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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对乱伦的恐惧

通过史前人遗留下来的那些毫无生气的石碑器具,通过我们直接或凭借各种传奇、神话、仙幻故事间接获得的,对史前人的艺术、宗教和人生态度的认识,通过依旧残存于现代风俗习惯中的、史前人的思维模式,我们对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史前人已有所了解。不过,进一步而言,从某种意义上说史前人仍然是我们同时代人。正如我们所认为的那样,当今仍有些人异于我们而更接近于初民,我们因此将他们视为初民的直系后裔或继承人。我们就是这样来看待那些被我们称为蒙昧或半开化的民族的;如果我们有理由从初民的心灵生活中,洞察到一幅保存完好的、有关我们自己的早期发展的画面,那么这样的心灵生活尤其能引起我们浓厚的兴趣。

如果这一见解正确的话,那么经由社会人类学所获知的原始民族心理和精神分析学所揭示的神经症患者心理间的两相比较,一定能展示众多的共同之处,并使我们对这两门学科中的一些熟识的事实产生新的认识。

出于内在,更出于外在的原因,我选择那些被人类学家描述为最落后、最可怜的蒙昧人——澳洲这一最年轻大陆上的土著人,作为部落比较的基础。我们还可以观察到,这里的动物群也是最古老的,在其他地方早已不复存在了。

澳洲土著是一独特的种族,无论在体格还是在语言上,都与其最相近的邻居——美拉尼西亚人、波利尼西亚人和马来人毫无关联。他们从不建造房屋或永久性棚屋,从不耕田种地;除了狗以外,他们从不饲养任何家畜;他们甚至没听说过陶器制作技艺。他们的生活完全有赖于他们猎获的各种兽肉和挖掘的各种根茎。他们不知君王或酋长为何物;一切公共事务都由长老会决定。很难说他们有任何以神明崇拜为形式的宗教。与沿海部落相比,那些处在大陆腹地、因水源奇缺而在最艰难的生存条件下挣扎的部落,在各个方面都显得更为原始。

我们当然不会期望,这些赤身裸体、可怜巴巴的食人野民的性生活,会具有我们所说的道德意义。我们也不期望,他们的性冲动会受到严格的规范。然而我们却发现,为了避免乱伦的关系,他们一丝不苟,处处留心,严厉得近乎痛苦。确切地说,他们的整个社会组织似乎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或者说是围绕这个目标而设立的。

澳洲土著人没有宗教的和社会的机构体系,凡此种种均由“图腾崇拜”体系所取代。澳洲的部落又划分为更小的分支或氏族(clans),每个都以其图腾命名。什么是图腾?图腾通常是一种动物(或是可食无害的,或是危险可怕的)。偶尔也会是一种植物或一种自然现象(如雨或水),它与整个氏族有着某种奇特的关系。图腾首先是氏族的共同祖先,同时也是向他们发布神谕并提供帮助的监护神。虽说对外族而言图腾很危险,但是它能识别并宽容自己的子民。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族人都有一项神圣的义务:不宰杀不损毁图腾,不吃图腾的肉,也不用其他方式以此谋利。图腾的品质是天生的,并非只存在于某一只动物或一种东西之中,而是存在于某一类的全体个体之中。在时常举行的喜庆活动上,族人在礼仪舞蹈中表现或模仿着图腾的动作和特性。

图腾是通过母系或父系传承的。也有可能原初盛行母系传承,只是后来才为父系传承所取代。个人与图腾间的关系是澳洲土著人一切社会义务的基础,因为它远胜于这个人在部落中的成员关系以及血缘关系。

图腾并非依附于某一特定的地方。一个氏族内的成员往往散居各地,并与其他图腾氏族的成员们和睦相处。

至此,我们终于触及图腾体系中能引起精神分析学家重视的特征了。在所有有图腾的地方,我们都可以发现一条定规:拥有相同图腾的人们,不可在彼此间发生性关系,因而不可通婚。这样就有了“族外婚”(exogamy)——一种与图腾崇拜(totemism)相关的习俗。

这一严格实施的禁忌(prohibition)是十分奇特的。我无法用上面所提到的图腾的概念或某些特征来预见它。我们很难理解,它是如何涉入图腾体系的。因而有些研究者事实上认为,族外婚原初(意指起源或本意)与图腾并无关系,只是在婚姻限制(marriage restrictions)成为必然的某一时期添附上去的(没有丝毫的深层联系)。对于这样的看法,我们并不感到意外。不管怎么说,图腾崇拜和族外婚之间存在着联结,而且显然是非常牢固的。

进一步的探讨可以使得这一禁忌的意义更加明了:

a. 违犯这一禁忌不会像违犯其他图腾禁忌(如不可宰杀图腾动物)那样,仅仅是受到报应而已。全族成员都将全力以赴地进行报复,犹如在对付一件危及全族的大难或罪恶即将临头的大事一样。下面是从弗雷泽(1910,第1卷,第54页)的书中引用的一小段文字。它们表明,那些用我们的标准来衡量的毫无道德的蒙昧人,是多么严厉地对待这些不端行为的:

“在澳洲,对与禁族(forbidden clan)成员进行性交的一般处置是处死,无论这个女人与其同属一个本地群体(local group),还是打仗时从另外一个部落掳获的。氏族内的男子以这样的外族女子为妻的话,会受到本族成员的猎杀,那个女人也不能赦免。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他们能够成功地逃避追杀并躲上一段时间的话,也许能获得赦免。在新南威尔士的塔塔苔(Ta-ta-thi)族,虽然鲜有但确曾发生过这样的事:男的被杀死,女的则遭痛打或矛刺,或两者齐上,直至她濒临死亡。不立即杀死她的原因是,她可能是被迫的。即使是对于偶尔偷情,氏族禁忌也绝不网开一面。对于这些禁忌的任何违犯都被视为极度可恶而处以极刑。”[摘自卡麦容(Cameron,1885,第351页)]

b. 既然这一严厉的惩罚也同样适用于没生孩子的、短暂的婚外恋,所以形成这一禁忌的各种原因不太可能具有实际性。

c. 既然图腾世代相传不因婚姻而改变,禁忌的后果是不难看到的。例如,在母系传承中,如果一个属袋鼠图腾的男子,娶了一个属鸸鹋图腾的女子为妻,所生孩子无论男女都归鸸鹋氏族。图腾规则因而保证在这一婚姻中出生的男孩,不可能和与其同属鸸鹋氏族的母亲或姐妹发生乱伦关系。

d. 但是,稍加深入思考便可发现,与图腾相关联的族外婚的作用是很大的(因此目的也很大),远非仅仅防止一个男人与母亲或姐妹乱伦。它通过将氏族内所有的包括许多非血亲(blood-relatives)的女人,视为一个男子的血亲,从而使得这个人不可能与这些女人性交。由于这种波及面甚广的限制在已开化的民族中不具可比性,因而要一眼看出它在心理学上的合理性并非易事。不过,从中我们还可以获知,图腾被当作祖先乃是一件十分认真的事。来自同一图腾的人都是血亲,他们组成一个大家庭(family),在这里即使是最遥远的亲缘关系(kinship)也被当作性结合的绝对障碍。

我们因此知道,这些未开化的人对于乱伦抱有非同寻常的恐惧,甚至对这一话题也极其敏感。同时我们还感到,他们将乱伦与某种我们尚不可知的、以图腾家庭关系取代真正的血亲关系这一奇特的现象结合在一起。但是,后者的矛盾现象不可过分夸大。我们务必记住,图腾禁忌也包括以特例方式对真正乱伦的惩处。

在图腾的本质得到解释之前,图腾氏族何以能够取代真正的家庭也许只能是个谜。同时可以看到,如果婚外性结合具有一定自由度的话,血亲接着便是乱伦防范,就会变得很不确定,因而禁忌的范围必须扩大。有必要指出,澳洲人的风俗使得男子对一名女子在婚姻上的独占权受到侵犯的现象,在某些社交场合或喜庆活动中得以发生。

这些澳洲部落 的语言习惯的奇特性与此无疑是有关联的。因为他们用来表达不同等亲家族关系(degrees of kinship)的术语,并没有表示两个个体之间的关系,而是表示了某个个体与一群体间的关系。这就是摩尔根(L. H. Morgan,1877)所说的关系的“类别”体系。所以一个人不止称他的生父为“父亲”,凡是原先依据族规可以娶他母亲而可能生下他的人,都是父亲;同样,他也不止称他的生母为“母亲”,凡是不违反族规而可能生下他的人,都是母亲;“兄弟”和“姐妹”也不止用来称呼他生身父母的儿女们,而是泛指所有类别意义上的父母的儿女们;等等。所以,澳洲人彼此间的亲属称谓并不总是像我们一样表达血缘关系(consanguinity),它们表达了社会关系而非生理关系。在我们也存在这种类似类别体系的现象。例如,我们也教孩子称呼父母的朋友为“叔叔(Uncle)”或“阿姨(Aunt)”,我们有时还在隐喻的意义上使用“阿波罗神庙的兄弟们”或“教堂的姐妹们”。

这类惯用语着实令人费解,但是如果我们将其视为尊敬的菲森(Fison)所说的“群体婚(group marriage)”的残留痕迹的话,那就要好解释多了。在这种婚姻制度下,一群男子对一群女子行使婚姻权(conjugal rights)。群体婚所生的孩子顺理成章地互称兄弟姐妹(尽管不是同一母亲所生),并将群体内所有的成年男子称为父亲。

虽然有些作者(如韦斯特马克,1901)不同意另一些学者从关系的类别体系的存在中得出的结论,然而但凡熟知澳洲土人的学者都一致认为,这种体系是群体婚时代的遗物,按照斯宾塞和吉伦(Spencer and Gillen,1899,第64页)的观点,某种群体婚形式至今确实存在于乌拉旁纳(Urabunna)和戴厄利(Dieri)部落内。在这些氏族中,群体婚先于个体婚(individual marriage),而在群体婚消失以后,它的某些鲜明的遗迹残留在语言和习俗中。

不过,一旦我们以群体婚来取代个体婚,我们所看到的这些民族中的、显然是过度的乱伦回避(avoidance of incest),就变得易于理解了。图腾族外婚,即同氏族成员间性交的禁忌,似乎是防止群体乱伦的恰当方式。因此,当其原本的存在理由早已灰飞烟灭之后,图腾族外婚已牢固确立。

至此,我们似乎已发现澳洲土人设立婚姻限制的动机了。但是现在我们意识到,实际状况更为复杂,乍看之下会令人大惑不解。因为在澳洲没几个种族把图腾障碍当成唯一的禁忌。绝大部分种族通常区分为两部分,统称为婚姻群类(marriage-classes)或曰“族外婚支(phratries)”。每一个这样的分支都具有族外婚性质,因而包含了许多图腾氏族。每一个“族外婚支”,这样,整个部落就被分成了四部分:族外婚次支居于族外婚支和图腾氏族之间。

下图代表了一个澳洲部落的典型组织,大部分实际情形与此相同:

这里的12支图腾氏族被分成4个族外婚次支和2个族外婚支。每个部分都具有族外婚性质。 族外婚次支c和e合成一个族外婚单元(unit);族外婚次支d和f合成另一个。这种安排的结果(当然也就是目的)无疑是,对于婚姻选择和性放纵(sexual liberty)加以进一步限制。让我们假设每一氏族具有相同的成员数。那么,如果只有12支图腾氏族,则每一个氏族中的每一位男子对部落中的全体女子拥有11/12的选择范围。由于分成两个族外婚支,他的选择范围便降为6/12或1/2,因为此时属图腾a的男子只能娶属图腾1~6的女子。随着4个族外婚次支的介入,他的选择范围进一步降为3/12或1/4,因为这时属图腾a的男子的择妻范围已局限于属图腾4、5或6的女子了。

婚姻群类(在某些部落可以多达8个)与图腾氏族之间的历史关系完全不明朗。所能见到的只是,这些安排均指向同一个目的——图腾族外婚,并进一步完善。不过,虽说图腾族外婚令人感到是一不知源自何方的神圣禁戒(ordinance)(简言之,是一种习俗),而婚姻群类这一复杂的制度以及它们的次属部分和相应的戒规,倒还真像是深思熟虑立法的产物,说不定就能担当起防止乱伦沉渣泛起的重任,因为图腾的影响力已日渐式微。而且,虽说图腾体系(正如我们所知)是所有其他社会义务和部落道德规范的基础,但是族外婚支的意义总的说来似乎没有超出它所指向的对婚姻选择进行控制的目的。

婚姻群类体系在其发展的最高阶段上,证明它要努力超越仅仅是对自然乱伦和群体乱伦的防范,它要禁绝更加遥远的亲属群体间的通婚。在这一方面,它颇像天主教会,将这种古代的针对兄弟姐妹间通婚的禁忌,延展到堂表亲甚至那些只在精神上互称亲属(如教父、教母和教子)的人们之间的婚姻上。

关于婚姻群类的起源和意义及其与图腾的关系的问题是极其晦涩的,继续详细讨论下去毫无意义。能引起人们关注澳洲人和其他未开化民族对于防止乱伦所做的巨大努力,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应该承认,在乱伦问题上,这些蒙昧人比我们要敏感得多。也许他们常常受到更大的诱惑,因而需要更加全面的防范。我在上文中所说的制度似乎主要是在防止群体乱伦,因而它们的确立并没有缓解这些民族对乱伦的恐惧。我们因此必须还要讨论许多用以规范个体与(我们所理解的)近亲间交往的“习俗”。它们的施行有着宗教般的严格规定,其目的是毋庸置疑的。这类习俗或曰习俗性禁忌称为“回避(avoidances)”。它们不仅仅存在于澳洲的图腾种族中,然而,我只能从丰富的资料中抽出些片断来满足读者。

在美拉尼西亚,这类限制性禁忌制约着一个男孩与其母亲和姐妹的交往。例如:在新赫布里底群岛(the New Hebrides)的勒珀斯岛(Lepers Island),男孩长到一定年龄后就不再住在家里了,而是住在“俱乐部会所”,这时他一般在这里吃住。诚然,他还是可以回到父亲的家中去讨些食物。不过,如果他的姐妹在家,他哪怕还没吃到也必须离开。如果姐妹不在家,他则可以坐在门口,吃些东西。如果兄弟与姐妹在旷野不期而遇,女孩必须马上跑开或躲藏起来。男孩如果在路上认出了他姐妹的足迹,便不再向前。女孩当然也是如此。其实,他甚至都不提她的姓名。哪怕一个很普通的词,只要与她的姓名有关,他都避免使用。这种回避始于成年礼仪(puberty ceremonies),贯穿终生。母子间的矜持随着男孩的长大而逐年加剧。相比之下,母亲更为拘谨。母亲如果要给儿子食物,并不会直接给他,而是摆下让他拿。在说话时,母亲不会用“你”来称呼儿子,而是使用更为疏远的敬语“您”。

在新喀里多尼亚(New Caledonia)也盛行着相似的习俗。如果兄弟和姐妹在小道上不期而遇,女孩便飞身钻入灌木丛中,而男孩则不回头地走过去。

在新不列颠(New Britain)的加泽尔半岛(the Gazelle Peninsula)的土著居民中,姑娘婚后便不得与其兄弟讲话,不再直呼其名,而是转弯抹角地提到他。

在新麦克伦堡(New Mecklenburg)同辈堂表亲(如兄弟姐妹)也受到类似的限制,彼此间不能接近,不可握手,不可互赠礼物;但是允许在相隔几步之遥处,彼此交谈。对姐妹乱伦的处置是绞死。

在斐济(Fiji),这些回避规则尤其严格,不仅施于嫡亲姐妹,还施于部落姐妹。令人大惑不解的是,听说这些未开化的人们还搞祭典狂欢,也正是这些确确实实被禁止交往的家庭亲属,此时却彼此寻求媾合。我们除非将这一反差视为对禁忌的解释,否则只有迷惑不解了。

在苏门答腊(Sumatra)的巴塔人(the Battas)中,回避规则适用于所有近亲。“例如,巴塔人会认为男孩陪姐妹去参加晚会是令人震惊之举。即使有旁人在场,兄弟和姐妹在一起会感到难为情。如果其中一个进屋,另一个就会走开。更有甚者,父女是从不单独待在屋里的,母子亦然……报道这些习俗的荷兰传教士补充道:他真是抱歉地说,根据对巴塔人的了解,他认为保持大部分这样的规则还是非常必要的。”这些人认为,一男一女单独相会肯定会导致不当的亲密行为。既然他们深信近亲间的结合会导致各种惩罚和灾难,那么回避各种有损禁忌的诱惑也是非常在理的。

奇怪的是,在南非迪拉戈湾(Delagoa Bay)的巴隆戈人(Barongo)中,最严格的戒规(rules)仅适用于一个男人与其舅子的妻子间的关系。如果他在哪里遇见这个可怕的人,他得小心地回避她。他不会与她共同进餐,与她说话时颇觉不安,不敢步入她的棚屋,打招呼时连声音都在颤抖。

在英属东非的阿坎巴人(A-kamba)或瓦坎巴人(Wakamba)中间实行着一种人们还是可以常常见到的回避规则。姑娘必须在青春期之后与结婚之前的时期内回避父亲。如果在路上相遇,女儿则在父亲经过时躲藏起来,她绝不可以走到或坐在父亲的身边。就这样一直持续到她订婚的那一刻。婚后她就再也不必回避父亲了。

最普遍、最严格的(也是在开化的种族看来是最有趣的)回避,是限制一个人与其岳母交往的那一种。这在澳洲很普遍,并扩展到美拉尼西亚、波利尼西亚和非洲的黑人种族,以及只要有图腾崇拜和关系的类别体系的地方,甚至更远。在上述某些地方,存在着相似的、限制翁媳正常交往的禁忌,但是不多见,也不严厉。在一些孤立的例子中,公婆都成了回避的对象。既然我们关心的是这种回避的内涵和目的,而不是它在人种上的分布,那么我又得限制自己,仅举几例。

在美拉尼西亚的班克斯群岛(Banks Islands),“这类回避规则非常严格而详细。男人不能接近岳母,岳母也不能接近女婿。如果这两人在小路上碰巧撞见,岳母就会转过身去站到路边,直到女婿走过。方便的话,女婿也会转身从另一条路走。”在帕特森港(Port Patteson)的瓦努亚拉瓦(Vanua Lava),男人在其岳母的足迹尚未被海潮冲刷干净以前,是不敢走同一海滩的。虽然他们尚可站得远远地交谈,但无论如何,彼此间是不会提及对方的姓名的

在所罗门群岛,男人婚后绝不可见到岳母,更不可与之交谈。碰巧撞见时,他可以装着没认出岳母,但同时必须跑开并尽快将自己藏起来

在东班图人(Eastern Bantu)中,“习俗要求男人必须以岳母为‘耻’,也就是说,他必须力戒与她交往。他不与岳母同进一屋。偶然邂逅,其中必有一人侧身路旁。也许是,岳母藏身于乔木之后,而女婿则以盾牌遮脸。如果两人都赤手空拳而无处可藏的话,岳母就会拔一把野草缠绕于首,以此作为礼仪性回避的标志。两人间的对话皆需通过第三者传递,或隔着畜栏之类的障碍物,彼此大声喊叫。他们甚至不能说出对方的大名。”(弗雷泽,1910,第2卷,第385页)

在尼罗河源区的一支叫作巴索加(Basoga)的班图人中,男人只有当岳母不在眼前而在另一间屋里时,才会和她讲话。顺便说一下,这些人对乱伦如此畏惧,以致连违规的家畜也不放过。(弗雷泽,1910,第2卷,第461页)。

近亲回避的目的和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一般公认为是防止乱伦的保护性措施,但是在某些方面对限制男人与其岳母交往的各种禁忌可能要另当别论。为什么这些种族中的男人会惧怕一位足够做他们妈妈的老年妇女的诱惑?这实在是不可理喻(克罗莱[Crawley],1902,第405页)。

菲森与霍威特的观点(Fison and Howitt,1880,第104页)也受到这样的质疑。他指出由于从理论上讲,女婿和岳母仍可能成婚,所以婚姻群类的某些体系仍是有漏洞的。他认为因此需要一项特别的保障来防止这一可能性。

鲁伯克(John Lubbock)爵士在其书中(1870,84页以下)从岳母对女婿的态度谈到了“抢婚(marriage by capture)”制度。“真的出现了抢婚,”他写道,“父母的愤怒当然也就成真了;当抢婚仅仅是一种象征时,父母的气愤也就是摆摆样子。”即使在其来源早已被忘却之后,人们仍在沿袭着这一婚俗。克罗莱(1902,第406页)毫不费劲地证明这些解释不足以解释这类事实中的许多细节。

泰勒(Tylor,1889,第246页以下)相信,岳母对女婿的这种方式是女方娘家的一种“断绝关系(cutting)”或不予承认的形式。在第一个孩子出生之前,女婿一直被视为外人。然而,即使是孩子出生了,禁忌也不是永远被废止了。此外,不能同意的是,这种解释未能使人明白,禁忌何以针对岳母,何以忽略性的因素。再者,它没有解释表现在禁忌中的具有宗教色彩的畏惧态度(克罗莱,1902,第407页)。

一位祖鲁(Zulu)妇女在被问到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禁忌时,不无敏感地回答:“他不应该看到哺育过他妻子的乳房。”

我们知道,女婿与岳母的关系也是文明社会家庭组织的一个敏感问题。在欧美白人种族的社会体制中,这种关系已不再受制于回避规则;不过,假设作为一种习俗的回避依旧存在个体只需因袭,那么许多争执和不愉快一般可以消除殆尽。有些欧洲人认为,这些未开化种族的做法是极其明智的。通过回避规则,他们完全排除了两个关系如此紧密的人之间的任何接触。岳母与女婿间心理关系中的某些因素,无疑造成了彼此间的敌意并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在文明社会里,岳母是人们热衷的打趣话题。我感到这一事实似乎表明,两人的情感关系间包含了截然相反的成分。我认为这种情感关系事实上是“矛盾的”(ambivalent),是由柔情和敌意这两种对立的冲动构成的。

其中的一部分冲动是很明显的。就岳母而言,她很不情愿失去女儿,不信任要将女儿交付给那个陌生人,这完全是一种要保持她在自己家中建立起来的主宰地位的冲动。就这名男子而言,他决意不屈从任何人的意志,忌妒任何先前曾拥有他妻子感情的人,不乐意让任何东西来干扰那种对自己性感受(sexual feelings)的、错觉般的夸张。岳母的身姿往往就是一种干扰,因为她的许多特征使他想起妻子。然而岳母已成明日黄花,青春的妩媚、动人的丽色,以及心灵的纯真均已荡然无存,而正是这一切令他爱上自己的妻子。

但是,我们能够指出还存在着另外一些动机,这是因为通过对人类个体所做的精神分析检查,我们对隐藏的心理动机已有所了解。女人的性心理需要应该在婚姻和她的家庭生活中得到满足。然而,由于婚姻关系结束过早,也由于情感生活的平淡无奇,女人常常有得不到满足的危险。随着年岁的增长,母亲便自居于儿女的地位,与他们认同,将他们的情感体验当成自己的体验,以此使自己有所满足。据说父母和儿女在一起便不会觉得老,这委实是父母从子女那里得到的最最珍贵的心理收获。如果婚后无嗣,为妻者就失去一种最能扶助她熬过逆来顺受生活(为其婚姻所要求)的方式。母亲在女儿感情上的自居很容易陷得很深,她会爱上女儿所爱的男子。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因排拒这种情感情境(emotional situation)而做的强烈的内心斗争,会导致严重的神经症疾病。不管怎么说,岳母往往是以这种方式受制于恋爱的冲动,无论

这一冲动抑或某种排拒倾向都加剧了她内心中各种冲突力量的骚动。因此,为了将那些受禁忌的柔情蜜意更加严厉地压制下去,她常常在女婿面前展示的是爱情中刻薄施虐的一面。

女婿与岳母的关系,虽然来源不同,也因类似的冲动而复杂化。通常一个男人在最终找到意中人之前,总是择其母亲或姐妹为爱的对象。由于存在着防范乱伦的障碍,他的恋情遂由儿时爱恋着的这两种形象,转移到外界与之相似的对象上。这样岳母取代了他的母亲(或是他姐妹的)的地位。他又产生了转向自己原初恋爱对象的冲动,对此他不得不用一切力量来加以抑制。对于乱伦的畏惧告诫他不可重温儿时对家庭成员的爱恋。岳母并非他儿时的人物这一事实,也促使着他断然弃绝这一冲动。至此他还不了解自己的岳母,因此在他潜意识中还没有她的任何不可改变的影像。他那复杂情感中的缕缕不安和敌意使我们不由得认为,岳母实在是一种乱伦诱惑;男人先爱上后来成为他岳母的人,然后才移情于她的女儿这一并非鲜见的事实,也证实了这一点。

正是这种在交往中的乱伦因素,使未开化人们产生了设定女婿和岳母的回避规则的动机。对此我看已没什么可怀疑的。对原始民族严格实施的这些回避的解释,我们应接受菲森的观点[见第13页] 。他认为,这些回避只是对可能的乱伦的进一步防范。这一解释也适用于所有其他的血缘和部落关系间的回避。唯一不同的是,血亲间乱伦可能随时会产生,因此防范的意识是清醒的;在包括女婿岳母关系在内的其他情况下,乱伦的可能只是一种存在于幻想之中,由潜意识连接环节的作用所驱动的诱惑。

前文中,我一直没机会说明,运用精神分析学的研究方法为什么能够有助于对社会心理现象产生新理解。这是因为蒙昧人表现出来的对乱伦的恐惧早已为人们所熟知,无须进一步解释。为了提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我所做的一切是强调了这一事实,即本质上说,对乱伦的恐惧是一种幼稚的特征,它与神经症患者的心理生活有明显的相似之处。精神

分析学告诉我们,男孩最早的爱恋对象具有乱伦性,是受禁的对象——他的母亲和姐妹。 我们还了解到,他在成长过程中是如何摆脱这种乱伦诱惑的。而神经症者总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心理幼稚症(psychical infantilism)。他既不能从孩提时代的性心理状态中摆脱出来,又不能回到这种状态中去。这两种可能性可概括为发展的抑制和退行。在他潜意识的精神生活中,乱伦性力比多固着(incestuous fixations of libido)继续发挥(或开始再一次发挥)主要作用。至此,我们可以说,在乱伦欲望制约下的,孩子与父母的关系乃是神经症的核心情结,神经症中乱伦意义的揭示,自然会引起成年人和正常人的普遍怀疑。朗格的文章(如1907和1912)以大量的证据表明,在相当程度上富有创造力的作家往往只对乱伦主题兴趣盎然,而且正是这一主题以其无数的变种和扭曲形式,为诗歌提供了主题素材。对这一观点,人们自然也表示不信。然而,我们却不能不认为,归根结底这种抵制态度主要是出于人类对其早年(现在已被退行所取代)的乱伦欲望的厌恶。因此,如果我们能够证明那些后来注定要成为潜意识的、人类的乱伦欲望,在蒙昧民族那里仍被当作需用最严厉的手段来对付的、直接的灭顶之灾,其意义是非同小可的。 1XyNklZfb/qhEdud355smDjPCEdqoeQPUTglQZ0SAnxEMVud9xOBlwboLIQ/tB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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