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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注册资本金与资本弱化

注册资本的选择是公司设立过程中,难以回避的问题。从税收角度,减少注册资本的金额进行资本弱化有利于股东借款利息进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通过委贷后)前扣除,减少企业税负。同时注册资本金额放小,有利于进行股权转让等资本运作手法的应用。但是根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工商总局设置了资本弱化的底线。

因而案例3-1中,乙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1亿美元。 nbcap35qIifV3ZOKwuGtb2hFSmwxyhJ3MPXZSMVZoRheeuwwLj2yay3hpUExZX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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