰出音乐家立传的使命,并提出了若干倡议。

关键词: 传记 文化 正史 方志 音乐家传记 乐人 生不立传

Abstract: Biography is a vivid vehicle for the spirit of time,society and cultural tradition as well. The fact that the 26 official histories of ancient China were written in biographical style shows the special importance of biography to the Chinese history and culture. The principle of“no biography for the living”,which has long been a tradition in the history writing in China,is now under attack. Due to their extremely inferior social status in ancient China,biography of musicians,both in the official history and chorography,was largely neglected. Nowadays,with the improvement of musicians’social status,the change of the idea and principle of historiography and the enhanced sense of protecting“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on the part of the government,biography of musicians has entered an unprecedented age of prosperity. This thesis aims to appeal to musicologists for their commitment to writing biographies for excellent contemporary musicians,for which recommendations are made.

Keywords: Biography Culture Official History Chorography Biography of Musician Musician No Biography for the Living

一 传记作为文化传统的生动载体与传承媒介

传记是记述人物生平事迹的文体。从狭义层面上讲,它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文学的一个部类;从广义层面上说,传记是人类文化的生动载体。如果说文化指的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物质、制度、精神、艺术、语言符号、风俗习惯、思想道德、价值观等的统合,那么传记所反映的则是上列各文化要素的创造者——人——的生平历史。因此,在传记与文化之间广有交集:各种文化因子、文化特征乃至于文化的某些规律,都可以在人物传记中找到线索和根据。著名传记学者杨正润教授认为,中国文化在本质上是一种“传记文化”。他说,“如果仔细考察一下中国文化的各种表现形式就可以发现:无论是精神文化、物质文化还是社会结构,无论是文学、戏剧、伦理,还是宗教、民俗、建筑,以至山水景观、政治机制……到处是历史人物或明或隐的身影和巨大的影响,到处可以发现传记的材料……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文化是一种传记文化”。 这最后一句论断似可探讨,然而作者对传记文化属性的强调,却是完全合理的。

由于传主的范围极其广阔,不论帝王将相、士农工商,抑或僧道侠寇、优伶妓娼,皆可作为传主,故而传记所体现的,不仅是人类个体的生平事迹,更是社会群体与阶层,甚或特定时代与民族的整体风貌。西汉司马迁笔下有外戚、循吏、酷吏、刺客、游侠、儒林、佞幸等传,刘向笔下有列女、列仙传,三国时的嵇康笔下有圣贤高士传,《宋史》中有忠臣传,北宋欧阳修笔下有伶官、宦官、义儿传,梁代的慧皎、唐代的道宣、宋代的赞宁、明代的如惺各自均作有高僧传,等等。不妨说传记中映照了位于特定历史、社会和文化语境内的众生之相,因而是时代精神、社会风貌、文化传统的生动而直接的载体。诚如史学家徐泰来所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物传实际上不是个人传,而是以个人命名的某种社会关系形态的传记。” 传主的身份类别虽然广泛不拘,然而凡于正史中得以立传者,往往是各时期、各区域、各阶层、各行当中的非凡人物,他们或因血统高贵,或因品行殊异,或因功绩卓著,或因履历传奇而成为传主,其生平、事迹、思想、精神值得作为典范而传之于后世。在此意义上说,传记不仅是文化的生动载体,而且还是一种具有精英化取向——至少是具有代表性——的文化载体。

此外,传记也是文化传承的媒介。这一事实在中国尤其明显。众所周知,记载中国古代历史的“二十六正史”(含《新元史》和《清史稿》在内)主体上都是采用纪传体写成。这套洋洋洒洒、涉及四万五千位传主的“中国通史”,不仅作为我们了解古代中国时代风貌和文化传统的重要参照,而且也昭示了一个真理:历史是由人创造的,人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支配性的作用。史传之外的杂体传记,作为对史传的补充,同样具有不容忽视的历史与文化价值。而且,由于不为官方立场所束缚,杂体传记对时代风貌和文化传统的反映往往更为鲜活有趣。然而须要提醒的是,中国自古有“生不立传”的史志传统,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之一是,在多数情况下,生人在为故人立传、后世在为前辈立传。这在表面上看来有利于“盖棺论定”“秉笔直书”,可是由于传材史料易于散佚、时代观念久或变迁,一旦错失鲜活的时代语境,那么后人在为前人立传时就难免隔靴搔痒、多费周章,甚或陷入臆断推想而浑不自知,由此所勾画的时代风貌或文化境况亦难免隔阂甚至偏离。故而,从文化传承的角度说,当代历史学者要肩负起记录和传承“当代文化风貌”的历史使命,及时而严肃地为当代精英(哪怕仍然在世)立传,以便为后人留下更多有关传主生平和时代风貌的原始资料。然而“生不立传”毕竟是通行已久的史志规范,我们在批判它的同时,也需要先对它做一番正面的审视。

二“生不立传”作为史志传统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生不立传”“盖棺论定”之说由来已久。 清代方志学家章学诚在《修志十议:呈天门胡明府》中言:“史传之作,例职盖棺论定,不为生人立传。” 这一训诫实为历代官方史志修纂者之格言,承袭至今。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1997年5月通过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亦明确训示:“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在世人物的突出事迹以事系人入志。” 训诫所虑,不难理解:立传通常要“叙人始末”, 人既尚在,必然“有始无末”,传主事迹尚待增补,传主德行或可变迁,一旦前后矛盾,或有不实之嫌;此外,为生人立传,易染“谀颂”之病,夸耀功绩而文过饰非,美而不实,贻祸后人。

然而“生不立传”并非千古定例。众所周知,西汉司马迁《史记》所列之“武帝本纪”,即是为当时在世之汉武帝立传;及至宋代,“生而立传”蔚然成风;《清史稿·后妃传》中也将末代皇帝溥仪之皇后郭布罗·婉容(时仍在世)生平事迹收录在内。即便是上文提到的章学诚,在主张“生不立传”的同时,也提到有两种人物可在有生之年“破格”立传:其一是已获表彰的守节之妇,其二是政绩卓著的卸任之官。 近代以来,更有王葆心、李泰棻、蔺茂奎、阎西梅、赵道山、李祖炎等一批学者,力陈“生不立传”之弊。

从上列正反意见中可知,宜否为生人立传,历来颇受争议。笔者对此有六点意见:其一,传主在世时,传材史料易于收集。特别是传主的口述资料,具有其他文献所不能替代的价值。而一旦传主辞世,传材收集工作将事倍功半。诚如李泰棻所告诫,“见存不载,久或湮没”, 从而使后辈修传者陷入被动。其二,“盖棺论定”之说不足为信。事实上,传主的历史地位越高,便越难定论。司马迁之《史记》、班固之《汉书》、司马光之《资治通鉴》对汉武帝的描述和评价便迥然相异。 其三,中国历代文人广有“谀墓”(在墓志铭中为墓主避过邀功)陋习,即便是韩愈这样的文坛宗师亦未幸免。可见“谀颂”之弊,并非“生而立传”所独有。其四,古人常以志、传合一,而今则不必,除官方所修之正史、方志之外,单行本人物传记大可于民间流传。野史之于正史常具有补充、印证、纠偏之功,故而,一方面官修方志仍可依循“生不立传”之旧例,另一方面“非官修”之人物传记则应突破此限。其五,传记类别林林总总,为生人立传时,为免“谀颂”之弊,可采用不做主观评论的“志传”或“年谱”形式,而少用“评传”。其六,为生人立传,若能尊重事实、秉笔直书,则已然具备史料价值,不必担心“传后之变”(事迹增补与德行变迁)。纵然有“变”,仍堪参鉴。更何况,传主辞世后,传者(或后人)可对既有之传稿进行修订或续编。鉴此六议,笔者以为:本着史料收集、文化传承、彰善效贤等目的,为在世英杰们立传,应当成为当代知识分子的光荣使命。

三 文化气候的迁移对音乐家社会地位的影响

说到“生而立传”的破格尝试,其实在当今社会不乏先例:从政坛领袖到商界精英,从文化名人到体坛巨星,于有生之年立传者,不论中外都广有人在。 诚然此间不乏严肃认真的研究性传记,但有不少著作是迎合市场需求而闻风急就,不具备严肃的学术品格,甚或热衷于揭私窥隐、奇闻趣事而全无思想。在网络上热推的传记类畅销书中,就“生而立传”的华人传主而言,以政、军、商界的精英最受青睐;文化艺术领域以作家和影视明星见多,而音乐家传记相对较少。 提及这一事实,并非是要呼吁音乐学者们努力在畅销书市场上与姊妹艺术一竞风流,而是为了提醒学者们思考一个与此相关但更为深刻的历史问题,并关注该问题在当前文化语境中的演变,以及由此为青年音乐学者们提出的要求——这问题便是:不同时代的音乐家在社会中的身份和地位。

回顾近代以前的中国历史不难发现,音乐家的社会地位虽在不同时期略有浮变,但总体而言是非常低下的(若与欧洲古代作比,则情势更显窘迫)。据中国古代音乐史相关学者考证、描述:上古时期的乐人群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师延、师涓这些“以音乐技术为本位、服务于音乐欣赏、致力于音乐创作”的“技术型”乐人;另一类是商太师、少师、师旷这些“伸张传统的政教音乐理念、具有特殊的政教文化地位”的“贤者型”乐人。 早期乐人以“贤者型”为主,但随后乐人群体不断分化,其主体“逐渐转变为致力于诗乐、礼乐技术服务的技术型乐人”。 及至春秋战国时期,除有少数乐师“位列士卿”以外,多数乐人堪比奴隶,“他们生活在社会底层,完全没有人身自由。在宗法礼制的严密管制下,乐人不许自由迁徙,世代以操持音乐为务”。 秦汉时期设有乐府,“宫廷乐人为百工之一,即便是天子乐师,亦称‘贱工’,其社会地位之低,可见一斑”。 然而乐人的地位虽然不高,音乐的功能却非常重要,制乐者(乐官)与从乐者(乐师、乐人)身份悬殊,前者通晓礼乐之大义,而后者只懂传习巧技。汉魏以来的俗乐乐人“皆以国之贱、隶为之,唯雅舞尚选用良家子”(《通典·乐六》)。更可悲的是,北魏时期首设了“乐户”制度,而乐户隶属“贱民”一级,由罪犯家属充任,他们“原本并非以此为业,由于统治阶级的需要,被强行习乐,一旦进入乐籍,打入另册,有别于平民百姓,以红纸记录名籍,便没有了人身的自由,终身成为官府从事与乐相关活动的人员”。 乐户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绵延了1300余年,直至清代雍正王朝时才以诏令废除,然而由于该制度在意识形态上的影响已然根深蒂固,故而直至民国以前,乐户仍不能应试、出仕。民国时期,虽然“法律上对乐户没有了任何歧视,但实际上乐户子弟入学仍然受到排斥”。 伴随新文化运动的日渐深入和音乐现代化进程的持续推进,现代意义上的“作曲”与“作曲家”概念在中国的确立,音乐家的社会身份终于有了实质性的变化。迄至今时,虽然在民间某些地区仍会对艺人身份怀抱轻蔑,但总体而言,无论在社会制度上还是意识形态层面上,已基本不存在对音乐从业者的歧视,音乐从业者可以成为学术领域的专家、高校的教授、文化职能部门的公务员、文化企业的管理者等,不少作曲家、演奏家、歌唱家、歌手还俨然成了备受瞩目的时代明星,而至于数以千万计的业余琴童、名目繁多的音乐竞赛、档期交叠的音乐节目(电台或电视台)、无处不在的音乐娱乐场所,更是支撑上述观点的强有力的社会学证据。

四 音乐家社会地位的提高对音乐家传记之学术生态的促动

既然音乐家的社会地位及至现代发生了如上所述的剧变(其背后是时代风貌的更迭与文化气候的迁移),那么音乐家传记的学术生态是否也会幡然改观呢?答案是肯定的。在近代以前,由于职业乐人的社会地位总体偏低,他们的生平也很少受到关注,清代史学家钱大昕曾言:“庶人不得见于史”, 而职业乐人的地位常常连“庶人”都不及。以上文提到的“二十六正史”为例,虽然大多数卷次 都有专门记录音乐的篇章(《乐志》《音乐志》或《礼乐志》等),但很少能见到以职业乐人为本位的传记篇目。诸如《史记·滑稽列传》中的优孟、优旃,《汉书·佞幸列传》中的李延年传,《隋书》中的万宝常传,《新五代史》中的“伶官传”等情况,已属较为罕见的特例。通常情况下,职业乐人的名字、事迹、言论是作为辅助性史料散见于其他志、传、记等篇目当中的。比如《史记·乐书》中提到的师乙和师旷、《宋史·乐志六》中提到的姜夔,等等。除“职业乐人”之外,在中国古代还有许多非职业的音乐家,他们是名士、公卿甚至更高阶层的“爱乐者”,而现代人也习惯于将他们看作“音乐家”,于是史书里就出现了一种特殊的“音乐家”传记,比如《旧唐书》和《新唐书》里的“玄宗本纪”,《后汉书》里的“蔡邕列传”以及《列女传》里的蔡文姬传,《晋书》里的嵇康传,《隋书》里的郑译传,《旧唐书》里的祖孝孙传,《明史》里的朱载堉、朱权、汤显祖传等。凡此种种给我们如下一种印象,即音乐家们的生平事迹能否载入正史,以及会以什么样的面貌和方式被载入正史,是一种极具偶然性的事项。由此,对于《宋史》中没有郭茂倩传、《元史》中没有关汉卿传、《明史》中没有魏良辅传这种尴尬境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近代史的书写大多采用纪事体而不再采用纪传体。 然而,自南宋以来伴随方志体例的成熟、定型与蓬勃发展,其中的“人物志”成了最具“官修”意味的传记形式。方志人物在功能和类别上均不同于正史人物。正史中的传记多出于“资治”之用,其传主的设立多是以中央(朝廷)作为其人、事关联网络的枢纽和中心,其直接后果之一是以政治人物为主;而方志中的人物则更多是为了标榜和教化,其传主的设立更多是考虑地方意义上的代表性,所谓“本地精英”或“乡里名人”,其职业、身份的范围更加广阔,常见类目如名臣、循吏、文苑、儒林、忠节、武烈、孝义、隐逸、列女、方技、仙释,等等。自南宋以降至新中国成立以前,音乐家传记正是在“方志·人物传”中首次有了较为宽松的容身之地。于是,一大批在正史中无传的重要音乐家,在方志中有了或详或略的记载。比如,明代琴家(虞山琴派代表人物)、音乐理论家徐上瀛和著名戏曲家魏良辅(被称为“昆曲之祖”)在《明史》中均无传记,但《太仓县志》中却附列了二人的传略,而且魏良辅的传记也出现在《南昌府志》中。 不过,对于那些没有功名可恃或可考的音乐家,则很可能在正史和方志中均无传记,如先前提到的郭茂倩和关汉卿,不仅在《宋史》和《元史》中没有传记,而在其祖籍所在地的方志中竟然也找不到二人的传记。可见,尽管方志可以作为对正史的补遗和参鉴,但仍然受到“乐人社会地位不高”这一传统观念的束缚。进而,音乐家能否入志,也仍然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的支配。

新中国成立之后所编写的地方志被称为“新编地方志”。新编地方志在编纂的原则及体例的许多细节方面不同于“旧志”,其中最显著的一点便是:在人物立传方面,除强调“生不立传”之外,还特别提出“凡对本地社会历史发展具有推进或阻碍作用的已故人物,均可立传入志。不以地位、等级为立传标准”。 这最后一条指导性意见为音乐家传记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条件,由此导致的直接结果之一便是:近代史上的大多数著名音乐家,都在其籍贯所在地(或主要活动地)的方志中存有小传,例如,《温江县志》里有王光祈传,《泰州志》里有梅兰芳传,《湘潭县志》里有黎锦晖传,《续云南通志长编》中有聂耳传,等等。此外,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意识也愈发强烈,由此使得那些过去在史官们看来无足轻重的民间音乐家们也有了立传入志的机会。1979年,文化部和中国音协联合发起了《收集整理我国民族音乐遗产规划》的倡议书,这一倡议在1984年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为艺术学科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于是就启动了《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中国戏曲音乐集成》《中国曲艺音乐集成》这四项规模浩大、功德无量的民间音乐遗产“抢救”工程,而这百余卷“音乐集成”在体例上几乎都附录了具有代表性的艺人小传。与此相应,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还组织撰写了各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小传。

综上所述,音乐家社会身份地位的提高、史志修纂传统的因时变迁(特别是“生不立传”这一传统观念的式微),以及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增强,共同表明音乐家传记写作的新时代的到来,音乐家传记的学术生态正在从过去的“萧条、散漫、失衡”向今天的“繁荣、系统、平衡”的方向转变。

五 关于为现当代杰出音乐家立传的四点倡议

既然当今时代为音乐家立传提供了宽容而有利的学术生态和文化气候,音乐史学者就应当响应时代的召唤,主动肩负起为现当代杰出音乐家立传的光荣使命。不妨试想,在前世有多少杰出音乐家——春秋时的韩娥、秦青、薛谭,金代的董解元,唐代的康昆仑、段善本、公孙大娘、何满子等——的生平事迹是我们满怀兴趣却又无可奈何的?由于当时学者没有为他们立传的意识,致使我们连他们的生卒年份和籍贯归属都搞不清楚,更别说从他们的生平履历获取教益和启迪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世”的疏忽或将是“永世”的遗憾。有鉴于此,笔者想就“为现当代杰出音乐家立传”这一课题提出如下四点倡议。

其一,以“抢救”的姿态,为年高德劭且依然在世的杰出音乐家们立传。出生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乐界前辈,是目前可能健在的寿龄最长的音乐家,其中有些已成为“国宝级”艺术家,政府和学术界应摆脱“生不立传”的观念束缚,及早为他们立传。以“中国音乐金钟奖·终身成就奖”的获奖艺术家为例, 第九届共评出50余位,其中涵盖了作曲家、表演家、音乐学家、音乐教育家、音乐活动家等多种身份。不消说,他们各自都有传奇的生平经历、突出的业务成就、可贵的精神财富。而遗憾的是,这50余位老艺术家迄今为止几乎都没有独立的“正传”,而其中不少艺术家已陆续辞世, 这就使得为年迈艺术家“立传修谱”成为刻不容缓的、带有“抢救”性质的迫切使命。

其二,为当世杰出的音乐家立传时,应预设近、中、远三层“愿景”。“近层愿景”是指编订年谱、修立小传;“中层愿景”是指修立正传、全传、并做好“资料长编”;“远层愿景”是指撰写特色性传记,如学术性传记、评论性传记、文学性传记、精神分析性传记等。在“近层愿景”实现之前,不鼓励“中层愿景”作业。同理,在“中层愿景”实现之前,也不主张“远层愿景”作业。这三层“愿景”主要适用于当世传主,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于前世传主。在正史与方志中出现的音乐家传记,多为“传略”性质,非常简练甚至“干冷”,在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当世学者若认为有必要,可对之做扩充和深化,并实施“远景”作业。

其三,由于音乐家传主身份的特殊性,对传材史料的搜集与遴选,应充分聚焦于有关音乐的思想、理论和实践活动。毕竟,我们想要从音乐家传记中读到的,不仅是传主作为一个普通人的生活经历,而且是他作为一个音乐家在艺术实践与精神修养方面的作为。与之相应,在音乐家传记中对传主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的记述,应密切结合并着力凸显其音乐创作观、音乐史观、音乐表演观、音乐审美观、音乐教育观等相关内容。为此,传者最好是懂音乐的行内人,能够精准识别并透彻理解如上所述的传材信息,能为之铺设适宜的语境,并巧妙地运用其笔触。

其四,为音乐家立传的学术实践,不妨与“课题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对接。各高校、研究院、音乐团体或文化部门可依照某种标准,逐年遴选出本单位或学术界具有立传资格的传主人选,以课题招标或定向指派的方式约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传者为之作传。有研究生培养资质的院校,也不妨将修谱立传或相关事宜作为音乐史方向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借此展开系统化作业。

六 结语

本文从传记的文化属性出发,考察了人物传记在反映和传承时代精神、社会风貌,以及文化传统方面的重要功能。“二十六正史”均以纪传体写成,这更表明传记之于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化的特殊重要性。中国自古有“生不立传”的史志传统,然而这一传统在当今时代正面临质疑和批判。笔者一方面论述了它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另一方面也主张以因势制宜的姿态来改造这一传统,即在官修的史著与方志中仍可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但在非官修的历史文献中则应该打破这一规范。由于总体而言音乐从业者在中国古代的社会地位十分低下,故而音乐家传记在过去的正史和方志中都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梳理了音乐家社会身份以及音乐家传记写作在中国历史上的演变脉络并指出:及至当代,伴随音乐家社会身份的提高、史志修纂传统的变迁,以及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增强,音乐家传记写作已进入有史以来最繁荣的时代。于是,在此文化气候宽容适宜、学术生态亦趋合理之际,当代的音乐史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确应抓住契机,主动承担起为现当代杰出音乐家们立传这一宏伟、艰巨而又光荣的历史使命。对音乐界前辈们的生平、学术、思想进行历史性梳理,不仅能推动音乐史学科自身的发展,帮助当代人理解历史、人物与作品,而且能泽被后世、功德无量。 y3MtNmm3ZJaX6oPYbSdLMf0TCgR8fVVPgoJSXrUqH5/gukY3wsdVv0P7wKbZT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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